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从如下四方面入手:
1、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建设,客观统一评价风险程度
2、流程、制度建设,做好风险管控
3、风险分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战略管理风险等。
4、风险计量,通过模型量化风险。关于风险量化,目前银行走在最前面,最著名的就是新资本协议,有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⑵ 老总辞职,子公司出事,这家基金公司到底怎么了
提及华宸未来,估计熟悉的投资者不多,即使是在这个行业内,对其有了解的人应该也是屈指可数。最新的规模数据显示,这家成立于2012年6月20日的公募基金公司,目前仅有0.18亿的总规模,在113家基金公司中排名倒数第一。而在成立以来,华宸未来可谓命运多舛,本想借助子公司业务迅速发展,但没想到风控出现问题,连续两次“踩雷”,几乎将这家公司拖入无底深渊,至今还有投资者在四处投诉,而最新受到关注的,则是华宸未来总经理变更。也就是说,华宸未来总经理辞职了,由谁来接替,目前还不知道。这一次,对华宸未来不知算不算一劫?总经理辞职今日(3月29日),华宸未来基金发布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宣布从3月29日起由董事长于建琳担任总经理一职,公告中未涉及前总经理杨桐的去向。蓝鲸基金就董事长暂代总经理一职,询问前总经理杨桐的去向。华宸未来方面回应媒体:“前总经理杨桐因个人原因暂时无法履行总经理一职,由董事长代任。杨桐还没有正式离职,根据相关规定,会在三个月内发布公告说明情况。”公司仅剩一只公募产品资料显示,2012年6月20日成立以来,该公司仅发行过两只基金,一只为华宸未来300(LOF),另一只为华宸增利债券。其中华宸未来300(LOF)已于2016年4月清盘。2016年5月3日,华宸未来基金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公告称,至2016年4月26日,华宸300(LOF)基金合同已届满三年。根据基金相关法规,以及该基金合同约定,华宸300基金(LOF)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则基金合同自动终止。而截至2016年4月26日日终,华宸300资产规模为0.15亿元,自动触发清盘。清盘后,华辰未来仅剩下一只基金,成立于2013年8月20日华宸增利债券。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该基金也处于濒临清盘的边缘。年报显示,华宸增利债券目前基金规模仅为0.18亿元。子公司两次踩雷2017年1月初,21世纪报报道,数位投资者反映,在2013年-2014年期间购买了华宸未来基金子公司,华宸未来资产的资管产品。该产品主要投向安徽滁州的中普城市广场建设项目。但是,项目到期后,他们才得知该项目早因资金不足近似停工。有投资人为此表示,华宸未来不与投资人协商,私自接管中普项目的管理工作,导致资管产品风险暴发。
其实,这已经是华宸未来子公司二次触雷。2014年8月份,证监会宣布,因子公司华宸未来资产管理公司的信托淮南志高资管项目计划违约,对华宸未来公募基金公司(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处以暂停新业务3个月的处罚。故该公司在2014年8月后再没有发起过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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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如何有效的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
1、看其股东的实力;
2、观察成立以来该公司基金产品的业绩持续性和稳定性;
3、客服的耐心和细致程度
4、根据以上几点后,要配合自身的风险特征来进行相应的基金投资以控制风险。
⑷ 董事长的刑事风险有哪些
董事长法律风险对于企业、社会和个人都有巨大的破坏力。对于企业而言,由于董事长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其一举一动决定公司的生死存亡,董事长法律风险往往会引起公司信任危机爆发,从而引发资金链断裂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对于社会而言,董事长法律风险往往涉及到利益的方方面面,从上下游的经销商供货商到公司的顾客到公司的员工,影响巨大,而且董事长法律风险总是被触发,其他的经营主体就会进行财产转移和消极经营,这对经济发展无疑是重大创伤。对于个人而言,董事长是社会精英和中坚力量,其面临法律风险是对人才的浪费,更何况会导致财产减损、身陷囹圄。
宏观法律风险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变迁。我国法律制度当前正处于快速建设中,法律制度的立改废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续,与此相比,董事长的行动方案或行为也会合法或灰色演变为违法发甚至犯罪。例如企业对公众发行股票,在1993年前是是不禁止的,1993年后则须经批准,而到1997年却被列入犯罪。又如恶意欠薪,2011年只承担行政责任,而2011年后上升为刑事处罚。2、法律不确定性。首先是立法技术差所引起的法律文字表达有歧义、法条之间自相矛盾,其次是由于地域差别,法官和执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往往差别很大,第三由于业务水平差别,不同法官和执法机关有不同法律选择。最后是非法律因素如政治因素的影响。3、法律过严。目前中国经济生活中行为的不规范性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这就显示法律规则本身以及支持条件出了问题,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机关会进行选择性执法,抓你肯定没错,不抓你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为普遍违法的董事长增加了难确定的因素。4、经济转型。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二十年,我国大体经历了价格双轨制、增量改革、试验性改革、微观改革走在宏观改革前面、经济改革走在政治改革之前五个历程,每一个历程对于董事长来说都充满法律风险。5、政治转型。政治转型在宏观上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微观上体现为地方官员围绕GDP进行的晋升锦标赛模式,如果公司成为官员为升迁而确定的政绩工程,则其因非常规经营而存在大量法律风险,此外,官员为升迁导致的财政虚空会采取赞助、查税、行政处罚等方式转嫁给公司。6、政策调控。我国的政策在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甚至决定各个领域的走向,“生于政策、死于政策”是很多董事长的真实写照。由于政策具有随意性大、变动频繁、可能超前或滞后、政策歧视等特性,会使董事长面临大量法律风险。7、民营企业不公平待遇。民营企业在准入环境、融资环境、行政环境等诸多方面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但往往会突破这些限制,从而导致很大的法律风险。
微观法律风险的主要来源有:1、依附权力。官员通过权力寻租获得利益,企业通过政府支持高歌猛进,一旦所攀附的权贵倒台,董事长很难置身事外。2、产权不清。由于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混同、股份结构不合理、公司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混同、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混同、借贷关系与股东关系混同、重组整合存在产权不清等问题,从而导致董事长法律风险。3、非法经营。一是走私,利用境内外产品的差价,大肆走私,扰乱国内市场,偷逃国家关税,谋取巨额暴利;二是涉黑,如组织卖淫、赌博,大都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三是传销。传销活动不仅骗人钱财,而且危害社会稳定,颠覆社会道德。4、侵占挪用。许多董事长尤其是民营企业,不区分企业和个人财产,随意从企业取用,还有企业无视企业管理制度,在自己控制的多家企业之间随意调拨使用资金,而不知道如此做法属于侵占挪用。5、弄虚作假。有的董事长为了企业做大做强,往往虚报虚构注册资本或者抽逃注册资本,有的董事长为了上市进行虚假操作包装,上市后又进行虚假报表进行虚假陈述,或者直接操控市场价格。6、偷逃税收。偷税漏税是企业的红线。有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有的虚开抵扣税发票,而且呈专业化企业化规模化趋势。7、非法融资。有的盲目扩张或者管理不善导致资金紧张而骗取银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有的利用信用证的时间差采取变通方式融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有的承诺高息吸收社会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的向社会作出无法实现的承诺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8、合同诈骗。通过夸大事实或隐瞒真相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一旦合同无法履行,就会构成合同诈骗。9、对抗国家。长期生活在特权圈子容易滋生法外犯事不受处罚的幻觉,并在官匪勾结的笼罩下走上寻衅滋事、妨害作证私藏枪支弹药甚至黑社会犯罪的道路。10、跳槽辞职。如果尚未脱离关系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关,会承担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利在原公司的核心技术和核心资源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要明确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极易导致犯罪。
⑸ 基金管理公司法律风险有哪些
1、法律地位风险
2、合同法律风险
3、操作风险
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5、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
7、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⑹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有哪些风险
1.法律和政策风险
对于国内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使其处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迄今,我国的《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的条文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行模式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由于存在诸多争议,仍未能够为私募基金“正名”。
从外表看,许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深究,其中一些机构很容易让人与“地下集资”、“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正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认,其经营活动一直游离于法律和政策监管之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不论基金管理者还是投资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而面临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风险,并且基金规模越大,这种法律和政策风险就越高。
2.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机制,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一般合伙人负责经营,只对资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规定,通常并不干预基金经理的具体运营。
在运营过程中,私募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资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经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经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费之外,还可以拿业绩提成费用,当业绩提成费用大于管理费用时,私募基金经理并不会采取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策略,因为这样选择并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会滥用自己的职权去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从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将承受更大的风险,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较为优越的激励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仍然存在。
3.操作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隐蔽性,国际上一般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会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让它们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这些操作风险都会给投资人和市场带来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个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私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长的锁定期,在这期间资金不准撤出,以此来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不造成影响。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满才能变现,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闭期内会因为资金难以变现而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
⑺ 中基协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必须是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么
中基协并未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必须是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但公司法是这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