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简单的说,保险经纪公司是为投保人服务的,是为投保人出谋划策、量身定制保险规划的。同时向投保人收取服务费、咨询费等等费用。
但是现实中保险经纪公司都多少有些“变味”,大部分保险公司倾向和保险公司合作,刻意给投保人推荐一些提成高佣金高的保险产品。
在选择保险经纪公司的时候要檫亮眼睛。
Ⅱ 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规定。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Ⅲ 保险经纪人的经营管理
国外规定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以及再保险。
在美国,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和营销人寿保险经纪人两大类。一般允许地区、全国和全球性的保险经纪公司兼营财产和责任保险,团体人寿和健康保险的经纪业务,并可安排再保险。但在人寿保险营销方面,美国保险中介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在一些州(如纽约州),特别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办理人寿保险与年金保险业务。
在韩国,保险经纪人主要分为人身保险经纪人和损害保险经纪人,允许二者兼营,前提要分别取得人身保险经纪人和损害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证书。但在韩国。严格禁止保险经纪人兼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精算人及理赔理算人的业务。相比之下,英美国家规定相对宽松,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兼营保险代理业务。
作为中介的保险经纪人主要以收取佣金为利润来源,各国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在英国,佣金率是由保险人和经纪人协商确定,监管机关不规定佣金率的幅度。如果投保人要求获知保险人所支付的佣金金额,保险经纪人应及时向投保人披露。在美国保险经纪人根据不同的险种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一般收取佣金的方式主要是按照保险费比例支付佣金或按赔付率支付利润分享佣金。佣金支付标准通常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性质和种类等因素不同分别来确定。
现在英国也逐步采用了双方通过讨价还价协商收取佣金的制度,在韩国,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由保险人支付,保险经纪人需将佣金等相关内容进行记账,以供投保人查阅,法律禁止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收取中介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Ⅳ 保险法对纪纪公司的代理人管理属地性是怎么规定的
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规定
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由协议定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但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二者具体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而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
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