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基金及基金会
从资金关系来看,基金是指专门用于某种特定目的并进行独立核算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各国共有的养老保险基金、退休基金、救济基金、教育奖励基金等,也包括中国特有的财政专项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
从组织性质上讲,基金是指管理和运作专门用于某种特定目的并进行独立核算的资金的机构或组织。这种基金组织,可以是非法人机构(如财政专项基金、高校中的教育奖励基金、保险基金等),可以是事业性法人机构(如中国的宋庆龄儿童基金会、孙冶方经济学奖励基金会、茅盾文学奖励基金会,美国的福特基金会、霍布赖特基金会等),也可以是公司性法人机构。
② 如何成立基金会
一、建立一家基金会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 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 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 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 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7、 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8、 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9、 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最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
11、 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
12、 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二、个人募资行为是可以成立基金会的
1、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一类基金;私募基金则是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投资金额要求低,适宜中小投资者参与;必须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规约束,并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2、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进行公开的发售和宣传推广,投资资金额要求高,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常常受到严格的限制。与公募基金必须遵守严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并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相比,私募基金在运作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约束也较少。
3、它既可以投资于衍生金融产品,进行买空卖空交易,也可以进行汇率、商品期货投机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较高,主要以具有较强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阶层为目标客户。
(2)基金会的目标管理案例扩展阅读:
1、公募基金会,是指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按照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三条定义,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2004年,中国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三条对公募的定义,即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对于公募性组织而言,资源获得来自于公众的志愿性捐赠,不具有财政机制的强制性和市场机制的交易性,而是公众的捐赠意愿来决定。
3、公募基金会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会公开说明组织所获各种资源的流向,以及说明各种运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组织宗旨及其社会承诺,用来证明其为可靠组织。
③ 实习生王越:我眼中的盖茨基金会,盖茨基金会是怎么做
一:
如果比尔-盖茨把全部个人资产捐出后,捐出的资产,就与他“一刀两断”,没有任何关联,那就是真的;如果盖茨资产捐出后,是把钱捐到《盖茨基金会》,而《盖茨基金会》的会长,又是比尔-盖茨的父亲(威廉-盖茨)担任的。这样的换个牌子的资产转移法,就叫搞慈善,那就是个骗局。为什么呢?
比尔-盖茨通过这样的资产转移,从比尔-盖茨的私人的金库,转到《盖茨基金会》的金库,但金库大门的钥匙,仍然掌握在盖茨家族手中,比尔-盖茨仍然可以动用《盖茨基金会》的资金,进行投资到一些企业,甚至去买美国国债、股票和外国政府的债券等去赚钱活动。不同的是,通过《盖茨基金会》去搞投资活动,可以免去政府高额的税收。
比方说:《盖茨基金会》2003年以268亿美元的资本去搞投资,就获得了高达39亿美元的投资报酬。而这些报酬,都属于比尔-盖茨自己所有。
一句话,比尔-盖茨捐出了全部个人资产后,可以得到三个好处:1.可以得到“公德无量”的口碑;2.可以逃避50%,甚至60%的“遗产税”;3.在《盖茨基金会》的名义下,仍然可以进行商业活动,而且可以得到政府免税的优惠待遇。
中国人理解的“捐献慈善”,跟美国人理解的“捐献慈善”,是两个概念。中国人理解的“捐献慈善”,是把钱捐出去后,就像拨出去的水,就覆水难收了。而美国比尔-盖茨理解的“捐献慈善”,是把钱捐出去后,就像嫁出去的女儿,还可以再回娘家的。
沃伦-巴菲特与比尔-盖茨,说要到中国来,游说中国的富豪们也要向他们学习,都把钱捐出来,这就像黄牛要劝说老虎要吃草不要吃荤一样,这简直是在开玩笑。
要中国的富豪们都把钱捐出来给慈善,不是不可能,只要中国政府愿意把美国的慈善基金会的一套玩意儿原封不动的搬到中国来,中国的富豪同样也会愿意都把钱捐出来的。
比尔-盖茨是个企业家,是个商人,全世界的商人都是一样的,都想赚钱,都想赚得越多越好,赚钱多多益善是商人的本质,不想赚钱的商人,是变不了富豪的。
比尔-盖茨要捐出个人全部资产的消息被披露后,许多中国人,就迫不及待的对美国富人的个人高尚品德,大捧特捧,而自己又不愿意去认真的思索一下,为什么美国的富人,对把自己的资产都捐献出来的热情,会这么高。他们辛辛苦苦一辈子,难道最后的目的,就是为了把钱送给人家吗?比尔-盖茨,既然要做好事,把钱捐出来就捐出来呗,把钱交给美国政府不就了事吗?为什么还要成立《盖茨基金会》,再把钱交给《盖茨基金会》,然后,再任命自己的父亲当《盖茨基金会》会长。这不是脱裤子放屁吗?
如果沃伦-巴菲特与比尔-盖茨,要来中国游说中国的富豪的话,是否先把《盖茨基金会》的钱,先发给几亿的中国穷人,这样游说起来,才有说服力。
二:
6月27日,在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的微软公司总部,美国微软公司联合创始人比尔·盖茨(右)在员工送别自己的活动中讲话。旁边是微软首席执行官史蒂夫·鲍尔默。当天,比尔·盖茨度过了他在微软最后一个全职工作日。
这些天,盖茨辞去微软董事长,将主要管理盖茨基金会一事,在我国被媒体炒的沸沸扬扬。我国的不少媒体或个人,就盖茨基金会一事做为证据,大谈“仁慈”、“人道”。有人还把盖茨主要管理盖茨基金会,说成是“比尔盖茨捐出了全部个人资产”。大谈的盖茨用资金成立基金会就是“捐出了全部个人资产” ,是“大公无私”,基金会就是从事“慈善”等说法。
许多网站曾刊登一篇名为《投资利益抵触基金宗旨盖茨基金会拟调投资策略》的文章。文章实际指出盖茨基金会在“慈善”名义下大肆赚钱赢利。文章引用美国《洛杉矶时报》的话说,盖茨基金会投入大量资金“持有一些企业的股票或债券,这些公司与盖茨基金会所宣称的促进健康、安居和社会福利问题等目标相抵触”。
《洛杉矶时报》还说,“慈善”的盖茨基金会每年从其盈利投资中获得巨额收益,而这些投资实际与其冠冕堂皇宣称的“社会公益活动相冲突”。根据《洛杉矶时报》资料,被某些人宣扬为主要从事社会慈善公益活动的盖茨基金会,其“总资产的41%以上(约87亿美元)被投资到了一些企业,这还不包括该基金会持有大量的美国国债和外国政府债券。”
根据文章引用的《福布斯》报道,据说主要从事社会慈善公益活动的的盖茨基金会,“ 2003年以268亿美元的资本获得了高达39亿美元的投资报酬。实际上,通过投资经营扩大慈善事业已经成为美国许多慈善基金会的基本运作模式。像多数慈善机构一样,盖茨基金会每年将总资产的5%用于捐赠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税收,另外95%的资产用于投资。2005年,盖茨基金会捐献了大约14亿美元。”因此,被某些人宣扬为从事社会慈善公益活动的盖茨基金会,2003年以268亿美元的资本获得了高达39亿美元的投资报酬,其利润率高达15%左右,比许多公开宣布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的利润率还要高。而右派们大肆宣扬盖茨基金会的 “慈善”,却避而不谈盖茨基金会在“慈善”下赚钱的真实。
实际上,“慈善事业”幌子下通过投资经营来赚钱并增加自己的财富,已经成为美国许多资本家赚钱并增加自己的财富的经营模式之一。而右派却硬要把将资本从其他经营模式转为基金会这种资本经营模式,美化为“将资产全部捐献出去了”。实际上,基金会这种资本经营模式披上仁慈的外装,还能带来减免税收的巨大经济利益。像美国多数号称从事慈善事业的基金会一样,盖茨基金会每年只要将总资产的5%用于捐赠,就可以使整个基金会获得减免税收好处。2005年,盖茨基金会捐献了大约14亿美元,而这使盖茨基金会另外95%的用于投资赢利资产获得减免税收好处。这个好处超过了它的14亿美元捐赠。
而且据有关资料,2003年盖茨基金会有268亿美元的资产,2005年底盖茨基金会共拥有350亿美元资产。因此,2005年,被某些人宣扬成极其“仁慈”的盖茨基金会,其捐献14亿美元,极可能还未达到其要求捐赠5%的百分比。
盖茨将几百亿资产转为自己名下的基金会去赚钱赢利,并且一年赚得几十亿美元。却硬要把盖茨将钱从左口袋放入右口袋的行为,说成是“比尔盖茨捐出了全部个人资产”,盖茨“裸捐”。似乎盖茨已捐得赤身裸体、一丝不挂。盖茨将“财产全数捐给名下慈善基金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实际上,盖茨是将原来在A处赚钱的资产,转到B处----盖茨基金会赚钱。这种左手转右手,从左口袋取出放在右口袋,或者说资本经营模式的变化,怎能说是盖茨将“财产全数捐”?有将自己的财产捐给自己的说法吗?盖茨“完成了从企业家到慈善家的转身”。美国基金会(包括盖茨基金会)从事“慈善、公益”,而基金会(包括盖茨基金会)精于赚钱,大肆赢利。
2006年6月16日,香港的星岛环球网一文章写道,“美国的大型慈善基金会素以投资精明著称。以盖茨基金会为例,其在美国以投资的‘多样性’和‘保守性’而闻名。其惯用的手法就是简单的‘低吸高抛’,借机获利。除了股票之外,盖茨基金会还大量投资于短期投资项目,包括美国政府债券、高等级商业票据及短期贴现债券,还有国内国际共同基金投资、高收益企业证券和国际企业和政府证券等。
据《福布斯》报道,盖茨基金会2003年以268亿美元的资本获得了高达39亿美元的投资回报,而2001年其平均投资报酬率为18%左右,……其高效的投资水平令人称奇。因此有人认为,盖茨大笔捐钱是为了逃避政府的高额财产税。也有一些人认为,盖茨这样做是为了改善近年来因打官司而被损毁的公司形象”。
另一篇文章也根据《福布斯》数据,分析了盖茨基金会到底是热衷于慈善还是赚钱。“据《福布斯》报道,据其年报,该基金会2003年以268亿美元的资本获得了高达39亿美元的投资报酬。这个总数是其财产转让所得的12亿美元的3倍多。2001年盖茨基金的平均投资报酬率为18%左右。……甚至当标准普尔 500股指的股息下降12% 的时候,盖茨基金年收益率还能达到7.8%。这些数字表明,这家慈善机构的工作重点似乎不是放在慈善事业而是其投资报酬上。”
2007年1月,我国的许多网站都刊登一篇名为《盖茨基金会违背投资宗旨破坏世界环境?》的文章,文章说,“有国外媒体报道,比尔和梅林达·盖茨基金会的部分投资行为与其初衷相违背。据《洛杉矶时报》报道,盖茨基金会将大笔资金投入到石油公司,这将给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带来巨大的灾难。这与基金会与贫穷和艾滋病作斗争的宗旨相违背。
同时,盖茨基金会所投资的一些医药公司还曾被指控阻止向贫穷国家提供低价药品。另外,盖茨基金会每年从其投资中获得巨额收益,而这些投资可能与其宣称的社会公益活动相冲突。”
盖茨基金会为了赚钱不讲道德,不择手段的唯利是图行为,不仅发生在国外,也发生在中国。被吹捧为“大公无私”、“ 高尚的道德情操”体现的盖茨基金会早就在我国投资赚钱赢利,并使我国一些跟风投资的民众损失惨重。这些事情也是大肆称赞盖茨基金会“慈善”、 “ 高尚的道德情操”的哈美人士避而不谈的。他们只谈盖茨基金会要来我国从事慈善活动。
2004年8月6日新浪刊登了名为《减持海域化工盖茨基金获利就跑追涨股民遭套牢》的报道。报道说:“近日盖茨基金在香港炒中国股票激起人们的无限激情,盖茨概念股北人股份(资讯 行情论坛)(600860)昨天再度涨停,然而,正当股民还在狂欢之时,一瓢冷水就当头泼来:盖茨基金开始出货了!
香港联交所昨日公布的交易资料显示,盖茨基金在8月3日减持了278.8万股海域化工股份,每股均价1.35元,持股量由5.38%降至4.8%。该基金当初买入的均价是0.94港元/股,此次卖出每股获利0.41元,一个月的收益率达到43%。盖茨基金初玩中国股票,就尝到了甜头。
盖茨基金是在7月5前买海域化工,8月2日公布消息,公布当天海域化工股价飙升36.7%,收于1.34港元,由于是跳空高开,大部分香港股民追涨的成本都在1.25港元以上。
盖茨基金8月3日出货,当天海域化工下跌11.85%,昨天在香港股市大涨的情况下该股再跌3.36%,报收1.15港元,8月3日追涨的股民普遍账面亏损10%以上,惨被套牢。”
在中国股票市场上,盖茨基金会一贯利用股票市场中它操纵炒作起来的“盖茨概念”,诱使广大股民跟风抬高盖茨基金会购买的股票价格,然后盖茨基金会抛出其股票获利,同时“大公无私”、“ 高尚道德情操”地将使盖茨基金会获利的中国股民抛向亏损、套牢境地。“大公无私”、“ 高尚的道德情操”盖茨基金会这种靠损害他人利益来获利的真实面目,高歌盖茨基金会慈悲的哈美人士是不会谈及。
《金融界》的这篇文章,讲述盖茨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在捐助医疗科研的幌子下,参与卫生决策,而决策“考虑的对象永远只是自己”,并且专制地要求医疗科研必须与盖茨、洛克菲勒等捐助方的“意愿相一致”,“ 利益相一致”。如科研课题负责人不按捐助方的意愿行事,“仁慈”的基金会就会专制地要求受捐助方将科研课题负责人隔离、下岗。文章说:“近日,世界卫生组织负责疟疾的官员抱怨,由于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疟疾研究越来越广,已处于支配该领域的程度。世界卫生组织表示,盖茨基金会的一家独大将可能阻碍科学家们在该领域提出不同意见,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共同制定卫生决策的功能逐渐丧失。
在一份谅解备忘录中,世界卫生组织的疟疾部主管阿拉塔·科崎博士向世界卫生组织的总干事陈冯富珍博士提出了自己的忧虑:盖茨基金会捐给世界卫生组织的钱是‘关键的,但同时有着深远的、意想不到的后果。’
‘ 由于研究经费的限制,世界上许多在疟疾研究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科学家,在研究导向上都必须与支持自己研究的机构意愿相一致。’科崎博士说:‘如果每个在这个领域做研究的人都要与自己的集团利益相一致,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的独立性将会越来越难以保证。’
此外,科崎认为,基金会资助的研究方向往往都偏重自己的喜好,如果盖茨基金会的决策足以对世界范围内的机构有着举足轻重的指导意义,这将对世界范围政策的制定过程有着不良的影响,政策将不会估计到所有人的利益。
……科崎博士在世界卫生组织是一位性格刚直的官员,曾因为抗击世界肺结核扩散而受到行内的尊敬。然而此次在抗击疟疾项目上,科崎被‘隔离’,其原因是他得罪了像洛克菲勒基金会、盖茨基金会这样的捐赠方。科崎认为这些基金会在参与世界性卫生决策时,如同一个封闭的内部工作程序,其考虑的对象永远只是自己。他补充,基金会总是把其既得利益者所看到的数据融入到政策的制定中。”
世界卫生组织的疟疾部主管阿拉塔·科崎博士这个案例,只是无数个资本家基金会用“慈善捐赠”来专制、霸道地控制受捐助方的案例之一。科崎博士这个案例之所以暴露出来,是因为“科崎博士在世界卫生组织是一位性格刚直的官员”,他不屈从资本压力,他以为西方真的是“科研自由”,他以为西方真得“尊重”民主自由,“尊重人材”,而他是“受到行内的尊敬”的人材,所以认为他能按自己的科研方向行事。他没明白垄断资本基金会的“仁慈”只是骗人幌子,垄断资本是社会的统治者,垄断资本要求社会的一切人都服从自己的权力,即使在所谓“慈善捐赠”时也不例外。因此科崎博士“得罪了像洛克菲勒基金会、盖茨基金会这样的捐赠方”而被隔离。
④ 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工作规划
中国基金会将研究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基金会工作的意见,并积极开展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 配合禁毒人民战争积极开展禁毒公益活动。
配合禁毒人民战争重点工作开展资助活动,包括赠送重点戒毒场所戒毒治疗器材,募集资金资助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募集戒毒药品、毒品检测试剂支持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继续开展禁毒英烈慰问活动,努力为有突出贡献、有特殊困难的禁毒民警解决后顾之忧;配合《禁毒法》出台,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会同国家禁毒办继续办好《禁毒周刊》,充分利用这块阵地,普及禁毒知识,交流禁毒经验,宣传禁毒成效;着手开展民间的国际禁毒合作,重点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全球基金、香港禁毒基金等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为推进国内禁毒公益事业服务。
—— 积极募集社会资金,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
充分利用禁毒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和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些激励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基金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开辟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为更好的服务于禁毒人民战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⑤ 慈善基金会的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⑥ 公益基金的策划
给你下载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基金会在20世纪蓬勃发展。1900年的卡内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会,由福特家族资助,拥有数十亿美元。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基金会。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会还有: 约翰·古根海姆纪念基金会、丹福思基金会、凯洛格基金会等。80年代以后,中国基金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在1988年9月通过了基金会管理办法, 对基金会的性质、建立条件、筹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项作出了规定。中国已建立的基金会有中国老年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福利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
要创建基金会 首先要拟一策划书 (例如)
基金会成立策划书
一 活动背景
生活困难的需要援助。现在很都艺人还有各界的朋友都会搞一些慈善活动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既然他们都能将这么做了,我们还在等什么?所有的网友们,请伸出你们的左手和偶们一样献出我们的爱心,去温暖着那些等待着我们帮助的人的心灵吧!!我们相信我们的爱是真挚的,我们相信我们的心是善良的,我们相信我们的品质是优质的,我们要用真挚的行动来为自己建立一片更加广阔的天空!!
二 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1 、社会上有很多人需要我们的帮助,我们每个人只捐一元钱的话,那么200个人的一元钱可以帮助一个辍学的孩子返回学校。我们捐出我们不穿的衣服,不用的书本去帮助那些还在为温饱问题不能读书而愁苦的孩子们。
2、 在帮助他人的同时,这样的活动也是在帮助我们自己,提高自己品德的素质,通过这次活动加强大家之间的交流,使我们变得更加团结,使我们更加被社会所接受、所认可。
三 具体活动
1、 我们筹得的资金将在银行建立一个帐号,这个帐号我们拟通过当地希望工程建立,以便监督。首选基地在泉州,负责人宋跃艺。只要有想要帮助别人的网友就可以把钱汇近来,可以是1元,2元,5元,10元。。。。。。。。。。。。只要你们的一点点爱心就可以帮助很多的人。
2 、衣物和书本的邮寄我们还在商量之中。
3 、最后基金的流向我们会捐助给希望工程。
4 、将我们的想法发布到各个贴吧,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
5 、写一分细节报告给泉州电视台希望他们能帮助我们来宣传一下,要更多的网友知道我们的想法,加入到我们的队伍。
然后交到当地政府:
成立基金会或者任何的团体都是需要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如果基金的性质是融资的话,就会涉嫌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了。
首先和地方政府或着民政部门进行相关登记,可能还是需要银行设立特别账户。税务局的非营利性机构税务登记也是需要的,工商局好像也一样要登记的,当然还要有其他各个相关部门的批文。
最重要的就是一笔资金,和能够做好相应的运营计划,确保基金会的正常运作。捐赠收入的规模逐渐扩大,表现为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地捐赠或设置基金会资助教育。
创建基金会的要求:
基金会许多方面的工作都需要更多有热情、有奉献精神、有某一方面工作能力并能保证一定工作时间的义工来参与。以下是目前基金会存在比较迫切需要的一些义工岗位:
具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能够从事帮助基金会扩展捐款人及会员网络、联络媒体、开发各界资助机会等工作
具有企划运作经验及能力,能够参与助学活动运作筹划及具体操作
关注中国教育,善于思考问题,能够参与基金会助学观念及方式的调查研究及交流讨论
能够在中国境内代表基金会对学生、学校情况进行监察、协调及负责发款
最后
基金会管理条例
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674109322
基金会分两类,一类是非公募基金会,本金至少在200万以上才能成立,不能公开筹集资金;另一类是公募基金会,本金至少在400万以上才能成立,这类基金会不能以个人名字命名,可以通过广告、活动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⑦ 基金会和基金有区别吗
基金只是个产品,应该比较一下基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这两个组织机构吧~~~
基金会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同样是基金管理机构,但有着本质的差别:
1、组织形式不同。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2、所有权关系不同。基金会的基金的建立基于捐赠关系,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证券投资基金的形成则是投资行为,所有权归投资人。
(基金会的财产所有权不再属于捐赠人,不能收回,捐赠人不再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财产的转移不可逆。而证券投资基金类似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者可以投入一定的货币资金来购买对应份额的基金,也可以随时出售或赎回。在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投资者可以随时变现收回资金,并享有投资期间的增值收益。)
3、基金设立目的不同。基金会设立基金,目的是通过合理使用,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谋求社会公共福利的增加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证券投资基金则属于一种金融产品,目的是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归根结底是营利性的,唯一的目标是获取利润。
4、基金的管理方式不同。由于所有权关系和追求目标的区别,两种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有很大区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将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在管理中受投资者意愿的影响,在收益性、风险性、安全性三者之间,更强调收益性。而基金会基金由于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管理上主要强调安全性,收益是次要的。
此外,证券投资基管理公司可以获取管理费用,形成利润,这部分利润可用于管理者分配、而基金会虽然运营支出全部来源于基金及其增值,但基金会作为管理者,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基金会的任何收入都不能用于分配。
⑧ 校园基金会管理和运营
我抛个砖:
成立基金会是个好事,我先赞扬一个!
1、首先成立组织,要有相关的章程,人员构成等。还要咨询相关部门,要不要备案等。
2、要开设基金账户。同时制定完备的收支程序。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这个很重要。
3、要有明确的救助标准。这样有助了具体操作。
⑨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组织计划
内容
2007年9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北京签署协议,由建设银行捐赠1.2亿元人民币设立专项基金,共同启动“建设未来——中国建设银行资助贫困高中生成长计划”。
该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银行出资帮助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中成绩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高中学业,成长成才。按一学年向每名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1,500元的标准,建设银行计划出资1.2亿元,每年资助约1.3万人,连续6年,总计约8万人次。
目标
为保证助学资金的规范使用、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建设银行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制定了“建设未来——中国建设银行资助贫困高中生成长计划”暂行办法,对助学金的设立、管理、发放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附后),以接受社会监督。
⑩ 关于家族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高志愿服务水平,推动志愿者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寺贝通津1号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管理基金,运作基金;
(三)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四)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五)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志愿者事业,且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
(二)为广东志愿者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
(三)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
(四)本会基金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二)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三)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重大募捐活动:
(一)有重大影响的募捐活动;
(二)一次性捐赠现金50万以上,或实物100万以上,或分期捐赠现金100万以上的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
(一)超过100万的投资项目;
(二)理事会认为属于重大投资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在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在省财政设专户管理使用,用于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