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金融法规作业题及答案
金融法规作业答案
第一章 金融法综述
一、单项选择
1 А 2 А 3 A 4 C 5 D
二、多项选择
1 ABD 2 ACD 3 ABCD 4 ABC 5 ABC
三、判断题
1 √ 2 X 3 X 4 X 5 √
6 √ 7 X 8 √ 9 X 10 X
第二章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单项选择
1 D 2 B 3 D 4 C 5 A
二、多项选择
1 ABCD 2 ABC 3 BD 4 BCD 5 ABD
三、判断题
1 X 2 √ 3 X 4 X 5 X
6 √ 7 X 8 X 9 √ 10 X
四、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1、写字楼经过合法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可以作为资产评估。
2、有。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给中国人民的职权。
3、不能。
4、信托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还没有生效。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一、单项选择
1 A 2 B 3 C 4 C 5 D
二、多项选择
1 BCD 2 ABC 3 ABCD 4 ABC 5 ABD
三、判断题
1 X 2 X 3 X 4 √ 5 X 6 √
四、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1、不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2、能。 《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合法。因为《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设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
4、正确。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第四章 票据法
一、单项选择
1 C 2 D 3 A 4 D 5 B
6 A 7 C 8 B 9 D 10 C
二、多项选择
1 ABC 2 ABCD 3 BCD 4 ABCD 5 AD
6 BC 7 ABCD 8 CD 9 ABCD 10 ABCD
三、判断题
1 √ 2 √ 3 X 4 X 5 X
6 X 7 X 8 X 9 √ 10 √
四、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1、写字楼经过合法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可以作为资产评估。
2、有。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给中国人民的职权。
3、不能。
4、信托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还没有生效。
第五章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单项选择
1 B 2 C 3 B 4 A 5 A
6 B 7 DD 8 C 9 C 10 C
二、多项选择
1 BCD 2 ABCD 3 ABCDE 4 AD 5 AC
6 ABCD 7 ABD 8 ABC 9 ABCD 10 BD
三、判断题
1 √ 2 X 3 √ 4 √ 5 X
6 √ 7 X 8 X 9 √ 10 √
四、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1、写字楼经过合法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可以作为资产评估。
2、有。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给中国人民的职权。
3、不能。
4、信托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还没有生效。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
一、单项选择
1 A 2 B 3 C 4 C 5 D
二、多项选择
1 BCD 2 ABC 3 ABCD 4 ABC 5 ABD
三、判断题
1 X 2 X 3 X 4 √ 5 X 6 √
四、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1、不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2、能。 《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合法。因为《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设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
4、正确。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金融法规作业3答案
第六章 信托法
一、单项选择
1 C 2 D 3 C 4 C 5 D
6 B 7 B 8 C 9 A 10 B
二、多项选择
1 ABD 2 ABD 3 ABD 4 AD 5 ABC
6 AC 7 ABCD 8 ABC 9 ABC 10 BD
三、判断题
1 X 2 √ 3 X 4 X 5 X
6 √ 7 X 8 √ 9 X 10 √
四、案例分析
1
答案要点:1、不能。根据信托法,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被依法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列为清算资产。
2、A公司对该笔信托财产的恶信托受益权可列入清算财产范围依法处置。
3、可以,以供优先受偿。根据信托法,信托当事人的一般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设立信托的,就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即可依法强制执行。
2
答案要点:1、应将信托财产与其 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2、不能。受托人只能以手续费或佣金形成取得报酬,不得利用受托财产为自己牟利,以信托财产投资收益分成的方式取得的报酬是为信托法禁止的。
3、不恰当。信托事务一般都需要由 受托人亲自处理,只有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受托人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甲信托公司应对造成的300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丙信托公司是否对甲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第七章 证券法
一、单项选择
1 D 2 B 3 A 4 B 5 A
6 B 7 B 8 C 9 D 10 C
二、多项选择
1 ABCD 2 ABCD 3 AD 4 AC 5 ACD
6 ABC 7 ACD 8 AB 9 AB 10 BD
三、判断题
1 X 2 X 3 √ 4 X 5 X
6 √ 7 X 8 X 9 X 10 X
四、案例分析
1
答案要点:违法。根据《证券法》第20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说明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因此甲公司行为违法。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擅自改变用途而未经就诊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许可的不得发行新股,所以甲公司发行新股的计划将落空。
股东可依法对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2
答案要点:(1):内幕交易行为;
(2):见教材;
(3):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参与人员依证券法的规定,应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法规作业4答案
第八章 投资基金法
一、单项选择
1 A 2 B 3 B 4 C 5 D
二、多项选择
1 BCD 2 AB 3 ABCD 4 ABC 5 ABCD
三、判断题
1 X 2 X 3 √ 4 X 5 X
6 X 7 X 8 X 9 √ 10 X
第九章 保险法
一、单项选择
1 D 2 A 3 D 4 B 5 A
6 C 7 D 8 A 9 B 10 D
二、多项选择
1 ABCD 2 BD 3 BCD 4 AC 5 ABD
6 AC 7 AD 8 ABD 9 AD 10 ABD
三、判断题
1 √ 2 X 3 X 4 X 5 √
6 √ 7 X 8 √ 9 √ 10 X
四、案例分析
1
答案要点:(1)见教材;
(2)有效;根据《保险法》规,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甲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前,已经代表员工利益的工会表决认可,应看作已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3)不是;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办公室主任擅自将公司列为受益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效的;
(4)李某的继承人;
2、
答案要点:(1)、见教材;
(2)向甲和丙公司索赔,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能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不得向再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3)甲和丙公司均负担实际损失的一半,甲和丙赔偿后,乙核定保险公司应分别按分入比例承担原分出公司赔偿部分的30%和20%,因为依照保险法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
1 C 2 A 3 A 4 C 5 B
6 B 7 C 8 C
二、多项选择
1 ABC 2 AB 3 AB 4 ABC 5 ABCD
三、案例分析
1
答案要点:
应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确定开证行与受益人B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
根据上述惯例,信用证独立与基础合同,银行负责审审核单据,在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以及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时承担付款责任,本案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有表面互不相符的情况,故开证行可以拒绝付款
② 求解一道民法案例分析题,关于储蓄合同纠纷,在线等,多谢!希望能认真作答!再次感谢!
袁某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但将相关款项存入自己的用户名的银行账户内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00美元的损失,应当由储蓄所承担。袁某欲与金融机构建立存款关系。将存款凭条与现金交给接待员并取回铜牌。属于动产交付。接待员应尽到审核义务,即现金与凭条记载是否一致,此时动产物权——现金已有储蓄所占有。发生了物权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③ 2011四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试题及答案
四川省2011年春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试题
四川省2011年春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0小题,每小题1分,本题型共20分。从每小题给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答案填写在该大题前指定的答题处,否则不得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B A A A D C D B D B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C A A C D C B C D C
1.()颁布于1993年,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
A.《会计法》
B.《注册会计师法》
C.《总会计师条例》
D.《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答案:B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的是()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
A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B.统一指导、分级控制
C.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D.总体管理、分级控制
答案:A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发现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B.有权不予接爱,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C.予以退回,要求原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D.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答案:A
解析:此题考核内容偏于《会计基础》的原始凭证审核后的处理: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应依据法律规定,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指导。
A.人力资源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
B.人力资源部门和国家审计部门
C.注册会计师协会
D.人力资源部门和行业协会
答案:A
5.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答案:D
6.“付款地”是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当支票上没有记载事项时,付款地为()。
A.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B.出票人的依据
C.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D.付款人的住所
答案:C
7.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列不是其影响因素的是()。
A.单位规模的大小
B.经济业务的繁简
C.经营管理的要求
D.控制成本的考虑
答案:D
8.下列关于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描述正确的是()。
A.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B.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C.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D.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
答案:B
9.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的要求,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A.90日
B.3个月
C.1年
D.6个月
答案:D
10.在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中,既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强了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的原则是()。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C.守法合规
D.银行不垫款
答案:B
11.下列对现金的使用,符合现金收支基本要求的是()。
A.开户单位现金收 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银行有困难的,由单位负责人重新确定送存时间
B.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自行直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或现金收入中支付
C.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D.如遇特殊需要,可以保留账外公款
答案:C
12.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应受到的处罚是给予警告并处以()元的罚款。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答案:A
13对于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认定标准正确的是()。
A.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B.从事货物批发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C.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D.从事货物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答案:A
14下列关于发票的开具要求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开具发票应该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
B.任何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C.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15年
D.民族自治地区在填写发票时可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答案:C
15.下列不属于国家预算作用的是()。
A.财务保证作用
B.反映监督作用
C.调节制约作用
D.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答案:D
16.()的征收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税源很难控制的领域。
A.查定征收
B.查验征收
C.代收代缴
D.定期定额征收
答案:C
17.关于我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的“坚持准则”,说法正确的是()。
A.这里所说的“准则”是指会计准则
B.“熟悉准则”是基本要求
C.自觉抵制拜金主义的错误思想,是会计工作中做到坚持准则的思想基础
D.“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树立“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道德品质
答案:B
18.下列关于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要求说法正确的是()。
A.为了管理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企业应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只收不付
C.注册验资账户属于临时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答案:C
19.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A.30
B.20
C.10
D.15
答案:D
20.《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
A.自公历1月1日起,到次年1月1日止
B.自公历1月1日起,到6月30日止
C.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D.由各级预算编制部门自行确定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5小题,每小题2分,本题型共30分。从每小题给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答案填写在该大题前指定的答题处,否则不得分。不选、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 2 3 4 5 6 7 8
ABCD ABD ABC BCD AB ABD ABCD BC
9 10 11 12 13 14 15
AD ABCD ACD BC BCD BD ABCD
1.下列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描述正确的是()。
A.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B.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C.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D.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答案:ABCD
2.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签字并盖章。
A.财务部经理
B.单位法定代表人
C.出纳
D.总会计师
答案:ABD
3.根据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事项的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实行职务分离。
A.审批人员
B.经办人员
C.财物保管人员
D.财务分析人员
答案:ABC
4.下列属于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区别的是()。
A.审计对象不同
B.审计独立性不同
C.审计方式不同
D.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
答案:BCD
5.从事下列工作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包括()。
A.出纳
B.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
C.医院门诊收费员
D.内部审计人员
答案:AB
6.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下列记载事项属于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后票据无效的有()
A.票据的到期日
B.金额
C.出票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答案:ABD
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这三类记载事项,之所以不得更改,是因为这三类事项内容的变动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会直接影响票据基础关系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票据金额的更改,会使有关的票据债权人应得的货币金额的数量发生变动;票据日期的更改,会影响票据债权人按时收取应得的款项;收款人名称的更改,会使得原来的票据债权人丧失应收取的全部票据金额。因此,为了切实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为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更改而受到侵害,因此,票据法规定了上述三类记载事项不得更改,并且明确了更改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无效。
7.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
A.汇票
B.支票
C.本票
D.汇兑
答案:ABCD
8.下列关于商业汇票提示承兑的期限,描述正确的包括()。
A.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B.定日付款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C.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D.定日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答案:BC
9.下列税种中,属于流转税类的有()。
A.增值税
B.个人所得税
C.企业所得税
D.营业税
答案:AD
10.减免税是对税率所作出的一种灵活延伸,它主要包括()。
A.减税
B.免税
C.起征点
D.免征额
答案:ABCD
11.下列属于纳税申报方式的有()。
A.直接申报
B.委托征收
C.邮寄申报
D.简易申报
答案:ACD
12.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包括()。
A.财政统一支付
B.财政直接支付
C.财政授权支付
D.财政分级支付
答案:BC
13.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包括()。
A.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
B.不断进行“内省”
C.要提倡“慎独”精神
D.虚心向选进人物学习
答案:BCD
14.政府采购方式包括()。
A.指定采购
B.公开招标
C.国外采购
D.询价
答案:BD
15.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具体体现为()。
A.公开的内容
B.公开的程序
C.公开的标准
D.公开的结果
答案:ABCD
三、判断题(本题型共15题,每小题1分,本题型共15分。对于下列说法,认为正确的打“√”,错误的打“×”。请将答案填写在该大题前指定的答题处,否则不得分。不答、错答不得分也不扣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 × × × √ √ × × × × × × √ ×
1.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一套会计账簿上登记、核算,针对企业需要,某此经济业务也可以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外设置一套或多套账簿进行登记,无需纳入统一的法定账簿中。(×)
2.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原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3.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由会计法律、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构成。(×)
4.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则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再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5.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应该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以方便填写。(×)
6.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7.在商业汇票的保证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和保证人签章。(√)
8.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只有自行申报纳税一种。(×)
9.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属于行业发票。(×)
10.税收保全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告诫和限期缴纳无效的情形下,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1.国家预算是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作为一种收支计划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12.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具有自律性、会计职业道德具有他律性。(×)
13.所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都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14.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15.普通发票一般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四、简答题(本题型共3小题,每小题5分,本题型共15分。)
1.简述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
答案: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7项)——必须记载的事项,欠缺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 ——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 ——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简述政府采购的功能。
答案:(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2)强化宏观调控;(3)活跃市场经济;(4)推进反腐倡廉;(5)保护民族产业。
3.简述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和内容。
答案: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指根据会计工作的特点,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会计人员施加系统的会计职业道德影响,促使会计人员形成会计职业道德品质,履行会计职业道德义务的活动。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五、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两题,共20分。其中,第一题10分,第二题10分。)
1.中易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以空调生产和销售为主要经营业务,受天气的影响,2010年,市场对空调的需求急剧下降,公司的产品出现滞销,年末编制的利润表中显示当年亏损1000万,公司总经理李某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为了稳住公司的股票价格,指使财务经理杨某对财务数据进行调整,增开了500万的销售发票(销售尚未发生)。同时,将会计处理方法中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临时做了变更,经过调整折旧费用下降200万,该项变更并未在财务报告中做任何说明。经调整,当年公司由亏损变成了盈利。公司财务报告经过董事长张某等相关人员签字后对外报送。
公司的造假行为于2012年3月被揭露,董事长张某称“财务报告由财务经理和总经理串通伪造的”,自己没有参与,因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请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中易公司总经理李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会计法》中对相关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不正确。李某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杨某开具500万元销售发票的行为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这种做法违反了发票开具要求中的哪项规定?
答案;不正确。
违反了“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作出开具发票的规定,未发生的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3)杨某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中对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规定是什么?
答案:不符合规定。
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
(4)董事长张某为自己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答案:不成立。
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成都康和公司在2011年发生以以下业务:
(1)材料采购人员甲持转账支票一张到北京采购材料,经多方考察,最终与北京的W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W公司按照合同按时发货后,甲将转账支票交给对方以进行材料价款的结算。
(2)康和公司收到一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15日”,到期日为出票后三个月,2011年6月16日,公司财务人员持该商业汇票到银行办理收款,银行以票据填写不正确为由拒绝办理。
(3)为扩大生产规模,康和公司新购买一台生产设备,设备价款300万元,公司拟背书一张款到期的商业汇票以支付货款。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在背书时,公司在票据的背面进行了签章,并记载了被背书人的名称。由于实际支付的货款小于汇票金额,公司在背书栏注明“仅背书300万”的字样,随即交给设备供应商。
(4)康和公司向F公司销售货物一批,对方希望用2个月的商业汇票来结算,由于是第一次合作,康和公司要求F公司为票据提供保证。F公司找到A公司和V公司,经协商,两家公司愿意为F公司的商业汇票提供担保,并按照规定办理了担保事宜。汇票到期,由于F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汇票金额,康和公司找到了A公司,要求A公司代为偿付所有货示,A公司认为,B公司也是保证人,自己不应该承担所有责任,于是只支付了一半货款,拒绝了剩余款项的支付。
请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康和公司使用转账支票支付该笔材料价款的做法是否正确?请做出判断并说明原因。
答案:不正确。
根据现行规定,支票只限于同城使用,不能异地使用。
(2)银行拒绝办理商业汇票的付款是否正确?如果正确,说明银行拒绝办理的法律依据。如果票据填写错误请做出正确的填写。
答案:正确。
发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正确的写法是:贰零壹壹年参月壹拾伍日
(3)什么叫商业汇票背书?公司在背书栏注明“仅背书300万”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原因。
答案:商业汇票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的权得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仅背书300万”不正确。部分背书,该背书无效。
(4)A公司拒绝支付另一半货款的做法是否正确?康和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所有货款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原因。
答案:不正确。
符合规定。因为商业汇票的保证为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个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其所有保证人不得拒绝。
④ 浅谈执行中银行存款的所有权如何判断
近来,湖南省津市法院执行部门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多次遇到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不知所踪,其在法院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后,又有案外人以被执行人系案外人工作人员,存款系公款私存为由对该存款主张所有权的案例。对于此种情况,通常的做法是直接听证审查案外人异议是否成立或者告知案外人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但笔者以为此两种处理措施皆不可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径直裁定驳回异议为妥。 关于银行存款的性质,传统说法多认为,银行存款合同系特殊的保管合同,所有权自然属于存放金钱的存款人(见《中国大网络全书·财政税收金融价格》 P137、公孙致远《中国金融法律实务全书》P582、蔡福元《金融法教程》P81)。合同法制定后,法学界观念趋同,大都认为,银行存款合同是借贷合同,存款人仅就存款数额对银行享有相应债权,银行才是存款的真正所有权人。 笔者以为,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判定存款合同属于特殊借贷合同,存款人就存款金额对银行享有相应债权应无异议。《储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额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款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相比较,存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特征非常明显,且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商业银行也将存款人的存款作为自有资产,从而通过放贷从而谋取存贷款利息差间的利润作为自身收入来源,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无权利用保管物谋取利益的。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的规定也说明,存款人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不想有物权派生的取回权,而仅享有法律优先保护的债权。所以,从现有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中判断,存款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存款人仅就存款金额对银行享有债权几无异议。 而法院对银行存款的查扣冻行为,则可以理解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银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而被法院要求清偿其对被执行人债务的强制性代位求偿行为。 既然存款人对银行存款仅享有债权,法院强制扣划行为亦是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债权采取的强制性代位求偿行为,那么案外人对该银行存款所主张的所有权即不能成立,而案外人能否其为该笔债权的债权人呢?笔者以为亦不能为,这是由货币这一特殊动产的所有权特殊性决定的。 “一般之物,所有与占有不妨分别成立,但在货币却不然。在货币之占有与所有的关系上,货币的所有者与占有者一致,称为‘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依此原则,货币的占有者即货币的所有者,货币的所有者必为货币的占有者。”(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谚有谓“货币属于其占有者”(Geld gehortdemjenigen der er besitzt)。此一原则在学界已形成高度共识。占有为货币所有权成立的前提和要件,无占有即无货币所有权。根据这一原则,货币在存入银行前由被执行人占有,应可明确其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案外人通过所属员工,即被执行人持有,但公款私存行为一旦发生,或是被执行人私自行为,或是经案外人许可,前者即可视为被执行人侵占案外人所有权后的擅自处分货币,导致案外人丧失对货币所有权,后者则可视为案外人通过与被执行人私下商议,将货币所有权转让给银行。而存款合同的存款人亦应以存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准。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公款私存为由对存款直接主张所有权或债权均不能成立。其对被执行人所主张的请求权尚需法院裁判确认后另行执行,且仅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就该笔存款参与分配。
⑤ 现代金融实务与案例分析作业一(1-4)章答案 急需用
1、货币的内生性:内生性指的是决定货币供应量的因素主要是社会经济发展对货币的需求。
货币的外生性:外生性指的是货币供应量由中央银行在经济体系之外,独立控制。
2、货币制度:是一个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该国货币流通的结构、体系与组织形式。
3、银行信用: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通过存款、贷款等业务活动提供的信用。它是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信用形式。
4 利率市场化,是指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由交易主体自主决定,中央银行调控基准利率来间接影响市场利率从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5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给定的经济目标,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所采取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和。
6、流动性比率管理。为了限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扩张,中央银行通过规定它们的流动资产对存款的比率,来限制其长期放款和投资,以及实现维护银行业稳健经营的目标。
7、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是指中央银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直接或间接地调节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金融市场的融资条件,进而控制全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及信用总量,使企业和居民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达到国民经济新的均衡过程。货币政策一般通过利率、汇率、财富效应、信贷和货币主义五大渠道进行传导
9、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它们在金融市场上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约束、管制,使它们依法稳健运行的行为总称。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主管当局的监管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
10、金融危机:是指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利率、汇率、资产价格、企业偿债能力和金融机构倒闭数——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便意味着金融危机的发生。
单选题
1.货币的出现是与(B)联系的。
A. 分配 B. 交换 C. 消费 D. 生产
2.各国一般以(A)为依据,以存款及其信用工具转化为现金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为标准,对货币供给进行层次划分。
A. 安全性B. 稳定性C. 盈利性 D. 流动性
3.信用的基本特征是 (D)。
A. 赊销 B. 偿还和付息C. 提供借款 D. 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转移
4、1996年以后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属于(C)
a.基准利率 b.固定利率 c.市场利率 d.实际利率
5、马克思认为利息率取决于(A)
a.社会平均利润率 b.名义利率 c.官定利率 d.行业利率
6、在多种利率并存的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是(C )。
a.优惠利率 b.一般利率 c.基准利率 d.名义利率
7.中央银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则商业银行派生存款的创造能力(A )。
A. 增加贝B. 减少 C. 不变 D. 视情况而定
8. 中央银行投放基础货币的渠道是(D )
A. 表外业务 B.负债业务 C.中间业务 D.资产业务
9. 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可以增加或减少( C )。
A. 商业银行资本金 B. 商业银行借贷成本 C. 商业银行准备金 D. 流通中的商
10.金融监管的最基本出发点是(A)。
a.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b.维护银行利益 c.维护国家利益 d.维护企业利益
11.按机构的设立划分,由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是(C)。
a.单一监管 b.分业监管 c.多元监管 d.混业监管
12.我国的下列金融市场自律性监管机构中影响最大的是(B)。
a.中国银行业协会 b.中国证券业协会 c.中国保险业协会 d.中国投资协会
多选题
1.信用的主要形式有(ABDE)
A. 商业信用B. 国家信用C.民间信用 D. 消费信用E. 银行信用
2.下列(AD)属于货币的作用。
A.降低了产品交换成本 B、提高了衡量比较价值的成本
C、提高了产品交换成本
D.降低了衡量比较价值的成本 E、提高了价值储藏成本
3.下列经济行为中属于消费信用范畴的是( ACE )。
A、出口信贷 B、国际金融租赁
C、企业向消费者以延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
D、银行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E、银行向消费者提供的住房贷款
4.在利率体系中(BC)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市场的强制力量对利率形成的干预。
A.基准利率 B.官方利率 C.公定利率 D.国债利率 E.固定利率
5.根据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的比较,实际利率往往呈现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是( ACE)。
A.名义利率高于通货膨胀率时,实际利率为正利率
B.名义利率高于通货膨胀率时,实际利率为负利率
C.名义利率等于通货膨胀率时,实际利率为零
D.名义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时,实际利率为正利率
E.名义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时,实际利率为负利率
6.在经济周期中,处于不同阶段利率会有不同变化,一般来说经常出现的情况是(ABCD )。
A.处于危机阶段时,利率会升高 B.处于萧条阶段时,利率会降低
C.处于复苏阶段时,利率会慢慢提高 D.处于繁荣阶段时,利率会急剧提高
E.处于萧条阶段时,利率会上升
7.以上因素与利率变动的关系描述正确的是(BC)。
A.通货膨胀越严重,名义利率就越低 B.通货膨胀越严重,名义利率就越高
C.对利息征税,利率就越高 D.对利息征税,利率就越低
E.是否征税对利息没有影响
8.在下面各种因素中,能够对利息率水平产生决定或影响作用的有( BCDE)。
A.最高利率水平 B.平均利润率水平 C.物价水平
D.借贷资本的供求 E.国际利率水平
9.下列哪些属于基础货币的投放渠道( BCDE)。
A.央行购买办公用楼 B.央行购买外汇、黄金 C.央行购买政府债券 D.央行向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和再贴现 E.央行购买金融债券
10.治理通货膨胀可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主要手段包括(BCD )。
A.通过公开市场购买政府债券 B.提高再贴现率 C.通过公开市场出售政府债券 D.提高法定准备金率 E.降低再贴现率
11.货币政策的四要素是指(BCDE )。
A.传导机制 B.政策工具 C.中介指标 D.政策目标 E.操作指标
12.在货币政策诸目标之间,更多表现为矛盾与冲突的有( BCDE)
A.充分就业与经济增长 B.充分就业与物价稳定 C.稳定物价与经济增长 D.经济增长与国际收支平衡 E.物价稳定与国际收支平衡
13.按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可把金融监管体制分为(CD )。
A.单一监管制 B.多元监管制 C.集中监管制 D.分业监管制 E.混合监管制
14.世界各地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是(ABCD )。
A.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B.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
C.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利益 D.维护经济和金融发展
E.促进各国银行法或证券法等金融法规的趋同性
15.下列属于对市场运作过程监管的有(ACDE)。
A.资本充足性 B.资本质量 C.资产质量 D.盈利能力 E.流动性
判断题
1.牙买加体系规定黄金和美元不再作为国际储备货币。(错)
2.信用关系是现代经济中最普遍、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对)
3.商业信用的主要信用工具是商业票据。( 对)
4.当一国处于经济周期中的危机阶段时,利率会不断下跌,处于较低水平。(错)
5.凯恩斯的流动偏好论认为利率是由借贷资金的供求关系认定的。( 错)
6.利率由金融市场上货币资本的供求状况决定。( 错 )
7.一国的生产状况、市场状况以及对外经济状况决定利率。(错 )
8.利率管制严重制约了利率作为经济杠杆的作用,对经济毫无益处。( 错)
9.货币供给由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行为所决定。(错)
10.公开市场业务是通过增减商业银行借贷成本来调控基础货币的。(错)
11.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增加或减少基础货币。(对)
12.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一定程度上反映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发挥告示效应,调节作用有限。(错)
13.中国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中属外部监管的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错 )
14.金融业特殊的高风险,一是表现为其经营对象的特殊性——货币资金,一是其具有很高的负债比率。(对)
15.由于各国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的情况不同,也就使金融监管目标各不相同。(错 )
16.金融监管从对象上看,主要是对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监管,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则不属于其范围。(错 )
⑥ 求解答:金融法规的案例...
1)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到达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抵押物的所有权就转为抵押权人所有,这种抵押合同称为绝押合同。
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或其它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可不不交保证金吗,有无依据
一、债权受让主体资格问题
与原债权银行政策性帐面剥离不良债权的单一性转让对象(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对口向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同,不良资产的处置转让必须考虑到投资者的购买力及市场准入的需要问题:从国内市场上投资者主体上看,单纯的国有投资者多数自身都面临方方面面的问题,对市场准入的需求也并不突出;相反,随着国内市场民间资本的日益壮大,民间投资者(包括法人、自然人)的购买力大大增强,对一些国有领域的资产和经营具有较强的市场准入欲望;从国际市场上看,潜在的外商投资者更对不良资产的受让怀有浓厚的兴趣,其中不乏对国内市场准入和资本运作升值的动机。
1、机构投资者、自然人
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债权转让的对象和结果上看,债权或其他资产的受让主体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如投资公司、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自然人作为受让主体的案例较少。究竟那一类投资者可以作为债权受让的主体,是长期困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难题。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目前法律、相关金融法规(特别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未对债权转让业务中的受让人资格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这里涉及到对机构与自然人的政策及法律问题。在国内债权转让业务框架下,机构作为受让人主体似无异议,但是自然人能否成为受让人主体来购买金融不良债权,自然人作为受让人主体,有可能因此成为国有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因此介入金融领域。而且自然人追偿,将来可能后患无穷,因为不能确定自然人购买债权的用途,其中并不排除炒买炒卖甚至社会恶势力介入的可能。
2001年10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2001年第6号令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实际上回答了上述问题。根据该暂行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不良债权可以向外国、港澳台投资者转让。结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包含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鉴于我国已经加入WTO,根据WTO国民待遇基本原则,境内外投资者应当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据此可以认为,我国境内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均应当可以成为不良资产受让的主体。这样的结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处置、回收不良资产的目标也是相符合的。从另一方面上看,“机构”与“个人”的概念实际上在实践中变得越来越模糊,它们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1999年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便是例证;另外,个人通过控股权等控制企业的经营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造成了机构与个人混同的局面。因此,简单人为地区分“机构”和“个人”实际上不能解决上述一部分人的担心。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负着“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性任务,在债权转让交易中,如何根据不同的投资者性质设计相应的交易条款,以有效避免转让债权后出现的不良后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面对的课题(下文将论及)。
2、国有、民营
在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对象问题上,也存在受让人是否须为国有性质的争论。这种争论严格来说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其实质在于不良资产处置中一部分人所谓的“道德风险”逻辑: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性质的企业,即便定价较低,也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相反,转让给非国有经济主体,即便定价较高,如果受让人实际回收的资产高于转让时的定价,就可能被指为“贱卖国有资产”。实际上,由于被剥离的不良资产多数属于应当退出市场或被淘汰的领域,因此,在法律上基本不存在国有、非国有受让人的准入或限制问题,特别是单纯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取得的仅仅是债权,而非股权。至于转让定价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只要在转让债权时严格履行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所得出的定价应当认为就是合理的,至于受让人的是否为国有性质在所不论。
3、政府、民商事主体(东方南京办灌云打包案例、信达案例)
从2002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的情况上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单个或组合一次性卖断给地方政府的方式(也被称之为“政府买断”)成为不良债权境内转让的一个“亮点”。被各类媒体广泛关注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灌云不良债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以及随后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鄂州不良债权整体打包转让项目”均是政府买断模式的典型案例。政府买断式的债权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受让方不是普通的民商事主体,而是地方政府;转让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群体为国有企业;受让方购买债权的目的不是商业目的,而是地方政府为达到维护社会稳定、职工安置、保持国有债务企业的“牌子”等政策性目标,减少或降低因国有债务企业破产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而必须由政府支付的成本进行的政府购买行为。该方式与政府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提供担保具有类似的政策目的。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支持国企改革”的政策使命,从而在政府买断等类似资产处置方式中与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出现这种债权转让方式有其必然性。
与普通民商事主体作为债权受让人的方式不同,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操作方式值得研究。一般而言,政府作为民事主体仅仅限于参与履行其法定职责所必须的民事活动,政府买断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即使该行为被确定为有效,一旦政府方发生违约,鉴于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到其财产性质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主体的主要财产和运作资金均不受强制执行,即使有部分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执行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上述东方和信达的两个债权组合政府买断交易中,债权受让方由政府控制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担任。为避免政府买断的法律效力不确定性、政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限性,笔者建议:第一,政府买断方式下的债权转让协议(特别是政府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地方政府设立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第二,政府一次性付款买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可在特殊情况下(如没有类似的资产经营公司),直接由地方政府或经其授权的职能部门签署。
二、向外资出售/转让不良金融债权中特殊法律问题
随着不良资产处置时间的推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处置不良资产的巨大存量与国内市场短期内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利用外资进行各种方式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重组成为各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必然选择。截至目前,东方公司已经向美国投资者成功出售两个债权组合、信达公司也在蚌埠热点厂以及与德意志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成功地利用外资进行不良资产重组、华融公司也已经在100多亿不良资产组合国际招标项目中与摩根斯坦利、雷曼兄弟等外国投行进行了合作。本部分仅就债权境外出售(转让)中遇到的几个突出法律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1、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中的法律问题
本部分所称“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系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拥有的不良债权或不良债权组合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过程中,一方面,债务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转化为对外国投资者的债务(主债务转移);另一方面,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担保债务转化为对外国投资者的担保债务(担保债务转移),两者统称为“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
“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主要涉及我国外债管理制度,目前,关于外债管理的法律规范,包括:《担保法》、《外债统计监测暂行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外债管理法律规范对上述“对内债务转对外债务”将产生如下影响:
①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后,对外债务的生效要件问题
将原《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等进行统一规范的《合同法》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规则及生效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债权转让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即可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生效;在转让方通知债务人后,该等转让对债务人、担保人生效。但是,根据上述外债管理规范,对外债务的生效尚须履行相应的外债审批、登记手续。
关于“外债”的概念。《外债统计监测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第七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担保法,以保证、抵押、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外债应当表现为外币表示的债务,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多数出让给外国投资者的不良债权,均属于人民币贷款债权,转让后,外国投资者作为受让人和新的债权人,其拥有的债权也应当是人民币贷款债权。根据这种定义,人民币贷款债权对外转让并不造成内债转外债的结果;只有那些原本就属于外汇贷款的债权对外转让后,才符合内债转外债的要件。事实上,人民币贷款债权的对外转让并未增加国家的外债规模,不影响国家整体的外汇平衡。但是,实际项目操作中,“外债”与“对外债务”两个概念混同,给对外债权转让业务的运作带来了相当的不确定性。
关于外债的审批和登记。《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第22条规定,“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第40条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41条规定,“不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付义务或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按照本办法纳入外债监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经外汇局批准后,担保人方能提供对外担保;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其对外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提供对外抵押、质押的,无需得到外汇局的事前批准,只须事后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第一,境内企业单位对外负债所依附的契约必须履行外汇局的登记手续始能生效;第二,境内非盈利性机构(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能生效;第三,对外担保行为中,对外保证必须经外汇局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生效;对外抵押、质押担保须履行登记手续后生效。
根据上述外债的定义及外债的生效要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因转让债权行为产生的部分“内债转外债”事实上很难依法生效。如前所述,基于不良资产自身的特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人、担保人多数资不抵债,不愿意偿还债务,很多早已下落不明,处于歇业、被吊销甚至被注销的状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很难协调这些债务人、担保人向主管部门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在不良债权组合出售模式中,由于债务人、担保人众多、债权结构复杂,这种协调甚至成为不可能。如果国家不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代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受让的债权相当一部分(即属于外债、或有外债的部分)将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处于客观上无法生效的尴尬局面,从而不利于鼓励外资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重组。建议国家出台关于鼓励外资参与不良资产重组和处置办法的相关配套规定,明确人民币贷款债权对外转让无需外债登记与审批、外汇贷款债权转让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代为申请审批和登记,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加速处置和消化。
②外债管理办法对外国投资者处置受让债权的影响
根据现行外债管理法律规范,外国投资者处置已受让债权将产生如下障碍:
第一,债务重组。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债务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导致担保责任变更的,必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由担保人向外汇局报批;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合同主要条款指担保项下受益人、担保人、被担保人、债务期限、金额、币别、利率、适用法律等条款。这样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受让的不良债权处置活动十分不利。在不良债权处置活动中,债权人通过豁免部分债权金额、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对债务进行重组是最常见的方式,担保人完全可以利用上述规定的同意及批准程序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实际上,上述规定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抵触,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减轻担保人负担的债务重组无需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对于仅延长还款期限的债务重组,担保人仍应对原合同债权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二,债权转让。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受益人将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须事先经担保人同意并经外汇局批准,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结合该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主债权及担保债权单独或一并转让,均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经外汇局批准,如上所述,由不良资产的自身特性所决定,这样的要求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做到。
2、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合同准据法的适用不仅关系到程序上的管辖权问题,它将进一步影响到基础实体关系的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外国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法律适用问题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该环节的法律适用即合同准据法的适用应当说是可控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时,可以在协议争议管辖条款或法律适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协议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中国法院管辖。这样的法律适用条款可以解决债权转让的效力等问题,从而有力地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益。
第二,受让人与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该环节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如果外国投资者取得债权后,在中国境内对债务人、担保人进行债务追偿或重组活动,特别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依法通过中国法院、仲裁机构追偿债务的,无论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是否约定了争议适用的法律、解决方式、管辖地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争议债权债务关系的判定都将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外国法院对债务人、担保人提起诉讼,法律适用问题将根据该国法院所在地国际私法(冲突法)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冲突法规则指向的适用法律(准据法)为中国法律,则与前述情况相当;如该国冲突法规则指向的适用法律为中国以外的法律,则在有关债权债务的效力方面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有关政府担保效力的认定上,根据国内法律,除担保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均属无效担保,但外国法律则可能认定有效;在外债管理问题上,国内相关法律规范规定了详尽的生效要件,但外国法的适用将可能对此进行规避,从而引发一系列与国内法律相冲突的问题,进而影响到相关国内法律确定的秩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还涉及到金融债权档案出境、外国投资者炒作不良资产等诸多问题。金融不良债权境外出售,与转让的债权相关的权利凭证(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通知、银行传票、政府批文等)应当依法向外国投资者交付。但是,与该等金融债权相关的档案文件,特别是其中政策性贷款项目形成的各类批件、批文以及政府担保性文件的境外移转,将在实际上形成障碍。部分解决该问题的办法可以借鉴目前国内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的一些特定交易结构,在这些交易中,投资者受让债权后,并非亲力亲为债务追偿或债务重组,而是将受让的债权仍然委托转让方代为管理和处置,这样债权的法律文件根本无需移交,所有的交易和债权的管理处置均在国内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对外转让不良资产中慎重对待这些问题,在交易结构、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设计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中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课题。
三、组合债权/债权打包转让中涉及的债权转让通知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组合打包出售业务系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不良债权的某一共性,例如同属某一行业、某一地域,将多笔、多户债权组合打包,出售给境内外投资者的行为。该业务中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突出表现为债权转让通知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组合债权打包出售与单一债权出售相比,其特点表现为债权笔数、户数众多;债务人/担保人分散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须由债权转让方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由不良贷款的特性所决定,债务人、担保人中下落不明、改制、歇业、被吊销、注销的情况较多,事实上根本无法逐笔、逐户对债务人进行有效的通知,在组合打包转让债权的情形下,通知义务的履行变得更为困难。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原债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特别规定了原债权银行可以通过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公告的形式解决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次转让债权特别是组合打包出售债权,能否通过同样的方式进行,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原债权银行的上述权利,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上述司法解释的政策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便利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业务针对的是同样的不良债权;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给及保证人可否通过发布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债权催收问题作出了肯定的解释,因此,对于组合债权打包出售的债权转让通知亦应当允许通过同样的方式进行,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
四、债权转让的程序要求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合同法》从鼓励当事人交易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其签订的合同就应当确认为有效。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具有特殊性,表现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定位于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然而,债权的评估与定价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循,《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从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不良资产处置(包括债权转让)程序应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债权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上述规定也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的处置工作带来一些困难与不确定性,例如:地方政府买断债权或债权组合的交易中,事实上由于交易对象的唯一性、交易目的的特殊性,不可能采取公开竞价的模式进行。另外,何谓“公开”、“竞争”,公开的范围有多大,这些问题都亟待明确。
五、转让方对受让方的权利限制的情形及其有效性
为有效履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定职责,维护金融不良债权交易的良性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限制或禁止债权受让方行使一项或多项权利的条款,如“禁止转售条款”、“限制追索权条款”等。
1、禁止转售条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防止以炒作资产为唯一目的的短期交易及企业逃废债务”。一部分市场投资者购买不良债权的目的不在于对债务企业进行优化重组以及其他的依法追索行为,其目的在于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以获取价差,从而在短期内实现商业利润;而投资者的后手也可能进行类似短期炒作,债权始终处于转让与再转让的循环链条中。为避免引起这种不良债权的短期炒作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禁止受让方将债权再度转让。禁止转售条款实际上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限制债权受让方行使债权处分权的方式,这种条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能否对抗债权受让方的在后受让者?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当事人之间作出这种约定,禁止转售条款应当是有效的,受让方取得的是一个受到限制债权处分权,其再度转让债权成为合同及法律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再度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归于无效;债务人可据此向再度转让债权的后受让者主张协议无效的抗辩。
禁止转售条款分为“绝对禁止转售任何第三人”以及“禁止转售特定第三人”两种。例如,一些债权转让交易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希望外国投资者成为受让方,从而在与国内投资者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不得将受让债权再度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明确限定了再度转让债权的受让者群体,故称为“禁止转售特定第三人条款”。
在此应当加以说明的是,对于交易对象为国内投资者的债权转让,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债权转让交易目的与方式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事实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交易中也难以判断投资者购买不良债权的真实用途;即使在向外国投资者出售债权或债权组合时,对于何谓“炒作”/“短期交易”也难以作出判断。
2、限制追索权条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或经过重组后的一些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是债权人,又是股权权益的受托管理方或持有人;一些债权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担保,这些项目债权转让后将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或政府部门带来诸多问题。前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后,受让方将可能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或全部履行债务的情形下,根据公司法追究项目出资人或股东在出资不足、抽回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要求作为股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债权银行承担全部债务履行责任;后者,在不良债权境外出售的情形下,外国投资者可能在外国依据其本国的法律追究中国相应政府的担保责任,即便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政府担保是无效的。
上述这些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债权转让将可能产生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时可以设定“限制追索权条款”,即债权受让方在债务追索时,不得要求作为股权持有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不得要求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等。限制追索权条款实质上是限制了债权受让人形式债权请求权的范围,对于限制的部分请求权,债权受让人将无权行使。从合同对价的角度上看,限制受让人行使的部分权利已经在合同对价上予以扣除,从而并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情形。
⑧ 网络炒外汇违法吗,网络炒外汇违法吗资讯
谓炒外汇,一般是指外汇保证金交易和实盘交易。即投资者以银行或经纪商提供的服务进行外汇交易。
目前国内投资者投资外汇的渠道主要是两种,一种是通过国内银行开设的外汇实盘进行交易,另一种是通过国外交易商(在国内的代理机构)直接在国外开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业务。外汇保证金交易与外汇实盘交易的最大区别在于,外汇保证金交易采取保证金的形式,利用杠杆原理以小博大。而本文重点讨论的,就是居民通过个人登录或网络代理商平台登录国外的交易商平台,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或者构成相关违法行为?
国内居民炒外汇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不构成
此前有观点认为,在我国买卖外汇必须在指定的银行或相关机构进行,而炒外汇很明显是一种通过买卖外汇,倒卖外汇,进行投机的行为,而且是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倒卖,因此此种行为构成非法在规定场所外进行外汇交易,只要买卖数额超过20万美元或者盈利超过5万人民币,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比较著名的案例就是黄光裕被判内幕交易和非法经营等罪案,法院认定,黄光裕为了偿还在澳门的赌债,通过地下钱庄以人民币兑换港币支付给澳门的赌场,数额过亿,法院认为此种行为属于在指定场所外买卖外汇,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是首先,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我国司法机关之所以将黄光裕等人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就是认为此种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的行为侵害了我国现有的外汇管理制度,属于典型的变现非法场外交易外汇。
⑨ 金融法规抵押案例:很急!
案例一:你没有交代抵押是否登记,如果登记转让无效(银行可以主张抵押权)。没登记转让有效(银行只能主张债权请求权)。
案例二: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银行可以主张抵完维修费后剩余的价值和债权请求权。
⑩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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