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家政公司有义务给员工买社保吗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是需要给员工买社保的。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一.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二.法律依据:
《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怎么办
继续缴费,符合条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的企业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企业和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时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体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时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享受以下待遇:个人账户储存款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什么叫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对基本养老金的影响? 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账,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作为申报缴费基数的依据。企业应以缴费时上月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缴费基数不得变动。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养老金时,缴费工资基数与养老金水平结合紧密,缴费工资基数越高,退休时领取到的基本养老金越多。 3、什么叫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申请社保补贴有哪些程序和手续? 答:(1)灵活就业,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没有在任何组织中就业,也没有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早点、学生小饭桌等其他社区服务性工作。 (2)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按
C. 雇佣保姆要买保险吗
是非全日制用工(前提是每天实际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每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每周或每半月结算一次工资),不需买保险。
D. 有没有给员工交社保的家政公司,在哪里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是需要给员工买社保的。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一.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二.法律依据:
《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 领失业金期间通过家政服务部介绍的临工,不小心摔伤住院。家政给我买了意外保险。失业金还能领吗
失业金已领过一次还可以 再领。重 新就业后,再次 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 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F. 家政服务合同属劳动合同吗
家政服务合同不属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G. 保姆雇佣期出意外责任谁负
按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H. 至尊保保障内容
“至尊保”家庭财产保险(A)款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包括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像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为、敌对行为、恐怖活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
(五)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六)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七)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八)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购置价格或重置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的保险价值分别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六条 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需要,按实际价值或其它估价方式确定。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八条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第九条 保险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财产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若受损保险财产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按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或牵涉到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地址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如果发生盗窃,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局。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计收。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盗抢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险关于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各项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保险主险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责任:
(一)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主险保险单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所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本公司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单上列明。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损坏门、窗、锁的损失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本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将受损的门、窗、锁恢复到原状态的费用。
(三)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该部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本公司。
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房屋内(包括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第四条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或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五)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保险期间与保险费
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本保险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年缴或月缴。三种交费方式的保险费分别按费率表规定的标准计收。
第七条 采取年缴或月缴方式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3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赔偿处理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
(二)事故经过、原因的说明;
(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
(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
(五)损失、费用清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故原因、损失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对索赔方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单中所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如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应:
(一)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未及时通知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三)发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因未及时报案而扩大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发生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索赔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被保险人未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申请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定义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暂居人员】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对由此造成的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其它保险财产遭受水浸、腐蚀的直接物质损失,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三)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四)发生水暖管爆裂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分。
附加高空坠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所属的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因无法确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对该楼宇所有或部分相关住户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其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附加银行卡被抢夺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配偶遭遇歹徒劫持,在被歹徒胁迫、生命和健康收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向歹徒泄漏被保险人户名下的银行卡密码,造成银行卡内自有资金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或银行柜台被歹徒取走,公安机关在案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破案的,或在破案后资金全部或部分无法追回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实际资金损失,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对于下列原因或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支付造成的银行卡资金损失;
2.非被保险人名下的任何银行卡资金的损失;
3.非被保险人或其配偶被劫持,而由于银行卡被盗用、被复制,密码被窥视、被无意泄漏或被通过网上病毒等方式获取造成的银行卡资金损失;
4.银行卡通过特约单位终端(POS)办理转账结算、消费信用造成的资金损失;
5.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劫持被保险人或其配偶;
6.与被保险人或其所在单位有经济往来的人劫持被保险人或其配偶。
(二)公安机关破案后追回的或歹徒予以赔偿的资金,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但歹徒对于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的人身伤害予以的赔偿不在此限。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单上列明。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本公司。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索赔申请,被保险人配偶被劫持的,还应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明或户口本;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银行提供的提款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歹徒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公安机关破案后,对于公安机关追回的或歹徒对于其银行卡资金损失予以赔偿的金额,被保险人应退还给本公司,但不超过本公司的赔偿金额。
家政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保护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雇佣下列人员作为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不能参加本保险:
(一)直系亲属;
(二)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
(三)年龄在16周岁以下或满70周岁以上。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五)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六)由于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犯罪或拒捕、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七)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八)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九)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非被保险人家政服务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伤残或死亡;
(十一)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本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赔偿处理
第七条 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的前提之一,被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请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立刻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保险单正本;
索赔申请书;
诊断证明书、病历、各项医疗费正式票据、住院费用清单、用药清单、住院和出院证明、残疾评定书;
被保险人、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明;
证明遭受意外事故的家政服务人员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
事故原因证明;
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的,应提供生效裁判文书;
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其它必要资料。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本公司就既往事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注意家政服务工作的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约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内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并协助本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否则,对此本公司概不负责;
(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以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义
家政服务人员:指按照雇主的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雇主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非家政服务全日制工:指从事非家政服务行业工作的全日制合同工。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雇用期间:指自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起,至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结束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止。
I. 农民工怎样交养老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发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
基金
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第二条规定,
农民
合同制职工
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农民工
作为企业的
职工
,按规定应参加
城镇
养老保险。根据原劳动部1997年12月发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第1条规定,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应由所在单位到
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投保手续。农民工只需履行缴费
义务
,按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领取
养老金
的条件后,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
。
根据
国务院
1999年1月发布的《
社会保障费
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第3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纳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这里的职工包括所有与
用人单位
建立
劳动关系
的个人,不仅包括
正式职工
,也包括临时工;不仅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在外企工作的农民工也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按规定也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由于大多数农民的
收入
不固定,因此,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的
缴费方式
十分灵活,大体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定期缴费。在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
人群
采用这种方式。如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缴费,其缴费额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按一定的数额缴纳。二是不定期缴费。这是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缴,欠年少缴,灾年缓缴。
家庭收入
好时缴,不好时可以不缴。三是一次性缴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性缴,一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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