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储蓄管理条例的所有具体管理条例
储蓄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
第八条 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九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二条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七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第十八条 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
第二十一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
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二条 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四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
第二十九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 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
(二)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
(三)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
(四)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
(五)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
(六)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
(七)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依照本条例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息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3年3月1日起实行,1980年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同时废止。
『贰』 邮政储蓄的知识!
邮政储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专门办理居民个人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自1986年恢复开办以来,历经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我国零售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邮储业务种类
邮政储蓄不但经办与其他各银行相同的居民储蓄业务,如常规活期、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等,开办了汇款转储蓄,代发工资储蓄,代扣水费等业务。自2003年9月1日起,邮政储蓄客户的存折帐户分为“个人结算帐户”和“储蓄帐户”两大类。其中“个人结算帐户”可办理个人转帐收付和现金存取业务,“储蓄帐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业务。
邮政储蓄业务种类分为:活期储蓄、定期储蓄以及定活两便储蓄三种类型。定期储蓄又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和整存零取四种。另还有保值储蓄、定期定额储蓄和通知存款储蓄等。
* 活期储蓄 *
包括活期存款,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代缴电信资费储蓄,汇款转储蓄等四种,在全国范围内已实现通存通取,灵活方便。您在全国任何一个联网邮政储蓄点均可随时办理存取。
开户时1元起存(需办卡的用户不得少于10元),多存不限,邮政储蓄点发给存折,以后储户可凭存折随时办理存、取款,也可办理凭印鉴取款,结算利息每年一次(6月30日为结息日),利息并入本金计息(元以下尾数不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利息算至清户前一日止。
活期储蓄存款按存取地点分本地存取和异地存取两种。
* 定活两便 *
50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不限,储蓄所开具存单,存单不记名、不挂失。这是一种储户存款时不确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随时可以支取,并在一年内利息随存期延长而有所增加的储蓄方式。
* 整存整取 *
50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储户一次存入本金,约定存期,储蓄所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或兼凭印鉴)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也可与储蓄所约定到期自动转存。如储户临时有急用,可凭有效证件办理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
* 零存整取 *
每月固定存额,5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存期内如出现漏存月份,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付利息。如储户急需用钱,也可凭有效证件提前支取,但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
* 定期定额 *
属整存整取,仅在存单上固定面额,固定存期(一般定一年期),储户凭存单一次支取本息。存单不记名,不挂失,不办凭印鉴支取,不办提前支取。凡挖补、涂改、伪造或无有效章戳均视为无效存单。
* 保值储蓄 *
是对三年期及其以上存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存款实行保值,包括三年、五年、八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和三年、五年期存本取息存款。存、取办法分别与整存整取、存本取息相同,不同的是在到期支取时,除付给利息外,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年保值贴补率”计付保值贴息。提前支取的,不付保值贴息,过期期限内,也不予保值。
* 存本取息 *
一次存入本金,起存金额5000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期。在约定存期内,凭存单分次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支取本金。
* 整存零取 *
本金一次存入,起存金额1000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本金渠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所协商确定,利息于期满清户时支取。
* 通知存款 *
该储种一次存入,开户时不固定存期,可一次或多次支取,支取部分按实际存期计付利息,未取部分按存入日计息。其计息标准为:存期为十五天以下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满十五天以上的按不同存期分档次计息。
* 代缴电信资费 *
您只需在邮政储蓄预存一定数额的活期存款(按活期利率付息),委托储蓄所每月从存款中代缴电信资费,储蓄所即会每月为您划缴电话、手机、BP机等电信资费,并及时将话费明细收据及存款余额单送到府上,让您省时省事。
* 代发工资 *
贵单位只需把工资单列给储蓄所,储蓄所即可根据工资清单和转来的工资款给贵单位的员工分别开立活期帐户并直接储蓄,贵单位的员工可持存折随时支取,省去单位财务每月领钱,发钱及员工去银行存钱的麻烦。
区别:
邮政储蓄——是在1986年经济出现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形势下开始恢复并开办的,当时的主要目的是回笼货币。最初的邮政储蓄业务实际上是邮政部门代理人民银行经办储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有公司的治理架构和商业银行的管理要求,实行的是市场化的经营管理,并且不仅提供储蓄业务,而且提供中间业务等其他业务。
『叁』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急!!)
题目 探析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摘 要: 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国内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监管趋势逐渐放松,在政策上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成为可能,对商业银行来说,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对其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重要意义出发,提出了商业银行如何顺利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 投资银行 业务 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经央行审批后可以办理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这使得商业银行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内探索投资银行业务拥有了巨大的实践空间和发展空间。 一、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重大意义 1.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更好满足客户的需要 近年来,人民银行、银监会相继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等资本市场改革措施,股票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也稳步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为大型优质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渠道和更低的融资成本。 这种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一方面,使得大型企业有更多的机会来发展自己,提高自身实力;另一方面,这些大型企业又需要更多和更好的金融需求,需要有实力的银行对其给予帮助和支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成为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满足大型优质客户需求、抢抓市场机遇的必然选择。 2.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是增强商业银行竞争优势的需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的金融市场对外完全打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对我国国内的商业银行造成不小的冲击。 随着外资银行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而从事投行业务有利于增强国内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通过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拓宽收入来源渠道,实现收入多元化,提高风险规避能力;通过对客户提供存贷款传统服务的同时,满足客户融资、并购重组、上市财务顾问等多种需求,提高银行客户服务水平,增强对优质客户的综合营销能力;通过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为商业银行的定价、风险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等。 3.有利于实现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 面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内商业银行需要调整其业务结构,实施业务转型以适应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业务转型主要是通过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符合未来综合经营的中间业务、增值服务,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来实现,而投资银行业务则是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具有占用资本少、风险低、收益高的特点。因此,大力发展投行业务成为当前商业银行实现业务转型、盈利模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策略分析 1.平衡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业务的关系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的业务,其直接效益体现在能够取得顾问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形成新的收入来源;其间接效益体现在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占领新兴市场、竞争高端客户、营销优质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 不良贷款和保全信贷资产等,带动并促进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发展。 因此,在兼顾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促进,实现各项业务发展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将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一项主体业务,注重和追求投资银行业务自身的发展,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形成依托传统业务促进投资银行业务发展,通过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带动传统业务发展的良性循环,才能真正体现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初衷。 2.以投资银行部为核心,建立与行内和行外机构的有效合作 投资银行业务的拓展需要与公司业务、同业业务、资金业务等部门进行有效的合作,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综合优势,在竞争中形成合力。另一方面,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大多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和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在保证自身权利的同时,应该多向外资银行学习这方面业务,多开展一些相互交流学习的活动,借鉴他人的技术和经验来发展自己。 另外,投资银行部可与行外金融机构建立策略联盟,并借助其他金融机构的渠道和交易资格使客户能够间接参与各类金融市场的交易,以满足客户对综合性投行业务的需求。 3.提高投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塑造一支优秀的专业的投资银行家团队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智力密集型金融中介业务,需要一支过硬的专业人才队伍作为支撑,所以,商业银行既要培养一批精通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等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又要引进证券、法律、营销、IT通讯、房地产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奠定人力资源基础。因此,塑造一个具有“能力纵深”并具有合作精神的业务团队,是实现投资银行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的前提。 4.金融主管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但目前国内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仍是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予以完善,商业银行也应该规范自身业务,积极参与相关法规的讨论与建设。 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融合,需要有效隔离风险。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根据其主要业务范围确定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对整个控股公司的监管,同时各个子公司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明确其业务范围,禁止一些风险大的业务。建立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注意培养员工职业道德和风险防范意识,在业务流程上建立健全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内部防火墙,规范内核制度,积极研究创新改善和转换风险的途径。 参考文献: [1]尹毅飞: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重点研究.金融论坛,2004.12 [2]常怀宇: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问题探析.福建金融,2005.9 [3]王文利:关于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趋势分析.商业时代,2007.6
『肆』 有关储蓄方面的知识
城乡居民将暂时不用或结余的货币收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种存款活动。又称储蓄存款。储蓄存款是信用机构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发展储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国民经济比例和结构的调整,可以聚集经济建设资金,稳定市场物价,调节货币流通,引导消费,帮助群众安排生活。与中国不同,西方经济学通行的储蓄概念是,储蓄是货币收入中没有被用于消费的部分。这种储蓄不仅包括个人储蓄,还包括公司储蓄、政府储蓄。储蓄的内容有在银行的存款、购买的有价证券及手持现金等。
在中国,储蓄存款的基本形式有以下几种:
活期储蓄
活期储蓄指不约定存期、客户可随时存取、存取金额不限的一种储蓄方式。活期储蓄是银行最基本、常用的存款方式,客户可随时存取款,自由、灵活调动资金,是客户进行各项理财活动的基础。
活期储蓄以1元为起存点,外币活期储蓄起存金额为不得低于20元或100人民币的等值外币(各银行不尽相同),多存不限。开户时由银行发给存折,凭折存取,每年结算一次利息。
活期储蓄适合于个人生活待用款和闲置现金款,以及商业运营周转资金的存储。
定期储蓄
定期储蓄存款是约定存期,一次或分次存入,一次或多次取出本金或利息的一种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存期越长利率越高。
我国各大银行的定期储蓄主要包括: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款、通信存款。
华侨人民币储蓄 是专为华侨和港澳同胞举办的一种储蓄。华侨和港澳同胞把从国外和港澳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外币、黄金、白银卖给中国银行,用所得的人民币参加这种储蓄,利率优惠。存储时凭外汇兑换证明(或侨汇证明书)办理开户手续。存款到期只能支取人民币。
其他储蓄 包括有奖储蓄、保值储蓄、邮政储蓄、代发工资储蓄、住房储蓄等 给你一个网站http://www.sogou.com/sogou?query=%D3%D0%B9%D8%B4%A2%D0%EE%B5%C4%D6%AA%CA%B6&pid=A8KFZ-0000
『伍』 储蓄管理条例的其他问题
1.活期储蓄。一元起存,多存不限,储蓄机构开具存折,储户凭存折存取。活期储蓄存款在《条例》实施后支取的,按统一规定计息,即:储蓄机构以每年6月30日作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利息并入本金(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算到清户前一天止。
2.定活两便储蓄。五十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不限,储蓄机构开具存单,存单不记名、不挂失。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在《条例》实施后存入的,按统一规定计息。即:存期不足三个月,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利率打六折;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利率打六折;存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打六折。条例实施前存入的,按原规定执行。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五十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本金一次存入,储蓄机构开具存单后,储户凭存单到期一次办理支取本息,也可与储蓄机构约定到期自动转存,到期自动转存的具体规定由各经办储蓄业务的主管部门制定。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每月固定存额,五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存期内如出现漏存月份,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款计付利息。现行的其它零存整取储蓄形式仍可办理,但计息要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原则执行。
3.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本金一次存入,起存金额五千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储蓄机构开具存单,储户凭存单到期一次性支取本金,利息凭存单分期支取,支取利息的次数和日期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如果储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则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4.整存零取定期储蓄。本金一次存入,起存金额一千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本金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利息于期满清户时支取。
5.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该存款为定期整存整取性质,起存金额不少于五十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提前支取和逾期支取均按人民币定期整存整取储蓄的规定办理,该种储蓄只能支取人民币,不能支取外币,不能汇往港澳地区或国外。存款到期,如储户有转期约定,可办理转期续存手续,利息亦加入本金一并存储。
6.《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条款,在原定存款内,其计息方法依照《条例》实施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存期内利率调高时分段计息;提前支取按实存期相应档次的现行利率分段计息;逾期支取的部分,以《条例》实施日为界,之前的逾期按原规定计息,之后的逾期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7.《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调低,均按存款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提前支取和逾期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计息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算。
2.因储蓄机构节假日造成储户的定期存款不能按时支取,储户可在储蓄机构节假日前一天支取,计息视为到期支取办理。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务必抓紧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落实电脑程序调整和手工计息的操作工作。人民银行总行将下发《条例》的实施细则和宣传提纲,召开专业会议具体部署。在未收到上述文件之前,各家银行和储蓄机构应按《条例》的口径向储户做宣传解释工作,并将各界对《条例》的反映和问题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储蓄管理司。
『陆』 我国《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储蓄业务有几种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