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以赠送保险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属于欺骗行为。( )
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② 规范保险宣传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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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产品宣传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细分市场
进行市场定位,针对银行保险产品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客户群体,根据不同的人群要用不同的方式,不同的理念进行宣传,这样才能达到目的,提高效率。
2、项目带动,进行精准营销宣传
联合银行开展一些项目,比如信用卡活动,代发工资,银行的转帐机并结合银行一些业务以及银行的一些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为客户提供一些服务,取得客户的信任,和客户成为朋友,打消客户的防备心。
针对客户的不同喜好及对投资理财的不同风险承受力,进行精准营销宣传。如分红保险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低、有稳健理财需求、希望以保障为主的投保人。万能寿险适合于需求弹性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对保险希望有更多选择权的投保人等等。
通过项目带动,帮客户结合理财目标来制定如何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效率一定会大大提高的。
3、规范产品宣传用语
应正面准确地进行银行保险产品宣传,不存在误导销售,让每个客户都清楚明白他们购买的保险产品而不是银行定期或者银行的理财产品,在宣传过程中要和客户讲清楚产品期限,不得隐瞒风险或夸大收益。
4、宣传保险知识,增加客户保险意识
通过各方面宣传和教育,加强客户的保险理念和保障意识。以法律为依托,以现实生活为宣导,使银行保险为社会所普遍认同和真正接受。
平时在银行保险产品折页的宣传上我们可以加入一些保险知识的宣传。在宣传方面,要打破银行柜台的单一宣传模式,通过一套专业工具为客户提供银保业务个性化服务,向公众普及银行保险知识、推荐银行保险产品、开展银行保险咨询。并通过新的销售方式,将银行保险带出银行柜台,与客户进行更多的双向沟通,提供适合的风险保障计划和个性化服务。
5、进行产品关联宣传
真正以客户为中心,在宣传过程中通过多种营销渠道提供更多的银保产品。银保双方应联手开发合作新领域,在开发新产品的前端就可引入银行意见,将保险产品纳入银行理财服务中,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和财务规划,并且充分考虑现金柜、理财柜、信贷柜等多种渠道,从而在银行和客户之间建立多元化的宣传营销平台。
6、银行驻点宣传
银行网点是留存客户,生产客户的场所。银行是营销的主要阵地,也是举办沙龙的基地。在银行进行银保产品宣传,容易得到客户的信任,也比较容易促成。充分利用银行的资源可以减少相应的成本。
7、“走出去”宣传
可以通过发送产品宣传折页、进行问卷调查形式、走进社区宣传、保险知识下乡、周边社区、乡镇、走进工厂、企业进行大力度的倡导宣传。
8、通过网络进行大力正面宣传
加快银行保险业的网络化和信息化,大力利用网络宣传产品,在网络上树立有利正面的一面,并大量开展网上营销。使银行保险产品宣传呈多方位、立体化的态势。使更多的人能够正面地认识银行保险产品。
③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表现形式
l、虚假宣传
保险公司或保险销售人员以增加销售为目的,私自印制保险产品说明书或其它宣传材料,其中掺杂虚假宣传内容或欺诈误导成分。
2、片面介绍
销售人员不向消费者解释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退保损失、除外责任等事项,使消费者没有全面了解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在介绍新型产品时,不如实旨知分红不确定性和费用扣除、投资风险等情况。
3、夸大功能
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责任,或夸大投资收益,或“信口开河”夸大分红水平,或“断章取义”,利用保险公司公布的短期收益率,预测分红水平,引诱消费者投保。
4、混淆产品
此类现象多发生在银邮代理领域,主要是保险公司银保专员或银行工作人员将保险产品介绍为银行理财产品,有意混淆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并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使消费者陷入“需用钱时可取回保费”等认识误区。
5、篡改客户信息
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需要留存个人真实信息资料,这是保险企业日后向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客户维护自身权益、获取保单信息的重要途径。在保险销售现状中,恶意篡改客户信息资料以期达到中断客户与保险企业联系的手段也是屡禁不止。例如由于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客户信息资料,达到恶意规避电话回访或代替回访的行为。
④ 县域银行代理保险 如何杜绝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摘要】随着近年来银保合作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县级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县级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也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无疑,这是县域金融机构扩大经营收入、提升自身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但根据笔者的观察,银行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由于受到内外因和主客观等因素的影响,在代理保险业务时给自身一并带来了新的风险。
首先是宣传风险。保险产品宣传与广告不仅关系到代理人推销的效果,更直接影响到购买人对产品及其风险的正确认识。在具体实践中,县级部分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广告词往往存在被夸大的风险,尤其是所谓的“联合推出”、“银保理财产品”等,引发购买人对保险产品的误解,也使金融机构陷入购买人与保险人之间越来越多的矛盾和纠纷。
其次是银保合作风险。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往往是通过合作协议来规范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合作过程中,如果相关合作协议规定得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特别是对代理人职责与风险的承受、代理产品合规合法等问题把握不准,金融机构就容易陷入与保险公司、投保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是市场准入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属于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需要经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时,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也对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但从调查情况看,县域金融机构尚存在一些保险代理业务未获得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这也使得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面临风险。
第四是产品混同风险。“银保”角色混同主要是基于“银保”产品的雷同。大部分寿险产品套用银行存款本金、存期、利息等概念,这种套用使寿险产品与金融机构存款产品极其雷同,容易使客户混淆保险产品与金融产品的区别。由于产品雷同、客户认知度不高及银行人员宣传模糊,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并不明白自己就变成了保险公司客户,而认为自己还是金融机构的客户。
第五是不实承诺风险。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从业素质偏低,在向客户介绍和宣传保险产品时,过于强调保险的分红增值功能,疏忽对保单条款的介绍,甚至可能出现不实的口头承诺,使得一些客户误认为购买的是金融机构的保险产品,出现问题可以找银行,这些都为金融机构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纠纷埋下了隐患。
究其根本,首先是县域保险市场与外部监管不相适应。县域保险市场发展迅速,成为新一轮保险公司争夺的主要战场,各保险公司纷纷在县域设立机构。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保险监管机构只设立到省一级,省级以下的市县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监管力量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势头明显不相适应,难以真正了解基层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最后是内部控制不力,考核体系有待完善。近年来,受诸多客观性因素的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致力于发展中间业务,对内部人员效益考核也以中间业务拓展为主,但相应的内控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结果,机构网点工作人员迫于任务和考核压力,极易误导投保人做出非理性选择。
此外,银行要强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提高代理保险业务的综合效益。一是在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安排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充分体现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尤其要明确金融机构仅仅承担代理人的一般职责,保险产品的自身风险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二是开展精细化核算,争取最高的手续费收入比率。
⑤ 银行保险应该怎样正规宣传
想要知道银行保险怎么宣传,首先要清楚银行保险的真正意义。
银行保险是在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但银行保险跟外面个险有不太一样,作为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来说,银行保险只注重储蓄而并不注重保障,虽然银保也开始向全面的保险迈进,但这还需要一个过程。
中国保险市场前期做的比较烂,很多老百姓都比较抵触保险。这就要求我们要做好正规的宣传,要让老百姓理解保险,相信保险,知道保险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而不是买一份保险什么都有了,恰恰相反,正如你买裤子,它只能穿在腿上,它不能当上衣穿。保险也是一样,都有自己的重点和针对性。
银行保险只侧重于储蓄这一块,它有别于基金股票等风险投资,也有别于银行的信托理财,它更注重的是理念的引导。这也是银行保险发展的趋势,从万能到分红,从趸交到期交,从简单期交到复杂期交,以后还会真正意义上的转化为全面的保险产品。这就更注重理念的引导,和保险真正意义的一个传递。让保险在中国市场能够更扎实更快步的走下去。
我个人的理解就这么多,谢谢!
⑥ 治理 保险销售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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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误导虽然属个人行为,但和公司的管理制度也息息相关,最重要的就是在日常培训学习中必须严谨,对于代理人业务技能的提升做出正确引导,用词切不可模棱两可和随意滥造,造成代理人在实际销售中也会有同样的行为,在制度上必须要加大法律宣传,让代理人明白误导的严重后果,必要时需要杀鸡儆猴。毕竟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众多,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要避免这样的现象发生几乎不可能,只能是尽量遏制误导性销售的发生几率。
⑦ 从公司管理角度,说明如何防范保险销售误导
保险销售误导虽然属个人行为,但和公司的管理制度也息息相关,最重要的就是在日常培训学习中必须严谨,对于代理人业务技能的提升做出正确引导,用词切不可模棱两可和随意滥造,造成代理人在实际销售中也会有同样的行为,在制度上必须要加大法律宣传,让代理人明白误导的严重后果,必要时需要杀鸡儆猴。毕竟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众多,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要避免这样的现象发生几乎不可能,只能是尽量遏制误导性销售的发生几率。
⑧ 保险公司为什么不大量印发产品宣传资料
什么是万能险,购买时应注意什么?
上海保监局关于购买万能险的警示不绝于耳:不能将万能保险产品视作银行储蓄的替代品,消费者所缴的保费并非全部用于投资增值。
挟“保底收益+保险保障”的概念,万能险风生水起,一跃成为国内保险市场的新宠。冲着“收益率高于储蓄利率”的诱惑,很多市民毫不犹豫地购买了万能险。但是,真正了解这个产品特点的市民又有多少?上海保监局经调查发现,部分消费者由于保险基础知识的缺乏和风险意识的淡薄,存在着盲目购买万能险的非理性行为。
监管层发出的万能险购买提醒,并非表示万能险这个产品有问题。其实,就产品的特点而言,其险种本身并没有问题。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切勿偏信代理人对于万能险高收益率的诱导,仔细看清产品保障说明,了解万能险的保障范围是否能满足你的需要即可。
收益与一般理财产品相当
万能险是介于分红险和投资连接险之间的一种投资型寿险,它的主要特点就是既有投资收益又享有保障。
“万能险”热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段时期以来,股市低迷、房市微妙,市民投资理财渠道狭窄,而“万能险”以四平八稳的保底收益加上可能的高收益,赢得了市场的认可。
一般来说,万能险产品都有保障收益。万能险设有投资和保障两个账户,保户缴纳的保费一部分进入保障账户、一部分进入投资账户,至于保险账户和投资账户的额度分配,则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投保人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保障需求和财力状况对二者进行调节,确定保障与投资的最佳比例,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而万能险的年收益率,是指投资账户中资金的年收益率,而非全部所缴保费的收益率。这也是消费者购买万能险时存在的最大误区,往往以为自己缴纳的全部保费是投资的基数。
对于其中的投资账户资金而言,万能险的收益与一般理财产品相当。万能险因为有保底收益,所以其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如果再加上复利计息和免征利息税,收益率将会更高。如平安保险、友邦保险的保底利率为1.75%,安联大众、海康保险的保底利率为2.5%,但实际收益率一般会高于保底利率,各保险公司每月都会公布当月实际收益率,其高低取决于各公司的投资能力。
银保版不同个险版
同样是万能产品,销售的渠道不同,保底收益也不同。一般而言,通过个人代理人销售的万能产品保底收益低于银行渠道销售的万能产品。
今年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专门针对银行销售开发的简易万能保险,如太平人寿的“盈利多”、平安寿险的“稳赢一生”,这些“银保版”万能险与过去通过代理人销售的“万能险”,即“个险版”万能险相比是有区别的。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银保版”万能险保额相对固定,投保手续更简便,产品通俗易懂,易于银行柜员讲解和消费者理解,通常投保人只需到银行填妥保单,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即可,无需核保、体检等复杂过程。
同时,银保万能险的保障功能会相应减少,更突出其投资功能。而个险万能险通常还拥有意外医疗费补偿、意外伤残、意外身故等多个保障项目。
据了解,“个险版”万能险在缴纳保费时,投保人每年是否缴保费、缴多少保费都是不固定的,而不少“银保版”万能险却要求保费一次性缴清(称“趸缴”)。一般而言,“个险版”万能险的保障功能相对突出,可以附加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住院医疗等多个保障项目。但最近新推的“银保版”也多了保障功能,如太平人寿“盈利多”,50岁以下客户可以选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无须体检即可享受10年18种大病保障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等超值保障。
缴费方式灵活
万能险保户施女士告诉记者,她家是做服装生意的,每年的收入不是很稳定。之所以购买万能险,是因为保险代理人介绍,这个险种允许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多存入保费,而在资金紧张时,可以少缴甚至暂时不缴保费。这对于收入不是很稳定的投保人来说,可以更好地支配现有现金。
与传统寿险相比,除收益稳定外,万能寿险的突出特点是缴费和领取方式灵活。投保人在缴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一般可以按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缴纳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客户可以不再缴费,并且保单继续有效。而且万能险的投保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或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
代理人夸大收益率
为什么万能险本身没有问题,监管层还站出来发出投保提醒呢?与早先投资连接险风波类似,问题就在代理人身上。
据记者了解,无论是“银行版”还是“个险版”万能险,代理人不实告知的老问题,仍然是万能险发展路上的“荆棘”。代理人或因专业能力不足,或因追求业绩、获取高额佣金,在销售万能险时有意无意地误导投保人。
通常,代理人都会避重就轻地将万能险的保底加浮动两种收益与银行的储蓄利率做片面的对比,代理人会按照中等收益或者高收益演算最终的收益,演示的数字结果非常可观。但是,在演示过程中,代理人很少提及或者根本回避万能险两个账户及手续费的问题。投资者在没有深究的情况下,被表面的数字所诱导,从而掏钱买了万能险。
专家分析说,万能险一般是长期缴纳,收益率虽然保底,却面临利率将来上调的风险。一位保险公司精算部人士测算过:以初始费用为7.5%的产品为例,对投资者来说,扣除相关费用后,这个产品的年结算利率至少要达到3.4%,才能得到与5年期定期储蓄同样的回报。而目前公布的万能险账户的年投资收益率一般在3.3%左右。此外,作为收益另一部分的浮动收益,不确定的因素很多。
除了代理人的误导,一些保险公司印发的宣传资料中也涉嫌误导。
细数万能险三大不足
收益率大打折扣
日前,李先生到银行存款时,被一份写着“××万能险上月收益率3.25%”的宣传文字所吸引。可当他到保险公司咨询的时候,才发现购买万能险需要支付一连串的“费用”,宣传单上的高收益仅仅是就“个人账户”资金而言的。只有当保险公司将各种费用(包括支付代理人的佣金和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等)一一扣除后,剩下的保费才能进入她的“个人账户”。
以李先生购买某款热卖的万能产品1万元为例,5000元以下部分,第一年初始费用为60%,剩余40%进入投资账户;超过5000元部分在第一年扣除初始费用10%后,全部进入投资账户。实际上,第一年进入个人投资账户的资金为6500元,保险公司还会根据客户的保险金额,定期从投资账户中扣除一定的保障成本,可见其收益率是打了折扣的。
相比之下,消费者在银行的投资账户,能拿到全部钱的回报率,例如,把1万元的钱放进银行,其利率就是这1万元的回报率,无论何时,都不是在本金扣除了部分费用后而产生的利率。
在一个扣除了大量费用而另一个没有扣除费用的金融产品之间,简单地把它们的收益率放在一起呈现给消费者,就会给人以混淆视听的感觉,让消费者误以为全部保险费能直接产生高于银行的回报率。
提钱要付手续费
与一般保险产品相比,流动性强、可变现是被屡屡强调为万能险的一大优势,但变现是需要支付手续费的。通常,保险公司都会允许万能险保户从投资账户里支取现金,但必须保留约定的最低金额。客户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从个人投资账户中提取部分资金,而并不影响账户剩余部分资金的实际收益。但是从投资账户支出现金时,投保人通常也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据了解,不同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
如平安人寿万能险客户每年前两次部分支取,不收手续费;以后每次支取,需付20元手续费;友邦保险每次支取收手续费25元;中宏人寿万能寿险可免手续费随时支取现金;安联大众相对复杂:前5年,每年可以免费提取保单账户价值的15%,超过15%的部分按一定的标准收费;第6年起提取不收费。
如果中途退保,只能得到现金价值,特别是前四五年退保,连保费总额也拿不回来。
不适合老人投资
由于万能险前期缴纳的费用比重比较大,甚至是趸缴,因此很适合那些收入不稳定的人。但50岁以上的老年人并不宜购买万能险。原因在于万能险是一个只有长期投资才能见效益的险种,短期投资很难见到收益。所以,50岁以上的老年人尽量不要购买万能险,甚至也不鼓励40岁以上的人购买万能险,60岁以上的人更加不提倡了。因为这类人买其他品种的保险反而更合适。
由于保险公司在客户将基本保险费缴足之后,要先扣除风险保险费,与传统保单的费率计算方式不同。人的年纪越大,当然越有可能出现风险,因此要缴纳的风险保险费也就越多。
倘若投保人每年要缴保费1万元,保额为20万元。在33岁时,要从所缴的1万元保费中扣除风险保险费252元,在58岁时,要扣2494元,在75岁时,要扣12110元。
专家提醒,投保人在面对每年渐增的风险保险费时,可以选择在认为风险保险费过高的年龄之前就终止保单。同时,还可以将万能险的保额设定得尽量小些,用其他种类的保险来弥补不足的基本保障额度。
另外,根据多家保险公司的万能险产品说明,通常保单生效10年内,投保人都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当金额的初始费。第一年缴得最多,初始费往往占所缴保费的65%-70%,前三年比例相对较大,第五年后才相对较小。从这一点来看,也不适合老年人。
《国际金融报》(2005年12月02日第二十七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⑨ 保险从业人员未明确告知消费者保险条款细节的情况下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消费者该怎么办如何进行维权
近日,上海保监局强调正着手制订寿险业行业服务标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险公司要向客户“如实告知”:如果保险公司涉嫌误导或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无论客户投保了多久,都可以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必须100%退还已经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应“告知”在先
“3.15”前后,保险公司因销售万能险未“如实告知”或“告知不明”,遭消费者投诉的现象大量增多。究其原因,就是保险公司没有以通俗、显著的方式,如实告知消费者万能险产品的实际收益水平。
其实,不仅是万能险存在不“如实告知”的问题,其他很多保险产品同样存在这一问题。消费者在被保险公司要求“如实告知”的同时,也应强烈要求对方不仅要“如实告知”,更要“通俗告知”。
近年来,保险公司在医疗健康险中,常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客户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
5年前,一位客户在某著名公司,为儿子投保人身保险。最近,年仅25岁的儿子不幸突发急病身故。在实施抢救时,父母曾向医生提及一句“小时候曾有过哮喘”。不料这句话,竟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原因是“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公司的承保决定”。
一方面,保险公司应以通俗、显著的方式,在条款或产品说明书上注明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应要求代理人对健康告知书、保险条款上的每一条款作通俗解释,录以备忘,作为万一出现纠纷时的证据。分红投资报告应通俗“告知”
最近几年,各种分红、投资保险被大量销售,由于少数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在销售时,没有正确地告知客户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状况,而后每年提供给客户的分红投资报告又让人难以理解,直接导致了产品的实际收益与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产生重大落差。
吴女士去年投保了一份以储蓄理财为主要功能的分红型两全保险。当第一次收到保险公司的分红通知书时,才发现保险公司实际的分红情况与当初代理人介绍的大相径庭。
对此,保险监管部门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必须“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投资收益状况、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等,以及保单持有人应获得红利金额以及红利的计算基础和方法。”
专家指出,分红保险是我国目前最不透明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利用信息和专业的不对称,让客户无从得知自己究竟能够得到多少红利。拒绝未清楚“告知”产品
去年,浙江省消协在点评保险业霸王条款时,有一条是“保险公司在条款中设置过多有利于自己选择的内容”。由于这些内容从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使客户在投保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某大型中资寿险公司推出一款“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在宣传时称该险种具有“保证续保”功能。其条款规定,“连续续保满两年,投保人在第二次续保的保险期满后30内申请保证续保,经保险人审核同意、确定续保条件,在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可保证续保。”
李先生在投保两年后,申请保证续保时,才发现了这一条款的“奥妙”。保险公司为他开出一份“特别告知书”,提出“双规”的要求,即必须在规定的时段、到规定的医院作体检,其结果才能作为保险公司决定是否保证续保的依据。
李先生表示:“我已经买过多份保险,投保时特别注意了要求保险代理人要详细告知,但最终还是没有注意到这个‘陷阱’。由于这一条款根本没有明确规定保证续保的条件,又把解释决定权完全放在保险公司一边,当客户提出保证续保而被以种种理由拒绝以后,根本没有任何办法与之抗辩。”
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不在条款中把所有事项清楚告知,而在事后随意设置条件,这种不清不楚的保险产品,不如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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