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担保公司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担保赔偿准备金具体怎么计提,还有一般风险准备金要怎么计提依据是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1)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准备金扩展阅读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公司一年以内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从本期保险责任尚未到期,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中提取出来形成的准备金。按照我国保险精算规定: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提取。
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出来所形成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取,提取的计算方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月平均估算法和日平均估算法。
B. 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放在哪里求大神帮助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一)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与类型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我国保险责任准备金因险种的性质不同而不同,通常分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两类, (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年平均估算法。又称50%估算法,1/2法。其计算公式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年自留保险费总额×50% 上式中,自留保险费=全年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2)季平均估算法。又称8分法。 (3)月平均估算法。又称24分法。 (4)日平均估算法。 2.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它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有: (1)逐案估计法。 (2)平均值估计法。 (3)赔付率法。 (4)表式估值法。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大多属一年以内的短期险,与财产保险在费率计算方面具有类似性质,所以其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原理与财产保险类似。至于人寿保险则属于长期险,与财产保险在费率计算方面有显著不同,需要计算寿险责任准备金。 1.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概念 由于人寿保险采取均衡保费的缴费方式,因而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缴付的均衡纯保费大于自然保费(或支出),此后所缴付的均衡纯保费又小于自然保费(或支出)。对于投保人早期缴付的均衡纯保费中多于自然保费的部分,不能作为公司的业务盈余来处理,只能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须逐年提存并妥善运用,以保证履行将来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这种逐年提存的负债就是寿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将其每年收取的均衡纯保费中的“负债”部分提取出来,并累积生息,其终值就是应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寿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与非寿险的相同,故以下只讨论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2.提存责任准备金的方式 提存责任准备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理论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另一种是修正责任准备金提取法(也称实际责任准备金提取法)。两者的区别在于计算的依据不同,理论责任准备金是以均衡纯保费为依据计算的;修正准备金则是根据修正后的非均衡纯保费计算的。 可以证明,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各年的实际责任准备金总不会超过理论责任准备金,但两者的差额随着时间延长逐步缩小,直至为零。实际责任准备金和理论责任准备金在保险期间的什么时间达到一致,随缴费方式(如限期缴费年限的长短)和修正方法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到保单满期时,二者的差额必定为零。 3.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包括理论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和实际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1)理论责任准备金的计算。由于寿险均衡纯保费的计算基于收支平衡原则,即在任何时点上保险人已收和未来应收的均衡纯保费应等价于保险人已付和应付的保险金额。因此,在保单签定日,收支平衡关系如下: 责任准备金=过去已收纯保费的精算积存值-过去已付保险金的精算积存值 预期法。其计算公式为: 责任准备金=未来应付保险金的精算现值-未来应收纯保费的精算现值 过去法和未来法是计算责任准备金的两种方法,前者以已缴纯保费推算准备金;后者以未缴纯保费推算责任准备金。如果所使用的生命表和预定利率相同,则二者计算的结果是一致的。 (2)实际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实际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有多种,下面介绍两种基本的方法。①修正法;②FPT法 [编辑本段]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也可以单独设置“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险种和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寿险保费收入,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投保人发生非寿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当期,企业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应按补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原保险合同保险人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应按冲减的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规定。 (一)所谓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二)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原则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原则有两个: 1、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也是保险法的重要立法原则之一。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无可争议的。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要体现在保险公司及时、准备地履行其赔付责任。如果保险公司置被保险人的利益不顾,片面强调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不真实、足额地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一旦发生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将陷于被动,甚至出现无法履行保险合同的局面,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是极大的损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要求得发展,必须以被保险人的信任为基础,争取足够多的投保人,为此保险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誉,切实起到减少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损失的作用,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各项责任准备金作为后盾,就很难以及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所以,保险公司必须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2、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从实质上来讲,这一原则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要想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必须要有基本的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要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就必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否则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了。除本条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以外,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关于保证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都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作出的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 (三)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种类 根据中国保险业务分类,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两大类。 1、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根据其用途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会计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之所以会产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原因在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与企业会计年度在时间上不可能完全吻合,因为企业会计年度总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而保险责任期限却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因此,在会计年度结算时,必须有期限未届满或虽已收取但应属下一个年度收取的保险费,这一部分保险费即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及标准,在本法第九十五条的条文释义中有详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3)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额危险而提留的资金准备。总准备金应在公司每年决算后的利润中提取,经较长时期的积累形成一定的规模。 (4)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因此,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也需要提存以上三种保险责任准备金。 2、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也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今后保险给付的资金准备。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适用于长期性人寿保险业务,它来源于当年收入纯保险费及利息与当年给付保险金的差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理论责任准备金与实际责任准备金。 (1)理论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纯保险费计算积累的用于给付保险金的资金,其计算并不考虑保险业务经营的实际条件,即附加费用及其在时间上的不平均。 (2)实际责任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业务中实际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它是考虑了各年间附加费用的不同开支情况,并以理论责任准备金为基础加以修订而计算的。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险公司处的资金,投保人在保险期内退保或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根据当时实际责任准备金的数额确定投保人应享有的权利。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经营技术上的不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单独留存。 3、原保险法第九十三条仅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其提取比例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活动,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本条第一款对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原则作了规定,而不仅仅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出规定。 (四)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提存足够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重要保证,世界各国都以法律、法令形式具体规定保险人必须提存准备金的种类和比例。由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种类比较多,而且各种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和结转方式也不尽相同,不可能在本法中一一作出明确规定,为了体现立法体例上的统一,本法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对于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提存的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真实、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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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准备金扩展阅读
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及存款性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帐户上的实际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
而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超过法定准备金存款的部分为超额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构成超额准备金(习惯上称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金率(即备付率)。
商业银行在其经营活动中,须对其吸收的存款持有若干准备金,其数量首先受法定准备率的限制。其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其资产流动性、风险性等,因而所持有的实际准备一般会与法定准备存在一定差额,由此产生超额准备。
当实际准备大于法定准备时,则超额准备为正数;反之,则超额准备为负数。负数的超额准备通常必须在下一计算期内补足。超额准备金一般包括借入准备金和非借入准备金。借入准备是商业银行由于准备不足向拥有超额准备的银行借入的货币资金。
超额准备中扣除借入准备,即为非借入准备,又称自有准备。超额准备增加,往往意味银行潜在放款能力增强,若这一部分货币资金不予运用,则意味利息的损失。同时银行为了预防意外的大额提现等现象发生,又不能使超额准备为零,这就成为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一大难题,也是一门艺术。
D. 哪些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证券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类准备金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准予税前扣除:
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⑵未决赔款准备金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一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准备金是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时的主要纳税调整项目,纳税人要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但是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目前除上述6类准备金外,其他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均不得税前扣除。
E.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规定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规定。
保险责任准备金
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原则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原则有两个:
1、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也是保险法的重要立法原则之一。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无可争议的。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要体现在保险公司及时、准备地履行其赔付责任。如果保险公司置被保险人的利益不顾,片面强调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不真实、足额地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一旦发生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将陷于被动,甚至出现无法履行保险合同的局面,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是极大的损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要求得发展,必须以被保险人的信任为基础,争取足够多的投保人,为此保险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誉,切实起到减少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损失的作用,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各项责任准备金作为后盾,就很难以及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所以,保险公司必须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2、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从实质上来讲,这一原则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要想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必须要有基本的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要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就必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否则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了。除本条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以外,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关于保证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都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作出的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种类
根据中国保险业务分类,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两大类。
1、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根据其用途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会计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之所以会产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原因在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与企业会计年度在时间上不可能完全吻合,因为企业会计年度总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而保险责任期限却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因此,在会计年度结算时,必须有期限未届满或虽已收取但应属下一个年度收取的保险费,这一部分保险费即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及标准,在本法第九十五条的条文释义中有详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3)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额危险而提留的资金准备。总准备金应在公司每年决算后的利润中提取,经较长时期的积累形成一定的规模。
(4)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因此,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也需要提存以上三种保险责任准备金。
2、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也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今后保险给付的资金准备。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适用于长期性人寿保险业务,它来源于当年收入纯保险费及利息与当年给付保险金的差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理论责任准备金与实际责任准备金。
(1)理论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纯保险费计算积累的用于给付保险金的资金,其计算并不考虑保险业务经营的实际条件,即附加费用及其在时间上的不平均。
(2)实际责任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业务中实际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它是考虑了各年间附加费用的不同开支情况,并以理论责任准备金为基础加以修订而计算的。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险公司处的资金,投保人在保险期内退保或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根据当时实际责任准备金的数额确定投保人应享有的权利。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经营技术上的不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单独留存。
3、原保险法第九十三条仅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其提取比例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活动,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本条第一款对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原则作了规定,而不仅仅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出规定。
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
提存足够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重要保证,世界各国都以法律、法令形式具体规定保险人必须提存准备金的种类和比例。由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种类比较多,而且各种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和结转方式也不尽相同,不可能在本法中一一作出明确规定,为了体现立法体例上的统一,本法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对于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提存的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真实、充足。
F. 哪些特殊行业可以限额税前扣除的资产准备金
根据国税总局的统一规定,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金融行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及其它相关行业填列。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保险公司”:填报第2+3+6+7+8+9+10行的金额。
2.第2行“(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3列为第1-2列的余额。
3.第3行“(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填报第4+5行的金额。本表调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
4.第4行“其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填报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5.第5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填报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6.第6行“(三)巨灾风险准备金”:填报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7.第7行“(四)寿险责任准备金”:填报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8.第8行“(五)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填报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9.第9行“(六)保险保障基金”:填报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10.第10行“(七)其他”:填报除第2行至第9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保险公司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11.第11行“二、证券行业”:填报第12+13+14+15行的金额。
12.第12行“(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填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13.第13行“(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填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14.第14行“(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填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15.第15行“(四)其他”:填报除第12至14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证券行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16.第16行“三、期货行业”:填报第17+18+19+20行的金额。
17.第17行“(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填报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18.第18行“(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填报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19.第19行“(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填报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20.第20行“(四)其他”:填报除第17至19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期货行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21.第21行“四、金融企业”:本行根据第22+23+24行的合计数。
22.第22行“(一)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23.第23行“(二)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24.第24行“(三)其他”:填报除第22至23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金融企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25.第25行“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填报第26+27+28行的金额。
26.第26行“(一)担保赔偿准备”:填报担保赔偿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27.第27行“(二)未到期责任准备”:填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28.第28行“(三)其他”:填报除第26、27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29.第29行“六、其他”:填报除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金融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特殊行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2行。
30.第30行“合计”:填报第1+11+16+21+25+29行的金额。
G. 计提的风险准备一般计提比例是多少
计提的风险准备一般计提比例是10%。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财金[2007]23号)
十一、关于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
《规则》第44条规定:“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关于一般准备金的提取。
……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7)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准备金扩展阅读:
一般风险准备(General Risk Preparation),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的风险准备。“一般风险准备”属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二、企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补亏”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一般风险准备。
H. 什么叫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也就是规定税前扣除2%,却计提了4%,那么剩余的就不得扣除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只有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实体发生毁损等),其损失金额才可在税前扣除。
税法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金,主要考虑到税前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应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准备金是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时的主要纳税调整项目,纳税人要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但是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8)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准备金扩展阅读: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先后经历了六次调整。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
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通过再贷款(即央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商业银行库存的现金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实行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商业银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银行存款时,能有相当充足的清偿能力。
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法定准备金制度还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进行控制的一种制度。中央银行控制的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的多少和准备率的高低影响着银行的信贷规模。
商业银行不能将吸收的存款全部贷放出去,必须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银行。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重,称为准备率。
I. 什么是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风险准备金类似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为了解决一些突发状况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资信越好的证券公司,风险准备金提取的比例会少一些。资信差的公司,或者小公司,会计提的高,以此激励券商做大做全。
投资者保护基金或称投资者赔偿基金或投资者补偿基金,是指一种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出现支付危机、面临破产或倒闭清算时,由基金直接向危机或破产机构的相关投资者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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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基础
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客户资产风险应对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证券公司进行严格的净资本监管和客户资产分隔监管,并建立以投资者保护为重心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之外,投资者保护基金以相当于客户资产保险的方式,为客户资产安全构建起最后一道屏障。
各国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制度基础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法律规范和自律规则两种。
J.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关规定
规范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其中《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自成体系,财务制度规范确认与计量,会计制度规范记录与报告;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融合了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这三个制度之间除了规范对象不同外,在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方面也有所不同,采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之后,会计核算方式的差异也带来了一些纳税方面的问题,现就相关政策的差异介绍如下: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分别对应上述的第一层含义的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告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并且按照此计提标准来确定税前扣除金额。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未明确规定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及比例。从监管部门监管及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对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采取据实计提的方法,已发生未报告采取精算的方法计提。
(二)未到期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对应上述的未赚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损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为承担跨年度责任提取的赔款准备,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并按规定比例准予税前抵扣。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当未到期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未来风险时,需要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即第二部分提到的未到期风险准备金URR),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不要求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