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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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全部是有限责任公司,它们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所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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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简述完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准则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癣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的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
C.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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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总体要求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例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各自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等。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结构上还必须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公司从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定到公司各级组织机构职权的行使以及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性的具体要求是:公司及其业务部门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干预投资、研究、交易等具体事务及公司员工选聘;董事、监事之外的所有员工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所有与股东签署的技术支持、服务、合作等协议均应上报,不得签署任何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协议等等。
3.强化制衡机制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4.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决策机制等几个方面体现统一性和完整性。从董事会层面,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就应当保证公司的责任体系、决策体系和报告路径的清晰、独立。股东不得要求经理层或其他员工违反章程直接向股东或其他机构和人员报告基金财产运用具体事项,不得要求经理层将经营决策权让渡给股东或其他机构和人员。从经理层面,在职权范围内应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独立、自主决策,不受他人干预,不得将经营管理权让渡给股东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在公司文化层面,应当构建公司自身的企业文化,防止在内部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和内部员工之间出现割裂情况。
5.股东诚信与合作原则。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股东之问应当信守承诺,建立相互尊重、沟通协商、共谋发展的和谐关系。具体要求主要有:应当审慎审议、签署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按照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出现有关情形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
6.公平对待原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得接受任何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超越股东会、董事会的指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股东。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与委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7.业务与信息隔离原则。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在信息传递和保密方面,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董事、经理层及其他员工提供基金投资、研究等方面的非公开信息和资料,不得利用提供技术支持或者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将非公开信息为任何人谋利或泄漏给任何第三方。在股东知情权方面,既要求股东关注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及财务状况,同时要求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知情权,不得滥用知情权。
8.经营运作公开、透明原则。公司的经营运作应当保持公开、透明;公司应当保障股东、董事享有合法的知情权,如定期提供有关公司经营的各项报告;公司还要依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长效激励约束原则。公司应当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同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和谐的企业文化,从而留住人才,保持公司的竞争能力。股东也应当尊重经理层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的人力资本价值。
10.人员敬业原则。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水平直接关系到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员不仅要专业、诚信、勤勉、尽职,遵守职业操守,而且要以较高的职业道德标准和商业道德标准规范言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和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的高效运作。
(三)独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l/3。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1.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2.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督察长制度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董事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督察长考核制度。董事会对督察长的考核,应当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及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为主要标准。督察长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公司应当保证督察长工作的独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长从事基金销售、投资、运营、行政管理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冲突的工作。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督察长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督察长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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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架构:员工主导的混合所有制
中欧基金股东由中外多方实力机构组成:
其中: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持股3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0%;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中欧基金有限公司员工合计持股20%
员工是中欧的重要股东。未来,中欧员工持股比例将进一步上升。
员工持股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战略定位的长期稳定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吸引并保留优秀的人,实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长期一致。
有助于解决公募基金行业人员流失尤其是基金经理流动率太高的行业困境。
E. 基金管理公司是怎样运作的
虽然我国基金发展的历史还比较短,但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符合国内实际的运作流程。该流程的主要环节有三个,也就是产品设计、产品销售和投资运作。 具体说来,我国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的运作流程一般是:产品设计部门在充分研究投资者需求的基础上,设计出基金产品方案,经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后,由市场部门组织销售,然后将募集到的基金资产交由投资部门管理。 投资部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研究部门提供的投资分析报告基础上,遵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时机将基金资产投入股票、债券市场,努力实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 在投资部门运作基金资产的过程中,监察稽核部门对各个操作环节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减少基金运作的风险,同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的各项工作符合法律规范,确保基金的相关信息得到及时准确披露。运作保障部门为投资管理提供后台支持,主要是信息技术支持、交易资金清算核算、基金资产核算和对外信息披露等工作。综合管理部则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后勤部门,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提供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最后,基金管理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还要接受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督,确保遵循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合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是怎样的? 由于我国现有的投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的,基金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国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其组织结构设置受《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约束,一般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来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通常设有研究部、投资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运作保障部和综合管理部等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在基金内部的各个专业部门中,市场部主要负责基金销售工作。投资部则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领导下,遵照基金合同等法律规定,管理基金资产。研究部门主要进行市场、行业和公司研究,为投资提供决策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各项运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运作保障部主要为基金管理工作提供后台支持。综合管理部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提供财务、人事、后勤等综合事务方面的支持。 《基金知识百事问》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编印
F.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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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是分别以子代码进行募集,基金成立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仅以子代码上市交易,母基金既不上市交易,也不赎回。对于以母基金代码进行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募集完成后,将基础份额按比例分拆为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子份额。部分或全部类别份额上市交易。目前我国发行的合并募集分级基金,通常是子份额上市交易,基础份额仅进行申购、赎回,不上市交易。因此,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募集完成后,通常是仅将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按比例拆分为子份额,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基础份额的形式持有。分级基金的上市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LOF份额的上市条件和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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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什么是基金治理结构二者有何异同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的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基金治理结构,好似没有这个提法。或者请把问题再说得仔细一些。
H. 谁能帮我写一个“我国基金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的开题报告呀!!!
经过六年多的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有了长足的进步,已逐渐成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很短,在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不足,如果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会严重阻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借鉴国外经验,实行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应该说是一种比较先进的制度。但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时就存在很多弊端,加之我国实行的是契约型基金模式,从而使基金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相互制衡的宗旨很难实现,致使基金的治理结构产生的实际效果不尽如意。
 1.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严重
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多是由券商发起成立的,其股权结构演变由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到目前的分散的均等型股权为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分散的股权结构较之于集中的股权结构杜绝了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处于支配地位的弊端,有利于形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规避基金和控股股东间关联交易的风险。但是也暴露出一些其他问题:(1)董事长一职形同虚设,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成员基本上来自各股东单位,与原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董事很容易充当原单位的代言人,不能真正对公司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经营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查,从而也就不能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力量的制衡,即使是董事长也发挥不了监督的职能,“只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现象相当普遍;(2)经理人权力过大。由于董事会的虚设,造成了基金管理公司经理人的权力相对集中,从而产生相当大的利益冲突。又由于基金经理的身份既不属股东,也不是持有人,因而其目标函数与股东不尽一致。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我国目前代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势必导致内部人控制。
 2.基金托管人职责缺失
在现行法规以及基金契约中,尽管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职责,但是这种监督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从目前的情况看,基金管理人亦是基金的发起人(《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并管理),因而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任,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另外,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作为托管人的商业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不会冒很高的监督成本和风险去尽监督职能,在利益的驱动下,有可能纵容、迁就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其监督效果。
 3.独立董事职责与监管当局意愿不一
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基金治理的改善是显而意见的,但是因为独立董事制度属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的治理之一,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而不是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效用函数与基金持有人的效用函数并非一致,因此,如果两者的利益出现了冲突,从逻辑上说,独立董事必然站在基金管理公司利益最大化立场上行事。这与监管当局“独立董事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意愿不一。
 4.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操作性
目前我国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的监督权只能通过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来行使。虽然《基金法》规定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做法较以前有了很大进步。但是由于以下因素造成持有人大会操作性不强:(1)持有人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意见难以统一,而且监督行为上“搭便车”现象又非常严重;(2)“百分之十”的规定,很有可能被少数一、二家大机构投资者滥用。
完善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的思路
从形式上看,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依照《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由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设立的,有一个完整的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基金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制衡治理机制。但是,由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存在缺陷,托管人职责缺失,持有人大会操作性不强,致使我国基金的治理结构不能达到相互制衡的预想效果,因此,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
 1.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从基金管理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来看,它们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都是为了追求资产规模最大化(基金持有人所追求的基金单位净值最大化是基金管理公司所追求的总资产规模最大化的前提和保证)。但是,从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构成来看,因为大股东、小股东、经理层扮演的角色和所处的位置不同,各自的即期利益具有非同一性。所以,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重点要解决的是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以及股东与经理层的利益冲突,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促成基金管理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实现,进而间接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这就要求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防止董事会被少数大股东控制。美国为了提高共同基金董事会的独立性,曾将独立董事的人数由40%提高到75 %。最近的基金丑闻后,为了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的职责,规定基金公司董事会主席必须由独立人士担任。我国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下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不仅可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还能够健全内部控制和制衡机制。当前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应完善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争取达到三分之二的水平;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提名机制,要求新的独立董事由原有独立董事提名;三是董事长一职由独立人士担任。
 2.建立独立受托人委员会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中最大的缺陷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混乱,托管人监管不到位,加强监督和制衡的动力惟有来自于基金持有人。因此,最好的方法是设置一个直接代表持有人利益的常设机构以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借鉴印度契约型基金的经验,在我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的受托人委员会。把原托管人监督和保管两个职能分离,分别由受托人与托管人承担。以持有人、管理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四角关系代替原来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三角关系,进而实现基金所有权、经营权、保管监督权“三权分离”。受托人通过委托协议成为基金持有人的代言人。持有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动力直接转化为受托人的监督动力。受托人分别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协议授其以投资运作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权利,并代表持有人监督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运作行为。为了确保受托人委员会的独立性,该委员会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作为第三方的独立机构。受托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外部独立人士,独立人士与受托人中内部人士或管理人、托管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职责除了日常监督外,主要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控,重点监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另外,受托人委员会负责组建由其独立人士担任主席的审计和监察委员会,建设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制度,监管基金内控体系。从而形成以受托人委员会为核心的“基金四角”治理结构,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最终将在受托人委员会的监督和协调中,取得较为理想的权利制衡。
 3.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一:改革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实行员工持股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实现股东多元化和分散化,减少个别大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直接干预,规避基金管理公司利用基金资产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而且化解了员工尤其是经理人员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使得基金经理与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利益达到最终统一。
第二:改革基金管理公司收费制度。我国目前使用的是与美国相同的管理费收取模式。2002年我国业绩最好的基金管理公司与业绩最差的基金管理公司所提取的管理费竟然相差无几。因此,我们应该改变目前管理费的收取方式,要将业绩因素融合起来。这样更有利于形成基金管理公司全体员工、股东与投资者利益的一致性,从而能够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
2011年3月20日
栾签:
I. 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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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7.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8.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并不得相互兼任。9.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不得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10.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方案。1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2.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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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中国企业年金的基金管理模式和治理结构是什么 存在哪些问题
企业年金治理结构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采取信托型管理模式,并建立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的治理结构。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中的问题
(一)企业年金覆盖率低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年金的发展速度飞快,但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率仍然较低,企业年金投资的发展也较慢。由于企业年金的覆盖率较低,企业年金的投资发展与企业年金投资的覆盖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导致投资管理问题不断。
(二)企业年金投资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仍然处于开始阶段,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陷性。我国现有的起运年金投资管理机构为经办机构,政府的监管机构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非常的单一,且效率不高,导致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效果不好。另外,相关具有监管能力的平级单位、律师、律所等难以发挥出监管的效用。
(三)企业年金发展不平衡
我国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因此企业年金的发展也出现了不平衡的状态。东南沿海地区,例如上海、广东以及厦门等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对应的企业年金发展水平也较高,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也较好。但我国经济不发达地区,企业缺少充足的资金,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水平较低,导致企业参保的年金较低,企业年金的规模也较低。
(四)法律机制的缺失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还缺少完善的法律机制的约束,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机制的缺乏,严重的影响了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效率。我国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过程中,还没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政策、机制,不利于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