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费能从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列支吗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⑵ 谁负责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
⑶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原则是什么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⑷ 对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如何处罚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凡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采取适当处罚措施。具体措施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⑸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如何使用
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第五条的规定,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⑹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森林防火计划、当年林区道路维护计划、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
第九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年度预算确定后,财政部根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公益林面积和平均标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确保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林业单位应与管护人员、集体应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签订合同使用统一格式(附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与个人签订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情况,调减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国家林业局对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
⑺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中央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如何处理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⑻ 调减下的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如何使用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调减的资金用于管理水平较高省区的奖励,被奖励省区相应增加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经费;有关省区相应减少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经费。
⑼ 谁负责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森林防火计划、当年林区道路维护计划、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是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
⑽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补偿基金补偿标准是什么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第四条规定,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