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如何处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遏制私设“小金库”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前款所称“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是指各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主要根据“小金库”资金来源和“小金库”支出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以“小金库”资金来源处理处罚为主,并根据“小金库”支出的去向、性质、情节和金额等,考虑是否“从严”或“加重”处理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理处罚。
第五条 按照“小金库”资金来源应予处理处罚的行为包括:
(一)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
(二)利用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三)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四)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五)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六)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八)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第六条 按照“小金库”支出的去向、情节、性质和金额应予处理处罚的行为包括:
(一)弥补经费;
(二)购建资产;
(三)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支出;
(四)接待宴请、公款旅游支出;
(五)礼品礼金支出;
(六)私分“小金库”资金。
第七条 按照“小金库”来源情况,应予以下列处理处罚:
(一)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予以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缴国库;违反规定的收费、罚款以及摊派,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给当事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国库;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四)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挂账消费或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列支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购买假发票等票据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没收违法所得;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发票等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八)将单位公有资金转入非规定账户,或者在规范津补贴之外,利用工会经费直接向职工个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或以报销职工个人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原则上予以追回,收缴国库;上级单位拨款到下级单位,或下级单位应缴未缴上级款项,列支上级费用的,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支上级津贴补贴的,追回有关款项。
第八条 按照“小金库”支出情况,应予以下列处理处罚:
(一)解决本单位正常经费不足的,原则上不再追回,责令规范经费渠道,将全部经费支出纳入单位账簿;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支出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二)购建资产保障公用需要的,按规定需要报批的,重新履行报批手续,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超过规定标准,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家具、高档办公用品,高档装修办公用房等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购建资产供个人使用的,限期处置资产,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
(三)对利用“小金库”发放的津贴补贴,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发放的实物及购物卡等,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待宴请支出,视情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用于集体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用于个人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
(五)礼品礼金支出,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数额较大的,追回资金;对已购买尚未发放的礼品,责令限期处置,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
(六)私分“小金库”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收缴国库。
第九条 凡设立“小金库”和违规使用“小金库”资金的,除按本办法予以处理处罚外,还应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组织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涉及公款私存、资金用途不明、私分、贪污、挪用、行贿受贿、公款旅游、挥霍浪费,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需要追究组织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部门处理。
(二)对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包括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三)发现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情节严重需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移送财政机关处理。
(四)发现涉及其他问题,如预算、税收、收费、土地等,线索清晰但未能调查清楚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处罚:
(一)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捐款、国债、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小金库”的;
(二)设立“小金库”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支付、报销不合理费用的;
(三)设立“小金库”用于买卖股票、有价证券等各种营利性活动的;
(四)设立“小金库”用于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奢侈享用、挥霍浪费的;
(五)设立“小金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设立“小金库”的;
(七)伪造、涂改、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销毁“小金库”账册、原始凭证,或者隐匿、转移“小金库”资金的;
(八)对“小金库”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袒护、包庇,故意拖延查处的;
(九)阻挠、干扰、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十)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十一)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处罚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 单位私设小金库,责任人被纪委处分,检察院还能处理吗
单位私设小金库18万多元,责任人被纪委处分,一般不涉嫌犯罪检察院不介入。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3种: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小金库”问题定性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务、预算、资产、税收、规范津补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处理处罚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总体要求是: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该罚款的罚款;“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公告其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C. 医院小金库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医院财务管理,严肃国家财经纪律,禁止医院设置“小金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医院的收入,未纳入医院法定会计账簿内(以下简称账内)核算的资产,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医院财会部门应当统一负责医院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做好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和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医院财会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将各项收支纳入账内管理和核算,做到账账、账证、账款、账实、账表相符,禁止设置“小金库”。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凡属医院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禁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五条 医院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统一规定的票据,严格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核算收入。
第六条 医院取得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收取款项。
第七条 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费率收取各项费用,并将收入全部纳入账内核算。禁止将收入存放在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收坐支。
第八条 医院其他收入应当按照形成原因如数纳入对应账户核算,包括培训收入、利息收入、救护车收入、捐赠资金收入等。
第九条 医院经营各项业务所获得的回扣、佣金、好处费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禁止隐匿或者转移、私存私放、坐收坐支、私自用于个人福利。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医院各项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财政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据实列入对应账户核算,禁止虚列、多列或者作其他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医院以贷款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提取应付利息,并按照规定结息,禁止多提或者少提应付利息。
第十二条 医院财会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标准,费用支出一律纳入账内核算。禁止虚列费用支出套取现金,用于其他支出或者转移存放到其他单位和个人。
医院财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费用科目,禁止以错用会计科目等手段调配、转移、列支成本费用,通过账外设账的形式私存私放资金。
第十三条 医院其他支出应当按照发生原因如数纳入对应账户核算,包括财产盘亏损失、罚没支出、医疗赔偿支出、赞助捐赠支出、救护车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十四条 医院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所获得的回扣、佣金、好处费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禁止通过任何形式隐匿或者转移、私存私放、坐收坐支。
医院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时,应当进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标采购,禁止违反规定进行采购。
禁止科室和个人侵占国家和医院资产、私揽业务获取账外收入。
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使用,做到库存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禁止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使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利用账户套取现金,将资金转移到账外。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财会监督制度,建立职责分明、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严格各项业务的财务核算,从根源上消除形成“小金库”的各种隐患。
医院应当加强对财务的检查、考核力度,强化对收费票据及会计凭证的检查。
医院应当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的管理,禁止各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私存私放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健全、完善内部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明确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检查的办法和程序。
第十八条 医院财务部门对医院各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定期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发现部门和科室设置的“小金库”要及时责令改正,追回资产和资金,上缴非法所得。对使用“小金库”资金向个人发放的奖金、实物、津贴、补贴等,财务部门依照规定追回。
财务部门对医院的部门和科室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部门科室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D. 保管单位小金库的资金中一部分让领导拿走,能给保管小金库的人认定贪污罪而判刑吗
能,这个是共犯。不过如果能证明这个保管人并不知道领导拿钱是为了“贪污”,并且这个人有免责事由,就不会犯本罪,或许会定个不认真履行职责相关的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科室管理基金小金库扩展阅读:
案例: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利用其保管寿春镇花园村征地补偿款和备用金的便利,多次从中挪用54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共获利72733.80元。
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从保管征地补偿款和备用金的个人账户中转出30万元,用于其丈夫购买车辆进行营利活动。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从购买理财产品获利的72733.80元中取出7869.76元作为征地补偿款和备用金利息入村账,余款64864.04元被其据为已有。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挪用资金、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案件。
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挪用资金、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居于次要、从属的地位,系从犯。
以被告人袁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对被告人袁某某退缴的职务侵占违法所得271834.23元,由收缴机关返还寿县寿春镇花园村委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村委会成“后花园” 报账员私设小金库获刑
E. 上级克扣我们的奖金,当作科室基金.(其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和用于人情世事),这样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建立小金库!
肯定是不合理的,不过,人在屋檐下。。。很多事你很难计较的!
F. “小金库”屡禁不止,是货币资金管理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请你谈谈企业“小金库”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
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一)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主要现形式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之间互相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等。
G. 如何查科室是否设了小金库
你主要看看主业的财务的账面有没有直接拨付给科室的钱,比如按月拨付的办公经费啊、差旅费之类的,到科室去了解它的使用情况,如果没有票据拿到主业做账,就不是据实报销,就有小金库的嫌疑哦~~要规避的话,就要科室拿发票据实报销。其他的奖励什么的也最好发到个人,不要发到科室。
还有就是一些工程部门的什么招标费用啊,设计费用啊,是应该交到主业的,而不是擅自使用。还有除了工会以外的部门收了职工的罚款之类的
H. “办公室小金库”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用
“小金库”又称“小钱柜”,是一些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筹集建立的由本单位自由支配的资金。其资金来源大都是采取隐匿收入、截留利润或化公为私、公款私存、转移收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主要用于滥发资金等违规的或不合法的支付。
“小金库”,是指在单位财务以外另设账目的公款。目前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并不违法。基层单位“小金库”资金来源的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收入不记账。(注意,这里的收入是明文规定的,纸皮可没有一条文件规定要卖钱上缴)如某镇派出所,将三个月近10万元的罚款收入不记账,直接放入“小金库”。二是截留上交款项。有些单位的收费理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但是个别单位采取缴大留小的方式,将其中的一部分留下来。如某局乡建科,将本应上缴市局的20万元收费截留下来,建立了“小金库”。三是虚列支出。有的采用支少报多的方式,有的则直接虚列支出项目。如某单位“虚构”了一个办公楼维修项目,将40万元公款划入“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