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介绍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对象
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对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给予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来源
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是各级财政筹集的再就业资金。
三、社会保险引、贴的申请与拨付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安排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要在企业缴费时将企业(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交费情况单独出具缴费明细凭证。企业(单位)于季度终了前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时,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需附上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汇总并转送同级财政部门的手续;财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手续,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凡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用人单位或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转入用人单位的,按照上述申请程序办理。转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应在其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缴费手续;并按月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后,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按照上述申请程序为其代办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手续。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代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缴。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止。经职工个人申诉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五、管理与监督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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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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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的管理办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和省级财政。
你问的地方财政应该是指省级财政。可以在各省财政部门网站的信息公开资料中可以查询的到。通常在“农林水事务”支出项下“普惠金融发展支出“中有一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可以查询到相关数据。
有时候,区分数据内容,有可能是中央和省共同支出的金额。如果查全国各省的总和,可以到财政部的网站上按上面的科目去找,注意区分是否扣除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如果无法区分,细分析,可以找一下管理办法,看中央和省财政的出资比例是什么,因为省级财政是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经费进行配套的。
Ⅲ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我国财政应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相应的补贴,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具体包括:
第一,提供保费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费用进行补贴,由政府按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比例给予全额补贴经营费用,保险公司不从农业保险的保费中提取任何费用,农业保险保费全部用于赔付。
第二,提供管理费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既可降低农业保险价格,又可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第三,提供再保险补贴。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购买再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以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增强赔付能力。 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减免制度有利于扶持各种农业保险基金的积累,增强农业保险的自我发展能力。因此,应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严格分开,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账专人管理,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实行保险公司经营一定区域范围内(县以下的范围)的其他险种相关税目免税,从而调动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第一,对农业保险进行单独的保费收入管理,建立单独的电子化信息系统。
第二,对资金结余的管理要明确规定,要求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拆借。
第三,要对农业保险分险种核算,积累数据,为未来相关规定的制定提供依据。
第四,建立费用的分项管理系统。 建议相关部门对全国的农业信息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做好农业保险的基础工作,掌握完整的产量及灾害统计资料和各种作物的成本数据,使定损理赔有所依据,从而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发展。
Ⅳ 求对财政部2007年4月13日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评价
2018年7月30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印发《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种业发展。财政部称,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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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回答对农业保险的看法
一)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农业保险的管理体系。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在全国层面,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适时建立统一领导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风险的研究,整合我国的气象、水文、农业生产数据,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定价提供统一的数据平台。在地方层面,建立以政府牵头,农技部门、保险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多方联动作合作平台,将风险补偿机制与科技服务机制、农业保险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建立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增强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政府和农业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关费用。建立纪检监察、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
(四)进一步改进财政补贴办法。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实行适度差异化的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生猪等畜禽生产和调出大省的财政补贴力度;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五)健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需求巨大,业务不断拓展,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
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例如,全国范围内探索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国家大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大灾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条件成熟情况下,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同时在设立大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是为了扶持和保证农业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保险公司的能动作用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
Ⅵ 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按目前的管理办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和省级财政。
你问的地方财政应该是指省级财政。可以在各省财政部门网站的信息公开资料中可以查询的到。通常在“农林水事务”支出项下“普惠金融发展支出“中有一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可以查询到相关数据。
有时候,区分数据内容,有可能是中央和省共同支出的金额。如果查全国各省的总和,可以到财政部的网站上按上面的科目去找,注意区分是否扣除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如果无法区分,细分析,可以找一下管理办法,看中央和省财政的出资比例是什么,因为省级财政是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经费进行配套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Ⅶ 如何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议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农业保险的管理体系。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在全国层面,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适时建立统一领导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风险的研究,整合我国的气象、水文、农业生产数据,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定价提供统一的数据平台。在地方层面,建立以政府牵头,农技部门、保险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多方联动作合作平台,将风险补偿机制与科技服务机制、农业保险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建立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增强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政府和农业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关费用。建立纪检监察、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
(四)进一步改进财政补贴办法。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实行适度差异化的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生猪等畜禽生产和调出大省的财政补贴力度;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五)健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需求巨大,业务不断拓展,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
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例如,全国范围内探索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国家大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大灾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条件成熟情况下,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同时在设立大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是为了扶持和保证农业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保险公司的能动作用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