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庆购买了生育险可以报销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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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育险报销,规定要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的,逾期不能再报销。
参保人员在妊娠3个月后,持《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相片(如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并由本人就近选定1家协议服务机构。其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5﹞181号)规定,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以下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根据渝人社发〔2015〕55号文件规定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未办理《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凭参保人在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材料,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5)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医院级别证明。(文件没有此项规定,但经办机构按此执行)
(6)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5﹞18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Ⅱ 重庆的生育险报销标准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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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育保险报销程序
1、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须在当地生育保险协议机构就医;不能使用医疗保险卡结账。
2、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重庆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3、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必须在申报费用审核时提供单位证明和医院出具的级别证明。
4、属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切诊断结论作出之日期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到重庆市所在区社会保险局备案。
个人申领待遇时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2、单位出具该员工是单位参保职工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3、产前检查费用发票,检查报告单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4、《(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5、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注明妊娠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情况),住院明细总清单,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6、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必须出具急诊就医证明(医疗机构加盖急诊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