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湖北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列支条件有哪些
为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确保农业保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精神,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费用的主要内容
工作费用是指承保公司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和个人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指县乡村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及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在农业保险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灾防损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1、展业费用。承保公司委托县乡村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及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收取农户保费、清单造册等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宣传费等。
2、赔案鉴定费用。种植业、森林保险发生事故后,县乡村农业、林业部门及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鉴定事故发生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并出具鉴定证明所产生的费用。
3、防疫激励费用。养殖业保险县市区保单年度赔付率(县市区保单年度已决赔款加未决赔款占保单年度养殖业保险总实收保费的比例)与县级畜牧部门动物防疫工作成效挂钩确定的激励费用。
Ⅱ 安徽省财政厅网站 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30%和70%工作经费发放给谁
发放工作的原则
基层工作经费是保险经办机构与受委托机构和经办人之间劳资关系的体现,各地农险办应准确理解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基层工作经费发放的指导意见,支持国元农业保险安庆中心支公司独自完成发放工作,对经费的结算依据、分配比例是否合规、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等问题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计算依据和分配比例
基层工作经费按当地当年完成的投保量计算经费总额,分午季和秋季。村级协保员工作经费按不低于70%的该村工作经费总额的比例测算并发放到村级协保员本人。
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工作经费为该乡镇工作经费总额减去应付村级协保员工作经费的差额部分,该经费应首先保证乡镇专职协保员的工作费用支出。乡镇农险办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推进农保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挤占、挪用该专项经费。
三、发放流程
1、造册制表
村协保员工作经费由各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根据各行政村完成的工作量按规定比例准确测算协保员应发金额和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工作经费,完成测算工作后按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工作经费以及各协保员名单、银行卡号、联系方式、发放金额等项目制作工作经费发放测算表并上报县农业保险分支机构。
2、审核确认
各县农保分支机构在收到各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上报的发放测算表后应及时送达县农险办审核确认后,再上报市公司申请发放。
3、发放方式
村级协保员工作经费一律由市公司打卡发放。凡打卡发放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工作经费由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开具收据,由国元农业保险安庆中心支公司转账支付,按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相关支出。
Ⅲ 农业保险五公开三到户是哪个文件规定
是《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
根据《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
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今后一段时期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服务农村社会经济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发展方式,提高管控水平,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
(一)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拓展重要粮油棉作物保险和大宗畜禽产品保险的覆盖面,努力提高小麦、水稻、玉米、棉花、油料作物保险以及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的承保率。
在中央和地方政策支持下,积极推进森林保险、育肥猪保险和橡胶保险试点工作。针对地方农业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开发保险产品,为地方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二)加强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在机构健全、内控完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积极拓展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一线。要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业绩考核机制,切实调动基层员工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开发能力。各保险公司应认真研究政府、企业和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遵循“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理赔便捷”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保险责任,开发适合“三农”的保险产品,满足“三农”的多元化需求,使保险服务覆盖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的全过程。
(四)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要坚持规范经营,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和理赔到户。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对防灾防损防疫工作的投入,为农民提供防灾防疫、风险管理、产品信息等增值型服务,帮助农民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农业保险与涉农信贷的合作。鼓励各保险公司与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建立广覆盖、多层次、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加强产品开发、销售渠道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合作,充分发挥银行利率和保险费率的杠杆机制,探索分散农业风险和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方式,完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
(六)积极开展涉农保险业务。鼓励各公司以农房保险、农村主要劳动力意外伤害保险等为重点,积极拓展保险服务“三农”的领域。探索开展农机保险、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为“三农”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
(七)建立行业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行业联席会议,做好行业内信息交流与沟通,共同协调、规范市场行为,及时研究农业保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3)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稳定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
1、财政对主要种植业品种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70%,其中,6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级财政补贴原则上不低于10%。
2、财政对能繁母猪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80%。
其中,3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的县(市)、区,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之外再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即市级以上财政补贴为40%。
3、财政对奶牛、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60%,其中,3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饲养者和高效设施农业参保者负担保费的40%。
4、对于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市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参照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给予补贴。农机具保险试点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市农机局、财政局的相关文件执行。
Ⅳ 海南省财政厅的机构设置
(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老干部工作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本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拟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出国政审工作;承担机关工青妇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人:王艳萍 (负责人:陈卫群)
拟定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监督指导全省财政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普法工作。 (负责人:程媛)
研究提出我省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和建议;承担税收减免和税收政策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有关税源调查、统计、分析;参与拟定年度税收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税制改革,协调处理税收争议;承办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负责人:吴一葵)
研究提出我省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拟定省本级预算编制政策,组织编制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审核汇总全省年度预算草案;管理省本级预算指标;办理预算追加、调整事项;承担中央与省、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工作;负责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具体工作;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核定工作;承担省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 (负责人:文斌)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拟定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划拨和结算;负责财政总结算工作,审核汇总部门决算工作;统一管理省本级财政资金账户;负责国库资金调度和上下级资金对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工作;统一管理省本级财政会计档案。 (负责人:刘芬)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负责人:李治浩)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 (负责人:吴晓波)
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负责人:陈芬)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农垦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 (负责人:郝传萍)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贯彻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 (负责人:吴光伟)
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商务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我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拟定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人:许思茂)
负责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国有海域使用金收入的政策规定;负责编制和汇总省本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负责省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全省非税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负责人:陈华)
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负责审核省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和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处理投诉;统计汇总政府采购信息;开展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研究工作。 (负责人:杨传喜)
拟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办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关审批事项。 (负责人:梁誉腾)
负责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业务;参与国外贷款的谈判与磋商业务,审核办理担保手续;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组织农业保险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国有资产和国债发行兑付监管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姚志伟)
负责全省会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承担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 (监督检查局负责人:桑进)
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监察特派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人:王雅林)
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负责人:麦正华)
承担财政监督职能,依法对市县和省直部门财政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全省财经秩序。 (负责人:唐卓贤)
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监督和统筹安排省本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和检查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负责人:吴文福)
主要任务: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承办机关授权管理的有关工作等。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厅机关后勤工作的组织规划与协调;制订有关服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厅机关各种会议的会务和来客接待工作。
(三)负责厅机关文件、资料的印刷工作。
(四)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职工宿舍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建设、分配、维修管理;负责房改和房改资金管理工作。
(五)负责机关车辆、配电、空调、电梯、电话等设施的购置、保管、使用和维修工作。
(六)负责厅机关和服务中心的财务、财产物资管理及核算工作。
(七)负责厅会议室、传达室、收发室、食堂、副食基地管理工作,并按厅机关要求提供服务。
(八)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宿舍区安全保卫、消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厅机关办公大楼、宿舍区环境卫生、绿化等工作。
(十)对厅属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实施管理和监督,并兴办和管理中心直属经济实体。
(十一)负责厅机关职工的福利、公费医疗、体检、公民义务献血等工作。
(十二)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负责人:方光荣)
主要任务:负责选派省直单位会计人员,并进行考核和管理;参与省直单位预算编制工作等。其职责如下:
(一)对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的会计人员(含会计员和出纳员)、帐务和帐户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二)负责派驻会计人员的选派、考核和管理。
(三)检查监督派驻单位的财务工作。
(四)负责省直单位人员工资实行统一集中发放和办理社会保障费有关业务。
(五)参与省直单位预算编制工作。
(六)负责向省财政厅报告派驻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及其他收支情况。
(七)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苏才丰)
主要任务: 负责全省财政系统信息化规划制订、网络建设和管理、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等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政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开发和数据处理、财政系统应用软件技术评审和应用推广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财政系统信息业务技术培训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拟定财政业务信息化流程和财政数据信息化标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负责财政系统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及相关网络的建设、管理和运维工作,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负责财政厅内部网站和门户网站建设和维护,为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三)负责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和运维,承担引进应用软件的技术评审和实施。
(四)负责财政系统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等软硬件的选型、审核和运维;负责厅机关计算机等信息化资产的配置和管理。
(五)负责财政资金电子运转的安全监管和财政业务电子数据处理。
(六)参与省级预算部门信息化项目预算的编审工作;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财政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的监管。
(八)承担财政系统干部及相关部门信息技术培训工作。
(九)承担海南省财政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十)指导市县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办理厅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负责人:罗长虹)
主要任务:接受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指导和委托,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具体实施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进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其职责如下:
(一)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审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 报废签署审查意见。
(二)承担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项目的评估咨询及后评价工作,为财政部门提供项目前期决策分析及项目建成后效益评价。
(三)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编制、评审及有关管理工作。
(四)开展以财政性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为政府提出投资政策建议。
(五)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研究提出财政专项投资项目的综合定额,参与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投资评审经费。
(七)办理厅领导和有关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孙业生)
主要任务:具体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等财政票据管理;负责全省核算单位建帐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财政票据、建帐管理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拟定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帐簿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二)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式样审定、印(监)制、发放、保管、核销和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式样确定、制作、保管和换版工作;监督承印企业做好财政票据的印制工作。
(三)监督省本级执收执罚单位执收执罚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存根审核、销毁工作。(五)负责全省会计帐簿的统一编号、印制和辖区内帐簿的发售工作。
(六)负责办理省本级各单位建帐登记和年检。
(七)指导、监督省本级各单位依法使用财政票据和依法建帐;受理有关违法举报事项。
(八)检查指导各市县财政票据、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九)办理厅领导和有关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彭运洪)
主要任务:负责对全省彩票市场进行监管,稽查,打击私彩活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全省彩票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和打击私人彩票营销活动。
(二)对全省彩票的发行销售进行监管;审核有关彩票的各类宣传稿件;对承销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
(三)督促有关单位将全省彩票发行所得的社会福利基金、体育基金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专户。
(四)根据国家政策许可,或经省政府批准,发行、代销其他类型的彩票,为发展我省各项事业筹集资金。
(五)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王录光)
主要任务: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代理师行业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负责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等。其职责如下:
(一)审核报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并监督、管理其业务工作。
(二)审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并监督、管理其业务工作。
(三)审批和管理协会会员。
(四)组织实施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
(五)组织实施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工作。
(六)组织实施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准则、规则、执业道德守则,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拟订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办法、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任职资格及其执业机构的年度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设立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九)受省财政厅委托,办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十)组织和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之间、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交流,协调行业内部关系与行业外部关系;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合法权益。
(十一)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财政厅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二)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Ⅳ 请问谁有《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金[2010]30号),参考一下!谢谢!
没有,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