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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自律对中介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8-08 10:54:24

① 据说保险行业要自律,不太明白有没有大神解释一下。

保险行业自律是指保险市场主体为了共同的权益组织起来,通过行业内部协作、调节与监督,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保险行业组织对保险行业自身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制定行业自律守则

保险行业组织通过强化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促使会员之间展开公平、适度的竞争。为了协调整个保险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各行业组织都制定本组织的自律制度,对违反行业惯例或协议的会员进行调查并予以曝光,以约束会员的行为。

2、制订、颁布保险行业发展的指导性建议,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保险行业组织中有各个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他们通过对行业发展的研究,可以为各类保险组织的发展提出具体的指导性建议,进而形成整个行业发展方向的建议。

3、制订解释保单措词的共同规则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张权利和义务上的争议,不少是由于保险单的一些用词不明确,或者各自理解上的差异造成的。保险行业组织一般都制定一个共同遵守的解释规则,如按商业惯例解释或按文义解释或按意图解释或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解释,凡是会员解释要一致。

4、制定共同遵守的费率和条件

为了减少费率上的不公平待遇和保证费率确定的科学性,各国保险行业组织都有要求会员统一遵守的费率标准。另外,还规定统一的手续费标准,防止保险同业间的盲目竞争。

5、规定统一的保险条款格式

保险条款的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而且通常由保险人单方事先拟定。如果没有统一的条款格式,没有统一的专业术语,被保险人很难比较不同保险组织提供的保险单,就会出现某些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不公平交易,甚至逃避责任,欺骗投保人。因而,各保险同业组织都规定有统一的保险条款模式,甚至使用统一的保险单。

6、促进保险教育和培训

各保险同业组织都将保险业务教育和人才培训视为同业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凭借自身的优势,组织技术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全行业开展业前培训、专题讲座、行业定期轮训,甚至有专门的专业资格考试制度。

(1)保险行业自律对中介的影响扩展阅读:

2019年1月1日,中保协下发《关于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的文件,文件中针对目前车险市场的条款和费率乱象进行了非常明确的约定。

针对现在行业二次重启的“报行合一”,中保协要求各险企严格执行,并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条款费率报行不一;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便变更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已报批的手续费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中保协规定各险企要严格财务科目和费用管理制度,销售系统、承保系统、理赔系统和财务系统的数据应保持统一。同时,文件鼓励财险公司之间监督举报。中保协表示,各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违约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材料应确保证据链完备、可确认实质性违约。

② 保险中介的作用包括什么

保险中介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中介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如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事故调查机构和律师等。

保险中介对于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从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行业发展历史来看,保险行业市场催生保险中介的诞生,而保险中介的活跃发展反过来又加速推动着保险行业发展,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

目前,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中,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中介市场主体,不仅有着规范化的行业制度体系,还有着专业化的职业素养,被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接受与尊重。然而令人惋惜的是,由于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起步较晚,加之受早期保险销售的狂热营销手法错误引导,社会各界对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始终缺乏足够的正确认知与了解。

同为保险中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既有着紧密的联系,也存在不小的差异。之于保险消费者,充分了解保险行业,区别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可以更好的满足自身保险服务需求;之于保险从业人员,了解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二者差异,能够帮助其更好的规划职业发展方向。

③ 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规定。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④ 结合监管规定保险中介机构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有哪些会对保险市场带来哪些不利影响

保险代理机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误导性销售的。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的等。
不利影响就是让人对保险产生欺骗,欺诈等的负面认识。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等。

⑤ 保险行业自律是什么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守法遵规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4、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
诚实信用
5、在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6、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本人或所属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
7、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并将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如实告知所属机构,不误导客户。
8、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骗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当客户拟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客户需要时,应主动提示并给予合适的建议。
专业胜任
9、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10、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11、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各方面要求。
客户至上
12、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和优质的专业服务。
13、不影响客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言谈举止文明礼貌,时刻维护职业形象。
14、在执业活动中主动避免利益冲突。不能避免时,应向客户或所属机构作出说明,并确保客户和所属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
勤勉尽责
15、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
16、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机构的管理。
17、不挪用、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或所属机构授权。
公平竞争
18、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19、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经济利益。
20、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保守秘密
21、对客户和所属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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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保险行业自律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自西方社会14世纪左右出现的海上保险开始,并于19世纪初传入我国。新中国的保险业,是从整顿、改造旧保险业开始、后经过停办的挫折,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又于1980年正式恢复并获得快速发展。对保险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引入了竞争机制,确立了分业经营和管理,加快了保险中介市场的建设,培养了一支保险代理人队伍,使保险资源的配置日趋合理;与此同时,保险业开始注重推行全面风险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作为施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之一,正日益引起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视。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保险业相比较,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业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其二,保险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但保险服务质量仍不高。
其三,保险服务虽在改善、但信誉危机严重。其四,保险监管力度不够、作用有限。

二、解决我国保险业存在问题的对策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特别是对于促进我国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方面仍然有许多的工作有待开展和完善,要更好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保险教育与宣传
1.加强对国民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保险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扩大保险宣传的影响力,提高居民保险意识。
2.强化在校大学保险专业教育。随着我国保险的快速发展,对保险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时代保险业对人才的需求,首先,注重保险理论研究和加强实践性教学。其次,加强对国际接轨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从而培养出更多的国际型保险人才,为我国的保险业做出更大贡献。
3.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在职教育。我国保险从业人员众多,但真正通过高校接受过专业保险教育的从业人员不多。为此,要大力鼓励保险从业人员通过自考、函授等社会考试继续深造,不断提高保险理论知识和从业素质;同时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组织保险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等,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二)转变保险服务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质量、服务手段、服务水平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关键所在。今后保险市场的竞争,在人才竞争、产品竞争、服务竞争三者中,服务竞争将占重要位置。因此,保险业强化服务功能,提高社会形象,已是当务之急。
1.提高全员的服务意识,培养员工的服务观念,树立一切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保户的宗旨,在保前、保中、保后活动中为保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2.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设计业务操作流程上,应着眼于客户的方便性,投保手续实行一个窗口一次完成,减少客户不必要的麻烦。
3.充实理赔服务内容,加快理赔速度,做到小额赔案立等可取,大额赔案送款上门。建立赔案首接责任制,实行谁第一个接到报案,从查勘、定损、赔付各项工作均由其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减少内部周转环节,方便保户理赔。设立赔款意见反馈表,加强监督检查,增加理赔工作透明度。
(三)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保险公司信誉
1.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教育,树立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首先要抓紧保险企业信用“补课”。
2.大力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形成诚信的制度规范和社会环境。(1)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就是要着力增强保险及保险企业在社会上的认同感和信任感;(2)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信用,当前第一位的是尽快建立全保险企业资信评估制度;(3)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回应市场主体对政府寄托,依赖于个人以及全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目前不管是从经济环境还是从法律环境来看,应该说构建个人信用制度的环境已经具备,其最终建立也将是不远的事情。
3.要坚持诚信为本,严厉惩戒失信行为,使诚信为本在保险业真正蔚然成风,首要的、最基础的、最管用的是真正在利益导向、利益机制——也就是在最根本的游戏规则上下功夫。一方面使得重诚信、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能够获利,能够得到好处,也就是使诚信成为有力的竞争手段、获利手段,使“诚者自成”;另一方面必须使做假、行骗的企业和个人无利可得,而且受到惩罚,就是要使失信付出代价,而且要使其成本足够大,使“巧诈不如拙诚”。
(四)加强保险监督
1.加强保险监管。鉴于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保险市场的政府监管宜采用严格监管的形式,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保险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组织和监管制度方面:从监管组织上看,中国保监会作为中国的政府监督机构应加强地方保险监管机构的建设,逐步在地方设立其派出机构,并进一步提高其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管水平;从监管制度上看,一是应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督手段;二是应加强对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原则。
2.完善行业自律。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并通过了同业公约,但有待完善。(1)逐步完善中国保险的行业自律组织,如除了已成立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外,还应建立保险代理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为行业自律提供组织保证;(2)制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种章程和制度;(3)检查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
3.规范企业内控。完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完善保险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因而,应按照《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保证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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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规范机构会员行为的 规则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行为所起的作用是

间接规范作用。

规范作用(法的功能):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

⑧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规范机构会员行为的规则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行为引起的作用

您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是与其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属于自律范围,它通过公约、守则等对职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下面是具体介绍:
1、守法遵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
2、诚实信用: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本人或所属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并将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如实告知所属机构,不误导客户;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骗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3、专业胜任: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各方面要求。
4、客户至上: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和优质的专业服务;不影响客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言谈举止文明礼貌,时刻维护职业形象;在执业活动中主动避免利益冲突。
5、勤勉尽责: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机构利益;不挪用、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或所属机构授权。
6、公平竞争: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7、保守秘密:对客户和所属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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