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就业服务局给我们发了失业保险金和缴纳了医疗保险,现在让我们退还,如果我们不退,会有什么后果
这个应该用人单位承担你们的医疗保险的!
Ⅱ 收到短信说我申请的失业金已正常办结是什么意思
收到短信说我申请的失业金已正常办结是什么意思?意思是你的失业金已经可以领取了,正常办结就是正常办理结算了,你可以到你绑定的卡去查询下,按照你的短信提示,一起可以领6个月的失业金。失业保险领取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中文名
失业保险领取
简介
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
释义
专业名词
涉及行业
保险行业
快速
导航
领取条件领取流程领取期限发放标准
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由事业管理中心缴纳。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7)失业保险领取时间如涵盖冬季取暖时间段(指当年11月至次年3月,共5个月),领取当月失业金时,同时可领取当月取暖费,为大约480元(2013年标准)。
(8)夫妻双方同时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可分别多申领一个月失业保险金。
Ⅲ 我司收到一笔宁波市镇海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汇入的钱,这是什么钱
肯定是宁波市镇海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转账时出错了,把转给其它人的钱转到你们公司了。
Ⅳ 今天公司账户收到一笔 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打来的款,这是怎么回事啊
既然是多了钱不是少了钱,先不用那么着急。是否是已经缴纳足够时间的失业保险金,该返还了?或许是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在一定期限内发放的补贴或者是利息吧,询问一下失业保险中心。
祝您好运。
Ⅳ 从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汇入以我公司的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社保费分为个人缴纳和企业缴纳两部分 其中个人所缴纳部分从职工工资里扣回 在提取和支付时 所做的会计分录也不同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企业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个人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基金
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基金
贷:银行存款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
答案补充
因为个人所缴纳部分最后在月末用现金冲回 所以支付时 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
Ⅵ 公司为什么会收到就业管理服务局失业保险
应该是政府对企业用人的财政补贴。
Ⅶ 存在通过就业局微信公众号经办办理渠道待审的失业补助金申领,待审核完结后处
办理失业登记以后一般一个月左右可以拿到失业金。
劳动者自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失业人员应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一般而言,只要手续资料齐全的话,被公司辞退后的下个月就可以领取。
失业金领取流程:
1、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职工失业证明书》,到原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
2、失业人员办妥上述申请手续后,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至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失业后在初次领取失业金后,之前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清零。再次就业并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如果又失业了,是可以按照新缴费年限确定领取失业金的。不过每次领取条件都需要是非本人意愿失业的,主动辞职是不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失业金是按月发放的,如果你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再次就业,没有领取完的部分,将计入你的失业金帐户,在下一次失业后可以进行累计领取。
Ⅷ 收到劳动局再就业中心社会保险补贴应该记入什么科目
收到劳动局再就业中心社会保险补贴应该记“营业外收入”具体见《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核算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经办机构在填制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Ⅸ 收到失业保险中心岗位补贴款怎样处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携带本人身份证;
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
综上,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Ⅹ 减员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专用每月给公司账户付款是什么意思拜托各位大神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要求,现对侵占、挪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两项基金搞基本建设投资已经完工的项目,要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未完工的项目,要立即归还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对于短期内确定实不能收回本息的项目,应逐笔登记,并制定计划及时催收。以上情况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 上述不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并经批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再就业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借出两项基金或用两项基金参与房地产投资、委托放贷等直接或间接投资,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收回本息;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收回本金时,在借出或购买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按照收回金额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收回数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收回的利息等收入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 三、用两项基金购买的股票,要妥善保全,并制定计划在适当的时候按照市价收回资金并返还两项基金。用两项基金购买的企业债券,采用两种办法处理:一是购买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在债券到期时收回本息;二是购买未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理并退还占用的两项基金。 四、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进行清理。除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外,一律取消在信用社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或企业内部银行及结算中心等非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对两项基金存入其他机构取得的利息要全部作为两项基金的利息收入,转作他用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不包括按规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一律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脱钩,由财政、审计部门对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理。需要注销的经济实体,应从其财产中如数收回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现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不需要注销的经济实体,应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占用的两项基金,但转让价值不得低于原值,转让取得的净收益应按投资者出资比例或合同规定进行分配。收回本金时,在借出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按照收回金额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收回数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收回的利润等收入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涉及到注册资本、股权转让等变更或举办的经济实体终止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属于为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开展培训所必须的固定资产,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属于以经营为目的购置的宾馆、饭店、旅游场所(包括以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名义购置的经营性场所)等固定资产要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的收入在购置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取得收入金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 七、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他行政部门)以各种名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动用两项基金上缴的资金(不包括调剂金)或管理费,必须制定计划按照上缴数额全部归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的资金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 八、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未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手续的,应尽快到投资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分类入帐。 九、对于1994年11月22日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社字第59号)下发前,被侵占挪用的两项基金及管理费应如数追回;下发后发生的侵占挪用两项基金或管理费除如数追究回外,有关部门应对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处分;1998年4月1日后,再有侵占、挪用两项基金行为的,除按上述两种方式处理外,还要根据被侵占、挪用的数额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以上各种违纪行为中凡涉及犯罪的,都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能以政纪或党纪处分替代司法处理。具体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十、在处罚实物资产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转让资产的参考依据。对于被侵占挪用的两项基金及管理费,确属不能追回的部分,或者固定资产评估变现取得的收入小于购置原值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十一、以前年度各种财务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作处理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一并处理。清理检查及处理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一式三份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于1998年12月底将清理检查及处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