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产业园区为什么一定要走 “产业+基金”这条路
过往的产业园区运营,是“基地+基金”的概念,就是在提供办公场地、设施等基础物理空间外,还要为入驻企业提供成长中的各个阶段所需要的投融资服务;但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转型、优化升级,不管是企业还是市场都对产业园区的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化成了“产业+基金”的模式,要求产业园区不仅要形成一个产业集群的效应,还要在这个集群的共性认知上,形成一个着实有效的资本投融资机制。招商引资内参选取此文供参考。
在中国住宅地产、商业地产触碰到“天花板”,呈现下滑的发展态势下;国家及时喊出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口号,使得一直默默无闻、低头耕耘的产业园区一下子就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撬动内需、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有力杠杆。一时间,住宅地产开发商、互联网巨头、基金大鳄等纷纷冲入了这股大浪潮中,或开发、或投资、或服务运营,一度使一些在产业园区领域低调了十余年的老牌企业都成为行业顶礼膜拜、争相研究模仿的时代样本。
可是时代不同了,榜样的力量也在经受考验。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不断转型升级,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对园区的要求,不再只是停留在“基地+基金”层面,不再仅仅满足于办公设施物理空间的提供,人力培训、法律咨询、商标申报等基础服务的提供,及成长中各个阶段所需要的租金入股、股权投资、PE退出等投融资支持;还要求园区要形成产业集群的效应,要求园区依靠龙头企业的联动效应,使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像紧紧咬合的齿轮一样,滚动循环,形成一个闭环的生态链,使得入园企业能够生长在一片可持续发展的滋养沃土上。所以,以往那些仅仅是依靠一级土地开发、二级园区物业租售等商业模式赚取经济利润的产业园区商们,发展空间将越来越窄。
产业园区的开发运营离不开“重资产”,没有物理空间的承载,园区后期的运营服务变成了空话。但是一旦“重资产”,就势必绕不开“资金”来源的话题。比起住宅地产、互联网巨头的丰厚的资本身家,产业园区商们显得捉襟见肘,毕竟靠办公场地、厂房的租售及微薄的运营服务收入,是很难让产业园区商像住宅地产开发商们轻轻松松豪掷几个亿买地、建设,然后长期持有物业,慢慢坐等物业增值、租金上涨带来的“溢价值”。
产业园区商原有的“重资产”模式存在着资金周转的压力,需要通过快速售卖物业所获得收入来进行下一个项目的投资运营或者异地扩张。其中两种模式最为常见,一种是快速建厂房、通过强大的招商团队快速销售,快速实现品牌扩张,毕竟没有足够的市场占有率,也就没有了行业地位,进而丧失了行业话语权;另外一种就是靠住宅配套建设开发所获得的资金不断供血产业园区的运营。也许就是因为“重资产”资金的桎梏,使得很多产业园区商的模式被诟病,始终摆脱不了“地产开发”牟利的嫌疑。
但随着产业园区领域的竞争日益加剧,就“前端”的园区建设速度、规模来看是拼不过财大气粗的住宅地产开发企业,所以产业园区商只能在“后端”的运营服务上不断地深化创新,衍生价值。毕竟比起住宅开发企业这些门外汉们,产业园区商还是具有对“产业”属性的深刻认知和把控力。
尤其是我们刚刚提到的,“产业+基金”是目前产业园区运营的主要方向和趋势。产业是核心,是基础,优秀的产业区在产业层面要符合市场或产业需求,有必要进行合理的产业规划。这些产业园区们通过十余年的深耕细作,已经对熟悉的产业领域的成长机理、发展特性、分化组织等方面积累了足够的经验,所以能够快速对区域市场做出反应,哪些区域适合哪些产业,或者哪些产业中的哪些环节存在增值潜力,规避了后期“孵化”过程中产生的投融资风险,使得一个产业园区项目呈现良性发展的状态。而且通过后期产业孵化运营、产业投融资带来的丰厚经济利益,也成为产业园区商品牌扩张的破题之路。
讲到这里,很多人也许会问,产业园区“孵化企业”跟“孵化产业”到底本质区别在哪儿?因为在我们的固有思维里,孵化产业链的终端不还是在孵化企业吗,为什么非要说是孵化产业,戴那么大顶帽子?举个例子,过去产业园区在孵化器的功能上,着重点是如何将一个入园的小企业通过各种服务媒介一路扶摇直上到上市企业这个终 极目标,然后从中分享企业成长过程中的资本增值。而“孵化产业”是指,比如说我们看重一个入园的文创类企业的原创“IP”,通过这个IP衍生出一系列内容,比如以“IP”为源头的电影、话剧、培训、游戏等各种衍生品,这些衍生品个个都是增值点,随之衍生品市场力越强就越具产业共性,进而就使得园区的产业集聚效应凸显。
说完了产业,我们再来说说基金,为了进一步突出“孵化器”的功能,很多产业园区商默默转化成了“投资商”的角色,从最前期对入园企业的租金入股、股权投资到PE退出等阶段性的投资行为,演变成了今天贴近市场前瞻性需求和科技研发技术的前沿,准确把脉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的着力处,培育出特色优势性产业,进而通过分享产业中各个环节的红利来获得资本增值,也就是从产业园单个企业的“金融扶持”到产业园整个产业“金融孵化”的升级转型,使得金融不再是工具,而是推动整个产业园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
这种形式的园区操作含金量很高,既要求产业园区商对所集聚的产业所产生的可持续经济效应有足够的把握和理论依据,通俗的来讲,就是专业度;又要求对投融资机制及架构的设计具有严谨的思路和科学论证,使得金融手段的操作能够贯穿园区规划开发建设运营至资产证券化的全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实现园区开发的资金闭环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也就是说,产业园区商要改变发展思路,要从“重资产”向“轻资产”的商业模式转型,要一手抓产业、一手抓金融,进而分享产业发展与物业回报所带来的长期资本增值。
『贰』 哪里有《海南省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是这个吧: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09-30 08:49 来源: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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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南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海南省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办)、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专项资金。
省文化办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项目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组织申报年度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建议,督促年度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批准,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全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完成转企改制的文化企业发展予以重点扶持。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文化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海南省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文化重点工程及项目,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省政府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在海南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从事文化体育产业的大型骨干文化企业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予以支持。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须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励。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获得省部委以上表彰的省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给予适当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六)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所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海南省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对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要建立规范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库是对预算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分为省文化办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具体要求按《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实时、滚动管理,对需要纳入项目库的当年和以后年度项目,可随时申报,纳入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都需要纳入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省文化办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并附上《项目逻辑模型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绩效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金额及预算安排、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不同的申请人还应按项目资金的用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3、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4、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5、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6、省文化办、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省直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级文化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办、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三)市县申报单位,由各市县文化办组织申报,并商市县财政局审核后,以市县财政局文号上报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评审、审核和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的评审
(一)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标准。
(二)省文化办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指南、编制时间和要求,于每年8月31日前受理申请人的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四)组织召开文化办主任会议,审议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于9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和具体项目。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应不低于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80%,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剩余的部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另行分配。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的审核
(一)对省文化办提交的项目资金分配初步预算和建议,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收支的整体情况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和评审。
(二)项目预算审核过程中,省财政厅、省文化办要加强协调沟通,使专项资金的项目初步预算的调整,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规定和时间要求。
(三)经过核定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入省委宣传部年度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的执行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及时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预算、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二)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分配。
(三)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属于贷款贴息、保险费用、项目补助的,计入经营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属于补充国家资本金的,计入实有资本,归代表国家(省、市县)的出资人享有;属于绩效奖励的,计入当期直接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文化办、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二)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发
『叁』 苏州工业园区公基金
能转不能取
『肆』 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在哪可以查到
建议去当地的有关部门询问,这种区域实行的政策,估计网上可能没有!
『伍』 工业园区的公共维修基金按什么规定缴纳和管理
1、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2、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令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6、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应遵循五个原则,即“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