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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柜面零现金

发布时间:2021-08-09 10:32:05

㈠ 请问保险公司做柜面工作平时都做些什么

出纳岗(收钱,退钱),单证岗(管理单证),初审岗(新单审理),保全岗(保单退保,保单变更),新契约(负责扫描),回访(客户回访),理赔岗。

㈡ 保险公司员工用积分兑换现金,属于违法吗

2007年下半年,湖南、辽宁、厦门等一些保监局先后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在辖区内大力推行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正式规范是保监会在2008年11月17日下发的《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中指出,2009年3月1日起,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此前,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等原因,经常出现保险代理人侵吞投保人保费的情况。《通知》规定,人身保险收付费可以分为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主要限定在以下情况:一是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收付费;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在其他情况下,人身保险公司均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文件的精神是:1.保险公司柜面要提倡零现金业务,保证中途客户资金安全,提倡转账收付款.2.代理人不能替客户领取各类给付金(现金)。代转账业务也要有限额。3.保险公司为了响应文件要求,规定业务员不能为客户交纳保险费(现金),不能上门收取保险费,收展员或者有移动POS机的业务员可以为客户上门刷卡。4.如果采用现金方式交易的,消费者最好本人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的柜台。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要注意查验对方的证件、核实对方的身份,注意现金金额不要超过1000元,并要及时向对方索取正式的收据或发票,必要时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或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查询有关资金情况。你看看是不是符合上述规定,希望可以帮到你,谢谢采纳,祝万事如意!

㈢ 保险公司办理车险不可以交现金吗

只要行驶证车型和登记的人名字是一致的,保险公司就应该提供交现金的地方,有好多人不会微信和银行卡,就不让人家交保险了?

㈣ 为什么平安保险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不要你付现金而叫你刷卡呀有什么猫腻吗

您好!希望这篇新闻能够让你放心,平安的现场刷卡是安全的。新闻:中国平安移动展业模式(现场刷卡(实时承保实现26万快速理赔来源:金融界网站移动展业模式(MIT)不仅方便、快捷、还可以即时生效,为客户提供更及时的保障。近日,平安人寿向通过MIT投保的天津客户韩先生家属快速赔付了26万理赔金。雪中送炭的及时理赔,令客户家人感动不已,韩先生的妻子表示:“我们投保后保单还没有下来就出险了,真没想到还可以理赔,这多亏了平安领先的MIT技术!”据悉,平安人寿客户韩先生于2011年8月10日17时,通过MIT移动展业平台,投保了平安智胜人生险种,保额20万、无忧意外6万。但世事难料,就在韩先生投保的第二天,即8月11日14时许,韩先生在工地工作中意外触电身亡,此时距离他投保还不到24小时。这突如其来的打击使韩先生家人悲痛欲绝,想到刚刚购买的保险还没拿到保单,他的家人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拨通了平安人寿的电话。平安人寿当即表示通过平安MIT购买保险已经即时生效,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报案。公司调查人员于事故当日前往客户家中表示慰问,并走访民警,迅速核实排查。11月3日,韩先生家人递交了齐全的理赔申请材料,向平安人寿天津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调查人员秉承“信守合约,为您寻找理赔的理由”的原则,立即开展了后期调查,经核实韩先生意外身故属保险责任范围,分公司随即做出了赔付26万元的决定,并及时将理赔款给付至其受益人的指定帐户中。这次及时高效的赔付,让客户亲人切身体会到中国平安先进的技术、快速的理赔及专业的服务。

㈤ 保险公司柜员和银行柜员的区别

1、职能不同:

保险公司柜员是负责电话接线员还有信件接收之类的,还负责办保险,整理单证和续保统计等;银行柜员负责储蓄业务、日常接待客户存取款、银行卡、基金、代理保险等。

2、工资待遇不同:

银行工资一般是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是按时上班就有的,绩效工资就要靠自己的业绩了,绩效包括很多小指标,比如存款,理财,信用卡,借记卡,保险等。保险公司柜员工资是底薪加提成。

(5)保险公司柜面零现金扩展阅读:

某国有银行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通过这一‘买了又退’的方式,他们既能够完成保险销售任务,又没有资金上的损失,同时还能赚到提成,可谓一举三得。”据该内部人士透露,该行不少员工都对相关的某保险公司产品采用了这一方式。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这家寿险公司今年前9个月的总保费在100亿元以上,而《证券日报》记者独家获取的该保险公司数据显示,其银保业务占比在90%以上。对于这家保险公司给出的奖励标准,该银行人士称,对于期交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给的奖励比例为1%-2%,对趸交产品的奖励在2%。-3%。。

不过,并非所有顶着任务指标的银行员工都有如此运气。“保险公司也不傻。”另外一家国有银行内部员工李燕(化名)称,与之合作的保险公司都是在过了犹豫期再给提成,之前退保的当然不能算在完成的情况内。

《证券日报》记者从一位多年从事银保业务人士处得知,保险公司一般计算银保业务业绩都是按照犹豫期过后的有效保费来计算,进而结算需要支付的手续费。

他分析称,“上述情况并没有听说过,肯定是没有也不会在行业内大面积发生,如果个别保险公司发生了类似的情况,应该也是短暂的疏忽,不会是业务常态。”

尽管李燕所在银行员工没有先买后退的上述情况,不过他们仍有动力销售保险产品的原因是,除了银行会给予销售佣金提成外,对应保险公司还会额外给一定金额的回扣。

李燕称,“我们一个分理处出了一个50万元的单子,仅银行这边的提成就达到15000元,何况保险公司还有回扣,一个月就出这一单也够了。”

尽管在他们看来这很正常,如果没有足够的驱动就没有人去卖保险产品,但保险公司在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给银行网点或经办人员奖励的行为,则是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也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给予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额外的奖励。

这种在保险业内被称为“小账”的情况,在银保业务上均为潜规则,“银保小账”也曾被各地保监局作为监管和规范的重点。尽管经过多年严打,银保手续费支付得到明显规范,多数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了手续费支付相关环节的管控,但从李燕所在银行的情况看,“银保小账”尚未完全杜绝。

㈥ 保险公司零现金收付费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收付费管理(一)本通知所称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收付费包括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现金的形式收付费。非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不以现金的形式,而是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收付费。(二)除下列现金收付费方式外,保险公司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1、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2、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3、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现金收付费方式。(三)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四)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的资金安全。现金收付费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收付费主体合格。非现金收付费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管理。要完善信息系统,为收付费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二、加强保险单证管理(一)投保单、保单、批单、收据等保险单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并建立单证样本档案。(二)保险公司应明确专门部门和岗位管理保险单证,设立专门的、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险单证存放场所。(三)保险公司应严格单证领用管理,对单证领用数量和有效期进行控制,定期核销、定期盘点。(四)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单证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全程监控分支机构、部门和个人申领、核销、作废、遗失单证的名称、时间、数量和流水号。三、加强印章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合理设置印章的种类,控制印章的数量,建立印章管理档案。(二)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使用的印章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经总公司审批后刻制。(三)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印章的领取、交接、保管、使用和销毁,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全面记录印章使用申请人、批准人、用印事由、时间和次数。(四)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行政用章、合同专用章上收一级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保管。四、加强信息化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实现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无缝对接,确保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二)保险公司承保、保全、理赔等业务环节应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三)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的,保险公司必须实现与保险中介机构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确保业务管理系统能完整及时地记录客户信息。五、加强内部监督(一)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内审检查监督职能,定期对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内审检查,并如实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内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彻底查明原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参考网页: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㈦ 保险公司退费通知投保人名字与账号不符,收付失败,怎么处理

2007年下半年,湖南、辽宁、厦门等一些保监局先后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在辖区内大力推行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正式规范是保监会在2008年11月17日下发的《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中指出,2009年3月1日起,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此前,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等原因,经常出现保险代理人侵吞投保人保费的情况。
《通知》规定,人身保险收付费可以分为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主要限定在以下情况:一是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收付费;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在其他情况下,人身保险公司均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文件的精神是:
1.保险公司柜面要提倡零现金业务,保证中途客户资金安全,提倡转账收付款.
2.代理人不能替客户领取各类给付金(现金)。代办转账业务也要有限额。
3.保险公司为了响应文件要求,规定业务员不能为客户交纳保险费(现金),不能上门收取保险费,收展员或者有移动POS机的业务员可以为客户办理上门刷卡。
4.如果采用现金方式交易的,消费者最好本人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的柜台办理。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要注意查验对方的证件、核实对方的身份,注意现金金额不要超过1000元,并要及时向对方索取正式的收据或发票,必要时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或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查询有关资金情况。
你看看是不是符合上述规定,希望可以帮到你,谢谢采纳,祝万事如意!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㈧ 现在保险监督机构不允许业务员去交保险费吗

保监会08年9月的时候下发的文件,具体什么时候我忘记了,虽然原文不是说不允许业务员去交保险费吗,但是文件的精神是:
1.保险公司柜面要提倡零现金业务,保证中途客户资金安全,提倡转账收付款.
2.代理人不能替客户领取各类给付金(现金)。代办转账业务也要有限额。
3.平安保险公司为了响应文件要求,规定业务员不能为客户交纳保险费(现金),不能上门收取保险费,收展员或者有移动POSS机的业务员可以为客户办理上门刷卡。有的地方也允许业务员帮客户交,但是一般都有限额,比如,有的地方业务员可以帮客户交纳1000元一下的保险费。

㈨ 请问保险业务员禁止接受客户现金的规律是什么时候出台的

2007年下半年,湖南、辽宁、厦门等一些保监局先后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在辖区内大力推行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正式规范是保监会在 2008年11月17日下发的《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中指出,2009年3月1日起,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此前,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等原因,经常出现保险代理人侵吞投保人保费的情况。

《通知》规定,人身保险收付费可以分为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主要限定在以下情况:一是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收付费;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在其他情况下,人身保险公司均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文件的精神是:
1.保险公司柜面要提倡零现金业务,保证中途客户资金安全,提倡转账收付款.
2.代理人不能替客户领取各类给付金(现金)。代办转账业务也要有限额。
3.保险公司为了响应文件要求,规定业务员不能为客户交纳保险费(现金),不能上门收取保险费,收展员或者有移动POS机的业务员可以为客户办理上门刷卡。
4.如果采用现金方式交易的,消费者最好本人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的柜台办理。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要注意查验对方的证件、核实对方的身份,注意现金金额不要超过1000元,并要及时向对方索取正式的收据或发票,必要时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或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查询有关资金情况。

你看看是不是符合上述规定,希望可以帮到你,谢谢采纳,祝万事如意!

㈩ 保险公司现金收付费

2007年下半年,湖南、辽宁、厦门等一些保监局先后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在辖区内大力推行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正式规范是保监会在2008年11月17日下发的《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中指出,2009年3月1日起,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此前,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等原因,经常出现保险代理人侵吞投保人保费的情况。《通知》规定,人身保险收付费可以分为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主要限定在以下情况:一是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收付费;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在其他情况下,人身保险公司均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文件的精神是:1.保险公司柜面要提倡零现金业务,保证中途客户资金安全,提倡转账收付款.2.代理人不能替客户领取各类给付金(现金)。代转账业务也要有限额。3.保险公司为了响应文件要求,规定业务员不能为客户交纳保险费(现金),不能上门收取保险费,收展员或者有移动POS机的业务员可以为客户上门刷卡。4.如果采用现金方式交易的,消费者最好本人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的柜台。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要注意查验对方的证件、核实对方的身份,注意现金金额不要超过1000元,并要及时向对方索取正式的收据或发票,必要时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或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查询有关资金情况。你看看是不是符合上述规定,希望可以帮到你,谢谢采纳,祝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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