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成立的保险中介公司如何进行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
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对实现保险中介行业规范化、专业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提高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经营治理水平,增强保险中介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当前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远远滞后于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已经成为影响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保险中介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是实现保险中介行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首选要建立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治理软件。建立业务和财务治理软件是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首要任务,目的是实现保险中介机构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治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与安全,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结合自身情况,统筹规划本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业务和财务治理软件的途径包括:自主创新、联合开发或购买商业专用软件等。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治理软件应当具备单证治理、客户治理、收付费结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治理等基本功能。
其次是加强保险中介业务档案的电子化治理。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妥善保存纸质业务档案之外,还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电子档案。良好的数据治理是信息化建设的前提条件,保险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业务数据的电子化治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业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信息化建设打好坚实基础。
在保险中介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广东保联科技开发的保险中介管理系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广东保联科技提供的保联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包含了代理、经纪、公估三大功能模块,能够得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广东保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肯定,为专门针对保险中介行业的信息化监管系统。
保联保险业务系统优势:
①符合保险中介业标准,为功能强大、操作简便的核心业务系统;
②运行于互联网的业务操作系统,实现全国随时、随地进行操作;
③与各保险公司实现数据对接,可实现远程异地出单目标,降低销售成本开支;
④强大的业务系统辅助功能,提高工作效能,成为个人会员创业平台。
宗旨: 旨在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现代企业经营机制,通过与各保险公司的端口对接,为被保险人提供咨询服务,吸纳保险中介人共享一个 业务系统,以实现在线出单、实时结算、实时监管的信息平台。
1、大集中管理
业务系统现阶段采用全国大集中管理的方式,主要包含两个概念,一是IT概念上的集中,即系统集中、数据集中;二是业务概念上的集中,即业务的组织和处理的集中。能够保证管理上的统一性、风险控制的完整性,并且能为更高层次的统计分析提供完整的数据支持。业务的集中处理能够有效的利用人力资源,提高总体工作效率,控制工作人员的素质,从而更有效的控制成本、提高业务处理水平。
2、管理规范化
系统从实务流程的标准化、业务信息代码的标准化、数据格式和有效性的标准化、需求描述的标准化等四个方面实现业务管理的规范。
3、安全稳定性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基于B/S(浏览器/服务器)三层结构的软件架构进行设计开发,应用J2EE架构,数据库操作层(DB层)和业务逻辑层(BL层)有机的分离,中间通过O-R映射模型进行有效的连接,灵活的支持各种商业数据库,其中包括:Oracle Database 、IBM DB2,Microsoft SQL Server等各种主流数据库 。客户端经过HTTPS数据加密传输。
4、可拓展性
市场上大部分系统都是基于C/S架构或者自行开发的一些小系统,这一点就制约着其延展性和市场推广。随着保险中介业的发展趋势,电子商务的网上销售、远程出单和独立中介人会相继出现,C/S系统的推广与维护管理就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我公司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基于B/S结构,只需版本在服务器更新,无需客户端更新。
2. 我想和保险经纪总公司合作,成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可行性报告怎么写,请高手指教.谢谢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
为强化我公司险种的管理,使险种的开发与修订规范化,增强我公司的整体实力及竞争力,总公司制定《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险种开发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险种开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公司人身保险险种的管理,保证险种的质量,增强我公司险种的市场适应性和竞争能力,使险种的开发、修订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系统内使用的人身保险险种,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险种开发、修订权。
(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险种由总公司负责开发、修订,各地在执行中不得擅自变更。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分公司可根据本地区的市场情况,提出开发、修订险种的创意和思路,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根据情况组织开发;或经总公司批准后,由上报的公司负责开发,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1年期以上(含1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由总公司开发、修订;1年期以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由省级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开发、修订,但应在报总公司备案后方可使用。
(三)省级以下公司不得开发或修订险种。
三、上报险种的内容:
(一)条款基本内容
1.投保条件
2.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3.保险期间
4.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5.申请与给付手续
6.合同的解除、变更
7.其他重要内容
(二)说明内容
包括设计说明、计算说明和可行性报告。其中计算说明的内容包括:
1.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其他有关参数及参数说明
2.保险费率及其计算公式
3.责任准备金及其计算公式
4.现金价值及其计算公式
四、上报险种设计思路的内容:
(一)可行性报告
(二)设计说明
(三)投保条件
(四)保险期间
(五)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五、上报手续和批复。
(一)省级分公司要求开发、修订险种,须提出设计思路,经充分酝酿、论证成熟后,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上报总公司。
(二)总公司接到省级分公司提出的险种开发、修订报告后,应于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50日内批复。
六、险种的适用范围。
(一)总公司限定范围试点的险种,未经总公司同意,非试点单位不得引入。
(二)条款解释权属于条款的设计制定单位。
七、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 保险代理分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任何企业的分公司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才能称之为分公司,否则就是一个非法经营的主体而已,分公司的定义的前提就是附属总公司并且办理了营业执照。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注册相对普通公司注册要简单很多,但是注意一点,那就是分公司的经营项目必须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如果分公司要增加经营项目,必须首先由总公司增项,然后分公司再申请增项,且如果增项中有许可经营项目,需同时办理许可证。分公司的经营项目如果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那么也算是违法行为。另外,对于税收,分单独核算和统一核算,如果是单独核算,须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是统一核算,则不需要,但具体要求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专管员,专管员会确定这些。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4、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4. 保险代理公司开分公司手续
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 保监会对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分公司有什么要求
《保险法》第一百六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对代理公司开设分支机构有严格的规定。至于需要的资料,要在你上报保监会后,会有文字性的资料反馈给您,你照资料准备材料就好了。
6. 申请保险代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发起人
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有相应的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200人。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些特定主体,如机关、社团等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此外,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机会主义行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也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2.注册资本达到法定的额度
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所认缴的股本总额,也是保险代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各国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一般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我国2004年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2009年新颁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则提高了注册资本额度,其第7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本都应该是实缴货币资本。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它由发起人股东制定,规范了公司设立的目的、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权利行使方式等基本问题,对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章程。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代理业的社会影响很大,保险代理工作也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因此,为了保障保险代理公司的顺利运营,也需要经营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保险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保险法》第121条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第20、21条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健全的组织机构是指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健全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决策机构,对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三个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有助于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依法独立地开展保险业务。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住所是指公司的决策机构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它是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中心场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是确定公司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准据法、送达地址的基本依据。保险代理公司要想顺利地开展活动,也必须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7.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软硬件设施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7. 如何设立保险经纪公司
可以的
现在新设立基本下不来
以下是最新的文件规定
现在都是采取的收购的方式
具体可以去58易照了解
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管理
第七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在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注册资本托管;
(四)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不超出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范围;
(五)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六)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七)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八)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九)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十)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第十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保险经纪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经纪人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申请后,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以往的经营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经纪业务。
申请人应当及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中国保监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中国保监会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第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以及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第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
(二) 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 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发生2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 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它设施;
(七)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
第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三)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
(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
(七)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经纪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第二节从业人员
第二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发放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载明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所属保险经纪人。
第二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用: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
(三)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保险经纪人应当要求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并对其加强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后续培训,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保险经纪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所属保险经纪人变更的,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变更执业登记。
第三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
第二十九条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三十条保险经纪人向中国保监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三十二条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经纪人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决定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保险经纪人调整、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人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保险经纪人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8.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分公司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1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保险经纪公司的没立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9. 保险中介分公司总经理可以兼任机构负责人吗
这是可以的,基本上分公司的总经理就可以是经机构的负责人。基本上大多公司也是这样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