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介绍一下“基金黑幕”,谢谢啦
2000年10月8日《财经》杂志2000年10月号以"基金黑幕"为题,以大量篇幅揭示了基金在股票交易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文章引起市场震动,10月16日10家基金管理公司联合发表严正声明,对《财经》杂志的相关报道予以回击。
有证券业人士认为,《基金黑幕》是中国证券市场10年来第一份对机构交易行为有确切叙述的报告,它通过跟踪1999年8月9日至2000年4月28日期间,国内10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22家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市场上大宗股票交易记录,在客观详尽地分析了它们的操作行为之后,得出的结论是证券基金有大量违规、违法操作的事实。
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主要内容
★基金黑幕(一):一个未被证明的假设
★基金黑幕(二):“对倒”--制造虚假的成交量
★基金黑幕(三):“倒仓”??更能迷惑人的操纵行为
★基金黑幕(四):“独立性”--一个摇摇欲坠的幻觉
★基金黑幕(五):“净值游戏”??不仅仅是表面的欺瞒
★基金黑幕(六):“投资组合公告”??信息误导愈演愈烈
《财经》 2000年10月
2. 基金管理人主要做哪些业务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依据 专业的投资知识与经历 投资运作基金资产的行为,是基金管理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最主要的职责就是组织投资专业人士,依照 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的规则 制定基金资产投资组合战略 ,选择投资对象、决议 投资机遇 、数量和价钱 。827
3.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管理公司吗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4. 基金托管人的相关报道
证监会最新公布的基金托管人名录显示,截至2015年2月底,我国证券市场公募基金托管人增至38家;其中,去年新增16家,是自我国证券市场有基金托管人以来,年度新增基金托管人最多的一年。
1998年,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5家银行首批获得公募基金托管资格,之后三年都无机构新获基金托管资格,2002年光大银行和招商银行实现突破获得托管牌照,但之后每年最多也仅有两三家机构获得牌照,2006年和2007年再次出现“空缺”,去年一年新增16家可谓是迅猛增长。
这一快速增长背后是公募基金托管政策的放宽和细则的完善。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颁布,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2013年1月25日证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同年3月15日,正式规定出台,之前由商业银行一统基金托管业务的局面被打破,而重获“入场券”的券商更是成为抢夺基金托管蛋糕的急先锋。
统计显示,去年新增的16家基金托管人中,券商是主角,占据8席,即去年新增的基金托管人中有一半是券商。除券商外,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也在去年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2013年12月底,海通证券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他不仅是首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也是首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外,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兴业证券8家券商也于2014年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5.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和义务是按照约定为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此外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的相应的规范性要求。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2、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6.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三)丨高管的专业能力如何证明
需要提供基金从业资格证
学历证明,本科以上
基金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最好工作时间长些
之前所做的项目简介
杂志或书籍等公开发表的文章
7. 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