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违法吗
原则上是不违法的,目前国内的政策法规对国有企业使用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无硬性规定。并且国有企业用流动资金购买理财的情况目前很常见,几乎每天都有上市公司公告称用自有资金购买了理财产品。
但是首先要确定该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里有没有相应要求或者规定,有的企业自身章程是不允许的,章程不允许的话,当然就不可以了。
假如不触及其它法律,公司章程又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就可以购买理财产品。不过虽然没有规范,但是程序肯定还是要走的,一般企业层面股东大会的决议是首要条件,国有企业么,一般来说是需要上级主管的批复。
如果按以下流程操作购买理财产品,是被允许的:
1、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禁止购买理财产品。
2、报方案给上属集团公司。
3、原则上需要国资委审批。
满足以上条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购买银行对公理财产品的。
补充:目前很多大型国企都有直属的创投公司,连PE/VC都在投,信托作为风险较低的理财品种,目前都在抢着投。
② 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怎样入账
如果是想在企业网银赎回已购买的中银理财产品,操作方式是:
如您是具有委托权限的企业网银操作员,请在投资理财-理财产品-持仓查询与赎回页面,首先选择理财账户,产品类型选择中银理财点击确定后系统会显示该账户的持仓情况列表,您可直接选择需要赎回的理财产品,点击赎回链接(这次需注意的是如果产品开放赎回,才有赎回链接),系统显示该理财产品您的持有信息,您可填写赎回份额(如果该理财产品允许部分赎回,系统会显示可填写份额的对话框,如果该支理财产品不允许部分赎回,则不会显示可填写份额的对话框)。此外还提供了您写用途的栏位,提交后,系统显示操作结果,提示您赎回提交成功。
如您是具有授权权限的操作员,请在投资理财-理财产品-授权页面,选择赎回选项确定,页面会显示待授权列表,选择您需要授权的交易,页面下方授权意见栏点击授权通过,需要您再次核实后输入安全认证工具密码之后,系统显示授权成功。系统不支持多笔业务同时授权,请多次授权,且系统暂不支持授权退回及修改功能。详细信息可咨询95566人工或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③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账务如何处理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新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所述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收回时,收到金额与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1、从公司帐户划出存款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贷:银行存款
2、购买理财产品
借:短期投资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3、处置理财产品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贷:短期投资
投资收益
4、收回投资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贷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3)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投资理财,投资理财是指投资者通过合理安排资金,运用诸如储蓄、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票、期货、商品现货、外汇、房地产、保险、黄金、P2P、文化及艺术品等投资理财工具对个人、家庭和企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管理和分配,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从而加速资产的增长。
理财产品除了种类繁多,理财产品的合约设计复杂如天书,晦涩难懂的产品描述也让投资者“眼晕”,很多人基于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和对高收益率的追求而签下合约,最终在投资受损时才如梦初醒。而“被银行客户经理误导”、“只报收益不说风险”、“将理财产品说成存款”等行为,更成为理财纠纷投诉的焦点。
另类理财产品多为不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噱头大于实质,与其挂钩的产品价格走势比较独特,波动非常大,比如艺术品、酒类、普洱茶投资市场都出现过暴涨暴跌,因此风险也会大很多,风险承受能力不高的普通投资者最好不要轻易染指。
④ 请问:公司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应设置什么会计科目呢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我公司实行新准则)
公司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应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方法是: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理论依据为证监会会计部的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2年第2期):
关于企业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的分类及列报问题。实务中企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依发售银行所制定的合同条款规定,有些在持有期间现金流确定,具有债权特点;有些则既不保证本金也不承诺相关的收益。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四分类要求,具有债权特点的理财产品,持有企业依其意图可以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类或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收益不确定的理财产品投资则一般应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财务报表列报时依其出售期间等的判断列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是其他流动资产等。
⑤ 企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需要交税吗
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税率为5%。
相关法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5)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⑥ 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怎样入账
购买理财产品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本金
贷:银行存款
到期变现时,根据实际收益情况,如果是正收益,投资收益在贷方,否则在借方。
正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本金
投资收益
负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本金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新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所述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收回时,收到金额与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拓展资料
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我们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⑦ 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规定有哪些
很多上市公司有大量沉淀资金,随便翻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就可以看到很多类似公告,比如2014年德力股份发布公告,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多喜爱公告,增加闲置自有资金500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16年11月份,有90多家上市公司发布购买理财产品公告,其中60多家的投入资金中包含闲置募集资金。
为什么上市公司热衷于购买理财产品?
公司的理由通常是这样的:为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这样的说法不无道理,因为大多上市公司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是以保障资金安全为最优先考虑的因素,大多会选择低风险理财产品,期限最短为7天,最长为1年,年化收益率大概在3%-4%左右。这样一算, 一个亿买一年理财利息是:1亿元*3%=300万元,这可是净利润,基本没有人力物力成本。非常划算。
但作为投资者,我们不能对上市公司的说法偏听偏信,需要审视公司的经营情况。通过众多案例的总结,可以看出,其实上市公司热衷于银行理财,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理财产品收益高,获利快;二是主业增长空间有限,经营性盈利艰难,企业发展的动能不足。这其中透露出的风险如下:
首先,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流向了“理财市场”,这违背了我们投资者的初衷。投资者买股票,是希望企业通过经营,获得长期的获利能力,提升公司估值,使股价上涨获利。但有的公司在主业不振的情况下,不做业务创新改进,而是去买了理财产品,用钱生钱,实际是存在一定的资金浪费。
其次,所有的投资均有风险,上市公司用投资者的钱买了“理财产品”,无非是将理财产品的风险转嫁给了“买股票的人”。趋利避害!
另外,某种程度上说,那些上市公司里的“理财专业户”,是一种“懒惰”的投资行为,反映出公司高管缺乏进取精神。
再补充一句,入市有风险,投资一定要谨慎!
⑧ 公司基本帐户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按新会计准则应怎样做帐务处理
公司基本帐户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按新会计准则的帐务处理:
一、购买理财产品时账务处理
1、购买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2、确认收益时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3、返还本金、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含利息)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利息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账务处理
1、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借:其他货币资金——XX银行承兑汇票
贷:银行存款——XX银行
短期借款——XX银行
2、支付其他公司银行承兑汇票
借:库存商品(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贷:应付票据
3、支付银行信用贷款
借:短期借款——XX银行
贷:银行存款——XX银行
4、承兑汇票到期解付时
(1)直接解付时
借:应付票据
贷:其他货币资金——XX银行承兑汇票
(2)先转入单位基本户再解付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贷:其他货币资金——XX银行承兑汇票
借:应付票据60 贷:银行存款——XX银行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⑴ 取得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或赎回。
⑵ 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具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⑶ 属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被企业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
(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内部审核文件;
(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