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只有依法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才能增强整个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保证人们生活安定,保障社会再生产持续稳定地进行,因此国家必须对保险业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以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
我国对保险业一直实行严格的行政监督管理,早在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中进一步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在立法当时,保险法中所成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际上就是当时履行保险监管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集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于一身的专业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细分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完成,国家确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1998年国务院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独立的专业监管机构,履行对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行使保险监管职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来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制定、修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及趋势,拟定保险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与保险业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建立、健全与保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必要的业务指导,引导保险业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在抓紧市场行为监管的同时,加大偿付能力监管的力度,并逐步转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方式上来。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查处保险违法违规定为,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② 保险公司如何加强业务管理 依法合规经营
根据绩效标准和薪酬标准梳理工作,设置合适的岗位,畅通工作流程,强化培训。
③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引导保险公司集约化、精细化经营,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方式
第四条根据保险业务属性和风险特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
第五条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
(一)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
(二)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
(三)责任保险;
(四)船舶/货运保险;
(五)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四项:
(一)农业保险;
(二)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空航天保险、海洋开发保险、石油天然气保险、核保险;
(三)信用保证保险;
(四)投资型保险。
第七条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
(一)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
(二)健康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
(四)分红型保险;
(五)万能型保险。
第八条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两项:
(一)投资连结型保险;
(二)变额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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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险规范销售队伍管理,防范和治理销售误导包括哪些具体要求
看保监会网站,大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