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有什么区别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在日常生活中十分的常见,主要功能解决信任问题。
1、保险当事人不同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请保险人担保义务人的信用,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请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
2、保险性质不同
信用保险是通过保险单来承保,保证保险通过立保证书来承保。
3、保费性质不同
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交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的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着实在的风险。
保证保险中,义务人交纳保费是为了获得向权利人保证履行义务的凭证。
4、主体性质不同
信用保险投保人一般是权利人,而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义务人。
5、利益属性不同
信用保险合同是利己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属于利他合同。
6、赔付
信用保险的保险人一般在赔付之后,通过向义务人追偿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保证保险的保险人除此之外,也可以在义务人投保时要求其提供反向担保发生赔付后,运用反向担保条件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7、承包条件
信用保险普遍承保义务人故意违约的风险。
保证保险部分险种承保条件非常严格,合同将承保风险限定于客观信用风险。
8、保密条款
实务中,信用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有专门的“保密条款”,保证保险合同一般没有类似条款。
这种保险可能离我们有点远,主要应用于财产方面。
如果想保障我们的安全,降低我们日常的风险,奶爸还是建议去购买一些健康险来搭建我们的保障体系。
『贰』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请举事例说明
比如你借我一万块钱,信用保险是你向保险公司投保,如果我不还钱了保险公司赔给你,保证保险是我向保险公司投保,如果我还不起了,就陪给我,然后再给你。
『叁』 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防范
1、保费交付的问题
为什么说到适用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防范时首先提到的就是保费交付的问题呢?回答这个问题要追溯到对保险合同性质的认定上。
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至今学术界仍颇有争议。而理论界的这种争议,则直接影响到了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有一些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保险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可是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又没有提出异议,以致后来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难道要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双方的义务即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而投保人履行交费义务?这似乎有失公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部分学者又主张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可是这种主张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投保人交费为条件的论调,对分期分批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又该如何解释?这个条件的成就是以投保人交付完所有保险费为准还是以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为准?
综上所述,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履约保证保险时为了债权的安全起见,银行应督促借款人一次性全部交付保险费。如果借款人与保险公司协议采取分期分批交付保险费的,那么应要求保险公司在与银行签订的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中明示,履约保证保险协议自投保人第一次交付保费之日起生效。
2、履约保证保险的除外责任
银行可以通过履约保证保险取得债权清偿的保障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种保障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因此对于这个限度又一个明确的认识,有助于银行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债权。
履约保证保险仅仅是针对由于借款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不能如期偿还债务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的财产损害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时,应特别注意保险公司所答应的承保的范围。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对下述的几种情况是不予以承保的:
(1)由于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而导致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的。众所周知,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情形与履约保证保险所保险的由于借款人主观过错而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初衷有悖,因此保险公司在正常情况下会在履约保证保险中排除此种情形的赔付。而银行业应该防范于未然,针对此种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损失,与借款人商定风险的分担或者采取其他的保险险种和担保方式予以化解风险。
(2)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形。保险公司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时的立场通常是对借款人在运用借款所购得标的物由于质量问题或者交付问题引发合同纠纷而影响其如期还款的情形不予以赔付。原理相同,因为借款人不能还款的原因并不是他自己的主观过错,履约保证保险所担负的职责已经被超越,这种情形应该属于产品质量保险的范畴。此时银行可以与借款人商定,由供销商对此种情况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采取其他的担保方式和保险方式。
3、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不能发挥预期效力的情况
(1)主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部分或全部的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保险公司在借款人不能届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对银行进行赔付后,本应享有债权的追索权,这点在此之前已经详述。可是一旦主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就意味着银行是借款人的唯一债权人,借款人除对银行外不再对其他人负有偿付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赔付后,借款人并没有求偿权。也就是说这时的保险公司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不仅在实践中保险公司难以接受,在理论上讲也违背了平等和诚信的民法原则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的基本原理。这时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银行的债权面临风险。
(2)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一个营利机构,它做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目的不仅仅是赚取可观的手续费,而且它们还知道在为数不多的需要它们赔付的案件中它们还可以在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担保人身上挽回部分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会在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中与银行约定,在银行得到保险公司的赔款的同时,银行要将银行对借款人的一切追索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可是如果先前银行与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部可以转让,那么银行就无法将它对借款人的担保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对银行进行赔付,从而使得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形同虚设。另外,履约保证保险通常还对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而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负责,如果银行与担保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话,又与保险公司约定转让担保权与获得赔付同时进行,仍让存在着影响履约保证保险效力的情况。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履约保证保险保险期间的问题。原则上,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应当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相同,但是实践中却并非全都如此。有一些履约保证保险的期间远远短于主债权的期间。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们不应理所当然依据担保法而简单的加以确定,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但是在实际处理此项业务时,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担保的可实现情况,对履约保险期间慎重加以对待。
『肆』 谈谈对保险学中风险的认识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
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了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实现以后才能发挥作用。
一、经济补偿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二、资金融通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全部赔付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数量差。这些都为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险资金融通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
三、社会管理的功能
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
1、社会保障管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通过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保险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
2、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大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取防灾资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
3、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事故纠纷。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当社会关系的管理中,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4、社会信用管理:保险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而言,信用至关重要。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就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
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伍』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作者:帕太姆·图尔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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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一种新型保险业务。由于这两个概念常常相伴出现,很容易引起人们的混淆。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被保证人(义务人)信用风险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保险人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向权利人提供自己信用担保的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负补偿责任的保险,但二者的对象不同,前者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被保证人的信用,后者是被保证人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资金的信用。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信用保险通过保险单来承包,保险的格式与其他财产保险单并无很大差别。保证保险是通过出立保证书的方式来承包保证书和财产保险单有本质不同,只规定担保事宜。
2,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权利人,承包的是被保证人的信用保险,除保险人外,保险合同中只到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义务人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保证人。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样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中还涉及到义务人,反担保人权利人三方。
3,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交纳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义务人不覆行义务而自己受到的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着实实在在的风险。在保证保险中,义务人交纳保费是为了获得向权利人保证覆行义务的凭证。保险人出立保证书,但覆行的全部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并没有发生风险转移。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是平其信用资格尔得到的一种担保费风险仍由义务人承担,只有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情况下才能代为覆行义务因此对保险人来说,经营保证险的风险是相当小的。
参考资料是《商业财产保险书》,有关商业资料,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陆』 保证保险的结语
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比一般保险较大,因而即使是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保证保险也采取谨慎的态度。
一方面,对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进行限制,一般由政府特别批准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禁止一般保险公司从事此项业务;
另一方面.对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立法上予以规范,故而保证保险业务能在这些国家中健康稳定地生存与发展。而在中国,一方面,立法上的疏漏以及学术上的意见不一致导致实务中的混乱;另一方面,当前国内社会信用状况普遍低下。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中国的保证保险最终夭折于市场,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作为一种担保业务,保证保险所涉及的业务本应由专门的担保公司来经营.在中国尚未出现专业担保公司之前,由保险公司暂时经营这项业务也是情有可原的,但在中国目前已有专业担保公司之情形下,该业务就应由专业担保公司来专营,而不宜由保险公司兼营。理由很简单:中国保险业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存在诸多制度缺失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不宜涉足此种风险难以预测的业务,因为尽管保险人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损失仍会发生.其结果势必会对现今未成熟之保险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柒』 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
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信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财务信用风险。即借贷风险,通常表现为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偿还贷款的风险。
2、商业信用风险。商业信用是延期付款形式的购买行为,表现为卖方先向买方借贷,买方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数额及其他条件归还贷款。买方不能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数额及其他条件归还贷款的风险,就是商业信用风险。
3、预付款信用风险。用于付款或定金方式取得某种货物、技术或劳务服务就是预付款信用。支付了预付款或定金而不能以约定条件取得该货物、技术或劳务服务的风险是预付款信用风险。
4、保证信用风险。由于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向债权人交付约定货物、技术或劳务,使保证人不得不承担这种履约义务的风险。
5、诚实信用风险。雇主向雇员支付薪金、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而雇员不能依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履行义务的风险。
『捌』 谁可以给些关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方面的文章
(一)、风险管理与保险
“保险”一词现在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事实上我们所说的“保险”更多的情况下是在指商业保险,本文所要探讨的保险对策也是指商业保险,要想对保险有一个较清晰的理论认识,首先应该对风险管理有所了解。
1、风险管理
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造成损失的必然后果,使社会、企业和个人都要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方法对风险进行控制和转移,因此风险管理应运而生。风险管理就是研究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并运用相应的方法和技术对风险进行控制和转移,以实现用最小的成本支出获得最大的利益保障,使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投保人根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是承担给傅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是运用损失融资手段进行风险管理,即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为合同购买者的损失支付资金,也就是在为这些损失融资,这样保险合同购买者就通过支付保险费将其损失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运用其专业的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手段经营大量的各种类型的风险。
保险的要素包括,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根据其承保的标的物可以将保险业务划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这四类业务又根据其所承保的标的物及其风险进行保险明细险种的划分。
(二)、现代物流保险对策
根据现代物流中的风险分析,对物流作业中不同的标的和风险选择相应的保险险种,或依据保险要素设计相应的保险险种、确定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转移和减少物流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就是采取保险对策对现代物流中的风险进行风险管理。
1、运输和搬运活动中的保险对策
(1)如果是国内货物运输,首先按照运输工具的不同确定采用国内水路、铁路、公路或航空货物运输险中的一种或多种(联运),再根据所希望得到的保障水平和所能承担的费用选取国内货物运输基本险、综合险及各种附加险进行投保。(2)如果是国外货物运输,就要进行国际运输货物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种繁多,条款内容较复杂,例如,海上保险中的一般附加险就有11种、特别附加险6种;邮包运输保险包括海、陆、空三种运输方式或联运方式中的邮包保险责任。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除了需要选择合适的险种(包括附加险),还要选择适用的保险条款(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伦敦保险协会条款,等等),以保证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通过理赔使被保险人利益能得到保障。(3)运输和搬运活动离不开相应的运输工具,因此还要对运输工具进行保险,根据不同的运输工具及其风险可选择的险种主要有: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及其相应的附加险种。
3、储备和库存活动中的保险对策
首先应对储备物资的仓库及其内部的相关设备和器械进行保险,可选择的险种有: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仓库中的货物应与仓库一起办理相同的保险,仓储的货物种类、危险程度是决定费率的关键因素。对于以经营仓储业务为主业的企业,应要求保险公司为自己承保专业性、风险针对性较强的仓储险。
4、生产活动中的保险对策
针对生产活动中物流存在的多种的风险,可采取多险种同时投保的方法。可以进行选择和组合的险种有:财产保险或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
5、配送及其他服务活动中的保险对策
配送活动离不开运输和仓储,因此可根据配送活动的具体情况,对运输和仓储活动保险对策中的保险险种加以灵活运用和组合,形成配送活动中的保险对策。
在其他服务活动、特别是面对终端客户的服务中,还应对客户所面临的风险加以考虑,要求提供产品的企业为其产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6、其他保险对策
物流与其他行业一样,都离不开人,为了保障物流活动连续进行,因此应对处于物流活动全过程中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相应的医疗和养老保险;对于那些处于特殊或关键工作岗位的人员还可以办理雇员忠诚保险,将由于客观因素对人造成的伤害和影响,而最终导致物流活动的损失风险提前化解和降低。由于医疗和养老保险险种在不断更新和变化,且存在着地区性差异,本文不再一一述及。
物流活动各个环节的风险的存在,最终都会影响物流企业利润的实现,因此利润损失保险也是可以进行选择的保险险种之一。但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如物流企业经营、财务等相关情况、是否可保风险等),而且必须是在投保了其他相关险种的保险后,才可以投保。
由于物流业本身的特点,使信用在物流业中愈发重要,因此对由于人为的因素、特别是骗货和骗取货款的风险如何控制和管理,也是保险对策所应涉及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可以承保此类风险。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各保险公司尚未对物流业办理此类保险,对于此类风险目前只能运用其他可承保险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行业制裁等)加以控制和管理。
总之,根据物流业的发展和物流具体活动的变化,随时选择不同的险种进行组合和投保、开发和设计新的险种化解和分散物流业的风险,控制和降低其风险损失,是现代物流保险对策的目的所在。
『玖』 请阐述目前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做好哪些环节,对风险的管控有帮助
保证保险是《保险法》[①]明确规定的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认定其性质为一种保险类型的前提下,讨论保险公司在保证保险业务开展中的风险管控甚为必要。保险公司作为此类业务中风险分担的主体,在具体的业务开展中几乎承担着所有的未知风险。本文将从风险点的分析出发,提出些许应对措施,以期能为企业在实务中进行风险管控提供借鉴。
一、问题提出
案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价值1200万元的自有不动产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时,B银行要求A企业向C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以 B银行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A企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由C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直接向B银行支付A企业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引起借贷关系中相关权利义务的转移,即由C保险公司对A企业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追偿。
以上案例是典型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实例。仔细分析即可以得出,C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原因在于,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即意味着投保人——借款人无法履行其还款义务,此时借款人本身的履约能力已严重不足,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行使追偿权的利益也就很难得到保证。再者,作为抵押(也可能是其他担保形式)的投保人的自有不动产,由于主债务关系的消灭也使得限定物权得以消灭,投保人基于对自身利益保护的考虑,也会对解除抵押限制的不动产作出处理。此时,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想实现追偿利益,很大程度上得诉诸于法院,通过诉讼来保证自己的权益,于此,又增加了企业的诉讼成本,同时消耗人力,对于企业来说得不偿失。
因此,在现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的情况下,于可预见的风险出现前,如何做好风险的管控与应对,是困扰保险公司的难题。
二、企业面临的风险点分析
(一)基于投保人原因产生的风险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之所以居于重要地位,就在于保险人对于投保人的信息掌握往往富于单方性,而且出于利己主义,投保人在信息提供时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成性,对保险人要求掌握的相关信息(如企业的经营状况、过往的履约记录等等)有所保留或者改变。于此,对于保险人来说,不管是对于保险合同的促成,还是对投保人履约能力的把握,都存在风险隐患。
2、投保人的履约能力
多数保险人拟订的保险条款都会约定保险责任行使的条件为:投保人不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还款义务,且债务已界清偿期等等条件。因此,投保人对于贷款债务的履约能力是影响保险人风险管控的最为关键的因素。
现实中,投保人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即可能是因为客观上的原因,也可能是主观上的原因。主、客观因素的判断也存在困难。而保险事故的发生则往往体现出较大的主观性,因其难以把握,从而对于保险人来说就甚为不利。而且,若是投保人主观上不履行还款义务,也即是其负有较大的主观恶性的情况下,其行为也会表现出明显的预谋性,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情况就更为复杂,风险的可管控性就会甚为加大。
3、投保人故意逃避追偿的行为
实践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多表现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一般都与被保险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其对借款人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此时即由保险人对借款人行使其未履行借款债务的追偿权。但,借款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避忌,其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也给保险人带来追偿的难度。
(二)基于被保险人原因产生的风险
在各地方政府及部门关于开展保证保险业务的各项意见与通知中,都明确了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应坚持“银保联合,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从上例分析可知,银行在此项业务的开展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即贷款的审查义务。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发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同时应坚持审慎的经营原则,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实践中,保险人与相关的银行都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银行审贷义务与保险责任之间的关系;或者约定银行关于借款人信息对于保险人的知会义务,这种义务应在借款人出现履约危机之虞即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以便于保险人随时掌握借款人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然而,银行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免因故意或者过失出现差错,此时出现保险事故,或者借款合同出现效力上的问题,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风险的管控上也得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拾』 汽车按揭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成因及其防范分析
做保证保险风险防控很重要啊 务必要保证借款人担保人的信息真实可靠
另外担保人的资格要求高风险相对会低很多 这些东西也不是三两句就能说清楚的 在业务操作中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系统的流程和人员配备
给你一些资料参考下吧 我曾经借鉴过的,抛砖引玉吧 :)
第一章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现状与制约因素
1.1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现状
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被批准成为汽车消费贷款的试点银行。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所有中资商业银行都可以开办消费信贷业务,汽车消费贷款进入了群起纷争的阶段[1]。汽车消费贷款到目前为止只经历了不到五年的时间,开展时间短,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各个方面还不够成熟。由于汽车消费贷款是一个“新生事物”,各方面对它的认识和了解都不够,加上相应的法规制度不健全,需要“摸着石头过河”,所以最初一年的发展是比较缓慢的。但从2000年以来,汽车消费贷款呈逐月上升趋势,而且增幅巨大,特别是在去年2002年,全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年增长额比前年2001年的年增长额翻了三倍,可谓成绩喜人(见图1)。但这并不能简单的说明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良好。我们应该注意到,虽然近两年的发展很快,但是规模还是太小,去年年底全国汽车消费贷款1336亿元的贷款余额以及45万的个人客户数,对于我国13亿的人口,10万亿元的居民储蓄余额来讲,无疑是微不足道的[2]。如果将汽车消费贷款与其他的贷款业务相比较的话,差距更加明显。就拿上海来说,到去年年末,上海市汽车消费贷款余额约为41亿元,比年初增加约22亿元,整整翻了一翻 , 但去年同期,与它同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余额是1090.78 亿元,整整是汽车消费贷款的25倍[3],差距是巨大的,更何况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贷款余额大约仅占银行贷款总规模的20%左右,这样的话,汽车消费贷款还不足贷款总量的1%,占比太小(见图2)。由此可见,作为个人消费信贷的支柱,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还远没有达到人们所预期的繁荣局面。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银行内部制度和经营操作等方面的因素,也有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下面就来分析一下,看看制约我国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发展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1.2 从银行自身来分析,存在的制约因素:
1.2.1经营观念转变较慢,不能予以充分重视
银行长期以来信贷业务是面向企业,传统信贷模式已经形成一种习惯,部分银行不免受旧思维的约束,对“个人小贷款户”的信贷发放形式不能认同,认为信贷发放的重心应当在于对公放贷,个人消费信贷不值一做,这样的观念导致了部分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对此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中不能予以重视。他们认为汽车消费贷款本小利薄,直接收益小,而且手续复杂,管理成本高。他们只看到汽车消费贷款眼前的困难和缺点,不能从长远的、全局的利益来考虑和分析,在操作上主动性和积极性自然不高,把此项业务放在了信贷的次要地位,这对于汽车消费贷款工作的开展非但没有推动,反而制约了业务的发展。
1.2.2 贷款手续及服务
目前,购车者申请一笔汽车消费贷款,要经过提出申请、填写表格、接受调查、办理保险和抵押登记等多个环节。办完一笔贷款,费时少则3、5天,多则一星期,借款人员来回要跑好几次,既费时又费力,使得消费者望而却步。与此同时,由于汽车消费贷款尚未形成多大的气候,加上各级管理层对此认识不太一致,所以在信贷人员的配备上也就显得有些滞后,多数为兼职办理,少有专职办理人员。在业务体制上也未完全理顺,有的由公司业务部兼办,有的由个人业务部兼办。而且由于汽车消费贷款是一项新产品,需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所以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也需要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这种银行专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人员较少且素质不高的现状也导致了服务的不够到位。
1.2.3 贷款对象
从商业银行实际操作情况看,汽车消费贷款对象较为单一,经营面过窄,并在经营思想上存在一定的“重城市轻农村,重法人轻个人”的现象。首先,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消费市场前景广阔,但农业机械化程度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实行农业生产的科学化、机械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作为经济体制改革起点的农村,农民有购买拖拉机、收割机等农用机具,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收入的强烈愿望,还有相当部分农民由于筹措不到资金而去租用农用机具。实际上依国情而言,农民一般不存在下岗问题,只要辛勤劳作,其收入来源较为稳定,具有一定的还贷能力。目前农村汽车消费信贷还是商业银行难以突破的禁区。其次,在城镇,随着居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已逐渐由温饱型转向享受型,例如近几年的旅游热。但对于汽车消费,许多人还持观望态度,出现了“热而不销”。
1.3银行外部的制约因素
1.31汽车消费贷款存在隐性风险
除了信用风险,汽车消费贷款还存在着隐性风险,影响了银行的积极性。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 需求与淘汰形成的风险
由于国内现有的几十种车型,绝大多数是国外20世纪70、80年代的产品,而90年代的产品仅有3种,即别克、雅格和奥迪A6。入世之后,随着汽车行业的放开,像捷达、富康和桑塔纳等老车型将面临淘汰的可能,这就给目前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带来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在入世后对汽车消费的旺盛需求,与对旧车型的全面淘汰之下所产生出来的风险。因为入世后随着关税降低,现今所投放到市场上的汽车消费贷款以及所有车型都将面临新车型和新价位的挑战,会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要更新换代。在新车型、低价位的诱导下,部分消费者个人信用将发生位移,可能会出现以车抵贷的现象。由于车辆的流动性高,借款人若将车辆运往外地,通过一定的途径将车辆变卖,银行则会因为无法找到抵押物而难以处置或拍卖,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最终影响到银行贷款的收回。
(2) 价格波动引发抵押物减值的风险
目前我国汽车关税为80%~100%,入世后5年间关税将下降到25%,也就是说进口车价至少会降低30%[6]。由于降价空间大,汽车消费贷款的车辆价值就大大缩水,加之每年固定的折旧率,使抵押物变现更为低廉,损失在所难免。目前汽车消费贷款是以所购车辆进行抵押,并在当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当借款人无法还款时,商业银行可以收回车辆并进行处置用以还贷。但从实际情况看,因车辆市场价格的变动,抵押物折旧后其价值是难以抵顶所欠债务的。
第二章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前景
汽车消费贷款与汽车消费市场息息相关,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趋势决定着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前景。所以就让我们先来看一看在未来的几年里,我国的汽车消费市场会有怎样的发展趋势。
2.1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基本的发展状况
汽车工业在我国虽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与日本、美国、德国等汽车工业大国相比,我国汽车总产量仅是他们的“冰山一角”,还不及日本丰田一个企业的年产量。因此,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潜力巨大。“十五”期间,我国已规划将汽车工业作为最重要的产业来发展,通过汽车工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形成八大汽车工业生产基地,并加大家庭适用型轿车的发展力度,促使我国汽车工业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这将导致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显著扩大。
2.2价格下降将是大方向
汽车市场价格与人们心理预期的变化使汽车消费贷款需求下降。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汽车需求,尤其是轿车需求连续实现超高速增长(见图1),汽车消费主体由集团消费转变为个人消费,在市场需求的强力拉动下,国内汽车产量持续增长。1986年,全国汽车产量为37.28万辆,其中轿车产量仅为12297辆,至2002年末,汽车产量飞升至325.37万辆,其中轿车产量达到109.28万辆,分别是1986年产量的7.7倍和87.9倍(见图2)。在产量飞速增长的同时,汽车降价不可避免。2003年,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共70个车型中(其中30个为新车型),超过30个车型正式宣布降价,其中有7个新车型上市当年即宣布降价,7个车型在一年内两次宣布正式降价。据测算,2003年国产轿车整体降价水平为8%~10%,而2002年国产轿车因面临加入世贸组织压力而纷纷降价的整体下降水平也不过5%~6%。汽车价格的持续下跌,强化了消费者“买涨不买跌”的心理。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信息,2004年1~6月,我国汽车累计产销267.71万辆和255.36万辆,产销率为95.39%,同比分别增长27.1%和24.15%。其中,轿车累计产销124.61万辆和113.2万辆,产销率为90.84%,同比分别增长36.37%和31.59%,但同时,第一季度全国轿车库存超过8万辆,4月份新增库存2.3万辆,5月份,轿车产销率低至84.5%,又新增库存3.2万辆,累计超过13万辆,6月份库存突破了16万辆大关,占全部汽车库存增量的89%。在这种产量扩张、价格下降的同时,消费者的购买力在近两年并没有显著提高,有关汽车消费的税费也没有明显降低,汽车消费逐步趋于理性化,对汽车消费贷款的需求自然下降。
2.3 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汽车消费市场广阔
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国汽车的低普及率,都预示着汽车消费的巨大潜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居民消费的热点主要集中在住房、汽车、教育、旅游等商品和劳务上。据国家统计局最近的相关调查显示,住房、汽车和教育是最适合信贷消费的前三种对象,其比例分别为71.5%、11.0%和10.6%。月收入超过3000元的被访者,认为汽车最适合信贷消费的比例迅速上升,并有逐渐超越住房而成为信贷消费第一适合对象的趋势。统计显示,截至到2002年底,我国居民住宅的拥有率已达70%,今后除了住宅的调整和新增家庭购买住房以外,大面积的住宅消费已暂时告一段落。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居民在解决了宽敞的住房之后,已把汽车消费作为追求的目标。另外我国汽车的普及率也很低,据新浪网消息,我国汽车普及程度在世界上属低水平,轿车的人均保有量仅为每万人20辆,是世界上人均拥有轿车最少的国家之一。由此可见,日益强大的购买力和巨大的潜在市场都预示着汽车消费市场的巨大潜力。
2.4 政策将更趋宽松、减负和简化
多年以来,政府对汽车产业实施严格的投资审批制度,轿车、轻型车及发动机项目,一律由国家审批立项,其初衷是通过行政审批限制社会资本盲目进入,缓和汽车产业“散、乱、差”局面。但这从根本上限制了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其次,我国的汽车消费政策也一直是人们所关心的,手续繁琐、税费高昂束缚着个人买车的行为。可喜的是,自2001年开始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在投资审批制度的放宽,简化购车手续以及减低相应费用等各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为今后汽车消费市场的真正启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6]。目前的汽车消费已经从过去单纯的生产型消费品转化为耐用型消费品,私人已经慢慢开始成为购车的主体,一个汽车需求快速增长的时期正在逐步到来,政策鼓励消费不仅符合国际汽车发展的惯例,也可以使整个国民经济受益。
2.5 交通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用车环境渐趋便利
近年来,我国加大对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城市道路有较大的改观,城市内混合交通、非交通占道的情况基本得到遏制,交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到去年底,我国公路通车里程超过143万公里,高速公路1.9万公里,基本形成连接绝大部分城乡地区的公路交通网络。同时,通过科学的管理和规划,城市格局将日趋合理,城市空间的利用率将变得更高。这些都将为汽车消费市场提供良好的硬环境。
综上所述,我国的汽车消费市场显示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可以说是前途一片光明。那么,与之相配套的汽车消费贷款就其发展前景而言,也有着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随着汽车消费高潮的逐步到来,汽车消费贷款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它将成为今后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拓展的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三章 推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的有效措施
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现状不尽如人意,它的发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但它有着广阔美好的前景,而且又能对国民经济的增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由此可见大力发展汽车消费贷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银行自身,国家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都应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道路扫清障碍。
3.1 银行自身应该采取的措施
3.1.1要从战略高度上正确认识汽车消费贷款,纠正主观错误倾向。
在美国,汽车销售中的85%采用汽车消费贷款的方式,而在我国还不到10%。在西方发达国家,汽车消费贷款已有很长的历史,目前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他们之所以重视汽车消费贷款,不仅是因为它对发展民族汽车工业,刺激国民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还因为它对银行业自身的发展也能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传统的信贷经营体制使银行过分依赖企业,经营风险相对集中。资产负债管理原则中的分散化原理要求资产应尽可能地分散到各种不同的具体形态上,而汽车消费贷款正是这一原理的具体应用。一般来讲,贷款购车户的个人资产质量较好,还贷能力较强,将贷款投向富裕的个人阶层比投向普通企业更为可靠。因此,汽车消费贷款可以通过改变信贷资产结构来分散和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1]。
3.1.2 简化贷款手续,做好配套工作,加大营销力度。
(1) 在严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力解决客户贷款手续繁琐的“老大难”问题。
一方面可以考虑各银行储蓄网点直接受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扩大业务受理的覆盖面,方便客户借贷;另一方面加快个贷业务客户经理的选拔培养,尽快组建一支熟悉业务、素质较高的个人客户经理队伍,并把汽车消费贷款作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重点,让客户经理紧密地贴近客户,加快工作效率,为客户勾勒组合式、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给予客户最大的方便。同时还可以想方设法加强与汽车经销商、保险、公证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多方协调,加快运作,争取做到“一条龙”服务,可以尝试成立“按揭事务中心”,该中心将相关部门请进门,采取法律介入,提供集中式服务,使客户足不出户便可以实现全程操作,简化了手续,方便了客户[1]。还有就是要让“直客模式”逐渐取代“间客模式”,中国汽车信贷目前主要有直客式和间客式两种模式,随着中国汽车信贷市场的成熟,直客模式将成为发展的主要趋势,而汽车经销商作为信贷中介的间客模式将日渐萎缩。间客模式指的是“先买车,后贷款”的模式,即由汽车经销商或保险公司向贷款购车人提供全程担保,并负责对贷款购车人进行资信调查、帮助购车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代银行收缴车款本息。直客模式所推崇的是“一站式服务”,它指的是购车人首先到银行设立的汽车消费贷款机构获得一个车贷的额度,拿这个额度就可以到汽车市场上选购自己满意的产品。在客户选定车型之后,到银行交清首付款,并签署有关的贷款合同之后便可以把车开回家。此外,银行的车贷中心还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如汽车维修、汽车救援、维修期间提供代用车及汽车租赁等一系列增值服务。直客模式在操作过程中,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各司其职。采用直客模式,回归了汽车消费贷款作为一个金融产品的本来面目。这种模式和传统的以汽车经销商作为信贷中介的间客模式比起来,最大的优势在于为客户节省了中间环节,节约了时间和中介费。同时,采用直客模式购车的客户在拿到银行贷款之后便成为一位全款购车者,到经销商那里选购车型时就会有一定的议价权。另外,到银行办理汽车贷款手续时,客户可以从银行的专业机构那里得到有关的资料查询服务,比如某款车型目前的报价等,甚至还能让专业人士为自己选择一款最适合自己的车型。
(2) 要做好汽车消费贷款的配套工作,加大营销力度,努力转变消费者的传统消费心理。
一要勤调查。银行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客户信息档案,对消费者收入、生活方式、兴趣、心理、地域等方面进行细分,详细了解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消费困难及其原因,以便为汽车消费贷款制定营销策略服务,同时也为银行发展其他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提供详实、可靠的一手资料;二要搞好咨询服务。消费者对消费信贷的认识和了解,主要渠道是通过银行咨询。这就不仅要求银行经办人员对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知识把握全面,能最大限度地为咨询者释疑,当好参谋,解除其消费疑虑,而且要注意加大对一线储蓄员工、汽车特约经销商经销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因为他们是与广大消费者、购车户面对面接触最频繁的,他们如能正确地把握有关汽车消费贷款的政策导向,准确地解答消费者、购车户的咨询,必将对汽车消费贷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三要多宣传。在汽车消费贷款宣传中,不仅要宣传其操作方法、优势,而且要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发展新政策的宣传,引导汽车消费贷款健康发展。在宣传渠道上,要注意形成网络化、立体化的宣传体系,在各营业场所同步进行人员、音像、手册、张贴画等多种形式的宣传,使“贷款买车”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3.1.3 运用现代市场营销理论,合理确定贷款对象。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已由生产主导型转变为消费主导型,对于汽车行业更是如此。因此,发展汽车消费信贷,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顾客为中心。应积极组织业内人员全面搜集第一手资料,并运用科学方法,加以系统化的分析,对消费者和市场进行细分。商业银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自身资金实力,明确定位,做好汽车消费贷款对象的选择。
(1) 客户对象的选择
除了继续选择资信良好,在当地影响较大的出租车公司以及汽车租赁公司外,应将重点放在政府公务员、高校教师、科技专家、外资员工、金融机构职员、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名人士等信用优良、收入较高的优质客户群体上,同时也应注意目前不便购买但购买欲望较强且收入来源稳定的机关公务员、高校教职工、企事业单位员工等这些大众群体。另外还可以有选择地对小型民营、私营企业法人代表发放汽车消费贷款。
(2) 贷款车辆的选择
在贷款车辆种类的选择上,应重轿车类,轻货车类,重点要放在经济型和进口轿车上。因为经济型轿车是汽车工业“十五”规划重点产品,也被看作将来普通老百姓购买的主要车型,市场潜力较大。据预测,国产经济型轿车价位将在8万~9万元左右,比国外低40%,有着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且贷款额度不高。另外在这次调查中,各银行普遍反映进口轿车贷款的质量较好。对价值大的进口汽车所发放的贷款风险,要比价值小的国产轿车所发放的贷款风险小,因此建议应加大对进口车型贷款的投入。因为进口类轿车的购买者大多是社会层次较高的成功人士,他们量入为出的自控意识较强,对自己做出的承诺能认真履行。对搞经营为主的客车或货车,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对确有营运证和营运资格的借款人,应以其营运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以营运证作抵押,可考虑发放贷款;而对无营运证和无营运资格的车主,应尽量避免,严格控制。因这些车主一旦出一点变故,贷款随即出现风险。另外,随着进口车价格的下调,车辆的更新换代,预计今后二手车交易市场将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与此相对应,二手车贷款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因此还应着手酝酿二手车贷款品种,适时抢占市场,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还有就是要积极探索农村汽车消费贷款开展的可能性,争取突破这一禁区。
同时,汽车消费贷款是国家大力提倡和支持的新兴业务,与此相关的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并制订出和金融机构紧密衔接的操作规程。在相关手续的办理上,要体现出快速方便,收费公平合理,与银行业务配套衔接,只有这样才会让客户感到方便,感到满意。
3.2.3 完善汽车抵押品变现的二级市场
应该尽快依照相关法律,如《公司法》,对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相关因素加以严格限定,以此建立二手车经纪公司,使其成为代理二手车买卖交易的合法、合规的中介机构。而且这些二手车经纪公司还应配备一批具备法律、技术及价格咨询技能的二手车鉴定估价师,使交易的二手车报价公正、合理,解除交易双方的后顾之忧。同时,还应设有类似于物价监督局这样的机构来对汽车报价予以监督,规范交易汽车的报价,防止哄抬或压低价格[8]。这样,当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借款人违约后需要处置抵押物时,就可通过这样的中介机构变现抵押物,盘活资金,减少损失。
3.2.4 尽快对消费信贷立法
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消费信贷法,以法律手段对消费信贷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对不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汽车作为消费信贷中的特定商品,汽车消费贷款也就自然会在法规中被加以规范。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主体是消费者、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立法应将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作为主要规范对象,此外还应对一些辅助信用关系进行规范,如担保人与金融机构、被担保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关系。立法的原则应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出发,并通过消费信贷调整社会商品供求关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8]。
第四章 总结
汽车消费贷款把我国的汽车工业和我国巨大的消费市场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为两者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它的出现对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贷款的现状,分析制约因素,预测未来的发展前景,寻找推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研究发现,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还远没有达到人们所预期的繁荣局面,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起点低、发展快、占比小”。占比太小,尚未普及是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存在的最大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银行内部制度和经营操作等方面的因素,也有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
长期以来银行的信贷业务是面向企业的,部分银行难免会受到旧思维模式的束缚,经营观念转变较慢,不能给予汽车消费贷款充分的重视,是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此外,贷款对象的局限性以及手续复杂,服务不到位的老问题均制约着该项业务的发展。在银行的外部环境中,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信用风险就成了阻碍汽车消费贷款发展的最大障碍。另外,车价过高,税费过重,使用环境不佳;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缺乏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以及各种隐性风险的存在也都制约着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
但是我们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几年里,我国的汽车消费市场将会日益繁荣,与之配套的汽车消费贷款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针对制约因素采取必要措施,为该项业务的发展道路扫清障碍变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对于银行自身来说,首先要纠正主观的错误倾向,正确认识汽车消费贷款,将它作为重点发展对象。因为在21世纪,消费信贷将逐渐成为中资银行的支柱业务,汽车消费贷款作为消费信贷的核心组成部分也理应随着消费信贷和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而得到更大的重视。同时,中资银行应抓紧时间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形成“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更为丰富的个性化金融产品,逐步扩大市场份额。为了应对入世后大举进军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在资金实力与服务水准上的双重挑战,中资银行必须加倍努力。
在外部环境的改善上,建议国家政府机关、银行及相关部门应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为汽车消费贷款乃至所有的消费信贷业务解决发展的“瓶颈”问题。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在车价、税费、交通基础设施等各个环节为居民汽车消费创造优越的条件。此外,汽车抵押品二级市场的完善以及与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将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大力发展汽车消费贷款势在必行,相信以上几条措施能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道路扫清障碍,促使汽车消费贷款健康高速地发展,从而起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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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剑敏 张越,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持较快发展势头,人民网,200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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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吴成科,商业银行应大力拓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西南金融,2001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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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谦 尹珂 孔源,汽车消费贷款前途何在,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2.7
8、 陈浪南 谢晓璐,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广西金融研究,2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