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金会管理条例》是国家法律吗
《基金会管理条例》是法律,但这是广义的法律,具体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包括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贰』 基金会的定期存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定期存款的账务应作为银行存款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定义,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在这里,将活期存款转成定期存款,并没有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其自身的所有权没有变化,因此不应该作投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对“其他货币资金”内容的规定,“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显然它不包括定期银行存款。
不管将定期银行存款定期在一年以内还是超过一年,它显然还是货币资金,不是其他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对“银行存款”内容的规定,“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由此,定期的银行存款还应该继续在“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
『叁』 基金会的管理办法
(于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于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三条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信息公布义务人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布义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六)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下列信息:
1.发起人;
2.主要捐赠人;
3.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
4.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
5.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6.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条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基本情况(年检情况、公募或非公募资质、评估结果、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机构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肆』 基金会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1、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2、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3、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4、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5、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6、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7、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9、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10、以上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伍』 基金会捐赠支出会计怎么做账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则在汇算清缴时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陆』 基金会账目不公布怎么办呢
如果不公布的话,建议你应该自己去查询一下,因为这个还是非非常重要的。
『柒』 富人为什么用基金会来管理自己财富
因为用基金会管理财富可以获取更多的利润,还能规避一些风险。『捌』 公募基金会如何做账
公募基金公司自身的账务采用企业会计准则 金蝶 用友等软件
公募基金管理的基金或专户的账务处理采用估值系统处理 金手指 恒生核算系统等软件
『玖』 基金会的定期存款的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若该基金会独立核算,并且带有盈利性质,则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的范围,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扣除;企业购买的礼品对外赠送,则应该算作受赠人的偶然所得按20%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拾』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应记入哪个会计科目
我查了一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科目中,没有“一般基金”科目。该组织净资产类会计科目只有“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其具体用法列示如下,供参考:
3101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中除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当期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投资收益——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3102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该项资产;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它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三、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将限定性净资产或者相关资产用于特定用途,该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或相应日期之后按照实际使用的相关资产金额或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限定性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