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信息可以在中国私募业协会进行查询网页链接,里面可以查询到管理人的信息,并且可以找到所备案的产品详细信息。
如果发行的产品没有备案信息,那就是非法集资,可以进行报警,管理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管理人失联的话,可以由警方介入调查。
如果有备案信息,管理人在操作中违法合同约定造成违约的,那可以联名起诉管理人进行赔偿,管理人负有民事责任,就算失联也可以由法院出面进行司法处理,所以不必担心。
『贰』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九种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叁』 为什么证券公司不能为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证监会的法规规定的
因为证券公司是高风险行业
证券公司本身需要大量资金,持有大量现金、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保险其他金融机构互有资金往来,如果这个证券公司倒闭将连累其他证券公司,引发金融打地震!!!!!!
防止股东为了骗公司资金让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最后股东把资金转走或者逃离境外,最后倒霉的是股民和其他证券公司和国家
大到不能倒闭,一旦倒闭,后果十分严重
『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中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时,不得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不得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义下的资金买卖证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以管理人自有资金从事除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不得从事证券信贷业务;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不得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伍』 什么是基金管理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简单说就是有个主体可做备案的公司,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都可以
2.注册资金最好1000万以上。最少实缴25%
3.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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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基金管理人有哪些义务
深圳前海大概率资管为您解答:
(1)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将本基金项下资金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根据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交易数据、投资文件及基金其他相关数据与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妥善保管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因基金管理人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合同原件导致基金托管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赔偿;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柒』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以下责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监管的范围和要求,明确了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我们对该通知进行了深度解读,以帮助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不设行政审批,在中国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带动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良莠不齐,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有鉴于此,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下称“《内控指引》”)。
对于管理人而言,《内控指引》的出台意味着更高的监管要求和更大的责任。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内控指引》,我们初步总结了如下十大内控要点:
一、明确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内控指引》本身并未对“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做出明确定义,但是根据我们之前对协会相关文件的研究,我们理解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均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此外,如果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等相关字样,协会将不予登记。
如果管理人尚未设立,则在前期筹划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前述要求。对于已经登记的管理人也并非完全高枕无忧。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进行内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随后的协会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
根据《内控指引》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问题:(1)管理人内部是否建立关联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应主动避免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发生关联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进行披露?(3)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4)对于与关联方相关的业务,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和审批?
此外,还有诸多其他问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和我们的解读,比如,如何设计跟投机制才能避免被认定为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是否可以授权GP或者某个LP以参与投资权?
三、明确了对人力资源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管理人普遍关心的投资团队跟投机制,在《内控指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前述“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包括跟投机制,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
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内查。即使已经通过了基金管理人登记,协会未来也可能会对管理人进行核查。关于从业资格,我们也欢迎基金管理人就此与我们进一步讨论协会的监管趋势。
四、明确提出了设置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原文是“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两者对比,不难发现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下称“合规高管”)从“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变成了“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这一条对于负责合规高管来说是双刃剑。一方面,合规高管将承担更大的风险;而另一方面,合规高管也会凭借这一条提高合规风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从立法技术而言,在我们看来这一条在《内控指引》中应该是最具四两拨千斤的一条。没有这个条款,管理人的内控制度不免流于形式,而有了这个条款,相信任何一个合规高管都会空前重视管理人的合规建设。
『捌』 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玖』 基金管理人是否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专业人士进来!
基金管理者是不需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的,只能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和管理费,并不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同样也不承担投资损失。
『拾』 为什么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这看起来是保障了持有人利益,其实不然。因为如果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最终肯定不是个人承担,而是公司承担。公司承担,以现在基金公司现状,一家中等基金公司管理规模大约在100-300亿之间,普遍的注册资本也不过2亿左右。如果说承诺收益了,按100亿计算,承担亏损2%这家公司就得关门了。如果说这家公司规模300亿,100亿的那只亏了,公司要关门了,那对另外200亿的管理人是不是很不公平?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从历史沿革来看,违规承诺收益,存在变成公司变相向持有人进行融资的风险。你这么理解,我发了100亿产品,给你4%的收益,我把这钱通过其他方式套出来,给我自己用,那是不是变成了我向你借钱给我自己用么?
目前,对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的问题,证监会允许的是采用变通的方法,比如允许基金公司拿自有资金作为产品的安全垫(或说劣后)。也就是如果产品亏了,先亏基金公司那部分自有资金,直到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