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则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以为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为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Ⅱ 2004年1月16日起实施《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的经济救济,分散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实现行业共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企业作为投保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区建设工程管理分工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市建设安全协会集中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自缴纳保费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开工前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原因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以上保险范围内的人员统称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应按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施工场所内从事管理或作业,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致残、伤亡;
(二)因乘坐本单位交通工具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为抢救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与施工工程相关联的伤亡事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根据合同造价确定交纳保险费的相应费率:
工程合同造价M(万元)
费率(0/00)
M≤500
1.2
500<M≤1000
1.1
1000<M≤5000
1.0
5000<M≤10000
0.8
10000<M
0.6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缴纳。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赔付额为十四万元。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工伤事故致残的,按照下列标准赔付: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一次受伤造成多处伤残,按所核定的最高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付,不累计。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多次受伤,每次均按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付,累计最高赔付十万元。
第十七条 意外伤害发生后,投保人应在发生之日起5日内(死亡事故24小时内)报告行业安全管理部门,申请保险赔偿。
第十八条 投保人申请索赔,应提供下列证明:
(一)书面申请索赔报告;
(二)保险单及保险收据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市(区)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医出具的伤残证明;
(五)申请治疗赔偿,应提供市(区)医院出具的附有检查报告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卡、医药费发票;
(六)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确认,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条 上年度未发生伤残以上(含伤残)事故的施工企业,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项目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其保险费在原基础上降低5%;连续两年未发生伤残以上(含伤残)事故的,其保险费在原基础上降低10%;连续三年未发生伤残以上(含伤残)事故的,其保险费在原基础上降低15%。施工企业若发生伤残以上(含伤残)事故,该项奖励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当年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建筑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企业,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项目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费费率在原基础上,省、市级先进企业下浮0.10/00,部级先进企业下浮0.20/00。享受部级先进优惠的企业,不再享受省、市级先进优惠。施工企业若发生伤残以上(含伤残)事故,该项优惠即行终止。
评为“建筑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企业在享受先进优惠的同时,还可以在保险费费率下浮后的基础上再享受第二十条的优惠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或拖延。保险公司若有上述行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机关有权终止其承保协议。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价、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安全技术研究等。保险公司无能力提供上述服务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代理。
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提供安全服务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机关有权终止其承保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向施工企业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全市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全市通报批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6日起执行
Ⅲ 作为一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如何保障人员的安全
加强安全教育和交底,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加大巡视检查力度,抓住重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公司及项目部(项目经理)的大力支持, 建立奖惩制度和细则;
一、人员。人员是否满足好符合现场施工要求,可从资质、证件、精神状态等方面入手;
二、严防人员违章;其次是设备。现场施工器具和设备是否满足需要,有无因设备增加的危险源;
三、环境。施工现场环境是否需要增添额外安全措施或者需要增加安全监督人员。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对危险源进行严密防控。
Ⅳ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苊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多长时间
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施工现场人员保险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我国正处于城市大规模建设时期,建筑业已成为继工业、农业、贸易之后第四位支柱产业。尽管我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受控,但是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仍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仅次于交通、矿山,居第三位。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强调“责任重于泰山”。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Ⅳ 根据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单位是
只有一种名字叫做: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的商业性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Ⅵ 建筑工地工人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没有单独的建筑工地工人的工伤保险规定的,建筑工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6)施工现场人员保险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工伤的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Ⅶ 工地施工人员应该选择什么保险
工地施工人员,
应该选择意外保险,
这样即使有了意外的事情,
有会有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