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㈡ 保险中介和主体保险公司合作费用怎么结算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
㈢ 保险代理人套取佣金
打电话给保监会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销售、理赔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人包括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围绕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等内容制定全面、科学的中介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保险公司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能够完整地记载中介业务、财务信息,实现代理保险费、佣金数额与相应保险代理人,经纪保险费、佣金数额与相应保险经纪人一一对应。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业务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向公安等机关举报涉嫌犯罪案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行为的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与其业务合作。
保险公司发现其保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采取纠正、停止业务合作等措施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虚假中介业务;
(二)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信息;
(三)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
第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第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个人保险代理人等向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内设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给予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纵容、诱导、唆使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有第八条至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纠正、停止业务合作、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等措施;
(二)未对其保险代理人实行有效的管理,导致保险代理人发生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行贿罪、逃避缴纳税款罪等,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第二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需要由其他单位管辖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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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保险中介机构佣金收入有按险种细分的吗
是的,具体每个公司甚至每个保险产品都可能不同的
㈤ 人寿保险中介佣金
1.保险公司中介部门员工的佣金,一般分为底薪与手续费两部分。由于中介部门也属于销售部门,所以是有业绩考核的,考核通过享有底薪与手续费两部分,如业绩考核未通过,则只有手续费一部分。手续费是根据业务量计算的。
2.你说的公司克扣员工工资是指什么?扣除的是哪部分?如果指的是底薪部分,那么业绩考核未通过,底薪部分是不予发放或折扣发放的。若是这种情况,则不能称为公司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