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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金管理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3-28 00:49:18

Ⅰ 哪位朋友给我一个成立农业方面的协会的章程和财务管理办法

xxxx协会
关于经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根据xxxx章程,市民政局[2001]年9号文件《关于重庆市社团收入和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协会经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办法。
(一)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 会费收取标准
会员全年会费50元、会员单位全年会费100元、理事会单位全年会费200元、常委理事单位350元、副会长单位全年会费400元、会长单位全年会费450元。
(三) 会费交纳时间:
每年1-3月收取会员、会员单位当年的会费,新入会的会员、会员单位,在收到入会通知书之日起,一月内交纳当年会费。
(四) 会费交纳的方式:
交纳会费的方式有二种:一是会员、会员单位通过银行划转,款到协会帐户后即寄回正式收据:二是会员、会员单位直接由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五) 拖欠会费的处理办法:
每年1月初,由协会负责发出会费收取通知书、会员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积极主动向协会交纳会费,超过6个月不交或拒交会费的会员、会员单位,依据协会章程,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员、会员单位资格。
二.财务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财务会计帐簿,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不准购置股票、各种国债卷,不准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
2、按照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3、对经费开支及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经理事会对经费预算每年审批一次。在执行中加以调整和补充的预算项目,应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在理事会会议上进行说明。要以勤俭办会的精神,从严掌握经费开支。
4、按照有关规定,拟定经费开支标准,要严格审查审批制度,预算内法定代表人审批500元以下的各项开支,副会长审批200元以下的各项开支,凡一次性开支在5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提交会长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报销。
5、对本会财产和借用财产由办公室建立财产帐,负责财产的实物管理。
6、专人负责收取会员和会员单位当年的会费。

xxxx协会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Ⅱ 关于“农村经济联合合作社”组织的章程

以下是哈市的,以供参考之用,每个市的合作社,不一定所以章程不同,但大同小异的.

哈尔滨市农村经济联合合作社组织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哈尔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简称“农合会”(英文名称“HARBIN R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ED ASSOCIATION”,简称“HRBPRCEO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有关涉农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以联合和合作为纽带,积极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组织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的联系,为繁荣我市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指导和哈尔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2号,邮编:1500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参与研究制订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在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参与和推动我市有关农村经济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依法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会员的权益;
(三)指导会员单位的组织建设和运营机制的改善,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确保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四)对全市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发展、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制定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提供参考;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对农民和农民经纪人的教育和培训,为全市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科技和信息咨询服务;
(七)组织区、县(市)农合会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商家开展联合与合作,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
(八)总结和宣传农合会成员的典型经验,交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成果;
(九)开展合作经济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我市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运销大户,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市内支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均可入会;
(四)会员入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正式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建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理事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奖惩、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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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经济联合合作社”和村委会的关系

由村委会牵头,联合当地或周边农民,共同合作组建或投资,产业,工厂.项目等.

所得报酬由联系的农民分得!

基本是这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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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想知道“农村经济联合合作社”到底是干什么的跟银行和信用社有什么区别,谢谢!

农村经济联合合作社:主要由政府扶持或由农村组织发起的.主要是用来解决当地,老百姓,当然农民的经济,项目,发展为主.更多带有经济色彩.
一句话,就是为了发展农民经济.

而银行,信用社.他们更多的成份是跟钱有关系的.如农民存款.代款.汇款等.

与经济联合作社,是两个不同的个体.不要混在一起.
经济联合合作社,更多是在经济上,也不是在钱上.一切为了发展经济.

Ⅲ 中国乡村经济发展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乡村经济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建立的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宗旨:旨在以科技为中心,以提高人的能力为目的,以科技开发项目为重点,运用参与式方式,通过组织的、技术的、资金的、项目的综合措施的持续支持,帮助和促进贫困社区的人们互助团结,最终实现社区及自我发展、共同致富的双重目标。
第四条 任务:
1、 传组织贫困户积极参与扶贫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事业,自力更生脱贫致富。
2、 承担国内外在贫困乡村的发展项目,提供项目实施和各种服务。
3、 向协会成员及其他农户(特别是贫困户)提供资金、技术和市场信息及其它各方面的综合服务。
4、 积极开展同国际民间组织联系,利用各种渠道争取国际组织更多地对我县贫困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5、 牵线搭桥,为贫困户及乡村经济开发和社会事业建设引进各种国际资助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以推动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6、 接受国际民间组织提供的经济技术援助,指导用好援助资金,组织协会项目实施,并按照援助组织的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7、 接受政府委托交办的任务,向政府反映乡村经济开发政策、规划、法规等方面建议和意见。
8、 组织信息沟通、经验交流、人员培训等活动。
9、 与国际扶贫机构、民间组织紧密配合,借助国际扶贫经验,积极探索适合中国贫困乡村经济发展的扶贫新路,为缓解贫困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做出贡献。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协会章程,参与项目活动,且本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凡乡村成立的从事社会经济发展的协会,通过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协会成员必须承担会员应尽的义务,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经济和社会活动,团结互助,遵章守法,勤奋开拓。
第七条 协会成员必须努力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开展家庭经营活动,不断改善贫困状况,不断提高自身发展能力。
第八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1、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2、 在协会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金、技术报务;
4、 对本协会各项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2、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协会的领导机关是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或理事。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关,每三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任务是:
1、 选举理事会组成人员;
2、 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
3、 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发展规划。
第十条 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对人事、财务等重大问题的决定。
第十一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和综合协调,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二条 秘书处设农户循环资金部、技术推广部、项目规划部、综合部四个职能部,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各部需聘用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出,理事会批准配备。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工作职责由秘书处拟定,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1、 引进的国际上对贫困地区乡村经济开发和社会事业建设的资助;
2、 受援单位缴纳的项目管理费;
3、 国际民间组织的捐赠;
4、 政府及其他机构提供的资金或资助;
5、 各项创收性服务活动收入;
6、 收取协会会员的会费。
第十五条 日常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 协会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援助项目的引进、执行、管理以及日常办公经费和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
2、 协会综合处管理本会财务,单立帐户,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终止,须事先召开协会理事会,经理事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报请主管部门和核准登记机关批准,其善后工作由协会综合处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Ⅳ 协会章程怎么写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治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答应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七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
4、提出退会
第八条: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非凡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非凡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
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
2、会员会费。
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5、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治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Ⅳ 谁告诉我农村村务理事会章程的制作

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章程(样式)
[日期:2007-07-19]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理事会章程(样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自始至终体现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其主体作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目标,有效推动新农村建设“五新一好”进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理事会按照“两委组织领导、自然村为单元、坚持因事而立、村民选举产生、自愿义务担任、遵守法律法规、民主管理事务”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5人。
第三章 选举办法
第四条 理事会由农村老党员、村民代表、离退休干部、德高望重的宗族前辈、社会能人等人员组成,以“五老”和青年能人为主体。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高;
(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有一定的文化素养;
(3)公道正派,乐于奉献,热心公益事业;
(4)在群众中有威信、有群众工作经验。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由本村(自然村)有选举资格的村民通过选举产生。
第七条 选举
1、选举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主持下进行。
2、选举程序:
(1)提名候选人。由本村(自然村)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党员、“五老”人员、社会能人出席的会议提名产生。提名候选人差额2—3名,提名候选人名单在全村(自然村)榜示。
(2)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将提名候选人交本村(自然村)户长会投票初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差额1名,正式候选人名单在全村(自然村)榜示。
(3)选举产生正式理事。候选人交全村(自然村)村民无记名投票,按“双过半”原则选举产生正式理事,通过理事成员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在全村(自然村)榜示。
(4)理事在任期内改选,可按本程序进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组织搞好新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1、组织搞好本村(自然村)“三清六改”工作。
2、建立健全本村(自然村)农户住宅情况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3、搞好本村(自然村)村庄建设长远规划。
4、搞好新村规划点土地、老宅基地的有序流转和拆旧建新,组织清理和杜绝一户多宅现象。
5、组织实施新村规划点建设,包括配套的路面硬化、环境美化、畜禽圈养区规划建设,公厕、垃圾池建设等。
第九条 创建社区服务中心。
1、每个村(自然村)建好1个功能齐全的社区服务中心,逐步完善社区服务中心商店、医疗所、幼儿园等活动场所建设;
2、建立健全各项活动制度,把社区建成群众活动、娱乐、聚会的中心。
第十条 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
1、建立本村(自然村)农户轮值制度,搞好社区内的日常卫生管理;
2、筹措资金定期清扫公厕和垃圾池、道路等公共场所;
3、制定并宣传本村(自然村)卫生文明公约。
第十一条 组织农户开展创评活动。
1、组织开展本村(自然村)“文明信用农户”、“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新风“四进农家”等创评活动;
2、组建“禁赌协会”、“纠纷调处协会”、“红白理事会”等,并制订专门章程,发挥积极作用;
3、制定本村(自然村)村规民约,检查并督促村民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开展农民知识化工程培训工作。
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配合各级政府落实农业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培育、组建、规划新经济组织。
根据本村(自然村)的实际情况,立足培育新产业、壮大支柱产业组建和规划新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监督、评议村班子
1、参与村委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2、配合村民代表监督执行村务公开制度;
3、参与配合民主评议村干部活动。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资金筹集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理事会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本村(自然村)新村规划、“空心村”改造等新农村建设事务由理事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财务收支向全村(自然村)村民公开。理事会的日常财务管理由理事长一支笔审批,设会计和出纳。
第十六条 理事会可以开展村(自然村)内外的募捐活动等方式筹备资金,用于完善和建设公共设施,创办经济实体或引进龙头企业培育、带动新产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管理
为确保章程的实施,成立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组长,具体负责检查、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帐目实行定期公开,并接受监督检查小组、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Ⅵ 协会章程的具体作用 谢谢

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作用。

1.保证组织的思想统一
这是章程最主要的作用之一。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它的成员必须就这些内容达成共识,才能保证这个组织的思想统一性。

2.建立组织的管理机制
章程要明确组织内部的管理机制,要对领导岗位的设置、领导者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下设部门和分支机构等一一进行确定,以保证组织内部的管理功能正常运行。

3.保障成员权利
参加任何一个组织、团体,都要承担这个组织交给的工作和义务,但同时也都享有这个组织所规定的权力。章程必须明确其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并对其成员的权力起到保障作用。

4.规定组织纪律
章程还要对成员的行为提出种种规范,凡违背章程中规定的组织纪律,都应受到处理或制裁 。

Ⅶ 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简称中国农技协),英文译名为China Rural Special Techniqu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RS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基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及全国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科普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科普事业,推进农村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组织和动员各地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及科研教育机构、科技企业、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民主办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广泛开展农村科普活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基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为会员和农民依靠科技致富做好服务,为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在农村管理和稳定中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2号丰宝恒大厦4047室。邮政编码 100029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普及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村实用技术,引导会员和农民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二)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能致富的新型农民,营造讲文明、讲诚信、讲道德的良好氛围。
(三)推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农技协以及会员之间的科技合作,组织专家对农技协的技术指导,增进会员、农技协之间的交流合作。
(四)开展社会化服务,举办各类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展览和营销活动。
(五)指导基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建设。开展工作交流、理论研讨、表彰奖励工作,推动各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民主管理、规范行为提高自律性。
(六)发展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有关团体的友好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书籍和资料,建设相关网站,组织制作音像作品,加强科技成果的宣传和科技信息的交流。
(八)兴办符合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九)开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工作。
(十)承担政府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批准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地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专业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可被接纳为本会会员;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科普工作的科研、教育、生产、经营及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也可被接纳为本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与本会开展业务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从事与农技协工作相关的有社会影响的代表人物;从事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科学普及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农业企业家;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村产业化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在下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授予名誉理事长和荣誉理事等荣誉称号;
(四)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筹集协会活动经费;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办理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派或授权的事宜;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中国科协拨款;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并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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