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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保险产品类型

发布时间:2021-03-24 12:03:45

㈠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

首先是受制于城乡地区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保险意识不强。相对于城镇地区,广大农民仍未摆脱“养儿防老、靠天吃饭”的传统观念,储蓄仍然是农民的主要理财方式,在缴费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农村地区的投保率远远低于城镇地区。另外,环境相对封闭、农民居住环境分散、沟通联系不畅等一些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人身保险发展。
二是受制于主体建设滞后的市场基础,小额保险产品创新不足。目前绥化市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保险责任划分以及相应的理赔服务还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尤其是不能根据农村居民的信用等级、需求层次来提供相应的小额保险产品。同时,农村保险网点建设比较薄弱,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和服务网络未能全部渗透到广大农村的低收入群体,农民群众还不能方便快捷地购买保险产品和接受保险服务。
三是受制于成本高,实现盈利较难。目前进行小额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成本较高,从件均成本看,一张保额1000元和一张保额100000元的保单服务成本,基本相同。试点中推出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大多在几十元。这样,分摊到每一元保费上的成本相对较高,盈利比较困难。其次,小额人身保险合理定价的难度较高,虽然小额人身保险和一般人身保险产品都是根据生命表由精算师进行定价,但小额人身保险的销售通常在较为落后的农村市场,往往缺乏足够的经验数据来供定价使用。
其次,要加强营销渠道建设,继续加强与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的合作。在农村地区,尤其要加强与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的合作,发展潜在的客户群,同时积极寻求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建议借鉴目前新农合发展中的做法,由基层村委会组织和动员低收入村民以“全村统保”的方式加入小额人身保险计划,以降低小额保险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推动小额保险快速发展。此外,要探索建立小额保险的直销渠道。借鉴印度农村小额保险营销员模式,积极探索小额保险的直销模式,培养和利用熟悉当地环境的农村营销人员完成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实现较低销售成本下的渠道构建。
最后,加强产品开发与创新。提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供给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设计合理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应综合考虑不同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地域文化特点、农民保障需求方向、传统文化观念及价值观念等因素,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开发针对性强、适应性高的小额保险产品,避免“一刀切”模式。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专门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业务,这决定了该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高,客户对产品的价格非常敏感,任何一个微小的价格变动都会影响到客户的消费意愿和购买决策。为此,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要根据当地收入层次的划分情况,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开发更多适用于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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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什么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这是一种保费少、保额低,针对低收入农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

㈢ 小额保险都有什么呀

您好!小额保险是一种依据保险经营原理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保障的机制,保险金额较少,保费较低,保险期限较短。按服务对象一般可分为农村小额保险及城市小额保险。考虑到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目前拥有最低生活保障,保监会暂无向城市低收入者开展小额保险试点的计划。而目前,我国在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小额寿险、小额意外保险、小额健康保险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涉及“三农”的小额保险发展尤为引人关注,具有小额保险特征的“三农”保险业务已逐渐发展起来,其中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主要是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安全保障,目前市场上产品达160多个,涵盖了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房、农民家庭财产、农机等多个领域。

㈣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定义{注}

小额人身保险的特征
小额人身保险的保费较低,保险金额较小,投保和理赔手续都比较简便,基本属于微利经营。产品种类涵盖定期寿险、储蓄保险、信贷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等领域。一般保险产品由于保费较高,在农村地区销售有一定难度。而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以风险保障型为主,保费较低且手续简便,比传统保险产品更适合中低收入阶层,在农村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小额保险在国际上受到广泛重视
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的问题。国际经验显示:在广大农村,单纯依靠提供小额信贷和储蓄工具这些金融支持手段还不足以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因为一些从小额贷款获益或致富的个人可能因疾病、意外死亡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再次陷入贫困,而且还影响贷款回收,危及贷款机构的财务安全。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小额保险机制率先被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引人。这些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缺乏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成为解决农村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手段,引起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的高度关注。
{注}【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及小额人身保险的定义体征等内容,请参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一书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等文件】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城乡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缓解我国农村地区保险供给不足问题,扩大农村地区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中心任务
鼓励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市场,通过提供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保险产品,使保险真正惠及广大低收入群体,大力发展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通过小范围试点,为全面推广小额保险积累产品设计、销售模式、售后服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经验,扩大低收入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二、基本思路和原则
试点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理赔等环节的经营模式创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所选试点地区应具有一定代表性,要与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相协调,且当地具备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基础条件,当地保险公司有积极性和各项保障能力。
试点工作坚持“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的原则,探索适合低收入市场的经营和监管模式。保监局应坚持审慎监管,严把试点准入条件,维护农村市场竞争秩序,给予试点公司必要的政策支持,确保农村小额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三、试点资格申请与审核
申请开展小额保险试点的机构应具备下述条件:一是保险公司总部对发展农村人身保险高度重视,并有明确的战略部署和组织财务保障;二是保险公司在试点省(区)的县及县以下地区,拥有提供保全和理赔服务的机构,销售和服务均有保障;三是保险公司具备对小额保险进行独立核算的系统;四是保险公司在试点省(区)的分支机构有积极性,能为小额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专门的组织、人力和财务保障。
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试点申请,并提交试点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小额保险试点的组织领导体系;(2)拟试点的区域;(3)拟试点的保险产品;(4)拟采取的业务模式,宣传、承保、客服和理赔服务举措,以及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保监会将根据本试点方案要求,从试点地区的可行性、业务模式的合理性、服务能力的充足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等标准进行试点资格审查。
四、试点产品及业务模式
(一)产品特点
小额保险试点产品,应是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一是保险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三是保险期间在1到5年之间;四是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六是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销售。在首批试点过程中,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择机推出可承保多个生命的联生保险,为农村单一家庭提供整体保障,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
(二)业务模式
1、对于居住地集中,或同属某个组织的客户,可采用团体方式承保。如果以个险方式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只向客户提供简单的保险凭证。凭证上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种类和保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每期保费、交费期限、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承保人地址和客户服务热线等必要信息。同时,将保险条款公开备置于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客户集中居住地或客户所属组织等地,方便客户随时查询。
2、借助与低收入人群有日常经济往来的小额金融机构、农产品零售商等,使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交易上,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和一些费用支出。
3、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探索将保险售后服务与保险公司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有效整合,使合作机构承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进度。
4、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试点保险公司可探索通过各种公益组织机构、个人,或者农民所属团体机构,为农民购买小额保险提供保费资助,培育农民保险意识,迅速扩大小额保险覆盖面。
五、鼓励支持政策
(一)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以下简称“小额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应对小额保险代理人提供累计不少于30小时的专业培训,并由保监局授予小额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培训内容包括保险基本知识、相关监管规定、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索赔处理等。小额保险代理人销售小额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产品时,需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取得必要的资格。
(二)减免监管费
对符合小额保险定义,并在试点地区销售的产品,监管部门将考虑减少或免除监管费,以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三)鼓励技术创新
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统一的电话自动语音服务系统,设立专门的小额保险服务内容,使客户可以通过保单号码查询保单效力、保费交纳等情况,并能及时记录和处理客户投诉;支持保险公司与银行、电信运营商合作,借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和移动通讯设备,开展新型便捷的小额保险投保和保全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借助移动终端开展小额保险销售,提供随时随地移动出单、打印交费凭证等服务,严格控制出单和收费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四)放开预定利率
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
(五)鼓励供给主体组织形式创新
在条件许可的农村地区,可探索在农村已有联合体或各种农民联合组织的基础上,成立农村保险互助组织,对成员提供互助保障。具体方案由当地保监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后,报保监会批准实施。
六、保险监管要求
(一)管理要求
小额保险应可独立承保,不得以投保其他险种为承保的前提条件。为满足单独核算的需要,凡参与小额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建立专门针对小额保险的电子化统计平台,并根据保险监管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统计表格另行制定后下发),包括:小额保险分产品的覆盖人数、分产品保费收入、分产品提供保障的总保额、分产品的赔款支出等。
(二)服务要求
保险公司应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向小额保险个人投保人签发保单。保单应载明服务热线和保单签发人名称及地址。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保险产品,应在所有提供给客户和不特定潜在客户的材料首页上突出显示“小额保险”图样。其他保险产品均不得使用“小额保险”或“小额”图样。
七、步骤和时间
(一)选择和确定试点地区
经综合考虑,首批选择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九省(区)的县以下地区开展试点。首批试点的九个省(区)保监局,要根据辖区农村保险业发展和试点公司实际情况,与试点公司共同商定符合条件的县以下乡(镇)和行政村。
(二)组织试点
6月下旬至10月底,首批确定试点的九个省(区)在各自试点地区认真组织试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传达试点政策,并部署和组织好试点工作。保监局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试点工作,保监会试点工作小组对小额保险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三)提交阶段性试点工作总结
2008年底前,保监会将对首批试点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小额保险覆盖面和业务质量以及政策实施效果,明确进一步扩大试点或全面推广的指导意见。
八、总体要求
(一)搞好宣传动员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及时主动向本省(区)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政策,在选择试点乡(镇)和行政村时尽量征求地方党委、政府意见,协调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给予适当政策支持。要协调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采取召开动员大会、编发简报或开辟专栏、制作黑板报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小额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
各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小额保险试点专题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通过图文并茂、深入浅出的方式,宣传小额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不得宣传产品的收益率,不得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比较收益。要广泛宣传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目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宣传保监会的各项重大部署以及试点的进展情况、经验和成效。
(二)完善规章制度
推广小额保险是一项富有挑战而又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工作,需要持续的创新,要努力克服试点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试点省(区)保监局应高度重视,密切跟踪小额保险试点进展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小额保险业务试点中的创新活动,防范各种潜在的风险,切实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障小额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建立报告制度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建立规范的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及时向保监会报送试点做法和经验,并按月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2008年12月初上报试点工作总结。保监会试点工作小组要及时总结和组织交流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试点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总公司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四)注意保持稳定
小额保险试点涉及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且较为敏感,在试点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一是坚持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避免运动式推广,造成对低收入客户和农村市场的伤害。二是切忌盲目追求成绩,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投保。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防止保险机构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和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四是要密切关注损害低收入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并及时报告,果断处理。
九、领导小组
(一)试点领导小组
组长:陈文辉(保监会主席助理)
副组长:梁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主任)
成员:蔡基谱(保监会办公厅 副主任)
江先学(保监会财会部 副主任)
方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副主任)
吕宙(保监会中介监管部 副主任)
姜波(保监会国际部 副主任)
试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小额保险试点和实施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制度问题;对试点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
(二)试点工作小组
组长:方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副主任)
副组长:龚贻生(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制度处 处长)
成员:会机关相关部门人员
试点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试点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决定、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办法和细则;受试点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对外联系和协调事宜;组织指导相关省(区)的试点工作;总结、交流各地试点经验;组织对外宣传工作等。
(三)保监局的组织领导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负责,人身保险监管处及相关处室人员参加,负责协调落实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8〕47号
各寿险公司,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保监局:
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国际经验表明,在广大农村,单纯依靠提供小额信贷和储蓄工具这些金融支持手段还不足以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缺乏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引入小额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成为解决农村人口保障的一种有效手段,引起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
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农村的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各界对保险业服务低收入人群的认识不断深化,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对保险服务低收入人群在服务网络、经营模式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这些都为我国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对于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广大低收入农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积极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村小额保险又好又快发展,我会制定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具备条件的寿险公司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试点公司和试点地区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搞好宣传动员,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市场启动
中国人寿昨日发布了“中国小额保险第一款”系列产品,包括寿险、意外伤害险、交通意外伤害等四款个人险、三款团体险和两款小额贷款借款人保险产品。此举标志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启动。
上述产品针对农村低收入人群,保额较低。农民一年投保10-100元,便可能获得1万到5万的小额意外险。
上述产品将于8月中下旬,在广西、甘肃、黑龙江、山西、江西、湖北、河南、青海、四川等九个省(区)开展试点销售,并将逐步在全国推广。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种保费少、保额低,针对低收入农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面向低收入农民的保险服务。
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透露,今年6月发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规定后,已经有8家公司表达了试点愿望,并积极筹备申请。
中国人寿相关人士表示,此次发布的产品价格低廉,虽然农村居民的各项发生率(意外伤害和死亡发生率)要高于城市居民,但小额保险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因而最终费率水平比市场现行类似产品低20%左右,使农民买得起。
为推动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推广,监管部门对试点机构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政策。主要包括放开预定利率、拓宽销售渠道和扩大销售资格、减免监管费、鼓励技术创新等。
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可根据市场状况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
试点分公司还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
试点进展状况良好
2008年8月,我省在全国首批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作为一款金融扶贫的险种,小额人身保险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且理赔手续非常简便,被称为“农民身边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仅需花10元保费,便可获得价值5000元的风险保障;投入100元保费,风险保额可达5万元。同时,小额人身保险在设计时还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障条款,既保意外身故,也保意外伤害医疗,让农村居民更多地享受到保险带来的实惠。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我省在推广小额人身保险的过程中,中国人寿山西省分公司等试点单位针对农村地域广、居民居住分散且收入水平低等现实情况,创造出“一张保单保全村”的全村统保模式,不仅省时、省力,而且覆盖广、扩面快,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被国际小额保险专家誉为“中国模式”。如今,小额人身保险提高农村家庭抗风险能力的巨大作用,正为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所认知。2008年,我省只有运城、临汾、吕梁、晋中、长治5个市试点,如今,小额人身保险正迅速生长复制,全省目前涌现出1676个小额保险统保村。在晋中市,政府将小额人身保险作为民心工程,财政拨专款补贴保费,鼓励农村居民参保,全市参保人数上半年已达农村人口的1/4以上,形成721个统保村,9个统保镇,2个统保县。到今年年底,该市将确保形成4个统保县,力争6个统保县。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保监会于2008年6月下发相关文件,开始在9个中西部省区的县以下农村开展试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并迅速扩展至19个省区。
湖北省是最先开始实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省份之一,且湖北省各地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也非常迅速。以荆门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为例,2010年,中国人寿荆门分公司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承保人数扩大到321369人,保费收入1606.85万元,位居全国首位。作者结合在湖北省中国人寿荆门分公司的调研经验,对当地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经验做一总结。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不仅是一种惠民保险,是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宣传品牌形象,是一项打基础、管长远的业务。因此,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承办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利用国家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契机,利用良好外部环境和发展态势,强力抓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保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承保面和覆盖力度,切实为广大农民服务。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
在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过程中,依托政府机构的力量,大力宣传和推广农村小额保险。荆门各地市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均是由当地政府部门牵头,出具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工作通知,并采取基层政府机构人员协助办理的方式。该方式在有效增加保费收入的同时,也使农民意识到农村小额保险是一项惠民工程,是由中国人寿承办的“三农”服务项目,增强了农民对农村小额保险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同时,加大相关渠道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宣传,以引导农民主动参加保险。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镇(街道)、村广泛宣传农村小额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保险。对于出险的保户,一经核实,即将保险赔款送至保户手中,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到了保险的好处,这也极大的增强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从监督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紧抓农村小额保险业务
首先,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到位,如监督服务站职能、监督员聘任条件、监督员职责、会议公约、协保员公约。
其次,组织力量做好培训工作,使工作人员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充分的了解。同时,组织相关人力编制培训课件,根据广大农民的需求和代理人的反馈,定期调整培训内容,并发挥讲师的主观能动性,确保培训效率和目的的达到。
动员机关干部去基层挂点以深入实际了解农民的需求
挂点干部下乡带领基层业务员一起走村串户,宣传推展小额保险,联系政府领导打开工作局面,对营销服务部经理起着传、帮、带示范作用。同时,挂点干部应每月定期走访挂点营销服务部,关注营销服务部的建设和发展,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更要督导他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加大工作力度销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第一,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实施领导亲自“包点挂帅”的措施,狠抓落实,在工作中积极发挥主人翁精神,深入乡镇,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优化工作环境,动员全体业务员融入村组,将服务做到广大农民朋友的身边。
第二,认真落实“结对”工作,每一名业务员和一位或多位村支书记结成业务对子。统一思想、强化目标,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合力解决。
第三,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三项工作”突击队,协助各乡镇营销服务部经理、各村保险服务监督员,做好农村小额保险的政策宣传,动员农村居民投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第四,每日将各乡镇业务进展情况数据汇总。通过信息平台发送到每一个参与人员的手机上,给先进单位和个人以鼓励,给后进单位和个人以鞭策。营造出大家全心工作,力争上游的良好氛围。
创新承包方式和服务方式提升承保效率和服务效率
在承包方式上,大力推广“一村一张保单”的统保模式,对农村每个家庭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统保。该模式手续简便,降低保险卡成本,避免了事后投保的风险,使赔付率降低到约48%,并能够体现“互助互济,团结友爱”的小额保险精神,提升了承包效率。
在服务方式上,通过开展示范农村营销服务部星级创建、农村营销服务部百强创建、农村营销服务部创建、保险先进村、“国寿服务村村通”等活动,提升农村保险业务的服务力度,力求为农民办好事。另外,在荆门市各村设立“国寿监督服务站”和监督员,让农民在自家门口能享受购买保险、售后和理赔的“一条龙”服务。真正做到投保程序简洁化、业务操作规范化、报险理赔快捷化、赔付标准合理化,准确、及时地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从湖北省农村小额保险发展实践来看,尽管小额保险刚刚起步,其发展水平还很不平衡,覆盖面还需进一步扩大,但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组织、管理、服务和功能创新,使广大农民享受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好处,为政府解决了难题,使得农民和政府均受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通过对农民切实的保障,服务于农民人身安全,为农民的生产、生活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预见,未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将为新农村健身作出巨大贡献,使得服务“三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不仅是一种惠民保险,更是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作者结合实地调研的经验,对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经验进行了总结。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㈤ 农村小额保险的特点

交的少 拿的少

㈥ 农村小额保险理赔范围,农村小额保险保什么

农村小额保险保费低,保额也较小,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较小,但是基本上也谈不上收益,更多的是一种福利,无论是投保手续还是理赔,都较为简单,没有普通商业保险那么复杂,只要购买了此类保险,当发生意外,医疗,疾病等时,都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

㈦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政策 是如何发展至今的

不经意间,人们的生活已离不开保险,保险行业在近几年也得到很大的发展。所谓实践出真知,农村小额保险之所以有如今这发展局面,与市场的需求密不可分。
刚开始作为新事物的小额保险发展也不顺利,但随着与所处环境的交融,逐渐衍生出强大的生命力,如今在人口基数大占地面积广的农村发展得越来越好。
事情的发展得回到2006年的2月,国际上成了工作组,专门负责跟进小额保险的相关事宜。差不多是在同一个时间,我国保监会也在积极发展农村的保险业务,并在当年的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到了小额保险,这是小额保险首次在我国出现。
到了2007年,保监会申请加入了国家小额保险联合工作组,并积极推动国内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
2008年,正式启动了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方案,开始了逐渐普及农村小额保险之旅。经过四年时间的摸索,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小额农村保险终于得到了广泛关注和认可,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选择小额保险,拥有了较为全面的保障。
为了将此项保险推广出去,保监会在先前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在2012年6月份,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广小额保险的方案,想让更多低收入群体也能享有保险服务,决心将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到全国。
数据显示,保监会开始启动试点工作以来,所选区域从8省市区扩大到24个省市区,数量扩大了3倍,试点产品也从原先的意外险和寿险扩大到了健康险,小额人身险的保障人群也从首年的239万扩大到2012年的2400万,这一连串的数字说明了小额人身保险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小额保险有目前的规模和发展,可以说和保监会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保监会给小额人身保险一定支持,肯定的评价过,小额保险这种模式经受住了市场的考验,现在可以说基本上实现了多方共赢,但这不是最后的重点,后期小额保险应将眼光放在城市和老少边穷地区,探索小额保险的发展新模式,实现模式和现有扶贫相结合,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农村户口谋取福利。
而这,既是美好的期待,也是未来发展方向,小额保险自从诞生起就意义重大,可以说,无论是对农村居民还是中国的保险行业,农民有了自己的保障,保险行业也触及到了基层,这一事实说明,小额保险在农村这一虽经济发展有限但广阔的土地上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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