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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

发布时间:2021-03-26 19:05:53

1. 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与其它合同共有的特征:
其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其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独有的特征: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
(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2. 险种和险别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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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由原保险派生的。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支持和促进原保险的发展。
再保险合同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而是独立的合同,它与原保险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继承关系。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再保险人只对原保险人负责,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再保险关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财产、人身、责任、信用以及有关的利益;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是一种具有责任保险性质的保险。
3、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原包括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3. 如何理解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这样的问题,真不知道该怎么回答好,不像是个专业问题。
具体不太明白你问的指向。

这样回答吧,责任保险和法律制度的关系包含了一个重要的线就是保险和法律的关系。
保险是金融的一个系列,需要运作,而运作就需要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具有社会公众效应。
为了更好的规制这种运作的规范,避免产生反面的社会影响,就需要制度去规范它,国家层面的就是法律法规,企业层面有内部的制度流程和国家强制执行的合规制度。

简单来说,先产生保险,几乎同时出现制度(当时可能还不是法律制度、而是交易习惯),后来产生法律制度去规范保险业的运作。

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险是无缰绳的马,法律制度是保险的规范的后盾。

4. 论保险法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律和保险法之间的关系是母法和执法的关系。

5. 从法律和金融两个角度分别解释一下保险的定义。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 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B>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B>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B>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B>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B>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B>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B>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B>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商业保险 大致可分为: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海上保险

6. 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相比较,再者的关系是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保险凭证效力等于保险单的效力。

7.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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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分担风险而言,共同保险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担,而再保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担。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在共同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保险关系是横向的,但投保人与每个保险人之间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在再保险中,投保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人仅与原保险人之间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投保人无权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而再保险人同样也无权请求投保人缴付保险费。
从近年发展的情形看,共同保险与再保险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两者并非背道而驰,而是渐趋接近,彼此之间相辅相成。在现代社会中,各种保险标的危险累计增大,保险金额大量增加,因此,在保险市场中,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结合采用,已经司空见惯,这可以达到危险迅速彻底分散的效果。共同保险在具体的做法上逐渐趋向于再保险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并列式的共同保险实行首席共保人制度:首席共保人制度就是在若干个共同保险人中推举一个保险人作为首席共保人,由首席共保人全权处理每个共同保险实务,首席共保人制度的设立,实际上采纳了再保险合同的首席再保险人制度,是共同保险的再保险化的具体表现。
连带式的共同保险方式:连带式的共同保险方式,就是承保同一危险的各个共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的共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承担连带的责任,每个共同保险人均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但共同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之后,应向其他共同保险人要求承担其分摊的份额。这种形式的共同保险,在具体做法上完全再保险化。
在共同保险再保险化的同时,再保险也采纳了共同保险的某些做法,出现了再保险的共同保险化的趋势。如再保险与直接保险之间在经济上已经形成了共同保险关系,近年来,伦敦保险市场的做法,表现了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共存的趋势:在再保险合同内,明确规定再保险人要与原保险人为共同保险人,通过这种方式,再保险人直接参与直接保险业务。显而易见,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对同一危险承担共同责任的做法,是再保险的共同保险化的具体表现。

8.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与()、()以及()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收益人)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我国保险法,其调整的保险关系分为两大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其中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可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农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惠农政策,自2012年5月初国家公布《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起,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开始有了眉目,比意见稿将农业保险定性为有国家补助的商业保险,但人们对比持质疑态度,有人认为应将其定性为政策性保险,而非商业保险。

9. 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相比较,两者的关系是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保险凭证效力等于保险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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