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资金
保费扶持就是国家以资助、赞助或减免等形式支持投保的行为,主要是用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以下是两个举例:
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除厦门市区城外的全省各类出口企业,包括中央属外贸企业;(二)投保企业于年度内出口、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协议并于次年1月25日前交纳保费。(《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试行办法》(闽财外[2002]51号))。对2008年11月和12月新签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由原有的20%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高至40-60%,其中各设区市承担10%,其余由省级财政承担。对2008年11月和12月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进行融资的企业予以年贴息率3%的支持,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福建省2008年底出台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财政贴息政策)
扶持金额标准
(1)2005年非农产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申请金额=保费金额(美元)×30%×8.11;如果下半年出口比上半年有增长,其中8-12月扶持申请金额=保费金额(美元)×50%×8.11;
(2)2005年农产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申请金额=保费金额(美元)×40%×8.11;如果下半年出口比上半年有增长,其中8-12月扶持申请金额=保费金额(美元)×50%×8.11;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贰』 我要查阅苏财企〔2006〕34号的文件内容《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谢谢。
苏财企〔2006〕34号
各省辖市及财政局、外经贸局、各省属出口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3]43号)的有关要求,鼓励我省企业积极“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拓宽国际发展空间,有效防范收汇风险,促进我省外经贸结构调整和科学发展,切实加强扶持发展资金的管理,现制定印发《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辖市、各省级企业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企业处)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财务处)。
附件: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3]43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我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赋予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申领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出口企业编码的全省外经贸企业。
(二)从事一般贸易出口和“走出去”相关项目。
(三)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由投保企业统一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险费,并取得保费正式发票的外经贸业务(从事一般贸易出口并缴纳预收保费和最低保费的投保企业,在没有实现出口并办理保险申报前,不能享受扶持发展资金的资助)。
(四)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
(五)省属外贸企业是指营业税及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缴省库的企业。
二、资助的标准
(一)对省属外贸企业的一般贸易出口,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30%资助。
(二)对全省企业出口农产品的(包括农产品、农副产品、海产品),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10%资助。
(三)对全省企业向新兴市场(指除北美、欧盟、日本、港澳、台湾地区、中国保税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按其把实缴申报保费的10%资助。
(四)对全省范围内与“走出去”相关的项目,包括船舶出口、大型机电产品与成套设备出口、海外投资项目、海外承包工程、海外劳务合作等业务相配套的海外投资保险、担保等业务,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10%资助。
(五)对省属企业的扶持比例累计不超过50%。
(六)以外币缴纳保费的,按拨付月第一天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扶持发展资金的依据。
三、拨付方法
(一)扶持发展资金每年拨付一次。
(二)企业填报《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申报保费发票,省属企业直接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地方企业报同级财政和外贸主管部门,并由各省辖市财政和外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向省财政厅提供的出口企业投保数据(见附表2)核对无误,并商省外经贸厅后下达扶持资金,其中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其他企业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有关市财政局,再由同级财政局拨付至企业。
(三)出口企业收到扶持发展资金后,在财务上作冲减保费支出处理。
四、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为扶持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扶持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作为扶持发展资金的协办单位。
省财政厅负责扶持发展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省外经贸厅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拨付扶持发展资金,组织对扶持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外经贸厅负责扶持发展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扶持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方式,提供与扶持范围相对应的企业名录、商品名录及其海关代码,组织对扶持发展资金使用方向的专题调研,提出年度资金计划和调整等工作。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建立企业投保明细台帐,具体提供投保企业的出口申报数据。年终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报告扶持发展资金对推广出口信用保险,促进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作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五、附则
(一)各地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扶持发展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三)已经享受扶持发展资金的出口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返还保险费的,也应同时退还已取得的扶持发展资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应及时将投保企业返还保费情况通知省财政厅。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发展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一年。
(六)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叁』 有谁知道苏政发[06]128号文件的啊是关于国家扶持农业的政策,高手帮帮忙啊
苏财企〔2006〕34号
各省辖市及财政局、外经贸局、各省属出口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3]43号)的有关要求,鼓励我省企业积极“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拓宽国际发展空间,有效防范收汇风险,促进我省外经贸结构调整和科学发展,切实加强扶持发展资金的管理,现制定印发《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辖市、各省级企业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企业处)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财务处)。
附件: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3]43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我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赋予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申领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出口企业编码的全省外经贸企业。
(二)从事一般贸易出口和“走出去”相关项目。
(三)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由投保企业统一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险费,并取得保费正式发票的外经贸业务(从事一般贸易出口并缴纳预收保费和最低保费的投保企业,在没有实现出口并办理保险申报前,不能享受扶持发展资金的资助)。
(四)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
(五)省属外贸企业是指营业税及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缴省库的企业。
二、资助的标准
(一)对省属外贸企业的一般贸易出口,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30%资助。
(二)对全省企业出口农产品的(包括农产品、农副产品、海产品),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10%资助。
(三)对全省企业向新兴市场(指除北美、欧盟、日本、港澳、台湾地区、中国保税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按其把实缴申报保费的10%资助。
(四)对全省范围内与“走出去”相关的项目,包括船舶出口、大型机电产品与成套设备出口、海外投资项目、海外承包工程、海外劳务合作等业务相配套的海外投资保险、担保等业务,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10%资助。
(五)对省属企业的扶持比例累计不超过50%。
(六)以外币缴纳保费的,按拨付月第一天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扶持发展资金的依据。
三、拨付方法
(一)扶持发展资金每年拨付一次。
(二)企业填报《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申报保费发票,省属企业直接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地方企业报同级财政和外贸主管部门,并由各省辖市财政和外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向省财政厅提供的出口企业投保数据(见附表2)核对无误,并商省外经贸厅后下达扶持资金,其中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其他企业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有关市财政局,再由同级财政局拨付至企业。
(三)出口企业收到扶持发展资金后,在财务上作冲减保费支出处理。
四、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为扶持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扶持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作为扶持发展资金的协办单位。
省财政厅负责扶持发展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省外经贸厅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拨付扶持发展资金,组织对扶持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外经贸厅负责扶持发展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扶持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方式,提供与扶持范围相对应的企业名录、商品名录及其海关代码,组织对扶持发展资金使用方向的专题调研,提出年度资金计划和调整等工作。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建立企业投保明细台帐,具体提供投保企业的出口申报数据。年终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报告扶持发展资金对推广出口信用保险,促进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作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五、附则
(一)各地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扶持发展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三)已经享受扶持发展资金的出口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返还保险费的,也应同时退还已取得的扶持发展资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应及时将投保企业返还保费情况通知省财政厅。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发展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一年。
(六)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肆』 如何申请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扶持资金
一、申报企业资格
1.在德清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企业和单位。
2.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且2015年度有自营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
3.对当年度受到涉外部门违规通报企业或自愿申请展览而退展的企业不予支持。
二、项目实施时间
2015年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已实施完成的,已实施但未完成的项目不予申报。
三、项目申报时间
2015年12月10日——2016年1月12日
四、具体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
1.外贸转型升级项目
(1)国际认证类
对当年自营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企业年内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等认证和产品质量、国际技术标准认证以及境外专利等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申报材料如下:
①项目申报表(附表1);
②认证证书或境外专利证书复印件;
③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④认证机构资质材料(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人员将经中国检测资源平台查询确认;
⑤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发票联);
⑥费用支付凭证(银行转帐票据),如向国外机构汇款请提供银行外汇水单;
⑦涉及外文资料的提供中文翻译件(对主要部分进行翻译)。
(2)自主品牌类
A.对当年自营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企业年内获得境外注册商标的;
B.对当年自营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企业年内收购境外成熟品牌的企业。
给予一定资助。申报材料如下:
①项目申报表(附表2);
②境外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或收购品牌的证明;
③境外商标注册合同或收购合同;
④项目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发票联);
⑤银行付款凭证,如付外汇则应提供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
⑥涉及外文资料的提供中文翻译件(对主要部分进行翻译)。
2.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1)出国(境)展览类
对自营出口企业参加出国(境)展览活动给予部分展位费等经费的资助。已申请省中小资金项目不可重复申请(资助不足企业除外),申报材料如下:
①项目申报表(附表3);
②组展方提供的招展函(包含展会名称、时间、以及参展资费标准等信息);
③展方的邀请函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邀请函需要中英文对照);
④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包含摊位数量、摊位面积等信息);
⑤组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须列明展位费和其他参展费用等信息)
⑥组展方出具的有关展位面积和展位费的确认函;
⑦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注明付款时汇率);
⑧参展人员护照首页、签证页及盖有出入境章的页面复印件(出境国和入境国都必须有有效的出入境章);
⑨展会上的工作照片(原则上能反映出企业公司名称/展位号/公司产品);
⑩凡涉及外文资料的(针对以上②~⑥)还需提供相对应中文翻译件(对主要部分进行翻译,注意格式与外文版基本一致)。
凡属县重点组织及重点支持的境外展,另请提供人员费用的资费标准明细、付款通知、发票及付款凭证(具体展会详见德商务﹝2015﹞28号附件目录,文件请至德清县商务局网站www.dqcom.gov.cn-政策法规-外贸政策栏目中下载)。
(2)重点境内国际展类
对出口企业参加在境内举办的重点国际展会(县公布的重点境内展,详见德商务[2015]28号文件),给予一定的展位特装费、部分展位费资助(均不支持现金支付)。
A、参加重点境内展需提供材料(详见德商务﹝2015﹞28号文件):
①项目申报表(附表3);
②展会通知(包括展会名称、时间、地点、展位费用等信息);
③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或参展申请表(经双方盖章)的复印件;
④展位费发票复印件(发票联);
⑤银行付款凭证(转帐凭证或汇款凭证等);
⑥展会上的工作照片(能够反映出企业名称/展位号/公司产品)。
B、广交会、华交会等重点展会展位进行特装的提供材料:
①项目申报表(附表3);
②与展位装修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复印件;
③展位装修费用发票复印件(发票联);
④银行付款凭证(转帐凭证或汇款凭证等);
⑤展会上的工作照片(能够反映出企业名称/展位号/公司产品/特装)。
3.应对贸易风险项目
A、自营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对自营进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资助。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以中信保湖州分部提供保费数据为准,直接兑现到企业,无需企业申报;投保其他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企业申报材料如下:
①项目申报表(附表4);
②情况说明(由保险公司证明保险事实并盖章,说明当年实际支出保费);
③保险合同;
④支付保险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⑤银行支付凭证(转帐或汇款等凭证);
B、自营出口企业应对贸易壁垒
对自营出口企业主动参与“两反一保”案件的应诉费用给予一定资助,具体提供如下资料:
①项目申报表(附表5);
②应对案件的情况说明,主要包括:案件申请、立案以及进展情况,企业涉案和律所聘用情况、具体应对工作、案件裁决情况,主要成果和影响,今后打算以及各项费用支出情况;
③与律所及案件应诉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④费用支付清单汇总表以及费用发票复印件;
⑤银行付款凭证(如汇付境外款项的须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结汇水单、支付凭证及用汇核销单);
⑥涉及外文资料的请提供中文翻译件。
4.鼓励进口项目
参照国家进口贴息政策目录(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年版],文件请至德清县商务局网站www.dqcom.gov.cn-政策法规-外贸政策栏目中下载),对企业进口国家鼓励进口的机械装备、高新技术的企业(进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进行资助。申报材料如下:
①项目申报表(附表6);
②进口设备或技术的合同;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④进口设备或技术的发票;
⑤银行付款凭证,如付外汇请提供银行水单;
⑥合同为外文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五、注意事项
企业递交材料要真实、合法、齐全。申请各项资助应按项目分开申报,材料分别装订。项目多的企业请提供项目申请汇总表,所有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每页),申请表必须打印。本次申报材料请各企业按第四大点的各个项目所需提供资料的顺序分别统一装订,封面请注明企业名称及申报项目类别(封面格式见附表7)。附表1-7及进出口排名表请在附件中下载。
各类申报材料必须于2016年1月12日之前提交到县商务局国际贸易科,逾期不予受理。各类别项目联系方式如下:
1.国际认证、自主品牌项目,联系人:陆燕, 联系电话:8077097;
2.开拓国际市场项目,联系人:吴颖,联系电话:8072791;
3.应对贸易风险、鼓励进口项目,联系人:吕云娜,联系电话:8072709;
纸质材料提交地址:武康镇千秋东街399号商检大楼501室(首次材料提交不接受快递方式,谢谢合作!)
请各进出口企业认真对待并严格按各项目的有关规定上报。
特此通知。
『伍』 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 怎么入账
理论上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成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陆』 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
苏财企〔2006〕34号
各省辖市及财政局、外经贸局、各省属出口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3]43号)的有关要求,鼓励我省企业积极“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拓宽国际发展空间,有效防范收汇风险,促进我省外经贸结构调整和科学发展,切实加强扶持发展资金的管理,现制定印发《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辖市、各省级企业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企业处)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财务处)。
附件: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3]43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我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赋予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申领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出口企业编码的全省外经贸企业。
(二)从事一般贸易出口和“走出去”相关项目。
(三)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由投保企业统一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险费,并取得保费正式发票的外经贸业务(从事一般贸易出口并缴纳预收保费和最低保费的投保企业,在没有实现出口并办理保险申报前,不能享受扶持发展资金的资助)。
(四)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
(五)省属外贸企业是指营业税及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缴省库的企业。
二、资助的标准
(一)对省属外贸企业的一般贸易出口,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30%资助。
(二)对全省企业出口农产品的(包括农产品、农副产品、海产品),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10%资助。
(三)对全省企业向新兴市场(指除北美、欧盟、日本、港澳、台湾地区、中国保税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按其把实缴申报保费的10%资助。
(四)对全省范围内与“走出去”相关的项目,包括船舶出口、大型机电产品与成套设备出口、海外投资项目、海外承包工程、海外劳务合作等业务相配套的海外投资保险、担保等业务,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10%资助。
(五)对省属企业的扶持比例累计不超过50%。
(六)以外币缴纳保费的,按拨付月第一天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扶持发展资金的依据。
三、拨付方法
(一)扶持发展资金每年拨付一次。
(二)企业填报《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申报保费发票,省属企业直接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地方企业报同级财政和外贸主管部门,并由各省辖市财政和外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向省财政厅提供的出口企业投保数据(见附表2)核对无误,并商省外经贸厅后下达扶持资金,其中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其他企业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有关市财政局,再由同级财政局拨付至企业。
(三)出口企业收到扶持发展资金后,在财务上作冲减保费支出处理。
四、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为扶持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扶持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作为扶持发展资金的协办单位。
省财政厅负责扶持发展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省外经贸厅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拨付扶持发展资金,组织对扶持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外经贸厅负责扶持发展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扶持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方式,提供与扶持范围相对应的企业名录、商品名录及其海关代码,组织对扶持发展资金使用方向的专题调研,提出年度资金计划和调整等工作。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建立企业投保明细台帐,具体提供投保企业的出口申报数据。年终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报告扶持发展资金对推广出口信用保险,促进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作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五、附则
(一)各地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扶持发展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三)已经享受扶持发展资金的出口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返还保险费的,也应同时退还已取得的扶持发展资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应及时将投保企业返还保费情况通知省财政厅。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发展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一年。
(六)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