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限的主要依据是
一、对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下述两点以先满足为准。
1. 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2.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二、对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根据国际保险惯例,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上运输工具(越过船舷)起开始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散装货物一般以到达保单载明的目的港仓库或储存场地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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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货物运输保险分为不同种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范围
货物运输保险按保险人承担责任,海运可分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空运分航空险和航空一切险;陆运分陆运险和陆运综合险;冷藏货物分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主要就是承保范围的大小,当然如果再详细解释会很复杂的,如果你还是其它问题,可以网络“进民泰货运保险网”,里面有很详细的解释,或者联系客服,有专人为你解答!
C. 货物运输保险的范围
赔偿。
具体的情况你可以看下当时承保此险种时的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
D.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一切险包括什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 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 责任起讫
(一)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人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 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 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 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 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 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E. 货物运输保险平安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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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都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下的险种,负责范围不同
平安险范围最小
平安险:保险人主要负责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1.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
3.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4.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其次是水渍险=平安险+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保障最全的是一切险=水渍险+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损失
出口CIF建议你根据自己货物的特性而去承保上述险种,当然一切险最有保证,但费率相对较高。上述都适用于海洋运输。
参考资料:海洋运输保险条款
F.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条款
第一条为了补偿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加强对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促进企业的经济核算,特举办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条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将其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向本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三条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二、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运输工具在危难中发生卸载所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四、利用船舶运输时因船舶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遭到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依照国家法令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费用。
五、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损失。
六、利用飞机运输时,因飞机倾覆、坠落、失踪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七、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遭受盗窃或在纷乱中造成的散失。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亦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生效,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如果未到达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则其最长责任有效期以保险货物在卸离最后运输工具的十天为限。 第六条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直接由于货物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第七条非经本公司同意并特别约定,保险货物直接由于破碎渗漏、偷窃、提货不着、短量、串味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在本公司签出保险单的同时,按照本公司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有特别约定者可分期缴费。
第九条凡是应当包装的货物,被保险人必须保证其包装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运输所订的各种规章制度,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保险货物进行防损查验,被保险人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一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护,以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下列单证:
一、确定发生损失原因的证件;
二、保险单、提货单或其他运单及发货单;
三、救护保险货物所支出合理费用的单据。
本公司在接到上述申请和单证后,即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有关赔偿金额,经与被保险人达到协议后立即赔付。
第十三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移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经过一年不向本公司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据、证件,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如果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处理。
G.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什么,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范围
1: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该条款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批颁布。C.I.C.保险条款按运输方式来分,有海洋、陆上、航空和邮包运输保险条款四大类;对某些特殊商品, 还配备有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以上八种条款,投保人可按需选择投保。
2:保险赔偿范围:
(一)平安险保险人主要负责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⒈ 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⒉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 ⒊ 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⒋ 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 ⒌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⒍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⒎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⒏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损失,它包括下列11种条款: ⒈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海运运输保险
2. 淡水雨淋险条款; ⒊ 短量险条款; ⒋ 混杂、沾污险条款; ⒌ 渗漏险条款; ⒍ 碰损、破碎险条款; ⒎ 串味险条款; ⒏ 受潮受热险条款; ⒐ 钩损险条款; ⒑ 包装破裂险条款; 11、锈损险条款。
H.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
⒈ 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⒉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
⒊ 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⒋ 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
⒌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⒍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⒎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⒏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