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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8 23:01:26

㈠ 湖南农业保险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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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长沙的,在井湾子~
一、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1.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加快发展企业年金业务,积极发展企业托管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鼓励保险机构发展与养老服务产业配套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丰富并完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适时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积极争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医疗健康管理机构合作,开发配套健康保险产品。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补充工伤保险,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强化职工工伤保障。
2.推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对接。推动建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医疗信息共享和对接平台。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持各级医保机构与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加强基本医疗费用的管理和审核,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二、发挥“三农”保险在支农惠农中的重要作用
3.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体制机制。完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准入、退出机制,优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加强基层服务网点体系建设。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完善农业保险查勘理赔技术标准,推动无人航拍、卫星遥感、远程查勘定损等科技应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形成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4.拓宽“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继续发展水稻险、油菜险、生猪险等险种。丰富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开发多档次保障水平、可组合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开展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涉农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涉农综合性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发展农业基础设施保险,规范发展农机保险,扩大农房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三、发挥保险机制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5.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动地方立法,探索和完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火灾公众等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品种,完善条款费率,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参保范围,提高湘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特别是涉重金属等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参保率。积极稳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重点行业和领域企业参保率。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和推广公共娱乐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保障范围,提高三级公立医院、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加快发展校方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供电责任保险和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探索开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物业责任保险、住宅等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等新兴业务。
6.健全特殊人群保险保障。提高低收入群体、社会弱势群体和志愿者群体的保险覆盖面,推广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意外伤害保险和志愿者公益保险,加快发展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失独老人的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筹集财政资金、慈善捐款开办“一元民生保险”等惠民保险,持续开展湖南志愿者公益保险赠送活动。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发展见义勇为者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积极开发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一揽子保险,探索运用保险机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养老账户。大力发展农民健康养老保险、小额人身保险,推动建立小额保险与扶贫机制相结合的保险保障模式。
四、发挥保险资金在服务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7.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机制。加大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宣传培训。进一步做好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建设工作,加强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机构的沟通,积极推动省内融资机构与国内外保险公司交流合作,形成保险资金与我省引资项目对接的常态机制。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形式,支持省内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投资我省养老服务产业,建设养老社区、健康护理机构。支持设立区域性保险资金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和落实引进保险资金投资的支持政策。
五、通过培育多层次市场体系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8.完善保险市场体系。鼓励各类资本参股或设立总部在湖南的财产保险法人机构。大力支持国内外保险机构来湘设立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后援中心以及中小企业保险、互联网保险、保险资产管理等专营机构。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积极培育区域内规范化、专业化、专属性的保险中介机构。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推动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
9.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发展。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综合实力。鼓励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集团化和跨区域发展。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鼓励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开发各类补充医疗和养老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地方养老和健康保障综合服务平台。
六、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防范化解保险市场风险
10.严格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完善保险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机制。加强保险业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法制化、信息化水平,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继续完善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全面建立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加强保险监管与公安、司法、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11.严密防范保险市场风险。提升全行业风险防范意识。继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改进风险防范技术手段,强化风险预警与动态监控,强化责任追究与惩戒,不断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建立联合应急机制,持续关注阶段性重点风险,严密防范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风险跨行业、跨区域传递。
七、通过完善支持政策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1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者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落实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制度,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国家级贫困县县级保费补贴。提高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效率。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支持作用,研究建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对地震、泥石流、洪水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鼓励和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积极开设保险学等相关专业和课程,支持保险类专业院校发展,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常规学习培训内容。

㈡ 今年农业保险出台什么新政策

(一)试点品种。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10年试点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能繁母猪、奶牛。同时,鼓励各地根据我市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养品种开展保险试点。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试点地区自行提高保险金额水平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自行负担。

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一律按省定标准执行。新增自主试点品种也需逐级上报批准后执行。

(四)保险模式。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试点地区。在全市所有县、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六)经办机构。人保财险巢湖市分公司、国元农险巢湖中心支公司为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七)保险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457号),对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及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种植业保险经营费用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建立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及时足额上划巨灾调剂资金;积极运用再保险等手段,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险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八)保险赔付责任。发生灾害赔付时,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保险金额,及时足额赔付。发生超赔时,以市为单位核算,由市与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赔付责任。如市发生整体绝收,专题报省政府研究。

㈢ 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供给研究

2017农村老人补贴政策
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财社〔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老龄办: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非常严峻,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已超过2亿,其中失能老年人口数达到3700多万。虽然近几年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还缺乏制度性保障。为此,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明确提出,“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同时要求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现就贯彻落实35号文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全国性系统工程,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35号文件,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
(二)目标任务。
总的要求是,通过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达到五个目标: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将35号文件提出的“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要求细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有效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二是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效应,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三是有效缓解部分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帮助他们提高支付能力。四是更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理念。通过中央层面出台统一制度和要求,指导地方规范、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有效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倡导公共财政公平与效率的理念,正确引导舆论。五是推动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力争“十二五”末,全国范围内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内涵丰富、衔接紧密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服务类型日益丰富,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政策。同时,根据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分类指导,制定具体可行、有针对性的补贴方案,注重提高补贴政策的实效。
(二)统一要求,分散决策。各地要按照35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出台有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保障措施等。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财力状况自主决定。
(三)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各地在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时,要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既要考虑这部分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又要做好新出台的补贴政策与其他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补贴政策要公平、公开、透明。主动按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补贴内容
(一)补贴范围。
补贴人员范围为经济因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清晰界定人员范围,明确补贴发放对象。其中: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经济困难的失能等老年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
(二)补贴内容。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上述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解决。
(三)补贴标准。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自主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统一的省级补贴标准;没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补贴方式。
原则上按月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现金、代金券。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地自定。但无论选择何种发放方式,都应做到及时、透明、便捷。
(五)经费保障。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应准确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会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抓好各项落实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补贴政策的及时出台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要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建立和完善养
老服务评估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抓实。
(二)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补助项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申请条件和审查公示、发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已经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补助政策,强化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带动作用。各地要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转变政府服务供给方式。要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社区卫生、机构养老以及网络信息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同时,加强对养老和护理人员的培养(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形成与老龄化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化养老护理队伍。
(五)推进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地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3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认真制定评估方案,合理设计评估流程,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开展服务评估。在服务评估中,要注重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通过建立服务评估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养老服务方便可及、价格合理,更好地满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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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2019年北京市顺义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发展进步的情况和经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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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当今世界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唯一的人均粮食年产量超过1吨的国家,是最大的粮食出口国。除其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外,“以农立国”的传统和完备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是促进美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美国农业的特点
(一)世界领先水平的农业现代化和农业生产率
随着工业的发展,农业在美国经济中的比重逐渐下降,但政府对农业采取了支持和保护的政策,使美国农业在世界上依然具有最强大的竞争力。生产量名列世界前列的主要产品有大豆、谷物、家禽、猪牛肉、奶类等。2007年美国农产品出口总额达770亿美元,出口收入占所有农产品现金收入的四分之一。
(二)以高度商业化的家庭农场为基础
年制定的“宅地法”,奠定了美国家庭农场的基础。目前全国有204万个农场,其平均规模为193.4公顷193.4公顷;农业劳动力有200多万人,占全国劳动力总数的2%左右。小型农场的数量超过90%,占整个农业资产的70%。目前“公司农场”的数量在不断上升,大约有7万多个,虽然数量不大,但其面积和销售额在美国农场中所占的比例却较大。
(三)农业生产高度区域化和一体化
1914年,美国农业就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种植专业化。农业产销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一体化。美国的农业体系被称作“农工综合企业”,就业人数占全国劳动力的17%,大大高于农业本身所能吸收的劳动力。
美国农业协会是一个农民自发组织,成立于1919年,至今已有近100年的历史。现有600万名会员,主要是农民(全国有80%的个体农民参加协会)和与农业有关或对农业感兴趣的小型生产商或个人。农协的主要职责是:通过遍及全国各州的协会收集会员意见、建议,每年1月份召开年会,制定相应的、代表多数农户意愿的政策,如农业税收、环境保护、政府投入等,代表农户到国会游说,力争使农户的建议变为联邦政府的政策支持。协会是非政府组成部门,无政府经费资助,日常开销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维持。
二、美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农业保护制度作为一个政策体系,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初的美国。目前美国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入支持制度
直接补贴。是根据历史上的单产和种植面积对生产者提供的收入支持,覆盖的农产品包括小麦、饲料粮食、大米、陆地棉、油籽和花生,享受直接补贴的农民有权自主决定种植何种作物,补贴与农民的种植计划无关,每个农场每年最多可获取4万美元的直接补贴。
反周期补贴。是指有效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对生产者提供的收入支持。覆盖的农产品与直接补贴相同。目标价格由国家法规确定,有效价格是指生产者所得到的直接补贴加上市场价格或者交易贷款计划所获得的较高一项收入之和。每个农场每年最多可获取6.5万美元的反周期补贴。
国家奶制品市场损失补贴。用于给奶制品生产者提供的收入安全网。如果某个等级奶的月度价格低于确定价格,可按月获得直接补贴。每个牛奶场每年最多可有240万磅奶(相当于135头奶牛的产奶量)享受这种补贴。
特别灾难援助。用于发生恶劣天气、延期灾害或不利经济形势之时,向生产者提供部分经济补偿。该计划启动年份占过去20年中的10年。
交易援助贷款和贷款缺额补贴。覆盖范围较广。允许生产者在市场价格低于贷款本息之时,以市场价格偿还,从而为生产者带来一种被称为“交易贷款收益”的好处。如果不想加入交易援助贷款计划,生产者可获取另一种直接补贴即贷款缺额补贴。
作物与收入保险。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生产者能以较低的费率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当生产者的单产或者收入低于平均水平之时,为其提供损失补贴。
(二)价格支持制度
美国目前实施的价格支持制度仅适用于糖、烟草、奶及奶制品等少数农产品,主要包括以下4种:
农产品贷款计划。生产者以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政府的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一笔维持农业正常生产的贷款。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农场主可按市价出售农产品,用现款还本付息,如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农场主可把农产品交给农产品信贷公司。
政府采购。用于严格控制市场上的牛奶供应量,确保用于生产黄油、干酪、或者脱脂奶粉的原奶价格与所确定瓶装奶政府支持价格相一致,以支撑奶制品的市场价格。
关税和税率配额。通过限制低价产品进口为农产品提供价格支持。美国农产品进口关税率平均仅为12%,在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中是最低的。但美国对奶制品、甜味剂和烟草的进口关税则较高。税率配额则主要适用于花生、烟草、牛肉、奶制品、糖、棉花及其他部分商品。
出口补贴。指美国政府为鼓励农产品出口,制订的一系列旨在扩大出口的制度措施,如通过给农产品进行价格补贴,降低美国出口农产品的价格,扩大出口需求计划。为出口商提供信贷担保,以扩大美国农产品的出口规模。
(三)信贷支持制度
美国的农业信贷体系分为国家信贷系统和商业信贷系统。国家信贷系统隶属于联邦政府,包括国家农业信贷总局和农业信贷机构两个体系,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投融资功能,主要为农场主提供长期、中期和短期贷款和生产贷款。美国农业部的农产品信贷公司主要提供农场主以滞销农产品为抵押的短期贷款,进行农产品价格支持,以稳定农业生产者收入,利用这种金融手段对农产品销售和生产实行政府干预和调节,为农场主提供筹措和运用资金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和手段。
(四)其他支持制度
如“交易订单”和“环境计划”。前者适用于奶制品及特定的水果蔬菜,以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后者是鼓励生产者遵守相关的资源保护要求,以获得各项政策补贴。又如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降低农产品的交易成本。
三、美国农业存在的问题
美国农业具有很高的劳动生产率,在持续稳定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大量消耗能源,能源利用率低。美国现代化农业是典型的“能源集约农业”,美国每人一年中消费的食物,大约是用1吨汽油生产的。不但大量消耗不能再生的能源,而且能源的利用率也很低。二是农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很大。美国的农产品约有1/5供出口。三是大量谷物用于制造乙醇将增加世界农产品供求平衡的压力。四是农业生产在品种方面缺乏多样性,加大了生物病害风险。五是农业用地和农民还在减少。由于受农业效益影响以及税收等原因,目前美国的农业用地也在减少,一些年轻人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农民老龄化趋势严重。
作为世界最发达的美国农业,其自然条件等客观优势我们自是无法相比,但其发展思路和理念以及对于农业的支持和保护,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保障农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不断得到加强,但与美国等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支持保护水平还很低,支持保护机制还很不完善。首先,农业国内支持总量偏低。其次,支持结构也不尽合理。三是补贴名目多,成本高。四是我们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形成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奋斗目标,我们必须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建立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建立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继续实行并加大对农民的各种直接补贴,完善农资综合直补制度。积极研究改进补贴办法,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应尽量简洁高效。要改变单纯依赖政府直接救济的做法,积极试点农业保险与灾害救助结合的自然灾害补助。
(二)加大农业投入,进一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支持保护的核心是投入支持。在美国,基本看不到城乡差别,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城乡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的等同性。为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美国政府每年都出资兴建维护大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水利水电工程,防洪、环境部分的投资一般由联邦政府负担,不要求偿还。灌溉部分投资只要求收回本金,发电和城市供水部分投资则要收回本金和利息。
我国农业生产基础条件薄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落后。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将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量应主要用于农村,并逐步加大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的比重。借鉴美国的经验,在资金投入上要根据项目不同的性质,采用政府直接补助和信贷投入相结合的办法,同时加大投资整合力度。下大力气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大中型渠系配套等农田水利建设,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加快提高耕地质量,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加强农业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建立上下畅通、灵敏快捷的信息网络体系,让农民充分利用社会信息资源,解决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农业发展。大力推动城市基础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努力形成城乡衔接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网络。
(三)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与保险机制
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特别是种养业保险都比较重视,对农业保险实行低收费、高补贴优惠。从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通过实行农业保险制度,规避农业风险非常必要。
农业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减少农民突遇自然灾害的损失。为此,建议国家应首先制定灾害救济制度。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政府应给予农民往年平均收成一定比例(如60%)的补贴,以便维持农民的正常生活及来年对生产的再投入。其次,可以推行多种灾害保险制度。政府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补贴,使农业保险成为有别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最大程度地降低农民投资风险。
(四)促进生态文明,发展可持续农业
美国农业部通过实施土地休耕、水土保持、湿地保护、草地保育、野生生物栖息地保护、环境质量激励等方面的生态保护补贴计划,以现金补贴和技术援助的方式,把这些资金分发到农民手中或用于农民自愿参加的各种生态保护补贴项目,使农民直接受益。长期以来,我们在经济建设上走过不少弯路,以牺牲环境的代价获取经济利益,已经有了沉痛的教训,特别是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方式。建议借鉴美国经验,在继续抓好生态重点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农村能源建设,在大力推广循环经济模式的同时,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生态保护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组织的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保护、培植和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形成农林牧副渔良性循环,保持大农业稳定发展。
(五)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
美国政府一直把农业的教育、研究和技术推广作为自己重要的职责,形成了极有特色的“三位一体”的体系。即:(1)由州农学院(即19世纪建立的所谓“赠地学院”)同时承担教育、研究和推广三项任务,(2)每年的研究推广计划由基层向上申请,推广站提供的服务应尽量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3)推广经费由联邦、州和县共同负担。美国农业科学研究经费主要来自公共和私人(公司)两大系统,二者互相补充。前者侧重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后者侧重于新产品开发和应用研究。
目前,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只有49%,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平均70—80%的水平,农村劳动力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3.43%。为适应21世纪农业发展的要求,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大力推进农业技术创新步伐,改革目前我国农业科研与推广相脱节的体制和机制,积极创新,使农教科紧密结合。加大对农业基础科研的投资,有重点地完善一批农业基础科研设施建设,保证农业有充足的技术储备。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应用,逐步形成国家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农业信息化,提升农机装备水平,健全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加强农民教育培训,提高现代农民的素质。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加快培育有较强市场意识、较高生产技能、一定管理能力的现代农业经营者。进一步改善农民外出务工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民转移就业培训,增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
(六)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建立社会化的农业服务体系
美国的农协作为农业的最广泛组织,除为农民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外,代表农民成为政府农业政策制订的重要力量之一,对促进美国农业经济发展、减少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要探索适合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特点的农民合作组织形式,提高千家万户的小生产者在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也要特别重视发展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要大力支持农产品流通市场建设,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专业市场及冷链物流配送等为主要内容的市场体系。
(七)加快农业立法进程,保障农业发展
在近百年的时间里,美国国会通过了大量有关农业的法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指导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法律体系。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宏观调控中对农业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和支持农业的政策措施,在市场化和国际化背景下,与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相适应的国家支农政策体系轮廓初步形成。我们认为,把农业国内支持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保持农业国内支持政策连续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政策目标、预算额度、操作程序、部门分工、法律责任等,并尽量公开化,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政府支农投资的效率,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同时,要从我国农业小规模经营的实际情况出发,尽量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充分利用各种组织资源,降低管理成本,建立可操作性的农业支持体系。

㈤ 农业保险重科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议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农业保险的管理体系。
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
在全国层面,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适时建立统一领导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
加强对农业保险风险的研究,整合国的气象、水文、农业生产数据,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定价提供统一的数据平台。
在地方层面,建立以政府牵头,农技部门、保险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多方联动作合作平台,将风险补偿机制与科技服务机制、农业保险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建立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行为。
引导保险公司增强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政府和农业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关费用。
建立纪检监察、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
(四)进一步改进财政补贴办法。
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
实行适度差异化的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生猪等畜禽生产和调出大省的财政补贴力度;
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五)健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国农业保险需求巨大,业务不断拓展,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
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
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
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
例如,全国范围内探索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国家大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大灾风险分担机制。
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
条件成熟情况下,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
同时在设立大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农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是为了扶持和保证农业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保险公司的能动作用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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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按目前的管理办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和省级财政。
你问的地方财政应该是指省级财政。可以在各省财政部门网站的信息公开资料中可以查询的到。通常在“农林水事务”支出项下“普惠金融发展支出“中有一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可以查询到相关数据。
有时候,区分数据内容,有可能是中央和省共同支出的金额。如果查全国各省的总和,可以到财政部的网站上按上面的科目去找,注意区分是否扣除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如果无法区分,细分析,可以找一下管理办法,看中央和省财政的出资比例是什么,因为省级财政是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经费进行配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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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内蒙古农业保险管理实施方案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会议组织、文稿起草、文电处理、档案、机要保密、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机关政务事务的协调和督察;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负责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等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的规划建设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131250471-6944513
办公电话:0471-6610336

二、人事处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45560471-6944922
办公电话:0471-6945991

三、政策研究和宣传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及科研课题研究,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2661900471-6946409
办公电话:0471-6967832

四、法规处
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相关普法、法律咨询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68750471-6944617
办公电话:0471-6944976

五、规划财务处
编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起草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预决算;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工作信息与情况通报;承担有关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52600471-6944075
办公电话:0471-6945797

六、就业促进处
研究提出全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推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规章、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专项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188870471-6611651
办公电话:0471-6610900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拟订国(境)外、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制度;依法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依法审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60800471-6946865
办公电话:0471-6946865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职称改革和组织指导评审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筹拟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工作;参与制定全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6131650471-6283951
办公电话:0471-6946607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
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法;参与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372390471-6924920
办公电话:0471-6925698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以及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区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调任(配)等人事管理事宜,按规定承办中央驻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149070471-6944911
办公电话:0471-6944911

十一、工资福利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发放办法;负责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量计划;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核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644950471-6966796
办公电话:0471-6611940

十二、人才开发处
拟订人才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订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参与制定相关人才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承担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183690471-6965638
办公电话:0471-6946229

十三、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制定职业能力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671060471-6944622
办公电话:0471-6613983

十四、劳动关系处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意见;提出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和正常增长机制意见;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6111360471-6968863
办公电话:0471-6945364

十五、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完善全区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订全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制定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区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49410471-6944624
办公电话:0471-6944624

十六、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认定及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全区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及各项方针政策的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68690471-6944624
办公电话:0471-6610125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参与制定自治区储备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59920471-6945051
办公电话:0471-6944634

十八、农村牧区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牧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牧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6109520471-6964880
办公电话:0471-6946157
十九、审计监督处
拟订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依法审计监督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基金(资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案件;负责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2803530471-6944958
办公电话:0471-6945224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区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629090471-6945329
办公电话:0471-6945298

二十一、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全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51700471-6944443
办公电话:0471-6946445

二十二、外国专家局
拟订自治区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规定,负责全区有关部门(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审批和来区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国家和自治区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参与制定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自治区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655480471-9644635
办公电话:0471-6968544
二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46190471-6946887
办公电话:0471-6946010

二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6111050471-6613350
办公电话:0471-6613350

二十五、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46030471-6913124
办公电话:0471-6913124

二十六、公务员局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528850471-6611597
办公电话:0471-626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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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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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的管理办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和省级财政。
你问的地方财政应该是指省级财政。可以在各省财政部门网站的信息公开资料中可以查询的到。通常在“农林水事务”支出项下“普惠金融发展支出“中有一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可以查询到相关数据。
有时候,区分数据内容,有可能是中央和省共同支出的金额。如果查全国各省的总和,可以到财政部的网站上按上面的科目去找,注意区分是否扣除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如果无法区分,细分析,可以找一下管理办法,看中央和省财政的出资比例是什么,因为省级财政是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经费进行配套的。

㈨ 2019年农业保险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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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满半年是可以办理补贴的。
社保补贴申请的程序:
1.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补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金管理通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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