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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财政资金逐步退出民生类保险

发布时间:2021-03-26 11:30:47

❶ 关于宁波社会保险问题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解放南路257号 87304989、87310003
海曙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 灵桥路513号13楼 87301369、87326582
江东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 姚隘路913弄86-88号 87930736、87930734
江北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 槐树路106—1号 87674387、87386909
镇海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 城关胜利路112号—23 86275597、86278647
北仑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 北仑区政府行政中心一楼大厅 86784055、86784060
保税区社会保险管理处 北仑保税区大厦二楼 86896590、86896591
国家商新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江南路559号 87901271、87909644
鄞州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鄞县大道东段999号 88225013、 88225012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88366310、88366300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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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7:24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经2006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和退休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和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可按规定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三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财政、税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级分别统筹。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和管理

第六条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滞纳金收入;(四)政府补贴;

(五)依法应当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并按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以下规定共同按月缴纳,政府适当补贴:

(一)在职职工按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按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二)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和大病救助金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规定。市区统筹范围内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病救助金;其中个体工商户按13%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病救助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雇主按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由雇主缴纳,缴费基数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核定。

(三)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规定。市级统筹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其他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3%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病救助金。

(四)各统筹地区政府按本年度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0.5%予以补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转业(复员)军人、外省市调入本市、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等各类新增人员有当年缴费基数的,由用人单位按实申报;无当年缴费基数的,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本人工资情况按规定确定。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采用预缴办法,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或少缴的,从不缴或少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具体征缴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地方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按下列办法计算利息: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改制、破产、歇业,其主体不再存在的,已按有关规定提取的退休人员医疗费,应一次性移交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章 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具体比例及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月计入比例为:(一)35周岁以下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二)35周岁(含)至45周岁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2%;(三)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4%;(四)退休(含)至70周岁的,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2%;

(五)70周岁(含)以上的,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余额部分可按规定转移、结转使用,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依法继承。

第十六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以及因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

大病救助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至大病救助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

第十七条统筹基金支付部分门诊医疗费的范围和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的支付最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并逐步与缴费年限挂钩,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后,在职职工自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其在职职工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按规定一次性足额补缴后,在职职工自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重新参保缴费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满6个月后(即待遇享受等待期),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可选择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

(二)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包括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和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要求。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的折算及补缴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时,不具备办理退休和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或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又不愿按规定补缴的,自次月起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由个人账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计入资金用完后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45周岁以下、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退休人员个人累计自负的额度按分别不超过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9%、6%、3%确定。

累计自负超出前款规定的额度的,超出部分的医疗费,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类别由统筹基金分别按75%(三级医疗机构)、85%(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和80%(其他医疗机构)支付,其余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规定,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住院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在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职工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在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至4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职工承担15%,退休人员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在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至8倍(含)以下的部分,参保人员承担10%,其余由大病救助金支付;

(四)在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上的部分,通过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解决。

一个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该级别医疗机构标准计算一次;一个年度内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所住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标准计算一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医疗费后,再按规定办理。具体支付标准等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付,再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补助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也可用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商业医疗保险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直接从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因医疗费个人负担过多而影响基本生活的,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助。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个人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九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不足支付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其个人自负和承担的医疗费予以减半。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二)未按规定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

(三)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

(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五)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六)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七)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参保人员的工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承担。

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并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注册取得执业许可的军队医疗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药店,均可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后,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逐步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形成医疗服务与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应当出示医疗保险凭证;需要住院的,应向医疗机构交纳一定额度的预付金,用于需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向参保人员收取;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如实记账。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将医疗费用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及时传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对医疗费进行审核,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后,将其余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拨付给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经核准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

(一)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二)将患重症的人员临时挂靠,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

(三)采取欺骗、虚构事实、伪造单据(证明)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对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停其3至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供他人就医、购药的;(二)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凭证就医、购药的;(三)符合出院条件,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后,拒绝出院的;(四)医疗保险凭证遗失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采取欺骗、虚构事实、伪造证明(单据)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上述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期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改变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对拒绝接受调查的,可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并视情节停止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服务费用结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将未确定收费标准和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二)采用挂名住院或将本院有条件诊治的病人借故推诿给其他医疗机构的;

(三)诊治过程中不验证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或者将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四)不因病施治,超量开药,分解门诊或住院人次,串换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连接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或为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二)擅自更改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三)不按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应追回被挪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医疗保险基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于举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单独列支,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和待遇标准,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四十五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渠道处理。

因突发性疾病流行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的急危重病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市非农户籍且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以非全日制、临时性等灵活形式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本市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十七条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年度是指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第四十九条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99号)同时废止。

❷ 民生保险偿付能力2019

中国民生银行和民生保险公司不属于一个同一个集团,
名字相似不代表是同一个集团,现在我们看看民生保险的3大股东,
股东名称: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数(股)2,239,258,548.00;持股比例37.32%。股东名称: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数(股)1,055,203,353.00;持股比例17.59%。股东名称: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数(股)788,816,578.00;持股比例13.15%。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保险”)
2003年正式开业,注册资本60亿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年金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
民生保险以“创造受人尊敬的公司”为企业愿景,以“为民生服务”为企业使命,坚持内涵式可持续发展之路,为广大民众提供真诚体贴、专业全面的风险保障服务。
2014年末,公司总资产突破500亿元,业务指标稳健发展,业务品质持续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健康水平。目前公司已拥有25家分公司、近700个分支机构、4万余名专业化的员工队伍,为400多万客户提供贴心、高品质的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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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求一篇社会调研报告,题目是关于重庆城乡统筹情况、重大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农民增收脱贫情3000-5000字

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设立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和发挥重庆西部大开发战略支点作用的重大举措。设立直辖市以来,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很突出,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和民族地区于一体的基本市情尚未根本改变,当前又面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新挑战。新形势下,国家对重庆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赋予了新的使命。近期,专门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重庆市和成都市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发改经体〔2007〕1248号)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试验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以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为支撑,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试验。着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差距不断缩小的长效机制;着力探索富有西部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模式,推进自主创新,构建大城市带动大农村、促进城乡经济社会逐步一体化的良性机制;着力推进三峡库区移民安稳致富和生态环境保护,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发展持续、社会和谐的科学发展新机制,全面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加快把重庆建设成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和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为全国统筹城乡发展探索新路子。
(二)基本措施。
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是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近期重点围绕三条主线推进改革试验,探索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12项新机制。同时,着力改善市场经济环境,探索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力争在改革和发展上有新的突破。
――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主城为核心、一小时车程为半径的经济圈(简称“一圈”)和以万州为中心、重庆三峡库区为主体的渝东北地区,以黔江为中心、少数民族聚居的渝东南贫困山区(简称“两翼”)是重庆二元结构在区域上的表现形态。要加快把“一圈”建成西部地区重要增长极的核心区域、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主要载体、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的重要平台,把渝东北地区建成长江上游特色经济走廊和重要生态屏障,把渝东南地区建成扶贫开发示范区,促进“一圈两翼”协调发展,实现大城市带大农村、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一是建立产业合理布局与有序发展的导向机制,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二是建立政府财力向公共服务特别是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倾斜的投入机制,构建合理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三是构建区域对口帮扶、互动发展机制,建立和完善“一圈”在产业布局和社会事业发展、扶贫开发等方面帮扶“两翼”的合作方式;四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要求的政府服务机制,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城乡劳务经济健康发展。发展劳务经济是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的需要,对于一个农业人口比重很高的直辖市特别重要。要把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突破口。一是建立提升劳动力素质和引导其就业创业的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城乡教育事业和劳动力培训;二是建立覆盖城乡、有序转接的社会保障新机制,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建立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的新机制,不断完善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四是建立促进和谐的现代社会管理新机制,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推进土地流转和集约利用。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有序引导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一是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和征地补偿新机制,促进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二是探索农业现代化的新模式、新机制,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和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三是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网络加快向乡村延伸的新机制,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四是建立招投标方式配置扶农资源的新机制,落实集约节约用地制度。
(三)实现目标。
到2012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经济实力、人民生活和城乡统筹发展水平迈上新台阶。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居民收入达到西部地区较高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07年下降20%,三峡库区长江干流水质达到II类。一是基本形成大城市带大农村发展的良性机制,“一圈”与“两翼”人均GDP之比、城乡居民收入比分别缩小到2.2?1和3.15?1,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1%;二是基本形成开发与保护并重、收益合理分配、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和利用制度,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比例超过25%;三是基本形成农民工稳定就业、有序迁居城镇的政策制度,非农产业就业比重超过65%,城镇化率达到55%以上;四是基本形成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并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联动调整机制;五是基本形成保障公共服务城乡均衡的公共财政框架,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全市新增社会事业投入主要用于农村;六是基本形成城乡统筹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理顺。
到2020年,各项改革全面深化,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体系,支撑经济发展质量提升、结构优化、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在西部领先,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西部地区重要增长极的功能形成,在西部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取得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明显成效。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居民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收入差距缩小至2.5?1,城镇化率达到70%;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进一步显著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森林覆盖率达到45%,三峡库区长江干流水质稳定保持II类。
二、改革试验的重点任务
按照改革试验的总体思路和分阶段目标,加快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向农村延伸,市场机制和市场要素向农村延伸;着力攻克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农民工转移就业和安居扶持机制创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公共财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五大难点。主要实施以下重点改革任务:
(一)加快形成市域主体功能区布局。加快推进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充分考虑人口空间分布的影响,明确区域主体功能,合理确定区域开发强度。引导区县错位发展,营造与资源要素流动和产业发展要求相衔接的政策环境。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城乡一体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协调。完善市、区县、乡镇、村规划体系,按照本地主体功能定位,统筹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生态环保规划,分区域确定产业结构、人口密度、建设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环境保护要求,建立各类规划统筹协调的新机制。
(二)构建城乡统筹公共财政框架。优化公共财政投向,财政性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加大对“三农”、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公共安全等民生投入。以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引导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优化,促进建立向农村倾斜的投入机制,逐步提升财政对公共服务特别是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水平。着眼于增强重庆自我发展能力和提高统筹城乡的财力水平,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对重庆市的投入力度。用好各类专项补助和项目资金,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投入生产领域的财政性资金,优先支持节能减排、自主研发、循环经济等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项目。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提高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继续完善“乡财县管”体制,提前清偿乡镇债务。
(三)建立城乡经济互动发展机制。以“一圈”和区域性中心城市为重点,加快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引导产业向城镇和园区集聚,建设现代产业基地。加大“两翼”地质勘探和资源调查力度,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实施林业发展和特色农业发展战略,建设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创新扶贫机制,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建立“一圈”对口帮扶“两翼”的机制,着力在园区发展、公共资源共享和对口扶贫方面创新,通过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人口转移就业岗位,减轻三峡库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两翼”地区可持续发展,缩小区域差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向“两翼”倾斜,主城区产业园区建设占用耕地主要通过在“两翼”地区定向开发整理土地予以平衡和补偿,创新产业园区多元共建和异地投资利益分享新机制。探索建立区域横向转移支付机制,促进“一圈两翼”公共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大对“两翼”区县的政策扶持和对口帮扶力度,落实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五年规划纲要,探索更有效的对口支援方式。尽快编制报批三峡库区后续工作规划,在研究制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时统筹考虑三峡库区后续资金需求,争取尽快依法开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支持库区移民安稳致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地灾防治、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提高水库管理能力。
(四)构建统筹城乡行政管理体系。巩固直辖市行政管理体制优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调整,实现政府管理和服务对农村工作的全覆盖。合理划分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府管理权限,增强区县统筹管理能力。认真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计划”,2008―2012年选派32000名大学生到乡镇和村“两委”工作,完善乡镇综合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整合行政资源,将可由社会承担的职能逐步转移到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改革行政绩效考核机制,将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和部门职责定位,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的内容纳入对区县和部门的考核,形成科学的分类考核制度。
(五)健全城乡就业创业培训机制。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力度,实现劳务经济由数量型转向质量型。对新生劳动力和长年务工者实行区别化培训,促使部分农民工转向中高端就业,加速向新型产业工人转化。支持职业培训社会化、市场化,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农民工在岗培训和技能培训的投入,完善政府购买劳务培训的办法。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逐步把农村新生劳动力纳入系统化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完善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和信息共享制度,形成市、区县、镇乡、村互联互通的劳务信息体系。规范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加大劳务品牌建设投入,提升劳务附加值。鼓励农民经商办企业,增强劳动者创业意识,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改进工商、税务、融资、用地、用工等服务。
(六)建立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灵活转续。完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全覆盖,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探索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挂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联动调整机制,缩小城乡低保差距。着力研究解决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遗留问题,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完善城乡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接轨,不断提高城乡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对生活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七)均衡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支持重庆建设国家统筹城乡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在“普九”全覆盖基础上推进“双高普九”,2012年全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扩大高校招生计划,加快职业教育发展。健全城乡基本医疗服务,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重庆城市定位相匹配的医学中心体系。深化研究计生奖励扶助政策,促进城乡优生优育。统筹城乡文化建设。推进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抢救性文物保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加大政府投入支持,促进公共资源向农村社会事业倾斜,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扶持农村社会事业及相关产业发展。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村级基础医疗、乡村文化室等标准化工程,逐步从硬件上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加快建立有利于城乡社会事业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对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绩效评价考核。加强对农村教师、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改善基层公共服务人才待遇,引进人才,稳定队伍,提高素质。
(八)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改革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引导人口随就业在各级城镇合理、有序流动。实行积极的产业政策,引导人口合理布局。以县城和小城镇为重点,放宽入户条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鼓励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家庭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城镇安家落户,享有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增加县城和中心镇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投入,结合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宅基地整理复垦,在小城镇规划建设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新居工程,不断增强县城和小城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吸纳的承载能力。结合农民工迁居城镇,加快“城中村”、城镇危旧房、工矿成片棚户区改造步伐,探索在“城中村”改造中留出适量土地由转为市民的当地居民组织经济实体进行开发。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常住人口为基础的社会管理、财政投入、转移支付和考核评价制度体系。
(九)加强农民工服务与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和工资合理增长调控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便农民工子女在城镇就近入学,确保农民工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农民工聚居区医疗设施和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按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建设必要的文体设施,组织流动影视、图书站、新市民学校等服务,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规划管理好农民工进城居住区,鼓励为农民工提供集体宿舍、务工公寓和低租住房,改善农民工在务工地的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政治权利,在社区居住满半年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居委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吸纳流动人口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加强城市社区居民与农民工迁居家庭的融合,促进城镇新老市民和谐共处。关注和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新型农村居民点等综合治理,适时推进“村改居”,完善服务和管理。
(十)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意识,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面积一亩不减,粮食年产量不低于1100万吨。从稳定数量和提升质量两个方面加强耕地保护,推进土地整理、移土培肥、土壤改良等工作,稳步提高耕地质量。实行农用地分类保护,制定耕地和基本农田分区保护规划,尽快完成耕地和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落实到具体地块。鼓励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流转形式,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步伐,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为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条件。建立区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类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作用,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建立农地流转价格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农用地集约化经营,财政性支农资金重点支持经营大户和规模农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人才、管理等要素参与农业长期开发,把现代市场经济理念和组织方式引入农业。建设规模化粮食、蔬果、肉类、水产等生产基地,实现市域内主要农副产品基本自给。推进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和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民分享承包地、林地流转后增值收益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建立新型土地利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在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在市域内探索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占补平衡制度,健全城乡建设用地置换和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机制。在国家指导下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稳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规范开展农村土地交易所土地实物交易和指标交易试验,争取条件成熟时发展成为城乡一体化的土地交易市场。引导城乡建设集约用地,鼓励节地型产业发展。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项目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优化布局。规范和严格管理农村宅基地,盘活和高效利用宅基地,推广节地型住宅标准,鼓励农村居民自愿联建住宅和相对集中居住。巩固完善城镇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城镇土地招拍挂工作。改革征地制度,探索开展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和实施分离改革试点,建立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适时增长机制及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创新国土规划计划管理制度,开展国土规划编制试点,在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推行年度用地指标的弹性管理。
(十二)统筹城乡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完善统计监测和考核实施办法,把重庆建成中西部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的示范区。加强城乡污染综合治理,防止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全面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及垃圾处理和再利用力度,加大水污染防治、环境质量整治和环保执法力度,形成政府监督、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环保监督机制。以改水改厕、垃圾集中处理、养殖业废弃物无污染治理、农村沼气建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等为重点,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实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保护好长江、嘉陵江流域水体和生态环境,保护好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等生态走廊。加快纳入规划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次级河流污染整治等项目建设,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加强长江流域重庆段防护林体系建设,稳步实施25度以上陡坡耕地退耕还林,加强天然林保护,力争森林覆盖率每年提升1个百分点,2020年达到45%。探索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十三)完善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健全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体系,推进城镇公共设施网络和服务向乡村延伸,加强农村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山水田林路气综合整治。加快建设“泽渝”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源工程,实施蔬菜、柑桔、烟叶基地水利配套工程,增强城乡居民饮水、农业灌溉用水、防洪减灾安全保障。加快实施公路乡村通达工程,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改善农村居民出行条件。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保障体系,在推进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的同时,加快农村沼气及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加强城乡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农村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水平。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试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完善农产品质量技术服务,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及种养殖业技术服务覆盖面。完善农村流通体系,提高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保障水平。加快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积极开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探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村房屋产权抵押融资服务。建立多层次农业农村保险与再保险体系,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形成农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摊机制。
(十四)推进建立高效的“三农”投入机制。提高财政资金投入“三农”的绩效,建立以竞争方式安排乡村产业及建设类财政资金的制度,加快支农资金、扶贫资金整合运用,集中资金保障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关键环节的投入。统筹乡村建设资金,引导农民新村建设与土地集约化经营、易地扶贫、生态移民、减灾救灾等相结合,鼓励相对集中居住。加强市场体系建设,支持生产要素和市场机制向乡村延伸,培植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农村市场化进程。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升集体经济自我发展能力,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加大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等政策运用,进一步开放乡村经营性公共服务领域,扩大财政购买乡村公共服务的范围,加快社会资本进入“三农”发展,逐步建立多元化的乡村投入机制。
(十五)着力改善市场经济环境。努力消除制约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准入宽松、监管严格、惩处及时的管理新体制。壮大行业竞争力强的大企业集团,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中小企业,落实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扶持政策,贯彻实施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抓好重点产业、优势企业的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形成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产业集群。健全宏观调控机制,综合运用政策调控手段,激励自主创新,促进资源节约,加强环境保护,转变生产方式,推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加快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支持非公经济进入金融、经营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公用事业等领域。大力发展资本、产权、技术等要素市场,完善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适时把重庆纳入全国场外交易市场体系。支持期货交易所在渝设立本地优势品种商品的期货交割仓库,创造条件设立以生猪等畜产品为主要交易品种的远期交易市场。待时机成熟后,优先考虑在重庆设立全国性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扩大直接融资和中小企业担保规模,引导金融企业实施金融创新,开发更多适合中小市场主体的金融产品。设立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等试点。稳步开展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十六)探索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加快建设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健康重庆、宜居重庆、平安重庆,着力完善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功能,改善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重庆对内对外开放能力,以大开放促大改革。开放投资领域,改进产业配套条件,完善物流配送、公共研发、人才培训、企业融资、污染治理、质量标准等公共服务平台,吸引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投资兴业。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合作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示范项目。创新涉外经济体制,建设内陆商贸、旅游、物流集散地和出口基地。建设西部地区服务外包基地,大力承接沿海地区加工贸易和产业转移,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以北部新区为基础,研究设立“两江新区”问题。加快建设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借鉴国内外经验做法,开展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建设电子口岸,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优势,推进江海直达,将重庆打造成为长江上游的航运中心,辐射带动长江上游和西南地区先进制造业、现代物流业发展迈上新台阶。构建区域经济合作新机制,促进重庆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资源共同开发、产业分工协作。加快成渝经济区建设,加强与沿江省市的产业协作联动,着力建设东西部合作示范基地。加强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旅游业发展。
重庆市建设全国统筹城乡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目标测算表

指标
类别 指 标 名 称 单 位 2007年 阶段性目标
2012年 2020年
城乡
经济 1.城镇化率 % 48.3 55 70
2.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 亩 2.3 3.1 5
3.农业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 % 13.2 30 40
4.农产品商品率 % 58.6 62 85
5.土地规模经营比例* % 15.1 25 50
生活
水平 6.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收入比 以农为1 3.6 3.15 2.5
7.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比 以农为1 2.63 2.5 1.8
8.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电量比 以农为1 5.2 2.0 1.6
9.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比 以城为1 1.46 1.3 1.2
10.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医疗保健支出比 以农为1 4.4 3.4 2
公共
服务 11.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受教育年限之比 以农为1 1.82 1.7 1.5
12.村公路通畅率 % 27.9 55 75
13.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2.2 80 95
14.农民生产生活信息化程度 % 42.9 60 100
15.农村安全饮水人口占比 % 33 100 100
资源
环境 16.万元GDP综合能耗 % 1.31 1.05 0.8
17.森林覆盖率 % 32 38 45
18.人口自然增长率 ‰ 3.8 4 4
19.城镇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及以上的天数 天 289* 305 310
20.三峡库区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质 Ⅲ类 Ⅱ―Ⅲ类 Ⅱ类
注:1.“土地规模经营比例”指农村连片经营面积达到5亩及以上规模的耕地占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总面积的比重。
2.“城镇空气质量满足优良的天数”2007年数据为主城区数据。

❹ 2019大病保险民生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我只能说,所有的保险都不会骗人,不管是民生保险公司的保险,还是中国平安,或者是中国人寿等等的公司都不会骗人,骗人的只不过是销售保险的人员。公司要求销售人员多参会,多学习的时候销售人员不去学,一心出去找客户,自己都不懂就去给客户瞎讲,客户发生不幸以后销售人员就不管了,以至于客户就觉得是保险公司骗了她,其实罪魁祸首只不过是销售人员的误导造成的

❺ 怎么把民生银行保险理财取消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不能判断您遇到什么困难,如办理民生银行业务有疑问请致电95568转接客服专员咨询。

❻ 现在老百姓关心哪些政府资金、民生资金的使用情况。

现在老百姓最关心的莫过于养老金和房价的问题了,至于现在的养老金,呵呵 据说是亏空多少万亿了,老百姓感觉很虚,今天出来新闻,听说是至今已有3800万人退保了。养老保险是关乎在退休后的生活,很多人在退休后只能依靠养老保险,但是现在养老保险一直不坚挺。其中主要有几方面,

  1. 在外打工的人参保,要转回自己所在地,想将保险转回是很困难的,你在异地参保,要是没有当地的户口,是不会享有养老保险的。虽然有些地方是可以转了,但是效果不理想。

  2. 要老保险资金的亏空,到若干年后,政府会不会兑现承诺,还是个问题。

  3. 养老保险的双轨至,就是说公务员之类的人,享有更好的养老制度,与普通民众不一样。

    还有很多问题,我就不一一列举的。祝你早日写完这篇论文吧

❼ 2019年宁波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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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7月5日)上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蒋鹏做客《阳光政务热线》节目直播间,介绍了职工大病保险的有关情况。
问:山东自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什么是职工大病保险?大病医保与职工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哪些人可以参保?具体赔付是怎样的?
蒋鹏:2017年1月1日起,山东省将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的原则,不断完善筹资方式、补偿标准、保障范围、经办管理服务等政策,逐步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制度紧密衔接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2016年12月27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山东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资格招标,在参与本次招标的8家保险机构中,太平洋寿险山东分公司脱颖而出取得2017-2019年度山东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资格。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招标文件,本项目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别为20元/人和62元/人,将覆盖全省全体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

大病医保与职工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职工大病保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补充,职工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职工大病保险医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一致。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哪些人可以参保?具体赔付是怎样的?
职工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偿,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依据,确定职工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对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偿。2017年,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职工大病保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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