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11月1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不属于违法行为。是违规行为。银行违反了银监会的相关规定。银行网点不能有保险公司人员驻点。
㈡ 2010年银行代理新规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对调查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十三、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内梢售。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十六、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八、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保存电话回访录音;视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面访,并详细做好回访记录。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理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
二十、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二)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三)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四)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二十三、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经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
二十四、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㈢ 商业银行如何进行有效柜面业务风险管理
(一)完善柜面业务监督稽核体系,重构柜面业务风险控制方案
银行柜面业务监督稽核体系只有构成多层次、多角度的框架,既有宽广的平台,又有纵深的架构,才能形成统一的内控监督平台,在统一的内控监督体制中发挥作用,使内控机制更加健全有效。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应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柜面业务监督稽核体系:一是在体系协调规划方面,各监督稽核体系应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对综合性、全行性大检查,实施部门联动监督稽核,提高检查效果。并实现人员互补,对于全行性的案件排查、合规检查、重点区域巡视,形成人员互相支持、统一调度、合理配备的风险控制格局,提高风险管理效果。二是在监控信息共享方面,各监督稽核体系应加强汇报与沟通,互通检查报告,互通检查结果,统一对全行发布揭示风险,形成资源共享的平台。逐步将审计业务系统转化为内控监督管理系统,在信息技术上满足不同部门的需求和使用。三是在监督级核方式上,着力推进稽核监测向件防范方面转变,不断加强柜面业务重要部位和环节的专项稽核检查工作,如“电子渠道交易业务”、“对公账户资金频繁转个人”等交易事项专题稽核,深挖问题风险源,不断优化调整风险预警模型和监测规则,从而促进稽核工作深度和广度的提高,进一步增强集中稽核对交易风险的监控和识别能力。
(二)完善柜面业务管理制度建设,取得风险管理实效
只有更好的应用和服务于实践,管理制度的建立才能发挥作用,彰显意义,才能取得实效。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柜面业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完善:一是探索“自下而上”的管理制度制定模式。制度是对银行业务操作进行规范的具体指南,其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与执行的客观环境相适应、与基层的风险控制实践想吻合才能体现实践性意义。因此,商业银行在柜面业务操作管理制度的制定中不仅要注重先进性和理论性原则,更要强调对基层员工意见的听取和采纳,对部分操作性强的规章应探索“自下而上”的制定过程,使之更为科学合理,更好的指导实践。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事前、事后监督、业务检查和审计监督的职责分工管理条例,防止职能重合和管理真空,实现柜面业务的全过程持续性监测。三是细化条例。以总行办法为指引,统一业务操作规范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标准。并细化总行办法,遵循“大统一、小补充”的原则,并保持必要的稳定,促进柜员理解、掌握,更好地预防柜面业务风险。
(三)提高柜员业务素质和风险控制水平,提升防范操作性风险能力
商业银行应加强柜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和风险意识教育活动,组织柜员利用晨会、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对重要业务、重点环节、重大事项及工作中遇到的疑点、难点进行分析,探讨,熟悉柜面业务的风险环节和控制措施,提高风险控制意识。同时,对同类问题和风险点进行每月归集整理,做检查通报和风险提示,并分析问题成因和存在的风险因素,制定解决措施,充分利用内外部检查结果,举一反三,对照检查,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从而提升柜员防范操作性风险的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㈣ 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哪个更复杂
中国的保险公司屈指可数。而日本有上万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没有先进的业务系统,没有IT信息部门就无法给客户以高质量的服务。前途一片光明!
㈤ 如何发展我国银行保险业务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说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会不期而遇的。中华民族在原始氏族社会即出现了图腾崇拜,以龙为氏族的保护者。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为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秩序,相继采取的“积蓄备荒”措施,建立的仓储制度形成了社会保障的雏形。
到了十九世纪初叶,中国清朝政府仍处于闭关自守时期,而英国已完成了工业革命,它在不断入侵印度的同时,也把侵略矛头指向了中国,向中国倾销鸦片,掠走大量的白银和物资。为了保障往返运输的货物及其船舶的安全,首先在广州开设了保险机构。鸦片的大量输入,给中国人民造成深重的灾难。清政府采取了禁烟的措施,英帝国主义乘机挑起战争,用大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腐败的清政府被迫签定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五口通商。这就为帝国主义经济侵略大开方便之门。为其服务的外商保险公司,凭借特权纷纷在中国设立机构,侵占了中国的保险市场。
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政治、军事、经济侵略,在一些进步知识分子中产生了影响。如魏源、洪仁轩等人,他们对西方的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多少接受了些资本主义的思想影响,在吸取中国古代原始保险思想养料和外国保险思想理论中,探索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寻找“富国强兵”之策。通过著作或出洋考察记实,阐述了各自的保险观点,为创建中国的保险业,作了舆论准备。
与此同时,清朝洋务派官员,为挽救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提出“自强”、“求富”,学习西方技术,建立近代军工和民用企业,采取官督商办方式,创办了轮船招商局、保险招商局等企业。虽然在此之后,中国保险业虽有所发展(到1911年华商保险公司总共有45家),但发展的势头时起时落,仍然是外商保险公司垄断着中国的保险市场。当时在整个保险业务中,外商约占80%,华商仅占20%。
1907年,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保险法规《保险业章程草案》上报清朝政府,可惜并未批准实施。1909年、1911年又在国外专家的协助下先后拟定《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但都未颁行。综观清末时期拟订的保险法草案,对于保险法规以及涉及到的商法、海法两大法系都进行了制定法规的探索,而且内容比较周全。这些保险法规虽未颁行实施,但对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发展起了一定促进作用,并对民国成立后的北洋政府时期的保险法规的制定,起了借鉴和依据作用。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1914年—1918年),帝国主义忙于战争,一度放松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中国民族保险业又一次获得了发展。从1912年到1925年,陆续设立华商保险公司有39家。其中于1912年设立的中国华安合群保寿险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了外商寿险的精算和管理人才,向社会大力宣传人寿保险的作用与好处,为维护民族权益而励精图治,培训业务干部,业务迅速发展,经营效益显著。到1931年,他已成为与外商寿险公司相抗衡的著名华商保险公司。
1926年以后,中国保险业出现了一个新形势,就是中国的银行业相继投资于保险业。从1926年到1936年期间,由于金融业以其雄厚的资金投入保险业,改善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注意培养专业人才,拓展险种,发展经纪人,并利用银行贷款关系,争取工商业的保险业务。民族保险业有了迅速发展,与1914年相比,公司家数增加了2倍多,资本金额增加5倍多,呈现一片新的景象。保险机构也从上海等地延伸到其他口岸和内地商埠,保险业务从国内扩展到了国外,民族保险公司开始走向联合经营管理。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曾聘请法国顾问拟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共4章109条。1917年北洋政府拟订了《保险业法案》,后因北洋政府解散,上述法案均未公布。1928年国民政府金融管理局制定了《保险条例》(草案),共9章29条。1929年,国民政府通过了《保险法》,内分总则、损害保险、人身保险3章计82条。1937年修正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法施行法》颁布实施。1935年颁布《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上述法规除《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外,均未能付诸实施。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了维护中国民族的权益,试图冲破帝国主义列强不平等条约的约束,在保险立法的某些条款中,限制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领土上的经营范围和特权。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执政当局对帝国主义的依赖性和它本身的软弱性,就决定了有关限制外商权益的立法,必然会遭到它们的干扰和反对,而不可能获得施行。
1932年中华人寿保险协进社成立。1935年中国保险学会成立。1935年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保险年鉴》(1936年以后改为《中国保险年鉴》)问世。1935年《保险年鉴》辑录中外保险专家的论著,保险业及研究保险业者的指南,史料翔实,统计精确。全书共分4篇:保险概论、世界各国保险概况、中国保险业概况、保险法规。《中国保险年鉴》从1935年至1938年先后出版4册。
1925年王效文编著的我国第一部保险学专著《保险学》出版。此后十余年,全国出版的保险书籍至多不过十余种。这也是我国民族保险业长期处于徘徊状态的主要因素之一。
同期,外商保险公司独占、垄断中国保险市场长达100余年。它们以上海为中心,不断向内地渗透,其分支机构遍布中国的各重要城市。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外商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设在上海的共有126家,而华资保险公司仅有24家。外商保险公司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而最早进入中国的保险机构是英商的。它们凭借其在华特权,雄厚资金,丰富的技术经验和再保险势力的优势,率先独占中国保险市场。可是到了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美商保险业就逐渐渗入中国,经营各种保险业务。到20世纪30年代,美商保险公司便与英商保险公司平分秋色,长期垄断中国保险市场,从中攫取大量的超额利润。据1937年资料从中国每年流出的保险费外汇达235万英镑,占全国保险费总收入的75%。
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使内地的工商业和交通一下子得到了急剧发展。而中国保险业,也经历了一段从落后到繁荣,后来又逐渐衰退的过程;保险中心则发生了由抗战前的上海转移到重庆的大变化,是中国近代保险史比较重要的一页。大后方的保险机构以官办保险公司为主,包括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人寿保险处、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产物保险公司、中国农业保险公司、邮政储金汇业局寿险处、资源委员会保险事务所等8家。地方保险机构、民办保险公司急剧增加,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到抗日战争胜利时止,已有60余家。
抗日战争以前,大后方保险业的分保业务,一般要通过上海保险市场办理,其中相当部分的分保费都辗转流入外国保险商手中。抗战开始不久,重庆便成了后方各地保险业的分保中心,尤其是太平洋战争发生以后,沪、港等地相继被日军侵占,割断了与外商联系分保的渠道。因此,各种形势的再保险组织也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曾竭力想通过再保险的国有化,独占国内再保险市场,但遇到各方面的反对,在抗日战争期间一直没有办成。到了抗日战争胜利后的1945年10月,才由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拨出巨款作为基金,交由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办理再保险,在内部设立再保险科。但不久大后方的保险业中心移回上海,中国的再保险市场又另是一番景象。
抗日战争以前,外商保险机构和业务在西南地区曾占一定的比重。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和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崛起,大部分外商保险公司均已陆续撤离回国,其势力逐渐衰落。
早在1929年—1937年间,国民政府曾先后颁布了《保险法》《保险业法》及其修正稿。但由于外商保险公司的反对和其他原因,在抗日战争以前一直没有付诸实施。迨至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以后,才又重新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和办法。在1941年以前公布施行的,有《国民寿险章程》、《公务员团体寿险简章》、《战时兵险法》及《健康保险草案》等。1942年又公布修正后的《简易人寿保险法》。但比较系统的保险法令规章,还是从1943年起,由政府陆续颁布的《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火险、水险、人寿保险基本条款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等几种。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国主义宣告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坚持八年的抗日战争取得最后的胜利。随之而来,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与卷土重来的外商保险公司相互勾结,控制了保险市场。在此期间,集中在上海的大量游资,再度竟相投资于保险业,保险机构骤然猛增,达到破纪录的高峰,呈现出表面繁荣景象,形成了民族保险业发展的第三次高潮。
到1947年3月底,全国保险业的总分支机构为507家,其中总公司129家,分支机构378家。外商依法履行手续后注册的保险公司有50家。按照1944年“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截至1946年底登记的有代理人42人、经纪人358人、公证人22人。据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对全国金融机构的调查,截至1948年6月底,全国保险业的总分支机构已有602家。1948年上海的中外保险公司,包括外商保险代理机构,最多时有275家,破纪录的增达高峰。在此期间,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驻美分处于1948年5月6日在纽约华尔街开业,开办资本为250万美元。它是中国在美国第一家获准特许设立的保险机构。
抗战期间,上海原有和新建立的华商保险公司,激于民族义愤,不屑与日本保险公司建立分保关系,但当时英、美、法等国的保险公司已被迫关闭,华商保险公司的分保关系中断,因此,唯一解决分保问题的就是华商保险公司组织自己的分保集团,先后成立了6家分保集团,参加公司计80家。
抗日战争胜利后,再保险机构在抗战期间建立的分保集团基础上,又有了调整和发展,基本上有三类,形成了三股力量。第一类是以官僚资本保险公司为主体,并于1946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再保险公司;第二类是以上海的一些华商分保集团为主体;第三类是以外商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国保险业长期依靠外商受理大量分保业务,战后华商保险公司厘定的自留责任限额仍然很低,各分保集团的部分公司业务还各自分往国外,列入分保集团的再保险业务有限。因从国外分回业务少,分保费反差仍大。这时期的美商保险公司凭借其新的特权,控制了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和一些民营保险公司的分保业务,继续主宰中国的再保险市场。
解放前夕的中国保险市场,由于国民党政府的腐败无能和恶性通货膨胀,保险业同其他行业一样,陷入了大混乱的状态,主要表现在滥发保费折扣佣金,任意放宽收费期限,任意扩大自负保险责任,随意签发外币保单。到1949年,华商保险公司的总分支机构已由1948年6月底的602家锐减为369家,其中一部分机构实际上已停止营业。
解放战争自1947年起转入战略进攻后,一些大中城市相继解放。当时共产党的政策规定,凡企业股份中官僚资本占50%以上或虽未超过50%,但其行政实权掌握在官僚资本控制之下的保险公司应予接管,对其他保险公司进行监理。上海接管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工作自1949年5月30日开始,于1949年9月1日成立联合清理处,接管清理工作于同年10月23日基本结束。在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中,除批准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和专营船舶保险和船员意外保险的中国航联意外责任保险公司复业外,其他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对未到期火灾保险单一律办理退保手续,终止保险责任。对人寿保险金的清理,因涉及解放前货币的多次贬值,与银行存款清偿同样,草拟了《人寿保险金清偿办法》,上报审批。为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经济,解放后上海贯彻保护工商业的政策,扶持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和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其间一共有104家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包括华商62家,外商42家。
1949年下半年,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8月,由陈云同志主持,在上海召开了有华东、华北、华中、东北、西北5个地区的财政、金融、贸易部门领导干部参加的财经会议。创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议就是在这次会议上提出来的。1949年9月25日至10月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同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中国保险史从此揭开了崭新的一页。自解放后到1950年5月,全国公私保险公司收入保费的比例,国营公司占70%,华商公司占8%,外商公司占22%。这是一种本质上的改变。它标志着国营公司领导地位的确立,而由外商保险公司操纵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1952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化归财政部领导。
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新中国的保险事业是在苏联国家保险理论与实践的示范影响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为了认真学习苏联的先进保险经验,提高国家保险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决定以《苏联国家保险》职工的业务学习材料,从1954年2月起开始学习。
1951年下半年,上海和天津的28家私营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与未复业的寿险公司不在内)分别组成太平和新丰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入一半以上的资金,走上了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
由于当时日益紧张的国际局势,建国初期我国政府对外商保险公司实行了限制政策,他们不但失去了为数很大的分保收入,而且直接业务来源也越来越少。1949年在中国的外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要占全国保险费收入的62%,1950年降低到9.8%,1952年则为0.01%。因此,到1952年外商保险公司都陆续申请停业,自动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4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解放前保险业未清偿的人寿保险契约给付办法》由财政部批准公布施行。除17家外商保险公司在我国大陆既无财产又无代表对其寿险契约进行清偿外,其余各公司的寿险清偿工作基本上于1957年底如期结束。只有小部分给付延至1959年。
1956年8月,太平、新丰两家保险公司通过合并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但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从1958年—1978年,经历了三年“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剧烈跌宕,中国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保险业作为整个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深受影响。
1958年12月,由于认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财政部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广州、天津的保险业务办理到1966年外,其余国内业务全部停办。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财政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取消了保险公司建制。到1964年全国共有保险机构27个,干部114人。196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又独立建制,当时的保险总公司包括工友在内总共86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在“突出政治,政治带动一切”的强烈气氛中,国外业务与再保险几乎全部停办。196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被精简,其国外业务由13人的“保险业务小组”“守摊和收摊”。保险业务小组自1969年4月成立,到1971年9月为止,历时2年多。
1969年上半年所发生的进口手表以及白金丢失事件后,周总理明确指出涉外保险及国际再保险必须继续办理。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历史时期。在这一重大的历史转折关头,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同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使我国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苏,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结束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组建各地分支机构的工作全面展开。到1980年底,除西藏以外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以恢复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为了完善保险公司的组织,特别是对外活动的需要,国务院于1982年12月批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和批准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并逐渐打破了自建国以来所形成的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传统格局。1982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设立了分公司。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有关规定,1986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
1986年10月,恢复组建的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在开业后不久,即将其总管理处从北京迁至上海,并在1987年由上海分行率先组建了保险业务部,开展保险业务。1991年4月,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部按分业管理的要求而分离出来,组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也将总部设在上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保险公司,也是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综合性的股份制保险公司。
1988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深圳蛇口工业区招商局等单位合资创办了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设在深圳。1992年,该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扩大至全国,遂成为我国第三家全国性、综合性的保险公司。
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谈话发表使我国的改革开放出现了崭新局面,保险业也开始对外开放。美国国际集团的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和美亚保险公司于同年9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上海开设分公司。嗣后,日本的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经批准于1994年11月在上海也开设了分公司。它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迈出了国际化的第一步。与此同时,中国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和大众保险有限公司这两家区域性保险公司分别于1994年12月和1995年1月在上海成立。
1992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为规范我国保险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为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同年7月颁布《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颁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3月颁布《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同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
按照保险法的分业经营原则,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三家专业保险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1998年11月,集团公司撤消,分别改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成立五家中资保险公司,其中三家是总部设在北京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另两家是总部分别设在西安和深圳的区域性保险公司: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获准在华开业的欧洲保险公司——瑞士丰泰保险集团于1997年5月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
到目前为止已有4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9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4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开业,正在审批的外资公司有7家,有200多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最近,中国又同美国达成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按照协议的规定,中国必须在5年之内全面开放保险市场。
说明:此文发表于2004年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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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银行的风险管理岗位路在何方
企业注册风险管理师(CERM)现在很火的,它确立了企业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的评价标准,持证者具有国家注册认可的风险管理职业资格,是应聘、晋级、评职称的重要依据。考这个证不是想考就考 其必经程序是要通过授权机构的专业培训之后才能参加考试,因此拿得到这个证,不仅达到了取得证书的目的,而且切实提升了你风险管理的专业能力。哪怕以后要跳槽去其他公司, 你绝对也不愁。还有个好消息是,因为此证在中国只发展了几年,现在考这个证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再过些年恐怕就竞争大了。你还可以自己上网查查。还有个好消息是我也是重庆的。有问题还可以问。
㈦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研究
银行操作风险成因及对策研究
杨天玲
一、操作风险的主要特征
(一)内生性为主
从操作风险的引发因素来看,主要因内部因素而引发,如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善或失效;银行工作人员越权或从事职业道德不允许的或风险过高的业务,因此操作风险具有很强的内生性,但是银行作为社会性企业或组织,其业务计划的完成还需要其他组织予以配合,其他组织同样也存在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失败的可能性,因此外部因素也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如提供通讯线路租赁业务的电信公司技术故障而导致银行IT通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因此操作风险也具有一定的外生性。
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主要是外生性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发生风险的因子主要是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动等外部因素。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合约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发生风险的因子主要是债务人的履约能力等外部因素,如借款企业遭受重大的资产损失而导致借款无法正常归还。
(二)涵盖全部业务
一个银行要使用人、流程和技术来实现业务计划,这些因素中的每一项都可能产生一些类型的失败,因此操作风险具有普遍性,操作风险发生可能性遍布银行的所有业务环节,涵盖所有的部门。但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发生的环节仅限于与之相关的部分业务环节,如发放贷款、吸收存款;主要涵盖业务发展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一般来说后勤保障部门基本不涉及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必须贯彻“三全”原则(全面性、全员性和全程性)。
(三)难以度量性
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不同的是,影响操作风险的因素基本上在银行内部,并且风险因素与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大小之间不存在清晰的联系,通常操作风险以不经常发生的离散事件等形式出现。虽然经过近几年对操作风险测量技术的研究和历史数据的积累,国际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严重性(损失大小)计量还是主要依赖于业务管理者的经验来获得,因为发生较大损失的经验和时间序列数据对于大多数银行而言都是不足的,远没有产生一些标准的模型。而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量化技术目前基本成熟,基本采用数据模型进行风险的计量,如信用风险中在国际上被广泛使用的Credit Monitor TM(KMV模型)和Credit Metrics TM(信用计量模型)等;市场风险中广泛使用的缺口分析、外汇敞口分析(Foreign Currency Exposure Analysis)、敏感性分析(Sensitivity Analysis)等方法。
二、操作风险管理的发展阶段及趋势
一般而言,操作风险管理的发展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传统、基本的阶段。这一阶段主要依靠内部控制或内部审计等方式进行操作风险管理,且等到损失事件发生时,才开始谋求对策。第二阶段是认识阶段。银行认识到加强和改善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针对操作风险管理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等各个环节拟定政策方针与风险管理策略,设置风险管理部门和职位并指派专人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第三阶段是监控阶段。银行开始针对足以反映操作风险的各项风险数据和现象进行追踪与自我评估,加强员工风险管理培训,设定风险限额控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根据上述结果,确定对操作风险的容忍度,明确风险临界指标。第四阶段是量化阶段。相对于第三阶段较重视以质化指标作为评估基础,量化阶段的操作风险管理功能已日趋周全,银行开始建立损失数据库、制订量化管理目标,开始发展风险为基础的资本量化模型来衡量操作风险。第五阶段是全面风险管理阶段。银行将操作风险管理充分融人全行整体的风险管理之中,操作风险衡量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衡量进行有机整合,应用系统化的风险度量和管理工具,建立风险指标和损失之间的相关性,全面引入基于风险分析和资本实力考虑的保险策略与调整的收益分析等,确立全方位风险管理的理念。
遵循国际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的发展过程,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也将会呈现以下发展趋势:对操作风险的认识将得到强化并会成为制度化;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转移将更具合理性和可分析性;操作风险产生将随迅速变化的环境而变化且涉及更多业务领域,银行监管部门更加重视操作风险;银行业开始考核现有组织结构对操作风险管理的影响,操作风险管理理念开始进行更新,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将进行重构。中小银行将普遍使用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规模较大的银行开始尝试使用内部衡量法;度量模型将从国外商业银行陆续引进,并结合国情进行改造;内部和外部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将开始建立。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成因分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真正意义上的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衡机制尚未建立,而管理部门机构控制设置繁多,但职责不清,职能不明确,容易产生控制的重复(资源的浪费)和出现管理的真空地段,同时各部门间又缺乏协调与制约,极易对同一控制点产生不同的控制标准和办法,使一线管理和操作人员无所适从。
由于内部约束不力、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或执行不力所造成的操作风险,一是制度的空缺,前些年我国商业银行出现的盲目投资,办公司经商以及由此造成的巨大损失,很多都与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有关,现在存在部分商业银行的基层行违规经营,有些根本就没有规矩;二是虽有制度,但制度设计的漏洞很多,许多制度的设计多是从方便管理层工作的角度考虑,而却很少从方便客户和防范风险的角度去考虑;三是有章不循,本来就不多而且存在漏洞的制度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有的甚至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近年来有关银行多次对分支行会计科目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分析,会发现普遍存在科目随意使用,账户核算混乱,会计统计信息严重失真的现象。
银行管理人员对内控管理认识不足,旧的观念和行为惯性一时难以扭转,认识有偏差,同时由于受传统专业银行控制的影响,部分管理人员对现代银行管理理论与方法缺乏系统的了解,对体现银行管理水平的内控系统认识不足,没有把内控这种自我调节、自我制约、自我控制的自律行为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乏强化内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随着金融创新业务不断增多,服务领域不断拓展,银行内部队伍素质不高已成为操作风险发生的原因之一。一是没有形成防范风险所要求的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二是员工队伍受社会环境的影响,个别人经不住腐蚀诱惑,这些年发生的一系列案件足以说明这个问题;三是员工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缺乏识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更不要说运用专业技术来分散风险了;四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责任心不强,管理粗放,甚至大撒手。
稽核审计部门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独立性、超脱.性、制衡性和全面性。稽核部门是对已发生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是事后监督,没有渗入到经营管理的开始与过程中进行监督,且稽核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下,内部稽核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偏低,知识结构不合理,且得不到及时培训与更新,内部审计有时流于形式,查出来的问题也不一定得到应有的处理。财务核算上事前分析、预测和监督少,监察系统对近年来银行各种案件的分析结果也表明,有章不循、检查监督不力是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电子计算机在商业银行中得到广泛应用,使金融业务实现了一次革命性的转变,但是电子计算机处理信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且内控部门未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内部电子监督、预警系统,仍是看报表、翻传票、查漏洞等老一套,内控效率低,局限性大,时效慢,反应不够灵敏,内控信息不系统不完整,系统支持和运作能力的复杂程序与银行业务活动量的大小和复杂性不相协调,不能容纳所从事的各类越来越复杂的银行业务。
四、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控制的对策分析
操作风险的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商业银行要注重防范损失的发生,而损失发生的减少就意味着收益的增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于2004年末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共设八章七十二条,从评价目标和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等级、组织和实施及罚则等六个方面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中国银行业走向科学化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的一部具有现实意义的指导性文件。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内部管理架构都属于大型、非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对于这类银行实施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的管理原则是:首先,在全行实施分散化管理,各业务部门的前线经理应当是操作风险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降低风险的各项具体工作;其次,对全行的风险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要求总行的内控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的操作风险,界定全行各相关部门在操作风险不同层面的具体工作之间的相互联系,以确保全行一致,充分合作,避免重复工作,推广最佳做法,并促进银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问题上统一立场。银行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的运营是有效率和效果的,交易记录是准确的,财务报表是可信的,风险管理系统是可依赖的。银行内部控制的手段包括限制授权、保护银行资产和记录的使用与接触、分离重要岗位的职责并不定期地加以轮换、确保有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及测试。银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应该包括一个可控的环境,及时的风险测评,有效的控制活动,完整的会计、信息及通讯交流系统和完善的自我评估监测机制。
(一)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要根据银行的业务种类和流程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和框架,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完善的操作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以及适当的操作风险资本分配机制。
(二)建立分工明确的操作风险管理架构
设立专门独立的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的管理,由它牵头、各部门配合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提供必要的管理工具,并负责汇总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信息向管理层报告。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在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内负责组织实施,保证业务运作的合规性,保证条线内的全体员工认识到操作风险的存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去回避和管理这些风险。每一员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去开展自己的工作,准确识别操作风险,确保自己办理的业务和管理的事项无差错、无事故、无损失,有责任及时报告那些有可能威胁银行正常经营,损害银行、股东、客户和员工利益的事件。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地、独立地检查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是否由上至下得到有效贯彻。此外银行应有效依靠外部审计来实施对操作风险的独立第三方评价。
(三)找准关键风险环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操作风险与内部控制有密切的联系,内部控制失败可能形成操作风险,因此必须强化内部控制建设,找准关键的风险环节,做到“制度完善、目标准确”,提高操作风险防范的效率和能力。
银行应对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制订全面和系统的政策、制度、程序,并在全系统范围内统一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内部控制贯穿于整个业务操作的全过程,渗透于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操作环节,涵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覆盖所有主要的风险点。各项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均应以审慎为出发点,贯彻“内控优先”要求,在控制措施严密充分的前提下进行,以准确计算和评估风脸,防患于未然。同时,对现有制度要不断进行评估修订、补充和整合,确保各项制度在各部门、各层次得到贯彻执行,并加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判断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是是否批准了此项业务的风险关键环节,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控制措施,事实上,抓住了关键环节,也就抓住了风险控制的全局。因此,银行应对各层级、各岗位、各环节的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进行梳理和分析,找出关键的风险环节,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控制和改进措施。
(四)培养员工的操作风险意识,提高规章制度执行力
科学合理设置岗位,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建立完整而清晰的岗位职责制度,明确岗位的职责、担任人员的资格和素质、岗位工作目标等;根据岗位特点,选择合适的员工从事该岗位的工作,做到量才施用;加强员工的风险教育培训,提高操作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强化对操作过程的控制,对关键风险设置定性和定量指标,建立操作风险预警机制,对这些指标进行持续监测和早期预警,使管理层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如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监控手段,对可能发生操作风险的环节要持续跟踪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发生操作风险事件的直接经办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五)建立完善的事件管理机制
如何加强案件事故管理,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甚至利用媒体的高度关注和传播,将事件转化为增加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契机,反败为胜,成为各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应尽快在银行内部建立危机公关机制,并逐渐形成危机公关管理的智慧和体系,不断摸索有效的危机公关方法、危机管理反应方案,确定危机出现后危机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及时发布信息,以积极的姿态与媒体、政府部门等利益攸关者进行“恳谈”沟通,争取各方的支持,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甚至在逆市中提升品牌。
作者单位: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原载《现代商业银行导刊》(京),2008.1. 48—51
本文摘自《金融与保险》2008/6 99页
㈧ 什么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现代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银行的盈利必须通过承担风险才能获得,存贷利差的获得必须要承担贷款资金收不回和存款资金到期必须支付这样一种风险。现代金融理论认为:银行就是一部“风险机器”。它承担风险,转化风险,并且还将风险植入金融产品和服务中再加工风险。风险对于银行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银行获利的手段,又是蚀利的原因。管理不当,风险就会侵蚀银行利润,股东投资就得不到预期回报。严重时风险还会进一步侵蚀银行的资本,极端情况下,银行将会破产倒闭,股东血本无归。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是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灵魂。
纵观国际银行业发展史,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成败的关键因素。国内外商业银行的发展进程中,因风险管理不当、资产质量低下而导致倒闭、被政府接管的不乏其例。如近年来,国外有英国巴林银行事件、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破产,国内有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关闭,以及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技术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被撤销等等。这些反面的案例警示我们,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生命线,是关乎到商业银行经营成败的关键因素。
银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它的稳健发展不仅要求商业银行奉行审慎经营原则,而且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将风险管理放在监管工作的首位。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不管是商业银行自身,还是监管当局都把风险管理放到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目前,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监管组织在风险管理方面已达成共识,把风险管理作为金融监管的核心。这种强调风险管理的理念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