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1 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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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自西方社会14世纪左右出现的海上保险开始,并于19世纪初传入我国。新中国的保险业,是从整顿、改造旧保险业开始、后经过停办的挫折,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又于1980年正式恢复并获得快速发展。对保险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引入了竞争机制,确立了分业经营和管理,加快了保险中介市场的建设,培养了一支保险代理人队伍,使保险资源的配置日趋合理;与此同时,保险业开始注重推行全面风险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作为施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之一,正日益引起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视。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保险业相比较,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业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其二,保险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但保险服务质量仍不高。
其三,保险服务虽在改善、但信誉危机严重。
其四,保险监管力度不够、作用有限。
二、解决我国保险业存在问题的对策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特别是对于促进我国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方面仍然有许多的工作有待开展和完善,要更好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保险教育与宣传
1.加强对国民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保险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扩大保险宣传的影响力,提高居民保险意识。
2.强化在校大学保险专业教育。随着我国保险的快速发展,对保险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时代保险业对人才的需求,首先,注重保险理论研究和加强实践性教学。其次,加强对国际接轨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从而培养出更多的国际型保险人才,为我国的保险业做出更大贡献。
3.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在职教育。我国保险从业人员众多,但真正通过高校接受过专业保险教育的从业人员不多。为此,要大力鼓励保险从业人员通过自考、函授等社会考试继续深造,不断提高保险理论知识和从业素质;同时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组织保险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等,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
(二)转变保险服务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质量、服务手段、服务水平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关键所在。今后保险市场的竞争,在人才竞争、产品竞争、服务竞争三者中,服务竞争将占重要位置。因此,保险业强化服务功能,提高社会形象,已是当务之急。
1.提高全员的服务意识,培养员工的服务观念,树立一切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保户的宗旨,在保前、保中、保后活动中为保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2.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设计业务操作流程上,应着眼于客户的方便性,投保手续实行一个窗口一次完成,减少客户不必要的麻烦。
3.充实理赔服务内容,加快理赔速度,做到小额赔案立等可取,大额赔案送款上门。建立赔案首接责任制,实行谁第一个接到报案,从查勘、定损、赔付各项工作均由其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减少内部周转环节,方便保户理赔。设立赔款意见反馈表,加强监督检查,增加理赔工作透明度。
(三)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保险公司信誉
1.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教育,树立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首先要抓紧保险企业信用“补课”。
2.大力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形成诚信的制度规范和社会环境。(1)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就是要着力增强保险及保险企业在社会上的认同感和信任感;(2)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信用,当前第一位的是尽快建立全保险企业资信评估制度;(3)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回应市场主体对政府寄托,依赖于个人以及全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目前不管是从经济环境还是从法律环境来看,应该说构建个人信用制度的环境已经具备,其最终建立也将是不远的事情。
3.要坚持诚信为本,严厉惩戒失信行为,使诚信为本在保险业真正蔚然成风,首要的、最基础的、最管用的是真正在利益导向、利益机制——也就是在最根本的游戏规则上下功夫。一方面使得重诚信、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能够获利,能够得到好处,也就是使诚信成为有力的竞争手段、获利手段,使“诚者自成”;另一方面必须使做假、行骗的企业和个人无利可得,而且受到惩罚,就是要使失信付出代价,而且要使其成本足够大,使“巧诈不如拙诚”。
(四)加强保险监督
1.加强保险监管。鉴于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保险市场的政府监管宜采用严格监管的形式,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保险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组织和监管制度方面:从监管组织上看,中国保监会作为中国的政府监督机构应加强地方保险监管机构的建设,逐步在地方设立其派出机构,并进一步提高其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管水平;从监管制度上看,一是应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督手段;二是应加强对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原则。
2.完善行业自律。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并通过了同业公约,但有待完善。(1)逐步完善中国保险的行业自律组织,如除了已成立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外,还应建立保险代理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为行业自律提供组织保证;(2)制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种章程和制度;(3)检查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
3.规范企业内控。完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完善保险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因而,应按照《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保证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
② 结合保险的赔付情况分析目前中国保险业的不足
保险理赔,是指当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出现合同规定的损失后,理赔人员把各种单证和责任审核后,把保险金赔付给客户的一个过程,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补偿的表现形式就是理赔。近年来,国内的保险公司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倾向。目前在保险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并没有达到让人满意的理想状态,一方面,很多客户出险后得不到赔偿,纷纷抱怨“理赔越来越难”,导致理赔风险逐年加大;另一方面,理赔工作还不够完善,存在不少漏洞,导致保险资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尽快提高理赔服务水平、提高信誉、打造核心竞争力是当前各公司理性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我国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
(一)理赔准备难
理赔准备,就是客户在出险后通知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理赔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单证准备、理赔资料准备、理赔证据准备、损失核算准备等。我国的保险理赔在理赔准备阶段就充满了各种困难因素。首先,由于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比较关心客户是否缴清了该交的费用,而且保险公司是以大数法则为营业规则的,所以保险公司不一定会对每个保险客户的单证、资料准备齐全,一旦出险后,很难准备好所要的单证和资料。其次,为了准确核算损失,公司还要派出人员到出险现场进行查勘,审核责任,然后取证,为下一步的损失核算工作做好准备。第三,虽然上明确要求,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可实际上,有些被保险人根本没有在出险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的意识。加之有的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得保险责任很难认定,损失不好核算。第四,为了精确的认定保险责任,核定损失,防止骗保骗赔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交通、气象、公检法等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证据。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各种部门有为保险公司出示证明的义务,加上证明人员的办事效率不高,使得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带来了较多的麻烦。
(二)理赔速度慢
评价理赔效率的高低,速度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因为客户出险后,最关心的就是能不能及时赔付以降低损失。通过分析得出,对理赔的各个环节,用“理赔速度”这个概念可以比较全面的反应出一个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一个案件从保险事故发生到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包含出险、报案、查勘、立案、核赔、结案、赔款支付等多个环节和时间点,而且规定:各出险案件从出险到报案不能超过24小时。所以“理赔速度”是指从出险到赔款支付这个完整的时间段。而我国的“理赔速度”不是很理想,很多保险客户的案件从出险到得到赔款超过了规定的时间,这严重的违反了保险法的结案后10天赔付的规定,理赔速度不尽如人意。
(三)准确赔付难
现行保险公司的理赔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这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面的结果。有些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减少支出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少赔、限赔、或拖赔;而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份额,塑造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挽留更多的客户,对客户的请求一概赔付,以致滥赔;投保人方面,道德风险泛滥。有时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自己制造出险情况,骗取保险金;或者自己制造条件,把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谎称是保险责任,以此欺骗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由于处于被动,再加上人力资源不足等问题,面对各方面的保险欺诈,他们都无能为力,导致骗赔泛滥,无法准确赔付。
二、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分析
(一)保险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每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和保护。由于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新的约束保险理赔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理赔基本上还是沿用以前的规定,使得在理赔方面的漏洞越来越多,出现了许多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急速上升。另外,保险公司法制观念比较薄弱,担心会影响自身的形象,很多情况下不敢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理赔的矛盾问题,往往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出问题时都私了,从而埋下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祸根,大大的增加了理赔风险。
(二)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原则是保险的第一原则,只有诚信,才能让社会和人民群众接受,人民群众才能最大程度的支持保险业的发展。然而,我国保险业诚信环境不是十分理想。首先,保险公司信用度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保非常容易,有些素质较低的业务员为了业绩,不惜欺骗隐瞒客户,损害保险业的形象;第二,理赔程序烦琐。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繁琐,环节众多,而且存在惜赔、拒赔现象;第三,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已经确定赔款责任之后10天之内必须把赔款金额付给客户。而大多保险公司都没有严格履行赔款时限的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出了保险法的规定。其次,投保人也存在诚信问题,其中犹为严重的就是欺诈。投保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一切条件,制造出险来欺骗保险公司。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而且已经成为保险人最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
(三)缺乏高素质的保险人才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保险标的涉及面广,而且标的风险的组成因素也十分复杂,所以调查难度很大,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辨别真伪能力。而现有部分理赔人员不具备这种知识和能力,使得在理赔过程中无能为力,办事效率很低。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另外,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和责任免除的情况。但是,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详细的解释说明义务,有的更误导投保人投保,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人的预期,产生矛盾,导致理赔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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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简述中国保险行业管理机制,阐述保险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这些问题对保险营销人员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保险业存在的问题:
1、从业者的未来发展、养老、医疗等福利待遇问题。也即代理人制的问题。
2、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问题。国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使用管制严格,投资渠道窄。
3、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现在保险公司还未出现大的问题,主要在于还处于刚起步时期,未出现什么难题,但今后能否出,谁也不能预料。
4、保险公司的市场开发问题。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空间巨大,但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南北差距大,存在一个险种开发的衔接问题。
④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2、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具体有以下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特点,因而在关闭中遇到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研究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如《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金融机构撤销办法》和《金融机构合并办法》等。其次,是加入WTO后,需要对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凡与WTO基本原则相矛盾的法规和政策都应及时废止或修改。最后,是尽快制定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不断提高监人员素质。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人员的水平决定监管的水平,这是很有道理的。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使我们的监管人员能够不断扩大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同时还要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现有人员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这是一条主要途径。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商业银行和其他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3、切实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监管人员尽职尽责。
(五)加强当前各金融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防止监管真实或重复发管。由于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在当前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采取分业监管模式自然有它的优势。但为了避免分业监管带来的弊端,我国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要尽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加强监管当局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在以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实行功能型监管。
(六)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它们防范风险、稳健经营,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要使我们的金融监管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准,就必须通过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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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保险有什么风险与不足
1.保险方案多是长期计划,这既是保险的优点,也是保险的缺点。之所以说是优点,是因为长期的财务方案可以让投保人在财务上有一个长远的规划、保障和自律行为。之所以说是缺点,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无法按事先所做的长期财务计划实施,并且由于时过境迁的一些原因,一些人会无法实施原保单的储蓄或投资计划,这便意味着损失,甚至可能是不小的损失。这是购买保险的最大风险。许多人就是因为不理解这一点,因此抱怨保险公司诈骗,大骂保险代理员欺诈。而在这一点上,保险代理员一定要跟客户讲清楚,这样才是比较规范的做法。遗憾的是,基于利益的关系,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员虽然通常会提及这一点,但却并不会特别严肃地强调这一点。这就会使一些客户似乎明白却又没有认真对待,从而付出一些代价。因此,投保人在考虑长期的保险储蓄或投资计划时,一定要考虑自己收入的长期稳定性及财务的自由程度。
此外,在程序管理上,成交一宗保单通常并不是简单而高效的,这就导致了保单的短期成本高。保单成交后即属长期简单运作。所以,从长期来看,成交后的保单平均运作成本,经长期平均化分摊后,又是比较低的。正由于此,属于储蓄类或资金投资类的保单,若在短期内断保,损失就比较大;时间越长,损失越小,并逐渐趋向获利状态。储蓄保险若能够满期,一般有不低于银行定期利率的回报。所以,投保人应当明白,要是长期的储蓄保险的年回报率不及银行的年利息率,除非保险公司让投保人享受额外的保险好处,不然,就是保险公司管理不理想,或是保单产品设计不好,或是相关的资金运作出了特别的问题(这是任何保险公司都有可能发生的情况)。究竟这些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有多高,则需依据具体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来判断。2.越是生活贫困的人,越是需要生活的保障,越是需要保险,但却越交不起保费。一般生活贫困的人因交不起保费而远离保险,而保险代理员一般也不愿把时间和精力花在这部分人身上。这种现象是许多人都心知肚明的。由此亦可见,在商品化的社会中,存在一种可能性,那就是使贫者相对贫困,除非有政府给予扶贫。
3.保险种类日益多样化与细化。这既有利又有弊。有利的方面是,保险公司能为人们提供更多的选择。不足之处是,即使这样,投保人也很难能够拥有完整的保障。因为一套完整的、足够细化的保险保障,其保费不菲。而若过分强调买全各种保险,有时又显得并不经济。这时,就会有一些投保人既花钱买了保险,却又可能未能如愿拥有足够而完整的保险保障,甚至可能出现最为遗憾的情况,那就是投保人在未买某项保险方面发生了意外。尽管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只好退而求其次,分主次建立一个较好、较完整的保险保障。在这里,大家还必须知道保险业的一个公开秘密,就是统计学中的“大数定理”,这个定理揭示了一个规律:在足够多的样本的情况下,某个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可靠性是可预测的,比如保险中的死亡概率、伤残概率、某类疾病概率、住院概率等。在这当中,还有一个常被人们忽视的是,一个人在长期生活中发生变故或经济变化的概率很高。这就意味着长期的保单计划被中断的可能性不低。若发生此种情况,通常投保人客户会遭受损失,但保险公司却不会遭受损失,反而会受益。这取决于保单的设计情况。由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计划是由精算师经严格测算而设计的,所以在一般不发生错误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总体上会处于只赢不输的商业格局中。所以,当投保人要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关键的“长期性”对自己的财务安排带来的影响。也正是由于这个“长期性”,使不少投保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不过,现在由于商业保险竞争激烈等原因,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推出了相对较短缴费期的险种,这对于投保人来说是有利的。一般来说,一个保险方案的保费缴费期越短、方案越灵活,则对投保人而言就会越有利。
另外,储蓄保险或投资保险的回报率是否能够战胜通货膨胀率,这是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不是太容易,通常取决于国家政治、经济和金融政策的稳定性。一般来讲,储蓄类保险的保值效果不是太好,资金投资类的保险在保值效果方面好些。
再有,如果一份保单所提供的保险价值极低,且储蓄资金的回报率又低于银行相应的定期储蓄利息率,那么,这个保险方案就没有什么价值,因为它并没有补偿投保人长期履行缴费的损失及可能发生保单断保的风险。
⑥ 简述中国保险行业管理机制,阐述保险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这些问题对保险营销人员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我也想知道这个答案啊,如果你知道了,别忘了告诉我,我后天就要考这个题目了。
⑦ 请解释在风险管理中使用保险的优点是什么风险管理中使用保险存在的不足是什么
你说的是企业风险管理吗?
⑧ 商业保险社会管理职能这课题所取得的成果以及不足
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bxsd/20050801/10241851342.shtml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吴定富
现代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是一种市场化的社会互助机制,是一种用市场办法从容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妥善安排人的生老病死的社会管理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保险业大有可为
保险业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中担负着特殊的使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保险是支持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保险被喻为经济“助推器”。它通过提供损失补偿,可以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经济稳定运行。企业发生灾难事故后,保险公司除了进行经济补偿外,还可以为投保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可以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可以对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减轻市场竞争给农业带来的冲击,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支持对外投资。此外,保险机制还能够积极促进社会消费需求的增长,如房屋和汽车消费信贷等都需要保险的支持。
保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要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成员“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保险作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被形象地比喻为社会“稳定器”,民谚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保障”。当前,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社会养老压力越来越大,通过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医疗保险,可以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增进人民福利。同时,保险作为金融服务业,可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缓解日益紧张的就业压力,目前我国保险从业人员已达150多万人,保险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占金融业的40%以上。可以预料,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就业岗位的空间将会继续增大。
保险是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如在有效化解社会纠纷方面,通过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有利于降低社会诉讼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在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方面,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性机构,具有精算技术、风险管理、成本控制、网络服务等专业优势,在一些领域参与政府管理,可以提高政府运行效率。
保险是提高创新活力的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创新活力的社会,但创新活动始终伴随着风险,如果不能有效地分散创新风险,人们的创新动力将会受到很大抑制。在这方面,保险具有独特的化解风险作用。通过保险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转移创新风险,解决创新者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和创新活力。目前,我国正处在新一轮技术革命中,技术进步的周期明显加快,技术开发的竞争日益加剧,因而潜在的风险也越来越多,这种形势也使保险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做大做强保险业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我国保险业经过20多年发展,取得了明显成绩: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市场体系初步形成,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保险市场全面开放,社会影响日益扩大,风险得到有效防范。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2004年则达4318亿元,年均增速超过30%,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截至2004年底,保险业总资产达到11854亿元,是5年前的4.4倍。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保险业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尽快做大做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那么怎样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呢?概括起来就是:坚持一个立足点,把握两条主线。
坚持一个立足点,即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保险业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首先必须明确为谁服务的问题。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人为本,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作为保险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一是保障人的生存需要。二是提升人的生活品质。三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以上三个层次看,保险业应当广泛服务于经济各个领域、社会各个阶层和人民生活各个方面,不仅要发展适合中高收入群体的投资型业务,也要发展低费率、广覆盖的保障型业务;不仅要为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服务,也要为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行业和低收入群众服务;不仅要“锦上添花”,更要“雪中送炭”。
把握两条主线,即坚持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防范风险作为生命线。当前,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模小。目前保险业总资产还不到金融业总资产的4%,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在20%左右。二是覆盖面小。如人均寿险保单持有量仅为0.1件,远低于发达国家1.5件以上的水平,由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仅占总人口的3%左右,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达60%。三是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在欧美发达国家,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一般超过20%,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仅为1%。要做大保险业,必须在做大规模、拓宽覆盖面、提高服务程度、强化功能和作用、增强全社会保险意识等五个环节上下功夫;要做强保险业,必须在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保险业的整体实力、防范风险的能力、保险员工队伍、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五个方面做文章。
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很好,但存在的风险隐患也不容忽视,如资金运用方面的风险、新产品方面的风险以及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方面的风险等。为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保监会把风险防范控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提出要坚持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建立健全五道防线,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防范、早化解,依法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重点发展四个领域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根据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保险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当前保险业要重点发展企业年金、农业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力争在这四个重要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推动保险业开展企业年金业务,保监会已经批设了两家专业的养老保险公司。目前,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该局所管理的1800多万企业年金资产委托给太平养老保险公司管理,其它一些地方及保险公司也在积极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和尝试。
探索发展农业保险。借鉴国际经验,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当前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要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前推进,关键是要运用利益诱导机制,用法律条款明确农业保险基金和经营费用的筹集渠道以及补贴标准。二是促进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包括引导制度的建立、提供保费补贴、提供再保险和加强监督等。三是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组织形式。我国开展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的任何一种现成做法,不可能完全依赖于国家财政税收补贴,而要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实际,逐步建立起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
积极发展健康保险。发展健康保险,今后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进健康保险经营专业化。二是努力改善健康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三是加强产品开发和创新,逐步发展和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使健康保险更加贴近群众生活,满足人民的健康需求。四是积极探索农村医疗保险新的合作模式,使保险实实在在地为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发挥作用,让农民在得到便捷实惠的医疗服务的同时,促进政府探索公共管理职能的新模式。
努力发展责任保险。当前,发展责任保险要坚持“市场导向、政府主导、部门推动、社会联动、主体参与”的思路,主要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增强责任险在社会管理中的参与性,争取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政策时,重视运用责任保险这一有效的经济手段,防范和化解各类责任风险。二是研究在某些领域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在一些公共场所和高危行业,安全责任重大,运用正常的商业保险手段又难以普及责任保险,在这些领域强制经营者投保商业责任保险,是保护责任事故受害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下一步,保监会将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通过立法,在一些高危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商业保险应更好地发挥社会管理职能
发布时间:2004-04-15 10:20:39 来源:张兴/ 国际金融报 人气: 2
商业保险在公司组织结构、产品开发、客户服务及精算、销售等方面有天然优势,能够按照市场化经营管理的要求,严格控制经营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力争使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使有限的保险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配置,成为政府及社会大众实施保险保障的最佳管理服务者。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商业保险机构不仅在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和管理上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在偿付能力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现金流管理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为中国商业保险参与社保基金的经营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
当商业保险随着规模的扩大和职能的增加,在政府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被政府充分认识后,商业保险就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社会保障的各个领域,发挥其不可替代的社会管理职能。目前,上海的商业保险正努力与社会保险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上海市政府从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出发,积极鼓励和扶持商业保险的发展,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正会同上海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积极争取在上海开展企业年金的试点工作;积极支持和推动上海建立专业性的商业医疗保险及相应中介机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与上海市卫生局建立协议,各保险公司通过同业公会可以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行理赔调查。
以下是对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更好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的一些建议:统一社会保障体系政策,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商业保险兼具社会管理和按照经济规律配置社会资源的天然职能,在社会保障立法规划中,政府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领域进行法律界定,制订实施标准、核算办法,明确职责范围。在实施社会保险时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职能,将社会保险部分业务交由商业保险或其他金融机构承担,促进商业保险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管理职能。
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和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据有关部门对苏浙沪等沿海较发达地区的调查,不少中小企业有着建立企业年金的巨大需求,一些大中企业虽可凭借自身实力在企业内部建立年金制度,但也希望寻找合适的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和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对于商业保险发挥经济补偿、社会管理职能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努力提高商业保险的自身素质。商业保险需要培养一支业务精湛、素质优良、服务周到的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的保险人才队伍,树立起有社会影响力的商业保险品牌,倡导独特的商业保险文化,形成良好的商业保险信誉。商业保险要积极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必须紧紧抓住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的大好时机,以出色的市场表现,争取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认可,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积极作用,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提高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为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作出更大的贡献。(上海保监局局长助理 张兴/ 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