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慈善基金会的制度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6650&dictionid=1203
⑵ 慈善基金会的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⑶ 慈善基金会的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会员管理办法
非公募基金会的特点及其发展空间
作者:金锦萍
题记:与公募基金会不同的是,非公募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在实现创立者个人理想中的公共利益目标方面,表现得更为主动积极。可以乐观地预期,私募基金会作为纯民间的基金会势必会有长足的发展。 我国于2004年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进行了分类规制。其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便是: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的分类。条例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可见两者的在定义上的区别在于是否得以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涉及到非公募基金会特点时,就得将其与公募基金会作一比较。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两者在具体法律规则还存在以下差异:一者,起始资金的下限不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者,在治理结构方面,对于理事的资格限制有所不同。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者,对于财产的管理规定不同。根据条例要求,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四者,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会负有更重的义务。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非公募基金会由于不存在募捐活动,因此也就不负有这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
自2004年6月1日,由浙江省政协委员、旅美华侨叶康松捐赠原始基金200万元人民币发起的“温州市叶康松慈善基金会”获浙江省民政厅批准设立,成为《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后全国首家获准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开始,截止2005年底,全国已经设立非公募基金会253家。根据民政部所发布的2006年度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现有基金会1144个,比去年增长17.3%。尽管非公募基金会的具体增长数据尚未公布,但是让人毫不怀疑的是,这两年来,非公募基金会发展势头喜人。非公募基金会类似于美国的私人基金会。其资金来源大多为某特定家族或者特定公司。与公募基金相比较,非公募基金会没有任何官方色彩,在运作和管理上可以更为灵活和现代,对于公益目的的贯彻可以更为独立和独到。
私募基金会是培育民间公益理念、实现个人理想中的公益目标的上选途径。中脉道和公益基金会、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上海市自然与健康基金会、华夏慈善基金会、远东慈善基金会、国寿慈善基金会、王振滔慈善基金会等都是在《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相继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这些非公募基金会的宗旨体现出创立者独到的公益目标。例如远东慈善基金会以救助残疾人就业为己任,华夏慈善基金会则将救助对象锁定为孤贫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国寿慈善基金会重点关注农民生命与健康的保障,王振滔慈善基金会是以宣传慈善事业、向社会贫困群体提供帮助、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人才进行奖励为宗旨。
当然,私募基金会也面临着发展的种种困境:设立时业务主管机关的难以寻觅,运作管理专业人才的稀缺,相关支持型组织的缺位,乃至有些害群之马对于公众信任度的影响……。但是无论怎样,私募基金会将在吸收民间资本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当然,对于非公募基金会的规制也不可轻视。例如根据最近一则富有戏剧性的新闻,《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上海首个批准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也成为上海首例受到处罚的非公募基金会。上海市民政局于今年年初依法作出决定,对福岛基金会因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及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等问题,给予责令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
尽管,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之间的差异性规定得尚不明确;私募基金会的行为规则也没有形成普遍认同;社会公众对于私募基金会的认识还处于懵懂阶段;甚至基金会的创立者对于基金会的管理还所知不多……而且,私募基金会容易受到基金会创立者意志的左右。但是只要这种意志是合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合乎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暂且给其留下必要的发展空间吧。因为,这样一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就是要将人们心头对于公益的渴望之泉激发成自流井。而且,这样一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必将以自身的特点在社会公益事业占据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至于其消极方面的担忧,完全可以通过构筑合适的规制和治理框架来消除。
⑷ 基金会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1、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2、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3、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4、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5、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6、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7、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9、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10、以上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⑸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⑹ 香港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税务政策
1.1878年9月,爱迪生决定向电力照明这个堡垒发起进攻。他翻阅了大量的有关电力照明的书籍,决心制造出价钱便宜,经久耐用,而且安全方便的电灯。
他从白热灯着手试验。把一小截耐热的东西装在玻璃泡里,当电流把它烧到白热化的程度时,便由热而发光。他首先想到炭,于是就把一小截炭丝装进玻璃泡里,刚一通电可马上就断裂了。
“这是什么原因呢?”爱迪生拿起断成两段的炭丝,再看看玻璃泡,过了许久,才忽然想起,“噢,也许因为这里面有空气,空气中的氧又帮助炭丝燃烧,致使它马上断掉!”于是他用自己手制的抽气机,尽可能地把玻璃泡里的空气抽掉。一通电,果然没有马上熄掉。但8分钟后,灯还是灭了。
可不管怎么说,爱迪生终于发现:真空状态对白热灯非常重要,关键是炭丝,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
那么应选择什么样的耐热材料好呢?
爱迪生左思右想,熔点最高,耐热性较强要算白金啦!于是,爱迪生和他的助手们,用白金试了好几次,可这种熔点较高的白金,虽然使电灯发光时间延长了好多,但不时要自动熄掉再自动发光,仍然很不理想。
爱迪生并不气馁,继续着自己的试验工作。他先后试用了钡、钛、锢等各种稀有金属,效果都不很理想。
过了一段时间,爱迪生对前边的实验工作做了一个总结,把自己所能想到的各种耐热材料全部写下来,总共有1600种之多。
接下来,他与助手们将这1600种耐热材料分门别类地开始试验,可试来试去,还是采用白金最为合适。由于改进了抽气方法,使玻璃泡内的真空程度更高,灯的寿命已延长到2个小时。但这种由白金为材料做成的灯,价格太昂贵了,谁愿意化这么多钱去买只能用2个小时的电灯呢?
实验工作陷入了低谷,爱迪生非常苦恼,一个寒冷的冬天,爱迪生在炉火旁闲坐,看着炽烈的炭火,口中不禁自言自语道:“炭炭……”
可用木炭做的炭条已经试过,该怎么办呢?爱迪生感到浑身燥热,顺手把脖子上的围巾扯下,看到这用棉纱织成的围脖,爱迪生脑海突然萌发了一个念头:
对!棉纱的纤维比木材的好,能不能用这种材料?
他急忙从围巾上扯下一根棉纱,在炉火上烤了好长时间,棉纱变成了焦焦的炭。他小心地把这根炭丝装进玻璃泡里,一试验,效果果然很好。
爱迪生非常高兴,紧接又制造很多棉纱做成的炭丝,连续进行了多次试验。灯泡的寿命一下子延长13个小时,后来又达到45小时。
这个消息一传开,轰动了整个世界。使英国伦敦的煤气股票价格狂跌,煤气行也出现一片混乱。人们预感到,点燃煤气灯即将成为历史,未来将是电光的时代。
大家纷纷向爱迪生祝贺,可爱迪生却无丝毫高兴的样子,摇头说道:“不行,还得找其它材料!”
“怎么,亮了45个小时还不行?”助手吃惊地问道。“不行!我希望它能亮1000个小时,最好是16000个小时!”爱迪生答道。
大家知道,亮1000多个小时固然很好,可去找什么材料合适呢?
爱迪生这时心中已有数。他根据棉纱的性质,决定从植物纤维这方面去寻找新的材料。
于是,马拉松式的试验又开始了。凡是植物方面的材料,只要能找到,爱迪生都做了试验,甚至连马的鬃,人的头发和胡子都拿来当灯丝试验。最后,爱迪生选择竹这种植物。他在试验之前,先取出一片竹子,用显微镜一看,高兴得跳了起来。于是,把炭化后的竹丝装进玻璃泡,通上电后,这种竹丝灯泡竟连续不断地亮了1200个小时!
这下,爱迪生终于松了口气,助手们纷纷向他祝贺,可他又认真地说道:“世界各地有很多竹子,其结构不尽相同,我们应认真挑选一下!”
助手深为爱迪生精益求精的科学态度所感动,纷纷自告奋勇到各地去考察。经过比较,在日本出产的一种竹子最为合适,便大量从日本进口这种竹子。与此同时,爱迪生又开设电厂,架设电线。过了不久,美国人民便用上这种价廉物美,经久耐用的竹丝灯泡。
竹丝灯用了好多年。直到1906年,爱迪生又改用钨丝来做,使灯泡的质量又得到提高,一直沿用到今天。
当人们点亮电灯时,每每会想到这位伟大的发明家,是他,给黑暗带来无穷无尽的光明。1979年,美国花费了几百万美元,举行长达一年之久的纪念活动,来纪念爱迪生发明电灯一百周年。
2.无独有偶。在60多年前,一位名叫密卡尔逊的生物学家,发现美国东海岸和欧洲西海岸同纬度的地区都有一种蚯蚓,而美国西海岸却没有这种蚯蚓。这是为什么呢?这个疑问,引起了当时正在研究大陆和海岸起源问题的德国地质学家魏格纳的注意。魏格纳认为,那小小的蚯蚓,活动能力有限,无法跨跃大西洋,它的这种分布情况,正好说明欧洲大陆和美洲大陆本采是连在一起的,后采裂开分成了两个洲。他把蚯蚓的地理分布作为例证之一,写进了他的名著《大陆和海洋的起源》一书。
有一次,牛顿去郊外游玩,之后靠在一棵苹果树下休息,忽然,一个苹果从树上掉下来。他觉得很奇怪,为什么苹果会从上往下掉而不是从下往上掉?他带着这个疑问回到了家里研究,结果不断有新的相关疑问产生,于是他不断研究,后来他发现原来地球是有引力的能把物体吸住。随后,就出现了《牛顿物理引力学》。
⑺ 请问境外的公益组织进入国内,要接受那些相关法律的调整,那些部门管理
来源:公益时报
3月23日,小母牛联益慈善之夜在北京举行,活动流程的第五项是联益基金会(小母牛)专项基金的启动仪式。事实上,类似像小母牛这样努力在中国寻求本土化道路的国际NGO,经过与中国政府的多年合作,已经深谙生存之道。除了资金来源不同外,与本土NGO几乎并无二致。他们很少或不再雇佣境外人员,并开始逐步尝试脱离对总部资金的依赖,开拓新的支持渠道。
2013年3月底,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指出:公益慈善等四类社会组织年底可直接登记。该举措被期待为“社会组织发展的春天”。
遗憾的是,这其中并不包括活跃在国内的几千家国际NGO,他们依旧“登记无门”。而对于相对幸运的基金会来讲,虽然参照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允许其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但登记注册依然按照双重登记制度的思路进行。
复杂的身份
国际小母牛组织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阿肯色州的非营利机构,致力于减少全球饥饿和贫困,保护地球环境。因最初向贫困家庭提供小母牛和养牛技术培训而命名。自1985年进入中国以来,在中国深耕超过20年,小母牛项目帮助人群从几十户农户到数万户,为贫困地区农户提供从种畜到饲养技能的链条式服务,受助农户实现自力更生后,在未来两至三年内将最初接受的农畜后代或等额资助,以及所学知识、技能和经验一并传递给其他贫困农民。
而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联益)2011年3月获准成立,自诩是继“壹基金”在深圳取得公募资格后,首家经北京市民政局获批成立的民间公募基金会。
虽然这种国际NGO挂靠本土公募基金会,成立专项基金的案例并不多见,但实际上早在两年前,四川海惠助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惠)就已经开始尝试与上海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联劝)达成协议,共同成立联劝(海惠)专项基金。
海惠即为国际小母牛中国办事处。作为最早进入中国的为数不多的NGO之一,1989年,国际小母牛中国办事处在四川建立,挂靠在四川省畜牧局内。虽然由政府代管在行政上有一定优势,但为了确保项目的规范化和专业性,国际小母牛组织仍决定单独注册建立小母牛项目办。
探索注册之路是艰难的,好在国际小母牛组织并没有一味地去追求以国际NGO的身份注册,考虑项目办没有外籍员工,而是尝试找省级有关部门探讨国际小母牛组织中国本土化之路。四川省民政厅民间管理局负责人很同情小母牛项目的处境,表示只要小母牛项目找到有关厅局(办)作为挂靠或主管单位,就可进行国际小母牛组织的本土化注册申请,只是注册名字不能用小母牛,因为在这个圈子里,大家都知道小母牛是国际NGO。
经过各种复杂的交涉后,2008年,国际小母牛中国办事处终于以“四川海惠助贫服务中心”的名义在四川省民政厅注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2011年2月,为参与上海市对口援疆工作中的社区扶贫项目和上海市郊的社区综合发展,海惠的姐妹单位“上海海惠社区民生发展促进中心”正式成立,身份仍为民非。
“注册的过程是比较曲折的,但好在我们并没有一定要以国际NGO的身份来注册,总部也考虑到国情和机构处境,允许我们以这样的名称(海惠)来申请。所以虽然我们是国际组织,但无论在注册上,还是项目执行上,都在走本土化的道路。现在对外宣传的牌子就是海惠-小母牛项目。”国际小母牛中国办主任陈太勇告诉《公益时报》记者,注册成民非或者干脆在工商部门登记是大量在华寻求独立身份的国际NGO的最终选择。
针对两个二级基金的成立,陈太勇就表示目的为了增加一个公募的支持平台。“2012年3月,就已经和联益签署了合作协议,但一直在策划合适的活动方式和时机。”据了解,该天的活动邀请了联益和小母牛双方的企业合作伙伴,并在当晚举行了慈善拍卖。
“基金会”的优势与尴尬
对于国际组织来讲,在华拥有合法身份的好处显而易见:可以更安全地实施项目、可以与更高层级的部门展开合作,企业基金会被认可甚至可以为企业市场开拓带来机会。
相对于“注册无门”的其他类型国际组织,基金会显然要幸运得多。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并没有做境内外的限制,依照该条例,外国人可以在华捐资设立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也可以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当然,登记注册依然按照双重登记制度的思路进行。而且,此类组织必须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方能取得合法身份。
2013年1月,研华文教基金会正式拿到了民政部批文,成立了基金会北京代表处。1997年,财团法人研华文教基金会在台湾正式成立,主要项目为产学合作、社会公益以及内部员工的企业文化建设。
“基金会在大陆开展项目是比较早的,但在2011年下半年才开始准备注册,通过国台办向民政部正式提出申请,从准备材料到调查审核再到被批复大约是一年半的时间。”基金会工作人员郑妲新告诉《公益时报》记者,因为研华科技是台资企业,所以作为企业基金会的研华文教基金会主管职能部门是国台办。
郑妲新表示,办事处的注册成功得力于国台办的大力支持。“上层部门的交涉和沟通会相对容易一些。”她认为对于有注册需求的境外背景基金会来讲,相比准备民政部要求的众多资料,其职能主管部门是否负责更为关键。
“另外,研华科技在北京算是纳税数额比较大的台资企业,可能在注册审核上也有一定考量。”郑妲新补充。
据中国社会组织网显示,目前正式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境外基金会(含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仅二十几家。
致力于保护野生生物和自然栖息地的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协会(WCS)成立于1895年,总部设在美国纽约。1996年在上海建立了中国项目办公室,2005年,中国项目总部转移到北京。总部迁移后,WCS就开始筹划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2007年,做了第一次努力,申请递到了国家林业局,因为国家林业局是我们的业务主管单位。”WCS工作人员甘敏芳告诉《公益时报》记者,此次申请得到的回复是对于协会类性质的境外机构注册办事处,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参照。
“后来就不了了之,2011年有消息说民政部要修订社会组织管理三条例(即《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又陆续有开放登记的说法,我们就一直在等。”甘敏芳说。
但实际上,等待并没有给这些国际组织带来收获。他们开始考虑曲线操作。“虽然仍缺少适用的法律条款,但境外的基金会是可以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WCS在美国和基金会的性质是没有区别的,适用于相同的法律注册条款、相同的免税政策,所以总部批准我们也可以叫WCS foundation(基金会),以基金会的名义提出申请。”甘敏芳表示,2012年WCS开始做第二次努力,包括总部在内又把相关的资料重新准备了一轮。
“因为拿到证书没有多久,具体的不同还没办法讲,只能说有好处。包括邀请合作伙伴时,有民政部认可的基金会代表处的身份会显得更正式,也更有公益色彩。包括一些项目的执行,之前是和高校合作,有了身份后合作伙伴的层级可以上升到教育部,这样项目运作也会更方便。”郑妲新介绍,2013年3月底,由研华文教基金会和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合作的某创新经营模式竞赛已经开赛。
单一的资金渠道
改头换面注册民非、工商注册、正式在民政部注册基金会、挂靠本土公募基金会成立二级基金……为了达到生存和开展活动的目的,国际组织选择了各种各样的存在方式。但对于那些项目和合作伙伴相对单纯的机构而言,身份则没那么重要。
汤森路透基金会是依托于新闻和专业信息供应商汤森路透集团成立的公益机构。其旗下网站 TrustLaw提供免费的全球法律服务,以及妇女权益和高效行政的信息及新闻资讯。在中国,基金会主要向社会企业家和NGO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与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恩派(NPI)公益组织发展中心等均有合作。“我们就是一家企业基金会,没有独立的法人身份,暂时也并没有申请注册成立办事处的打算。”基金会中国项目主管刘东伟认为身份问题对于基金会执行项目并无影响。
“因为我们没有任何资金支持的项目,与合作伙伴没有资金往来,不需要一个独立帐号。”刘东伟介绍,基金会和企业CSR部门分开,在中国的全职员工只有他一人,因此基金会每年所需要支出的经费只包括他一人的工资和差旅,均来自公司财务。
同样作为企业基金会的研华文教基金会,所有的资金也均源于企业。“研华科技股东分红的百分之三,每年会滚动到基金会里,所以不需要开拓其他收入渠道。”郑妲新表示。
事实上,因身份问题制约,在华国际NGO的资金来源均较单一,对总部的依赖程度很高。“WCS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资金来自美国,大约每年100万美金左右。从2009年开始,国内开始有个人捐赠进来,但笔数很少,额度也不大,每年也就一二十万的样子。”甘敏芳说,2012年,WCS“野生生物卫士奖”的项目得到了阿拉善SEE基金会支持,是第一笔来自国内机构的资助。
“大部分的资金还是来自海外,以上一个财务年度(2011年6月—2012年7月)为例,机构53%的资金来自香港,30%的资金来自美国,剩下的不到20%是机构自筹。”陈太勇告诉记者,小母牛香港的筹款能力很强,每年的捐赠收入都有几千万,而海惠上一年包括承诺分期捐赠在内的捐赠总收入(自筹部分)为1500万。“主要来自企业和企业基金会的捐赠。”
海惠在资金上对国际小母牛组织总部和其香港分会严重依赖,减少依赖的唯一办法就是解决筹款问题。实施本土化战略以来,海惠积极拓展新的收入渠道,包括成立二级基金在内,但效果却并不明显。据了解,联劝(海惠)专项基金成立两年来,包括捐赠物资折合在内共筹款不足20万。上文提到的小母牛联益之夜举行的慈善拍卖,截止到记者发稿,到账约50万。
“我们虽然没有挂靠成立二级基金,但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有项目的合作,也算是有公募的渠道。”甘敏芳说,同海惠一样,虽然环基会积极帮助WCS寻找资金支持,但却一直没有获得额外的捐赠机会。
发展趋势与官方合作
事实上,国际NGO在华活跃的时间并不长,上世纪80年代后,较多地进入中国;以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等事件为契机,国际NGO开始迅速发展。除了扶贫、教育等传统慈善领域,国际NGO更关注艾滋病防治、环境保护、妇女儿童、社会企业、公平贸易、农民工权利保护等较新的公益领域,一段时间内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带来了国际经验和国际视角。
以国际NGO最活跃的云南省为例,21世纪初期,国际组织贡献较大。根据云南省国际民间组织促进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发展及管理研究》的统计,国际NGO在滇的项目资金投入2003年是3200万元,2004年是5300万元,2005年是8600万元,2006年达到1.2亿元。
而近几年,在中国逐渐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背景下,发达国家的援助政策做出方向性调整,许多国际组织也相应灵敏地做出回应,逐步减少或停止在中国的资金支持。
同时,2008年发生在云南的香港伪慈善家李国华猥亵孤儿院女童案件进一步为境外NGO管理敲响了警钟。2009年12月29日,为了规范境外NGO管理,同时也为了进一步为云南省内有关组织与境外NGO交流合作提供服务保障,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暂行规定》,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境外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境外NGO)在云南开展项目及活动,均需到省民政厅登记备案,否则即为非法。极少数身份可疑的国际机构开始撤出中国。
因为身份各异的原因,在华国际NGO的规模一直难以统计。仅就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来看,资金投入可圈可点。2012年1月16日,民政部在京召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座谈会。会上发布消息,自《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民政部依法登记的19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累计在中国内地实施了1714个公益项目,总投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其中,2011年的公益项目支出为10.5亿元人民币。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身份如何,几乎所有现存的在华国际NGO都倾向与政府部门合作。据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系韩俊魁在2011年的调查统计,选择经常与政府合作的境外在华NGO比例高达74.5%,若加上偶尔合作,这一比例达到93.6%。“从合法性上看,与政府合作会让那些没有登记的国际NGO绕开法律合法性的质疑展开活动,获得的行政合法性让其获得了较大的腾挪空间。”
“我们所有的工作都要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因为我们的工作都是在保护区内进行,一定要和当地的林业部门合作开展项目。尤其是广州方面的项目,与野生动物走私有关,必须和国家执法部门合作。”甘敏芳表示。
⑻ 基金会管理办法的基金会管理办法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人民币10万元(或者有与1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本办法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⑼ 基金会的管理办法
(于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于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三条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信息公布义务人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布义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六)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下列信息:
1.发起人;
2.主要捐赠人;
3.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
4.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
5.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6.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条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基本情况(年检情况、公募或非公募资质、评估结果、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机构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