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对财政部2007年4月13日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评价
2018年7月30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印发《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种业发展。财政部称,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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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调整完善本市“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综治办、市人口办《关于调整完善本市“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8日
关于调整完善本市“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万人就业项目”运作,理顺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能,现就调整完善本市“万人就业项目”中的交通协管、市容环境协管、商品交易市场协管、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劳动保障协管、环境保护协管、房屋租赁协管、社区保安、社区综合协管等九支队伍(以下统称“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管理下沉、队伍整合、推动转制、规范运作”的总体思路,市、区县、街镇三级联动,条块协同,将协管员队伍全面纳入属地化管理,理顺条块管理职责,建立权责相统一的运作机制;推动协管员队伍整合转制,提高管理效能,明晰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力争到2013年底,协管员队伍全部退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范围,促进协管员队伍向组织正规化、管理规范化、业务标准化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协管员队伍属地化管理。各区县要切实承担起协管员队伍管理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通盘考虑本区域内协管员队伍调整转制工作,整体规划协管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确定协管员队伍的撤并转留与配备规模,明确区县、街镇、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权责。
(二)加强协管员队伍整合。各区县要结合地区实际和协管员队伍特点,对部分工作任务相近、管理模式相似的协管员队伍进行整合,实现队伍合并,职能叠加,人员调剂使用,工作效能提高。
(三)推动协管员队伍转制。各区县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研究推动协管员队伍通过转制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以正规经济组织招用、主管部门聘用、社区聘用等方式实现转制。转制后,对协管员队伍不再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形式实施管理,并明晰协管员的劳动关系。
(四)加强协管员队伍规范管理。各区县要明确街镇及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街镇负责协管员的人员使用、待遇发放、考核、日常管理等,确保责任到位。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开展业务指导、组织培训发证等。
(五)落实协管员队伍资金保障。在协管员队伍从业人员总量受控的前提下,对原有市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锁定基数,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定额补助区县财政。区县财政将市级各类补助资金与自身财力所安排资金合并使用。
按规定继续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对现有协管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资金扶持。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岗位补贴,根据协管员队伍人数及补贴标准进行核算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月拨付至区县财政专户。要加强对岗位补贴资金的监管,实施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补贴到人。
各区县要建立协管员队伍资金核算机制,合理确定区县、街镇负担经费比例,纳入预算管理,保障协管员队伍日常经费投入,并针对协管员队伍转制后面临管理、税收、福利待遇等成本增加的情况,适度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
三、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要成立由区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参加,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推动协管员队伍调整转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本区县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和建设,尤其是要强化属地安全责任,积极稳妥地推动协管员队伍整合转制。
(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制定行业标准和协管员工作规范,帮助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培训,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并积极配合区县做好协管员队伍属地化管理和队伍整合转制工作。
(三)各区县要在2013年一季度,提出本区县协管员队伍调整转制的实施方案。2013年上半年,选择2-3个街镇或协管员队伍开展调整转制工作试点。2013年下半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3年底,基本实现协管员队伍调整转制的工作目标。
自本指导意见实施之日起,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模式管理的协管员队伍原则上不再新进人员。各区县确需新增人员的,要依法明确人员的劳动关系,并自行落实相关经费。
各区县要从区域实际出发,对自行开发的“千百人就业项目”中的社会协管类队伍加强规范管理,并积极推进整合转制。
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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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应由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并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能繁母猪的投保数量、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安排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于每年4月初以前下达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补足(包括财政部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并在下年度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弥补。
第十七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直属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的保费补贴资金,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拨付。
Ⅳ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经办机构要通过招标确定,招标要主要体现保险服务水平,避免恶性价格竞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确定的经办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收款的银行账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报告财政部。第二十七条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两年或两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三)机构网络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可以采取自营、为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政府联办等模式开展业务,具体模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采取以险养险、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认真向养猪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对投保能繁母猪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凡投保能繁母猪,须打上统一标识,并以此为投保依据,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Ⅳ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地方财政部门的主管保费补贴机构负责代编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向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一)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执行如下规定:
1.保费补贴资金列省本级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2.保费补贴资金列市县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市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市县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二)市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执行如下规定:
1.保费补贴资金列市本级预算的,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2.保费补贴资金列县级预算的,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三)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尚未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地方,应当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关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本级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或经办机构。财政部于每年2月10日以前参照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将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确认地方财政部门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位以后,财政部根据本年度下达的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将财政部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保费补贴资金后,应按照本通知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须将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文件和收到财政部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后的预算分解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中应承担的比例,提前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不得拖欠。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须及时安排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结余时,经办机构须全部上缴地方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以及向财政部反馈的动态监控信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Ⅵ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从2007年开始,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能繁母猪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保险制度。我部将根据地区间财力差异,对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给予适当保费补贴。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Ⅶ 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4555社保优惠政策: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是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行的就业援助政策,即对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对补贴对象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缴费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以月计,一般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是国家专门针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出台的一项就业优惠政策。记者从市就业局了解到,按照有关要求,各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做以调整。
据了解,按照省人社厅《关于确定2013年全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补贴对象为具有城镇户籍,在市本级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且当年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4555”人员。
“4555”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符的,以身份证年龄为准。
“4555”社保补贴政策调整后给申领人员增加了选择缴费的档次,但仍有许多人对于享受社保补贴与其他优惠政策的冲突问题理解不清,从而拿不定主意是否申领。
二、4050社保优惠政策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社保补贴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享受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的程序:
1.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补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金管理通知》制定。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截止2008年12月31日,女满40周岁以上—196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满50周岁以上—195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灵活就业后,及时申报就业,申请人已办理托管或建立社保档案,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享受时限和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时间从2008年9月开始,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标准为申请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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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按目前的管理办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和省级财政。
你问的地方财政应该是指省级财政。可以在各省财政部门网站的信息公开资料中可以查询的到。通常在“农林水事务”支出项下“普惠金融发展支出“中有一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可以查询到相关数据。
有时候,区分数据内容,有可能是中央和省共同支出的金额。如果查全国各省的总和,可以到财政部的网站上按上面的科目去找,注意区分是否扣除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如果无法区分,细分析,可以找一下管理办法,看中央和省财政的出资比例是什么,因为省级财政是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经费进行配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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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是财政部颁发的财金[2007]66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