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广西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北部湾保险是广西政府成立的保险公司,这种保险公司地方化,在全国其他地区基本没有自己的网点。建议如果在广西省内行驶,可以考虑投保。
经常跑省外的,建议投保全国性保险公司太平洋、人保、平安等公司,全国均有网点,查勘、理赔时效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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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我国财政应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相应的补贴,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具体包括:
第一,提供保费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费用进行补贴,由政府按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比例给予全额补贴经营费用,保险公司不从农业保险的保费中提取任何费用,农业保险保费全部用于赔付。
第二,提供管理费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既可降低农业保险价格,又可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第三,提供再保险补贴。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购买再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以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增强赔付能力。 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减免制度有利于扶持各种农业保险基金的积累,增强农业保险的自我发展能力。因此,应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严格分开,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账专人管理,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实行保险公司经营一定区域范围内(县以下的范围)的其他险种相关税目免税,从而调动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第一,对农业保险进行单独的保费收入管理,建立单独的电子化信息系统。
第二,对资金结余的管理要明确规定,要求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拆借。
第三,要对农业保险分险种核算,积累数据,为未来相关规定的制定提供依据。
第四,建立费用的分项管理系统。 建议相关部门对全国的农业信息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做好农业保险的基础工作,掌握完整的产量及灾害统计资料和各种作物的成本数据,使定损理赔有所依据,从而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发展。
Ⅲ 2019年农业政策性保险有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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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好处:
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因而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等等。
Ⅳ 如何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为更好地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议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农业保险的管理体系。
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
在全国层面,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适时建立统一领导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
加强对农业保险风险的研究,整合国的气象、水文、农业生产数据,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定价提供统一的数据平台。
在地方层面,建立以政府牵头,农技部门、保险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多方联动作合作平台,将风险补偿机制与科技服务机制、农业保险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建立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行为。
引导保险公司增强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政府和农业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关费用。
建立纪检监察、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
(四)进一步改进财政补贴办法。
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
实行适度差异化的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生猪等畜禽生产和调出大省的财政补贴力度;
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五)健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国农业保险需求巨大,业务不断拓展,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
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
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
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
例如,全国范围内探索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国家大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大灾风险分担机制。
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
条件成熟情况下,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
同时在设立大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农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是为了扶持和保证农业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保险公司的能动作用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
Ⅳ 加强农业保险的主要服务措施有哪些
第一、贯彻落实好《农业保险条例》。《条例》强化了农业保险顶层设计,确立了农业保险经营基本规则,但相对还比较“粗放”,许多方面需要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来完善和细化。市场主体管理方面。刚开始做农业保险时,保险机构普遍感觉很难做,不愿参与进来。近年来中央财政进行保费补贴,也没有出现大面积的自然灾害,农业保险经营情况比较好,财务可持续性也比较强,许多保险机构开始要求加入农业保险经营。为促进农业保险的长远健康发展,我们将制定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要求,不仅要考虑资本实力,还要考虑专业化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如理赔的快慢、防灾防损能力、农业数据积累和信息处理能力等。监管部门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公司目录,供投保农户选择。农业保险政策性很强,我们要研究引导市场主体实现高层次、适度竞争的新途径、新方式。产品管理方面。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尽管农业保险不是完全的公共产品,但财政补贴占到保费的60%到80%,也可视为准公共产品,况且农业保险还承担着巩固农业地位的重要任务。所以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而言,农业保险产品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做到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以往谈到保险时,大家都知道被保险人可能会有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问题,如某一部分客户因为知道自身健康状况下降或者财产更容易受损,从而比正常客户更加积极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转移风险。保险机构同样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在开展农业保险时选择利润较好或容易经营的产品,使得农民真正迫切需要的农业保险产品缺位或发展不足,或是故意将产品条款设计得很复杂,搞一些陷阱在里面,这种行为如果出现,将对中央惠农政策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对此我们必须高度关注,坚持“零容忍”的监管标准。我们正在考虑制定示范性条款,保险责任要广,保障程度要高,理赔条件要简,费率水平要低,这样才会对农户有吸引力。我们将定期将已审批备案的产品向社会公布,方便各方监督。服务体系方面。保险服务特别是理赔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户和各方对农业保险的评价。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理赔标准和理赔服务评价体系,譬如赔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到农户手中等,要通过高效优质的理赔服务使中央的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我们正在研究制定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特别是对基层服务体系投入的长效激励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完善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将保险服务推进到田间地头,推进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第一线。推动保险公司除了灾后及时便捷的支付赔款外,还要给农户提供诸如风险预警、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专业增值服务。如有的公司在台风来临前,出资协助农户将设施大棚的薄膜割掉,帮助农户降低灾害损失。
第二、强化农业保险监管。农业保险经营中有大量的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真正做到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地方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和经办机构不引导农民进行真实投保,而是通过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使得中央的惠农政策难以落到实处。针对这一现象,2014年保监会将完善相关监管规定,以合规性为重点组织对农业保险的专项检查,加大对农业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将这种苗头打击下去,务必使中央惠农政策不在中间环节被截留。
第三、切实防范风险。农业保险风险的特点是频率高、年度间分布不均衡、与天气等自然因素高度相关。2012年北京“7·21”暴雨,北京市农业总量并不大,结果也赔了7000万元左右。今年东北洪涝灾害,农业保险仅黑龙江一省赔付就超过27亿元。因此必须通过完善制度,引导保险公司做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安排,不能令其存有侥幸心理,觉得连续几年都没发生大灾就不去做再保险安排。另外,相关部门制定的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将每年对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公司及时足额提取。
第四、鼓励支持创新。农业保险的经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真正做得成功的国家地区不多,而美国、日本、法国等比较成功的国家都给予了大量政府补贴,这是因为农业是特殊的弱质产业,农业保险的风险难以控制,包括自然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等。我国除以上风险外,还有一个特点,即我国农业大多数还是分散的、小规模的生产方式,不像美国等国家是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这使得我国农业保险在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风险管控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困难。下一步,还是要通过创新的方式和思路,做到既能降低风险和成本,又能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例如,通过新技术的应用,使农业保险得到可持续发展。有的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高炮队,实施人工降雨防雹工作。有的保险公司配备了无人驾驶飞机,除了便于查勘理赔之外,还协助政府统计灾情作出预判。所以要鼓励和支持农业保险机构进行创新,监管部门要以最大的宽容度来对待创新和创新可能带来的问题
Ⅵ 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民办保险怎样去做
我国目前推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发动组织的,旨在保护和扶持我国农业的一个公益性保险产品[2]。它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比具有如下几点不同:
经营主体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由政府直接组织并参与经营,或指派并扶持其他保险公司经营,不具有盈利性;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只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是以盈利为目的。
政策性农业保险,其产品由政府给与一定比例的补贴,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费额。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组织推动,而商业性农业保险是由市场机制调节运作的。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推动的,必须执行的。政府通过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农户既可享受到国家保险补贴,又可以享受到其它的优惠政策。如果不参加保险,灾后政府就不给于救济,农产品不能得到政府价格补贴等。
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一般保险责任范围囊括范围广,保险对形象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成本损失率高,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责任范围窄,保险对象损失概率较小,成本损失可能性小。
原则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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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主要目标
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农户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实现“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的目标要求,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又好又快发展。[3]
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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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逐步展开,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已经展开了几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地方政府及参保农户没有产生足够的重视。这体现在:一是地方政府对于为什么要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它的方向发展、最终的目标,说法不一,存在诸多疑问。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征收农业保险费看成是乱收费,因此对其缺乏积极性。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是“政策性保险”和“商业化经营”相结合的的运营模式。商业性保险公司也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是如何判断保险公司的盈亏是由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所致还是由经营商业性敬业保险业务所至以及政府的补贴力度如何,难以确定。这都将成为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的原因。
2.法律法规不健全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将起到促进和保护的作用。它应该成为一种制度而保留下来,这必须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而我国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到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出台[2]。相关的农业保险的法律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简单的提到:“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而经过改版后的现行的《保险法》也主要是针对商业性保险,对农业保险没做具体规定,只是提到“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我国至今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还是一个空白,现在诸多问题的解决措施一直无法可依。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2]。
3.低收入和高保费率的冲突
我国目前农业种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产力低下,人均耕种面积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开支,生产成本几乎没有剩余。而农业保险,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其成本较高,这就决定了高保险费率。据统计,一般农作物的保险费率在2%— 15%之间,与其他保险相比,保险费率要高出十几倍。这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费率即使能高达50%,广大农民仍交不起保费,这结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4.缺乏农业巨灾保险项目近几年来我国多地遭受了大范围的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农民几近颗粒无收,损失惨重。而我国政府并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各级政府在财政上也没有专项补贴。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往往要超出当年收缴的农业保险费十几倍。这样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甚至保险合同难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风险,以确保农业保险继续发展下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5.监督管理问题
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的监管主要是由保监会来执行的,而从历史上来看,保监会主要是从事商业性保险的监管,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质,而商业性保险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二者的目的不同,经营理念亦不同。对于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盈益,也要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顾,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主要任务是将其作为一种政策进行推动,以达到最终政策想要达到的目标。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目标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门监管,你然要产生多方面的矛盾冲突。这样,必然要影响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要点
一、经营目的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建立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市场或商业目标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则是以盈利为目的。
二、发展动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或在政府财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险社(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经营,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要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保费,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纳保费。
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广泛且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赔付率较高,难以盈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窄,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小,正常情况下盈利能力较强。
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可以增进社会福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外部性不明显。
五、强制程度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需要事实上的或者有条件的强制,往往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与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优惠政策相联系,从而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了某种强制性;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是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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