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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0 02:51:31

『壹』 国家艺术基金如何申报

基金申报主体面向全社会,不分国有或民营,不分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条件就可。申报程序是: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审核批准国家艺术基金年度申报指南,向全社会公布。申报单位及个人依据申请指南载明的条件与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请书,按照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进行申报。

『贰』 国家艺术基金基金申请是否有年龄限制

没有。申请人条件:1.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条件还有特殊要求。2.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该类人员申请项目时,应当在申请书个人简历部分详细介绍本人以往研究工作及现工作单位情况,并提供依托单位同意本人申请项目的证明,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3.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自然科学基金接收申请截止日期前尚未获得学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申请部分类型项目,同时应当单独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及部分联合基金项目(特殊说明的除外),但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不得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4.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需要由依托单位提供书面承诺,保证在获得项目资助后延长其在博士后工作站的期限至项目资助期满;或者是出站后继续留在依托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否则,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受理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申请。

『叁』 国家艺术基金是国家级课题吗

国家艺术基金于2013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是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的一项公益性基金。国家艺术基金旨在繁荣艺术创作,培养艺术人才,打造和推广精品力作,推进艺术事业健康发展。与同类政府基金相比,艺术基金打破了体制、系统、行业和地域的局限,具有开放性和广泛性的特点,面向全社会,国有、民营、机构和个人都可以申报。资助范围包括艺术的创作生产、宣传推广、征集收藏、人才培养等方面。

『肆』 个人乐团申报国家艺术项目基金需要那些条件

个人申报主体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或所在领域不少于3位具有副高职称专家或业内知名人士推荐,在正式提交后打印的《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上,由推荐单位盖章,或推荐人签字。手填推荐意见的原始稿可作为附件提供。

附录:《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资助项目填报注意事项》

1、2015年度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申报时间为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建议申报主体注意申报时限,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避免集中在申报后期遭遇网路拥堵,延误申报。
2、请通过www.cnaf.cn/gjysjjw/xmsb/jszlist.shtml,仔细查看“项目申报步骤”,首先下载并安装系统包。
3、2014年注册过的账号依然保持有效,已注册过的申报主体请直接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评审管理系统”,2014年没有注册过的申报主体请按照要求注册,注册成功即可开始申报。
4、在“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评审管理系统”上,认真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项目相关附件材料。通过其他途径下载填报《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表》均无效。
5、机构申报主体须是成立满三年(2012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机构。完整、准确填写单位或机构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保持一致。
6、个人申报主体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或所在领域不少于3位具有副高职称专家或业内知名人士推荐,在正式提交后打印的《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上,由推荐单位盖章,或推荐人签字。手填推荐意见的原始稿可作为附件提供。
7、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表》中“项目经费预算”表的金额单位为“万元”,请您仔细核对项目预算表,确保金额数字填写正确。
8、项目实施计划要与其相应的项目经费预算保持一致。
9、年度项目是指当年申报、当年评审、当年立项、当年签约的项目,项目实施及项目经费的预算开支应从申报主体与国家艺术基金签订《国家艺术基金2015年度资助项目协议书》后开始计算。结项时间参考《国家艺术基金2015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10、申报主体寄送到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的申报材料,须是在网上申报平台正式提交后打印的《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表》和申报项目相关附件材料,详细内容请参照“2015年度申报项目附件材料清单”。视频附件不需要上传,直接随材料项目邮寄U盘。
11、《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表》样表
12、《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资助项目实施计划期限一览表》
13、《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资助项目附件材料清单》

官网:http://www.lnwh.gov.cn/detailyyjs/34092.html

『伍』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捐赠管理

关于鼓励社会捐赠的管理办法
为充分利用社会团体自身的优势,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的办法发展事业,广泛争取 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赞助,组织、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的创作类、展演活动类、研究出版类和综合类项目,培养优秀 文艺人才,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保护。
第二条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规定,我会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款物,捐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双方协商,互利互惠。
第三条向我会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向我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 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二、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律规定向我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 面的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五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境外向我会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条本会对支持中国文学艺术发展的捐赠团体或个人,将通过多种形式予 以鼓励。为保证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凡向我会捐款捐物,均需双方签订捐赠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捐款需待捐赠款项进入我 会指定账号,捐物需双方办理物品交接手续。我会需向捐赠团体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并根据捐赠情况举行捐赠仪式大会或新闻发布会,授予荣誉称号,进行相应的 社会媒体宣传(此项须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并尊重捐赠人意愿)并履行捐赠协议中我会所承诺的回报条件。
第六条本会与合作方将严格按照资助款、捐赠款的用途,设立和募集相应的 各类基金,签订设立专项基金的合作协议及相应的名称和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手续,定期向合作方提供专项基金的资金情况报表。遵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本会各项基金接受国家民政部统一的年度检查。
第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具有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本会有权对各类基金的使用和实施过程进行考察、监督。各类基金在项目实施后,被资助的单位,均需提供基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和帐目清单。
第九条本会基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接受本会监事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理事会。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陆』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范围与分类

第十二条 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用于对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公益性出版物的直接成本补助。
主要资助范围包括:
1.具有相当规模,代表现阶段思想政治、文学艺术、科学文化最高研究水平的出版项目。
2.具有填补某一学科领域空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出版项目。
3.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学艺术价值,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出版项目。
4.具有很高史料价值,集学术之大成的出版项目。
5.对维护国家稳定、民族团结具有特殊意义的出版项目。
6.优秀盲文、少数民族文字出版项目。
7.优秀“三农”、未成年人读物出版项目。
8.对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出版项目。
9.国家委托的重点出版项目。
10.其他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等各种财政性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出版项目,不列入国家出版基金资助范围。

『柒』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哪些项目

国家出版基金评审工作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高度,牢牢把握政府主导、打造精品、服务公益的基本定位,把国家出版基金体现国家意志、传承优秀文化、促进文化繁荣、增强文化软实力的基本宗旨落实到基金资助的每一个出版项目上。要重点支持有利于“两个巩固”,增强“三个自信”等方面的优秀主题出版项目;要大力扶持那些能够代表国家水平、体现文化前进方向、提高文化软实力的精品出版项目;要支持那些具有重大社会价值、文化积累价值、关系国计民生的出版项目;要按照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总体要求,全力推出一批代表当前我国出版业最高水平,代表我国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发展最高水平,代表当前我国文化建设最高水平的精品力作。要把握资助范围,严格评审标准,力求公平公正。要鼓励创新,遴选精品,严把导向关、内容关、作者关、资质关。评审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把真正能够体现国家意志、代表国家水平的精品项目遴选出来,使国家出版基金在国家文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捌』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管理办法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作为非营利公募组织,广泛动员企业、国内外基金组织、民间团体以及个人等自愿捐赠,汇集各类社会资源,资助公益文化事业。
第二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本会遵从捐赠人的意愿为其设立本会下属的专项基金,并根据捐赠人的喜好兴趣将捐赠款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向本会捐赠将享受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精神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四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本会和本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人意愿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
第六条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专项基金理事会
第七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由基金发起人和其他理事及本会特派理事共同组成。基金发起人可以作为基金长期不变的理事会组成成员,并为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
第八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需经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或秘书长一人。理事长、理事由基金发起人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本会有至少一个席位制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
第十条 凡同意专项基金章程,热心文化艺术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理事会交付的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申请并经专项基金理事会同意,报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均可成为专项基金理事。
第十一条 基金理事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及用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增加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
(六)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理事会负责,本会有权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本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设立专项基金专用账户。本会开据捐赠票据给捐赠人,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规定,凭本会开据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支出须有基金理事会决议和基金理事长签字。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在专项基金章程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超越章程范围外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设独立的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五章 专项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专项基金理事会负责运作,基金理事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专项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采取购买债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也可委托本会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本会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提供法律保障: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均受法律保护。
(二)免费提供服务:本会为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提供免费的专业财务服务,以确保专项基金使用的畅通和规范。
(三)实施财务监督:确保专项基金用于其章程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理事会和基金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年向专项基金理事会递交财务年度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 如因本会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导致专项基金遭受损失,本会将责成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对专项基金账户进行财务决算,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及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且不足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时,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专项基金自行解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本会。

『玖』 国家艺术基金每年支持多少艺术项目

国家艺术基金旨在繁荣艺术创作,培养艺术人才,打造和推广精品力作,推进艺术事业健康发展 ;基金于2013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是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的一项公益性基金。文化部部长蔡武任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首任理事长。
2018年12月29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公示《国家艺术基金2019年度资助项目立项名单》共计1100项,即: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124项),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227项),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166项),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158项),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375项),一般项目(5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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