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天津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对外招聘也是合同制,根本不是事业编。我觉得没有必要去那里,而且就算是合同制,也都是内定的,没有关系根本没戏~
② 天津市民政局的领导分工
局长、党组书记,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局长(兼),市社会组织党工委书记(兼):曲孝丽
主管工作: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全市社团工作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巡视员、党组成员:赵德勤
主管工作:负责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处、天福集团公司党建工作;分管殡葬管理、婚姻收养登记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工会、直属福利企业、《天津民政》编辑部工作。
副局长、党组成员:金海龙
主管工作:分管办公室、民政信息工作;分管救灾、救助、优抚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双拥、军供、烈士陵园、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荣复军人疗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副局长、党组成员:程怀金
主管工作:负责指导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处党建工作;分管老龄、社会福利、社会福利事业管理、慈善工作、区县福利生产工作。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耿增援
主管工作: 负责市纪委、监察局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工作;分管机关党委、老干部、审计工作。
副巡视员、党组成员:赵静
主管工作:协助金海龙同志工作。
③ 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介绍
2000年4月18日,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为隶属于市民政局的副局级行政单位。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2010年11月,经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成立,为副局级单位,市社会组织工委在市民政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社团局合署办公,负责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1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和所决定事项的督办;文件收发、登记、管理和局发文件的审核、印发;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以及综合统计;负责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印章保管、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来信来访、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④ 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机构职能
办公室(政治处)
负责党务、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政审、管理;劳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员、妇女工作。
社团处
负责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市属社会团体的筹备,社会团体、基金会的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年度检查;监督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指导社会团体、基金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双重管理体制;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非处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政策的调查研究,承办有关法律的咨询接待;负责办理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单位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号手续;负责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落实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重管理体制及网络化建设;负责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培训、档案立卷及有关统计工作;负责区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执法监察大队主要职责
1、负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的调研、起草和申报工作;
2、负责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不予登记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并负责向上级复议机关的举证;
3、负责对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年会、研讨会、博览会、全国性或地区性会议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督检察;
4、负责对社团出国(出境)的审核及涉外活动的监督;
5、负责查处违法、非法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提出处罚意见;
6、负责对登记管理机关产生法律效力决定的监督执行;
7、负责民政部委托我市管理的在津全国性社团(含分支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8、负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办报、办刊的审查、收集、保管;
9、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10、负责指导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
⑤ 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下设4个处,分别为:
A、办公室
B、社会组织党工委办公室
C、登记处
D、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
E、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F、基金会处
G、综合处
H、执法监察大队
⑥ 天津市民政局的直属单位
天津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处
天津市殡葬事务管理处
天津市区县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天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民政局党组党校
天津民政编辑部
天津市军供站
天津市烈士陵园
天津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
天津市荣复军人疗养院
天津市救灾物资储备站
⑦ 民政局下属除了基金会,慈善会还有什么别的社会团体吗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⑧ 各类公益性基金会怎么成立,后续哪些部门能监管
民政局有一个 “社会组织管理科”你可以去那里咨询一下。监管部门一般只有挂靠单位和民政局了。当然税务、审计也会找上门。要是基金会有点钱各种媒体、各个单位也会来打秋风。
⑨ 天津市民政局的内设机构
天津市民政局设一个二级局,十八个职能处室:
(一)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二级局)
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是天津市民政局领导的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机构。负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筹备、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年度检查;监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指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双重管理体制;协助推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党组织的建设;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领导重要讲话和年度工作要点的起草;承办全局性会议;负责公文运转、督查督办、综合协调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办理;负责机关后勤保障、财务管理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法规政策研究处
组织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地方性民政法规的拟订、行政复议应诉及局系统普法教育;指导行政执法及业务建设;负责全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推动工作,对重要课题进行调研。
(四)优抚安置处(天津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定全市优抚及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伤残评定及等级调整的审批发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牺牲人员伤亡抚恤和革命烈士初审报批及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工作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及其待安置期间生活待遇落实督促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异地安置的审批;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与使用;组织协调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
安置移交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并做好管理工作;负责核准并协调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检查指导区县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开展活动;负责“天津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的管理。
(六)救灾救济处
拟定全市救灾救济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核查灾性,申请救灾款物及其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中央及地方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等工作;指导“天津市救灾物资储备站”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灾区生产自救以及扶贫济困等社会救济和社会救助活动;推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基层政权建设处
拟定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及街、乡(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村委会、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工作;负责“两委”评比表彰及干部培训,监督检查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的开展情况。
(八)社区建设工作处
拟定全市社区建设规划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政策、规章并推动实施;指导社区组织体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社区干部业务培训,组织调研;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全市社区建设。
(九)区划地名处(天津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本市行政区划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制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和街、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界及本市区县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审定本市行政区划图及资料的编辑出版。
(十)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负责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积极推动全市社会福利社会化建设。制定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核准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执法检查和培训及特教工作。
(十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对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和老龄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宣传贯彻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做好老年人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总结推广宣传老龄工作的典型经验,推动全市老龄事业协调发展;承办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处(市政府涉外婚姻登记处)
依法管理全市婚姻登记,依法承办涉外结婚登记和涉港、澳、台胞、华侨的婚姻登记;指导区县依法预防和查处违法婚姻,倡导婚姻习俗改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承办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及承办外国人的收养登记工作。
(十三)计划财务处(外经外贸处)
贯彻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及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民政系统行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物价调整及福利生产的税收减免政策协调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及局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四)政治处
负责局系统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干部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及宣传工作;负责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任免;负责局系统人事、保险、劳动工资及统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专技人员管理、教育培训、内保、安全生产、出国政审等工作;指导局系统共青团工作,负责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十五)审计处
负责民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对局系统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干部任期、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局属各单位的内审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全面跟踪审计和审计干部培训工作。
(十六)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检查局及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局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指导局系统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受理对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举报及其申诉;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老干部处
落实关于老干部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老干部的政治学习,参加重要会议和政治活动等具体组织工作,负责老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负责组织老干部的健康疗养工作和医疗保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离休、退休干部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对老干部进行家访和组织慰问活动,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开展适宜的文体活动。
(十八)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学习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和违纪党员处理工作,按照党章和《准则》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负责机关工会和团支部工作,组织党员参加属地社区建设。
(十九)局工会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组织各级工会开展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活动,开展群众性文体和劳动竞赛活动;指导局系统女职工委员会和退休职工管委会工作;负责局系统扶贫解困、送温暖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与管理工作;负责工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及统计报表工作。
⑩ 天津市民政局的机构职能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政策、规章和法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最本市社团组织和受民政部委托代管的社团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区县社团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区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拥军优属、抚恤优待、革命烈士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亡褒扬工作:指导军供站管理与发展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二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及其待安置期间生活待遇落实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宫、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由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六)组织、协调本市救灾工作;负责核查灾情;做好国家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管理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工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指导社会救济工作和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九)拟定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
(十)研究拟定本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主作;负责本市区县界线勘定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划有关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指导监督行政区划地名工作。
(十一)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牵头全市老龄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拟定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福利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市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市委、市政府规定,领导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党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