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民事诉讼中败诉方要承担诉讼费具体的法律依据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诉讼费用的负担规定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1)诉讼费由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规定扩展阅读: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 交通事故我车主次要责任对方主要责任 起诉我和保险公司,诉讼费为什么不是保险公司承担,而是车主承担呢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的则,其产生的诉讼费是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2)诉讼费由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规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为何不承担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千方百计免责,这也是国人如何对待诚信的真实写照!
一、老《保险法》(2002年修订版)第五十一条规定: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这就是说,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是,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的除外。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许多不讲诚信的保险公司钻法律表述不严谨的空子,在格式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中规定:“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数额以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30%为限”。
司法界和法学界一般认为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是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并且实质上属于免责条款,该条款的成立,对保险人有严格的要求。
第一,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使用的是一般字体,在“特别提示”(“重要提示”)中也未特别提示被保险人注意并详细阅读该条款。保险人违反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法律规定。
第二,保险人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保险人在提供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提供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保险人负责对诉讼费用理赔的前提是“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换句话说,只要保险人事前没有以书面形式同意被保险人应诉,保险人就对诉讼费用不承担理赔责任。可见,关于诉讼费用的理赔,保险人可以单方面限制被保险人的权利,这与公平原则相悖。
第三,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的诉权。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应诉权,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险人通过格式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应诉前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显然限制了被保险人的应诉权,没有法律依据,并有违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
第四,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实质上免除了自己应当承担的支付诉讼费用的责任。保险人只要在事先不给予被保险人应诉的书面同意,就不再承担支付诉讼费用的保险责任。可见,这一格式条款实质上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故依据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如旧
尽管社会各界对《保险法》(2002年修订版)第五十一条不严谨的表述多有诟病,尽管众多的保险公司利用自己提供格式合同的有力地位继续不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但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保险法》依然在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为解除这个法律尴尬,目前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的前提,是要将保险人应承担而不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的条款列入“特别提示”(或“重要提示”)、列入“免责条款”;应规定“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才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的条款规定为无效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支持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
4. 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
如果判决我们承担诉讼费,我们将提起上诉。”[分歧]在笔者承办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对于诉讼费大都是提出不承担的。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也主要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这一条款,因此保险人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不应机械地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条款,应当审查保险公司与诉讼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如果确因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或者过错致使诉讼的发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投保人在保险人处购买了交强险,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人理应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思考]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庭审过程中,保险人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之规定为由拒绝承担诉讼费用。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大多支持了该种观点。但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第一,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的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看似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事出有据。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制定主体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该协会只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行政规章。而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也应当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而保险人因交强险引发的诉讼绝对不需要承担诉讼费用显然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相冲突。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该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在实践中,保险合同一般采用的是格式条款,相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由于在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和劣势,对保险合同中很多条款因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可能导致的后果显然是认识不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在实践中,很少有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格式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造成部分投保人在庭审过程中才恍然大悟。第三,如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人在涉交强险案件中绝对不承担诉讼费用,那么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完全可以怠于理赔,要求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投保人、受害者在诉讼过程中的费用完全不需要其承担,这样很容易助长保险人的官僚作风,不利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费用的赔付到位,也是对宝贵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并最终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建议]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让保险人在该类案件中绝对不承担诉讼费用是不公平的,而让保险人必须承担诉讼费用也是不合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因此,笔者提出下列建议。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保险人审查,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且经法院裁判确实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或者保险人在诉讼前并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且对诉讼的发生保险公司不存在明显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第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而造成保险人依据理赔程序拒绝理赔的,后虽经法院裁判保险人需要理赔,但因该种情况保险人不存在过错,因此保险人不需要承担诉讼费。第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导致诉讼的发生,或者因保险人的过错导致诉讼的发生,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第四,建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即投保人购买道路交通事故诉讼险并缴纳相应的保费,当发生该类诉讼时,由保险人通过理赔的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中发生的费用,可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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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诉讼费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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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诉讼费用一般由原告先行垫付,由败诉方承担责任。双方互负责任的一般法院会分出比例承担诉讼费用。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6.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司法鉴定费用保险公司承担。依据我国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的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第一次鉴定不构成,反复进行鉴定,超出一次的鉴定费用是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7. 诉讼费及鉴定费是由谁承担,保险公司还是我承担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往往这样的鉴定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这样的鉴定费是支持在诉讼请求之中的,而不是在处理诉讼费时进行的分配。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