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问题
没有规定SF6项目收取65%的税。。。。。。
收的时候试按照LOA上的价格,算成钱来收的,不扣CER
至于钱由谁支付,看你们的ERPA怎么规定的。
『贰』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财政部下属事业单位,副厅级,负责节能减排项目的贷款审批。
『叁』 碳基金的运行模式
以世界银行碳基金为例。世界银行扮演的是一个中介服务的角色(见图1),世界银行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吸引了相当数量的资金和项目,并作为委托方,成功地连接了买方和卖方。这是一种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的途径。基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不断增加的科学事实,逐渐形成的全球碳市场,使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减少碳排放的行为都是可能的并且效果相同。于是通过国际碳基金的运作,达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也实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赢。
为积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促进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07年3月,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开始正式运营。该基金是根据中国政府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清洁发展机制减排项目收益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个人赠款、国务院批准的其它收入组成。该基金由设在财政部的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外交部等部委组成的“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基金支持项目,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提供持续和稳定的资金支持。
『肆』 CDM基金指的是什么
在我国,每一个CDM项目成功签发后,都会收取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基金),收取的比例按照项目类型而不同,一般的可再生能源类为收益的2%,由财政部领导下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
我国政府还是比较wch的,据我所知,其他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政府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伍』 CDM收益是怎么上税的
1.CDM项目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首次明确了我国关于开展CDM项目的若干所得税优惠政策,将进一步促进清洁发展机制市场在我国的发展。
为了从不同层面支持国内应对气候变化事业,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我国于2007年成立了中国清洁发展基金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基金的收取、筹集、管理和使用。关于清洁发展基金,财税[2009]30号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对清洁基金取得的四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类收入并非目前我国清洁发展基金的全部来源,对清洁基金的其他来源,如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基金业务取得的营运收入等,仍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CDM项目实施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CDM项目实施企业上缴国家收入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明确了不同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在国家和实施企业间的分配比例,财税[2009]3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上述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二是CDM项目实施企业有关所得可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HFC、PFC和N2O等CDM项目的实施企业,财税[2009]30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我国在2005年已发生第一笔CDM交易,目前相关协议的有效期是2008年~2012年,而财税[2009]30号文件是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对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应对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该文件规定进行调整。
3.CDM项目不涉及流转税
我国和发达国家CDM项目的合作领域涉及多种方式,如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卫生填埋、综合回收利用,或大规模植树造林、草原建设和管理,或使用水利、风能和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那么,我国企业在CDM项目合作中向国外企业或组织收取的款项,是否需要根据双方合作的不同项目,根据中国企业在该项目中提供劳务的形式征收流转税呢对此,目前尚无明确的文件规定。但在现行政策下,我国企业在实施CDM项目中向国外企业或组织收取的款项并不涉及流转税。
第一,对于中国企业在CDM项目合作中向国外企业或组织收取的款项,不能按中国企业在该项目中提供劳务的形式征收流转税。在中外双方合作的CDM项目中,外国企业只是对合作的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其向中国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目的只是为了获得该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而并不是为了获得中国企业从事该项目所提供的劳务。也就是说,外国企业并不是中国企业在所合作的CDM项目中提供劳务的接受者,因而对中国企业向外国企业收取的款项不能按销售应税劳务征收流转税。那么,是否应将外国企业或组织提供的资金作为企业提供上述劳务所收取的价外费用,并入其劳务销售额征收流转税呢其实,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其规定的应并入销售额征税的“价外费用”都是向购买者收取的,而不包括向购买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款项。因此,对我国企业向外国企业或组织收取的资金,也不能作为提供流转税应税劳务所收取的“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收流转税。
第二,对于中国企业在CDM项目中向外国企业收取的款项,也不能按“销售温室气体减排量”项目征收流转税。尽管从法律意义上讲,“温室气体减排量”在国际市场上已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商品,但根据我国现行流转税法规,并不能将其归为某种流转税的应税资产。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温室气体减排量”显然并不属于这里的任何一种“无形资产”。而增值税中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温室气体减排量”显然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因此,即使将中外企业CDM合作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一种资产,根据现行税法,对其征收流转税也是没有依据的。
『陆』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中心怎么样
清洁基金是我国也是发展中国家首次建立的国家层面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基金,是中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一项重要成果。
『柒』 碳基金的运营期限
由于《京都议定书》并没有对2012年以后各国的义务进行规定,目前国际碳交易在2012年之后走势尚不明朗。碳基金的运营期限主要与其所担负的任务有关。所以部分设立目标单一,只为了完成《京都议定书》减排量目标的碳基金,包括世界银行的部分碳基金预计会在2012年左右关闭。但像英国碳基金这样的带有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能效并促进节能技术的开发等任务的碳基金,会持续运营下去。
从国外碳基金运营管理情况来看,由政府设立企业化运作、吸收专业人士参与的管理模式,既能利用政府部门背景准确把握和执行宏观政策,又可发挥专业人士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特长,保证政府对基金运营的效率性和监督性。作为政府性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正是采用了这种模式,基金的管理成员分别来自政府、企业、学术界等不同领域,在治理结构和监管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很好地借鉴了国外碳基金的管理理念和监督机制。国外碳基金总体资金规模都很大,各国在基金筹集规模方面的经验表明,资金规模的确定主要是考虑如何满足基金设立目标的需求。因此,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肩负着支持和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事业的重要使命,其具体筹集渠道和规模应按“十一五”发展规划而定,兼顾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的实际需求。
『捌』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更多信息和资讯。
『玖』 临沂市财政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宣传、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应急管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会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挂市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牌子):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制定财政票据管理规章制度。
(三)法规科:组织草拟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
(四)税政科:提出实施税制改革和地方性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以及对市级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性特案减免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提出市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建议;开展税源调查分析;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承办省厅交办的有关关税事项。
(五)预算科: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市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市对县(区)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国库科(集中支付中心合署):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市级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兑付有关工作。
(七)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境)外机构人员生活待遇标准;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承担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
(八)教科文科: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九)经济建设科:承担工业、交通、资源、环保、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基本建设有关项目资金;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参与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
(十)农业科: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行业财务管理制度;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十一)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汇总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二)企业科:承担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中小企业、节能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财务信息与统计分析;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三)金融与国际合作科(挂市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办公室牌子):承担金融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担保业相关政策、制度;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研究分析涉外财经问题,负责我市与国(境)外财经交往与合作事宜;参与贷(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承担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十四)会计科: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五)行政事业资产科(挂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办公室: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执行及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拟订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拟订年度市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负责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审核,采购方式审批;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承担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投诉处理、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与业务指导等工作。
(十八)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九)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拟订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全市农村综合改革;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研究拟定全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监督、稽查、奖惩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对各县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汇总编制市级非税收入(计划)预算以及调整、超短收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市级非税收入预算、土地收支预算的编制及执行。负责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等非税收入项目的直接征收。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的保管、发放、核销、检查以及票据年检等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及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受理涉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信访、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负责罚没收入及执法单位暂扣款、没收物资监督管理,参与没收物资的拍卖及处理;负责罚(没)款许可证年检。负责土地储备运营财务管理,审核认定和拨付土地收储成本;负责收储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残值收入管理。其他非税收入管理事项。
(二)基层财政管理处: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研究拟定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负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拟定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督导落实;对财政用于“三农”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察等。
(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基建投资评审业务委托工作,统一管理财政投资评审经费,指导投资评审有关业务工作; 负责市级部门预算中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为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提供技术支持; 参与编制并负责执行市级城市建设、维护资金计划(预算),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承担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事业发展支出项目的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市直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负责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包括依法审核各项原始凭证及支出标准、及时准确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办理各项缴拨款及各项资金收付、往来等结算;按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做好财务分析考核工作,及时为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资料;对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和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并负责保密;负责对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人员和各单位专职报账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集中支付中心(与国库科合署):根据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和支付通知,对市级预算单位的工资、经费、项目等财政性支出进行集中支付。
(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财政性住房资金以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单位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
(七)财政信息中心:制定全市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建设和管理局机关局域网和全市财政系统广域网;承担财政业务应用计算机系统软件开发和数据处理;承担信息资源开发、数据库建设和信息服务;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等项工作。
(八)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承办机关授权管理的有关工作等。
『拾』 CDM收入怎么纳税
给你最新的政策吧 多给我分哦。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和清洁发展
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 项目)实施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关于CDM 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CDM 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
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 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
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
入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
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二)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 和
PFC 类CDM 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 类
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CDM 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企业实施CDM 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 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
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 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
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 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
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7 年1 月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