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财险公司业务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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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答一遍:
有的公司分工很细,业务管理部的职能被削减了,广义的业务管理部只能包括:
1、核保、核赔:两核管理;
2、产品研发与管理;
3、销售推动与组织;
4、制度的建设与维护;
5、支公司与总公司联系的纽带;
6、业务分析总结与计划;
7、其他对业务机构的支持;
8、其他对总公司事务的传达与执行;
其中核保是最核心的工作,包括核保制度的制定,下级核保人的任命与管理,具体操作流程的监控,风险调查,风险评估,业务审核,大项目业务技术支持等。
⑵ 关于保险公司底层管理者的问题
说到底就是跑保险的。世纪保网曾对保险行业的虚假招聘做过专项调查,发现保险公司在招聘时,仅仅代理人岗位名称就有122种,其中新华人寿高达101种。有些岗位名称更是闻所未闻,比如:女性主管、业务策划助理、特许筹备部经理、应往届毕业生新秀计划、挑战高薪人员等。
保险代理人在整个保险行业的食物链中,处于行业的最底层。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代理关系:你不是我的员工,所以我可以不给你工资,社保、展业费用,不承担雇主的任何义务。但是你必须接受我的管理,所以你必须接受考勤、培训、管理和考核。如果不高兴,我可以随时开除你(当然我的说法会很文雅,不是开除而是解除代理关系)。至于你的续期佣金,那是不用想的,肯定没有。至于你的押金退还,对不起我很忙,请遵守公司管理制度,等我空了自然会给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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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险公司如何做好管理
在全球金融风暴的背景下,各国政府都积极采用宽松的货币政策以促进经济的复苏。但在政府大幅增加投资、放松贷款的同时,通货膨胀的压力也在不断加剧。一旦通胀超出正常范围,居民的生产生活都将受到严重的影响。而保险行业作为全社会的“稳定器”,则更应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在续保时及时调整保单项下有关内容,以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续保是保险人为老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最有效的过程,保险公司重视续保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重视老客户的利益。
续保一般是指在一个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的情况,对原合同条件稍作修改而继续与投保人签约承保的行为。续保对于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有很大的益处:对于投保人来说,打个电话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继续保障,省去了繁琐投保环节,大大节约了时间与精力。不仅如此,续保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使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得到连续的保障,这在短期业务如健康险、意外险中体现得尤为突出。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续保的过程省去了大量的展业工作,因此成本要低很多。原有保户继续投保说明该公司服务优质,具有稳定客源,有利于增强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心。因此保险公司更应该将续保工作充分的重视起来。如今很多的公司都将大部分精力放在了开发新市场、吸纳新客户的展业环节上,却大大忽视了已经投保的现有保户,实际上这是一种短视的做法。新投保客户的保费有30%或更多都流进了代理人员的腰包,除去将来用于赔付提留的准备金,真正保险公司获得的利润微乎其微。如果能够在保险期限内,为现有保户做好细致的服务从而吸引其续保成为该公司的稳定客源,不但能够切实的维护老客户的利益,更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利润。
在进行续保时,虽然客户需要办理的手续大为化减,但保险公司的审核与核保工作仍然要做足:一方面对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排除逆选择下的问题保单,同时根据现实情况为客户做好风险管理服务。另一方面,根据物价的变动情况,及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沟通,确定新的保险金额,计算续保保险费率,保证足额投保。在通胀的压力下,不仅仅是物价的上涨会对保险业产生影响,其他的不确定因素也将引起风险的变化。出于为客户的考虑,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应切实做好以下三点:
(1)及时审核,避免保险期限中断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续保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对老客户利益的最大保障,而保障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使被保险人得到持续不间断的保险保障。同时作为保险公司来说,即便是续保的手续较为简单,但仍然需要对续保申请进行一定的审核。因此,在得到投保人续保申请后,保险人应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在前一保险期限未结束前重新订立续保保险合同,避免出现被保险人在两个保险期限之间发生保险事故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调整续保保费费率
随着保险标的物品使用时间的增加、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其所面临的风险也将有所增加。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应当准确地去判定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并准确计算其费率。在确定费率的过程中,核保是最为核心的工作。在国外,核保更是被视整个保险过程中为最重要步骤,在核保过程中工作人员一般会向被保险人详细询问其各种风险的变化情况,根据询问以及调查的结果,排除展业等费用后综合确定新的保险费率。
(3)重新核定保险金额,确保足额投保
在通货膨胀的背景下,受到影响最大、波动最为剧烈的便是保险金额。一份足额投保的合同,在物价的快速上涨条件下,将迅速变为一份不足额保险。此时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将难以补偿其受到的损失,其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保险也将因此而丧失保障功能。与此同时,随着物价的上涨,人们对于保险金的需求数目将大大增加,因此在续保过程中,保险公司要特别注意根据投保人的需要以及对于物价水平的预期,重新确定合理的保险金额并告知投保人,在投保人没有要求改变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该及时向其解释说明调整保险金额的必要性,切不可简单沿用上期保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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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险公司“专属”分支机构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系列,统一规范为分公司、中国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二、保险公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城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立的机构称为“分公司”;在地、市、州、盟所在城市设立的机构称为“中心支公司”;在区、县及县级市、旗设立的机构称为“支公司”;在支公司以下设立的营业性机构称为“营业部”。同一家保险公司在省、地(市)及区、县只能分别设立一个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和支公司。
三、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分公司的名称不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与省会城市分公司合并后设立的营业管理部,属省分公司的内设机构。
四、保险公司在地、市、州、盟设立的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中心支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五、保险公司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及地、市、州、盟所辖区设立的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区名+支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市城东支公司”。
市区支公司下设的营业部,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区名+支公司+街道或其他名+营业部”,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中关村营业部”。
六、保险公司在县县级市、旗设立的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县(市或旗)名+支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厂支公司”。
县支公司下设的营业部,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县(市或旗)名+支公司+乡镇或其他名+营业部”,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厂支公司杨庄营业部”。
七、经原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或备案的营销部、营销员管理处等服务性机构,比照上述规定,统一规范为支公司或营业部。其余未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或备案的服务性机构,一律撤销。
⑸ 保险公司内控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财产保险行业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包括以下几点:
(一)保险业法规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已经开始相应地制订框架性的反洗钱制度,指导分支机构逐步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由于保险法规是以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控制风险的准则,即各保险公司主要从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角度出发,围绕保险风险标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标的、理赔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风险,由相关部门控制业务风险。[2]而反洗钱风险的控制重点在于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测,以防止客户身份和资金异常,这与保险公司控制业务风险有明显不同,因此开展反洗钱内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保险展业、业务承保和理赔等。由于我国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场发展的不健全,保险公司在一些业务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给洗钱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间。
1.保险展业阶段。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且年轻的保险市场在局部和个别地方由于信用和市场规则的缺失,在展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恶性竞争等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些新成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抢占市场,克服其本身无品牌和实力的缺陷,主动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即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的手段拉拢客户;面对这些分支机构的恶性行为,成立较久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业务规模以抑制过快的市场份额下降,以免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形象,同时为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收入必成指标,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参与市场的恶性竞争,也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的手段,甚至有的业务人员为了拉拢客户公开声明可以帮助客户洗钱,这种恶性竞争的环境导致保险公司在展业方面的管理较混乱,也极大地方便了洗钱分子将其“黑钱”放置到保险系统,完成洗钱过程的处置阶段。
2.业务承保和理赔阶段。业务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经审核同意接受的行为。理赔是保险业务流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保险公司应该在核保、合同变更和理赔环节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财产风险状况等信息,以及合同关系人之间的利益方面加以专业控制,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规则的缺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为了拿到佣金和手续费,甚至指导那些达不到资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虚假资料以顺利通过审查,这与反洗钱相关规定中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相差甚远;理赔时,保险公司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为洗钱分子“甩干”进入洗钱过程的“黑钱”创造了机会。
(三)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组织架构看,我国保险公司多数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总分支机构之间通过授权而开展经营活动,这种组织架构本来应该会强化高层管理人员对组织的控制能力,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内部现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还没有形成规范明晰的责、权、利的体系和机制,更没有预警机制和现代化的手段约束基层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内部上下级机构以及他们的负责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博弈。[4]从治理结构来看,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资本、职业经理人、监管机构,又包括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现状和与保险公司治理机构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进程相对缓慢,部分保险公司还是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关键人模式。[5]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内控体系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的对策建议
保险业反洗钱的主要困境是无约束机制和利益问题,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洗钱,相关的监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应通力合作,全面围剿保险洗钱活动。
(一)监管机关:激励与约束应并存
1.加强监管工作。我国已经建立了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监管机关要在这个制度下合理分工、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首先,要完善保险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反洗钱各项制度在保险行业的有效实施要以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为基础,而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及治理结构的完善离不开保险监管部门的努力,因此保监会等监管机关要积极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健全保险业法律体系,确保反洗钱义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其次,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中国保监会也于近日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明确将反洗钱列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要求保险机构从事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须向保监会报告,发现涉嫌洗钱的交易应主动向保监会或司法部门报告。对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来讲,在接受保险机构的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应加强与保险业监管机关及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便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利用保险机构来洗钱,有效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2.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反洗钱是一种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领导的行政行为,其动力主要来自于社会的正义感。反洗钱行为会使反洗钱的积极参加者付出一定的经济或其他成本,而我国又规定罚没收入和追缴的赃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如此一来,保险机构不但失去一笔可观的保费收入,还增加了核保、监管、报告等成本,而这些成本并不能得到直接的补偿,且在我国目前以保费作为保险公司业务评价的体制下,参与洗钱还可增加一定时期的保费。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追求短期利益,会使其乐于看到资金流到自己的手中,而懈于追究资金的性质及来源,不愿去监控资金的流向,更不愿意去建立一套显然要增加保险机构成本但又不直接创造利润的反洗钱体系。所以,有效反洗钱要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和完善的奖惩制度,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并建议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
(二)保险机构:他律更应自律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公司除了被动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外,更应主动完善治理机制,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提高经营管理层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在反洗钱方面,保险公司内部也应该建立并完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等。
2.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反洗钱的管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中介力量也在不断壮大,现已成为推动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险中介组织对于扩大业务积极性教育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注意到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中介机构在展业阶段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是保险公司反洗钱至关重要的一步,由于保险中介组织经营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及人员的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在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开展的同时,也应对保险中介组织的业务加强管理,以更好的履行反洗钱义务。
3.完善保险产品设计,提高保险业声誉。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不断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在团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保险业声誉。
4.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保险洗钱猖獗的原因之一是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基层展业人员更加注重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对于洗钱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反洗钱法》出台后,仍有许多保险公司管理人认为只要本公司员工不参与洗钱就可以,忽视保险公司被利用为洗钱渠道的可能性。因此保险机构自身要加大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通过对其职业道德的提升让其认识到洗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曝光会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打击,乃至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进而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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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大概以下范围,具体各地可能有微调:一、综合部分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五)保险基础知识(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涉及保险业市场竞争的条款(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部分涉及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八)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九)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十)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十一)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十二)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十三)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十四)保险许可证管理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十五)行政许可实施法(十六)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十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法(十八)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法(十九)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二十)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106号)(二十二)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24号)(二十四)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二、专业题部分(一)产险部分:1.各地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寿险部分:人身保险监管政策参考(三)中介部分:1、代理(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苏保监发〔2005〕13号)2、经纪(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关于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的通知》3、公估(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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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某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保险公司纷纷举办客户节活动,活动内容堪称丰富多彩。其中,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理赔难”问题,相关保险公司各出奇招,都给出了明确的理赔服务承诺。对此,有关专家认为,做出承诺当然是一件好事,不过,能否真正兑现承诺,在履行服务承诺上有实效,仍然需要观察。
保险业属于服务性行业,客户服务能力与质量水平关系到保险企业的长期发展。保险公司卖出去的每一份保单,实际上就是一纸承诺,最终能够体现保险功能和存在价值的前提,就是保险公司的各种服务,尤其是理赔服务。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和保险公司的信任标准,最终往往也是来自于保险理赔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质量逐步改善,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理赔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时常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诚信服务和优质服务急需进一步提高。而保险公司不断改进理赔服务流程、提高理赔服务效率,不仅有助于提升保险业服务质量、改善行业形象、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也有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保险意识。
应当说,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已经认识到,粗放式的市场开拓并非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只有不断创新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才能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保险公司开始重视服务竞争,并推出了一些服务新举措,特别是在理赔服务上下了不少功夫。而举办客户节活动,并推出新的服务举措和组织回馈客户活动,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理赔水平和理赔质量的有效提升,是保险公司管理水平、信息化水平和人员队伍素质等诸多因素综合的效果,需要理赔与查勘、核赔等多个部门相当流畅地配合,靠的是实实在在的真功夫。因此,相关保险公司对于在客户节期间的各种理赔服务承诺,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既然已经做出了承诺,就必须说到做到。如果无法兑现承诺,失信于被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谓的承诺会被看作是为了增收保费而造出的“噱头”,到头来只能是得不偿失。
实际上,对于一些能够切实履行的服务承诺,不仅会受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衷心欢迎,而且有助于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品牌形象,并带来可观的保费收入。比如,自从某产险公司今年年初推出理赔服务新措施以来,由于承诺达成率高达99%以上,1月至4月的保费同比增幅差不多高出行业平均水平的一倍。
有关专家认为,在中国保险业已经进入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当前产品、渠道同质化较为严重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为了在竞争中体现出差异化,通过举办客户节等形式打出“服务牌”,强调以服务取胜,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可喜趋势。
但是,与暂时性的服务举措和回馈活动相比,保险公司更应当注重修炼内功,强调服务品质的持续提升,从整体上改善和创新服务。如果能够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管理理念,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年365天,天天都是客户节”的深刻感受,那么,无论是整个保险业还是各个市场主体,都会从中大受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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