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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07-11 02:09:41

A. 请问我现在在合肥失业了,失业金,怎么办,去哪办,我以前拿过失业金

1, 能不能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 领多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目前是819元/月
3,怎么领
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一般60日内需要提供解除 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政务区社保中心1楼)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领取,是打卡发放,按月在当地领取(农村户籍的,有的地方是发放一次性失业金救助金)。具体程序由于各地办理流程不一样,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社保机构。

B. 合肥社保失业险怎么领,具体领取地点在哪

职工个人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的失业保险窗口或直接咨询社保局)领取《失业职工登记证》,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审核通过: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25日后,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如发现领取金额有误,可到经办的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的失业保险窗口查询。
领取失业保险最好提前告知前公司,因为中间还要公司提供失业人员花名册给社保机构。
希望对你有帮助

C.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局属单位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等。
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等。
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申报工作;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等。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拨付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协助做好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等。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管理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责全市医疗保险救助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结算医疗保险费用;负责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等。
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职能:负责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管理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负责对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器具配置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职能: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参与因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职能: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受理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12333服务热线工作,为群众提供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等。
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职业介绍中心)
职能:主要负责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用工备案、境外来肥就业人员的审批备案工作;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全面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代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保障相关事务;负责全市劳服企业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电话挂失业务等。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职能: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考核工作;负责全市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评估和监督;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
职能: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全市创业者培训班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生活服务中心
职能:负责局机关的后勤服务及局系统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D. 合肥社保局在什么地方

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在合肥人社局官网的最下方可以查询到

社保卡办理具体如下:

一、办理条件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向申领网点预约或直接前往街道(镇)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卡)。

申领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申领表(集体户口市民需要携带户籍所在地警署或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办理资料
1、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2、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3、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4、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5、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6、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首次申请办卡的员工到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拍摄数码照,并向照相馆索取《XX市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

同时在回执上工整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方便办理。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但是遗失需要重新办理的员工不需要提交数码照回执。

(2)已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在网上申请制证。首先打印制证清单,将需制证员工数码照回执(遗失补办卡不需要此回执)按所打印的制证清单的人员顺序进行排列并且附于清单后,并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3)未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提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遗失补办卡不需要此回执),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需按参保报表的顺序排列,附于参保报表后。遗失社会保障卡需要重新办理的,可以直接填写《x市社会保障卡补办(挂失)申请表》。

经缴费所属征收部门打印制证清单后,可以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4)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相回执(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不需要此项)到所属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填表并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E. 合肥市社保征缴中心办理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种国有、集体企业三资、私营企业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22%7%20%7%13%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新参保失业保险的公司应在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做异动的单位需在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拿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并盖上现管辖失业办的章,然后,再拿到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盖章;最后,在拿到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办理此事。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在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作记录;
二、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2%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1%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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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拨付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协助做好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等。 地址: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注册资本:840万人民币

G. 合肥市失业保险政策

合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办理需要的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2.身份证原件
合肥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上报→银行→失业人员次月25日后持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办理地点:
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中心1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途径公交:18、32、129、166路(市政务办公区站下)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每月第4个工作日开始受理业务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通过: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25日后,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如发现领取金额有误,可到受理部门查询。
合肥失业保险领取期限计算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本次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例如:张先生第一次失业后核定可领失业保险金20个月,当其已领4个月还剩16个月失业保险金未领的时候重新就业了。重新就业后,在本人和单位同时缴纳失业保险满3年后又失业了,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9个月。根据规定,第一次未领完的期限可以和第二次核定的期限合并计算,但两次合并计算的期限超过了24个月:9个月+16个月=25个月。所以张先生本次实际领取期限为24个月。
2、辞职方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失业人员如果以辞职方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次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但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可并入下次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待重新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前后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例如:王女士辞职前已和原单位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重新就业后因新单位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第二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那么王女士本次应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前后两次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之和(1年+3年=4年)来计算的。
3、合肥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1)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2)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3)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扩展阅读
失业保险金计算公式: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
失业金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1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2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2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3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4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4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其交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重新参加失业保险之日起计算。如前次失业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未能足期,可与本次失业时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时,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缴纳社保?
失业人员缴纳社保分为两类:一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此类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保费,个人只需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此类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保费均需要由个人缴纳。
另外,失业人员离开原单位,并已将社保关系从单位转入到个人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续缴社保,需要缴纳的保费有三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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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合肥失业金领取流程一个月能领多少钱

合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办理需要的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2.身份证原件
合肥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上报→银行→失业人员次月25日后持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办理地点:
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中心1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途径公交:18、32、129、166路(市政务办公区站下)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每月第4个工作日开始受理业务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通过: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25日后,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如发现领取金额有误,可到受理部门查询。
合肥失业保险领取期限计算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本次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例 如:张先生第一次失业后核定可领失业保险金20个月,当其已领4个月还剩16个月失业保险金未领的时候重新就业了。重新就业后,在本人和单位同时缴纳失业 保险满3年后又失业了,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9个月。根据规定,第一次未领完的期限可以和第二次核定的期限合并计算,但两次 合并计算的期限超过了24个月:9个月+16个月 = 25个月。所以张先生本次实际领取期限为24个月。
2、辞职方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失业人员如果以辞职方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次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但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可并入下次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待重新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前后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例如:王女士辞职前已和原单位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重新就业后因新单位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第二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那么王女士本次应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前后两次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之和(1年+3年=4年)来计算的。
3、合肥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1)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3)满10 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扩展阅读
失业保险金计算公式: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
失业金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1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2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2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3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4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4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其交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重新参加失业保险之日起计算。如前次失业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未能足期,可与本次失业时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时,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缴纳社保?
失业人员缴纳社保分为两类:一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此类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保费,个人只需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此类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保费均需要由个人缴纳。
另外,失业人员离开原单位,并已将社保关系从单位转入到个人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续缴社保,需要缴纳的保费有三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

I. 合肥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单位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

电话:0551-12333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门监督电话: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0551-63536141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0551-63536325

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0551-63536127

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0551-63536249

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0551-62729916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0551-63536391

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 0551-64254962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0551-62656755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0551-63536315


(9)合肥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扩展阅读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制度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的相关政策。

(七)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办法。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办法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争议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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