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
(豫国土资党文〔2010〕41号)
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保护资源,努力保障科学发展,积极推进资源高效利用,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总体来看,国土资源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资源利用的结构与布局还不尽合理,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还比较粗放,破坏浪费资源的现象还较为普遍,资源领域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资源供应还隐含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和不可持续性。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服务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推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
(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委和国土资源部精神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强调要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省委书记卢展工在省委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要提升认识求加快转变、坚持发展求加快转变、重在持续求加快转变、突出创新求加快转变、统筹协调求加快转变、有效运作求加快转变。国土资源部徐绍史部长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要求,要以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把稳增长与调结构、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积极主动服务与严格规范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更加主动地参与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国土资源部的决策与部署上来。
(二)深刻理解转变资源利用方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国土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支撑,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又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省人均耕地少、后备耕地资源少、矿产资源人均保有量少和禀赋不够好的基本省情不会改变,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持续上升,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全系统应当深刻认识到,当前土地和矿产资源保障的压力越来越大,表面上是资源供应总量不足的压力,实质上是对现有的资源利用结构和利用方式的冲击,是对传统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冲击,是国土资源开发利用领域长期以来积累矛盾的集中体现和激化。因此,缓解压力、破解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改革创新,以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研究落实促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
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认真研究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要结合“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突出“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变、保红线”主题,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努力在深化土地调控政策、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等方面下功夫,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结合巩固扩大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成果,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水平为目标,进一步探索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机制,努力在实施深部找矿和整装勘查、深化矿产资源整合、加强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完善矿业循环经济体系、保护地质环境等方面下功夫,推进业务管理创新和工作模式创新,不断提升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水平。
二、加强规划引导,优化资源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
(四)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全面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国家粮食核心区建设、中原城市群等重点区域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发展,促进全省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按照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集聚区规划“三规合一”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合理引导生产力空间布局,引导区域经济和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方向,引导、调控和保障各类项目建设,优化不同区域的用地布局,推进生产要素向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带、产业集聚区和中心城镇集中。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有关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
(五)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
积极争取国家早日审批并实施《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一2015年)》,加快推进省辖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进一步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超前部署重要矿产资源勘查;积极推进省部合作,加快实施《河南省地质找矿总体部署方案》,落实“6139”地质找矿计划;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相结合,立足省情推动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统筹“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立足省内并广泛开展对外合作进行矿产勘查开发;坚持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统一,正确处理矿产开发与其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的关系;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使矿产勘查开发有序进行。
(六)科学规划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
充分利用省部合作平台,加快中原城市群国土规划编制进度,统筹协调全省土地利用、城乡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空间类规划,协调城乡区域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调控资源供应总量和结构。争取到2020年,使规划区内的国土资源和国土空间得到合理配置,形成国土开发利用功能定位清晰,国土空间结构趋于合理,城市群内核心层、紧密层和辐射层实现良性互动,城市群的要素集聚、辐射带动、自主创新、整体竞争等能力显著增强,区域生态环境和城乡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的国土格局。
三、深化资源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七)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
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合理调控各具体项目土地供应的总量、布局、结构和时序。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坚持分类指导、有保有压,优先保障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升级项目和低碳经济产业用地,积极保障重点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等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严把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关口,坚决抑制“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搭车用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限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节能减排。探索将工业用地价格、出让年期与竣工投产后产出效益有机结合的方法,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的用地,在价格、租金和供应时序上实行与一般性项目用地有差别的供应政策,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八)规范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
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严禁向别墅类项目供地。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实施住房用地竣工验收申报制度,加强对住宅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动态监测,强化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和市场调节
在坚持政府主导、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将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依法列入收购储备的用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增强市、县政府土地调控能力。各地要根据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制订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计划,适时适量调节土地供需总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控土地供应价格,引导投资和建设。探索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储备制度,对产业集聚区新增用地通过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进行适度的基础设施开发整理,尽快形成工业用地条件,优先保障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或符合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努力缓解部分工业项目用地急与征地时间长的矛盾,逐步改变“土地跟着项目走”的被动状况,形成“用地引导项目”的良性循环。
(十)深化重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以煤、铝、铁、金、钼、钨、铜、铅、锌、锑等矿种为重点,深化资源整合,进一步提高矿产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加快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在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兼并、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对已设矿业权进行深度整合,使矿业权的设置能够适应整装勘查和大规模开发的需要。合理设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适当提高企业注册资金、生产能力和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准入“门槛”,探索建立淘汰和退出机制,努力提高矿产开发的规模效益。
(十一)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按照摸清家底、适度超前的原则,对钼矿、铝土矿、煤炭、天然碱及深覆盖和低品位铁矿等重要矿产以及稀土、铀等稀缺矿产,由政府出资进行地质勘查,形成一批重要矿产地并纳入储备。对国家出资形成的重要矿产地、处于禁止勘查与禁止开采区内的矿产地、技术条件不成熟以及开发利用不经济的矿产地和需要进行总量调控的矿种涉及的矿产地等,有序进行储备。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供需形势,有计划地有偿出让储备矿产地,有效调控市场,保障资源供应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四、创新利用方式,积极构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体系
(十二)加强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引导
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建设紧凑型城市。按照价格反映稀缺的原则,努力将土地利益调整机制具体化,一方面加大新增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另一方面积极拓展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渠道,加快形成以对内挖潜为主要特征的节约集约用地“倒逼”机制。对批而未征的土地,依法依规调整建设用地区位,予以充分利用;对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加大清理处置力度,重新安排使用。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着重加强对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产业集聚区用地指标配备、扩区和升级的依据,把产业集聚区建成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区。
(十三)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地技术
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条件及标准,坚决制止城市建设“摊大饼”式的无序扩张,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限制低层建筑,合理提高城市建筑容积率。积极研究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加大建设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力度。对用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对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
(十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完善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技术经济指标体系,推广应用矿产综合开采利用技术,鼓励贫富兼采、综合回收。围绕产业结构调整,把拉长产业链条、发展高附加值后续产业作为后备资源配置的重要条件,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重点氧化铝企业、钼矿优势企业等发展或联合发展精深加工业,鼓励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积极推广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五、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五)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落实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加强考核、监督与奖惩。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努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建设,对基本农田保护图实行省、市、县、乡四级入库备案管理,将基本农田保护指标逐级进行分解,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保证全省基本农田维持在1.017亿亩以上。
(十六)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整合使用各类土地专项资金,努力聚合其他涉农资金,统筹协调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以及未利用地开发等各类活动,积极推进“千村整治”试点工程,探索实践新形势下保护耕地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新途径。加快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提速工程,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快推进南水北调渠首及沿线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创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机制,鼓励有实力的国有地勘单位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进一步提高项目质量。加大农村闲置地、荒坡地、废弃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盘活力度,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平台,为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用地空间。
(十七)加大地质环境保护力度
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明确矿山企业的治理恢复责任和义务,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开展工程治理。对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争取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用于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开展城乡居民区周边、交通干线沿途可视范围内的山体破损、地面塌陷等环境影响大、社会各界关注程度高、治理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突出的成区连片示范区治理,争取经过5至10年的时间,使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有比较明显的改善。
六、推进改革创新,努力提升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
(十八)进一步完善土地预算制度
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重点项目遴选工作,科学编制土地预算,努力使重点项目用地总规模与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相适应。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对纳入重点项目范围的建设项目预留用地计划指标,待用地审批时统一配置。对符合进入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选址供地。按照“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市、县依靠集约挖潜解决县域经济发展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对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检查,将未及时使用的调剂给其他急需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
(十九)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研究,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改革征地制度,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抓好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流转,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围绕城镇化发展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研究农民进城后集体土地再利用问题,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等新途径,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二十)探索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机制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的要求,探索构建各级政府及企业相互联动,公益性地质工作、地质勘查基金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紧密结合,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及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协调配合的地质找矿新机制。紧密结合我省资源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构建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矿业权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手段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尽快出台改善地质勘查工作外部环境、矿业权优先配置、成果收益分配、找矿成果奖励等政策,支持和鼓励地勘单位探索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
(二十一)研究落实“两保一高”激励约束机制
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运用政策、资金、项目、指标等手段,建立完善“两保一高”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出台“四个挂钩”政策的具体措施,即: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与各地“两保一高”绩效挂钩,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分配与各地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挂钩,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分配与盘活挖潜存量建设用地情况挂钩,将“两保一高”工作绩效与各市、县(市、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挂钩。通过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促进国土资源的保护与高效利用。
(二十二)持续推进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转变
完善土地、矿产等许可、审批、审核事项的网上报送、内部会审等程序,严格落实申报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制度,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材料,压缩办结时限,加强上下沟通和部门协调,强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做到依法、按时、高效。加强全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持续推进“两转两提”,突出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和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此件发至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测绘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2010年5月26日
2.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的防治。特大型地质灾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
(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第三条 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二)应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三)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补助两种分配方式,其中70%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由各省落实到具体项目;30%部分按照项目补助方式下达给各省。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按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程施工以及为实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迁等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地质灾害现状、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和工作绩效。各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70%、20%、1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地质灾害现状
以全国上一年地质灾害情况为依据,按以下指标核定:
1.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及其占全国的比重(20%);
2.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及其占全国的比重(20%);
3.山地丘陵区县数量及其占全国的比重(15%);
4.地质灾害损失数额及其占全国的比重(15%)。
分省测算数A=预算总指标×[(各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各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20%+(各省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各省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数量)×20%+(各省山地丘陵区县数量/∑各省山地丘陵区县数量)×15%+(各省地质灾害损失数额/∑各省地质灾害损失数额)×15%]。
(二)经费投入
以各省上一年年度财政决算中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为依据,即各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数额(不含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及其占全国的比重(20%)。考虑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确定不同的调整系数,分别为1、1.5、2。
分省测算数B=预算总指标×[各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数额×调整系数/∑(各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数额×调整系数)]×20%。
(三)工作绩效
指各省上一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效,按以下指标核定:
1.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5%),指各省已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数量占应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数量的比重。省、市、县各级规划所占权重为4∶3∶3。
如某省辖20个市、100个县,已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包括省本级、10个市和40个县,则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为67%(即1×40%+10/20×30%+40/100×30%)。
2.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率(5%),指各省已纳入群测群防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占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的比重。
分省测算数C=预算总指标×[(各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各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率)×5%+(各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率/∑各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率)×5%]。
各省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A+B+C。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根据需要适时对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进行调整。
第八条 每年3月31日前,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省上一年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及项目执行情况、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及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计划安排项目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财政部。
各省对上报的数据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对各省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后,于当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财政部,作为按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报送的数据测算按因素法分配给各省的专项资金数额,并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并组织实施。
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预算之日起60日内,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安排情况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按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项目补助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当年因汛期降雨等因素引发或可能引发特大型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勘查设计以及工程施工等支出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将本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情况以及上一年中央财政按项目补助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灾害规模、威胁对象、主要工作量、总经费及资金来源、项目承担单位等,并附有关预算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本。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国土资源部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各省上报的有关数据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各省上报的有关数据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或未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视情况扣减或取消该省当年或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未按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项目情况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视情况扣减该省当年或下一年10%左右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汶川地震灾区和长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所需资金按照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3. 如何推进涉农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流程优化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形成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的长效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水平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分散重复现象仍较突出,影响了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既是提高涉农资金安全、规范运行的迫切需要,又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同时,有利于规范涉农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转变职能,克服“缺位”和“越位”现象;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涉农资金的整体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明确分工、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全面推进;强化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把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抓实、抓好。着力建立健全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的长效机制,力争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实现涉农资金的管理理念明显转变,涉农资金的统筹安排明显科学,涉农资金的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明显提高。
二、全面清理涉农资金,明确整合和统筹安排重点
(一)全面清理涉农资金。一是要从预算编制环节入手,对现有涉农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要对涉农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来源渠道、投入规模、执行期限,支持对象,支出用途和使用管理方式等进行认真梳理,摸清情况。二是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农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或按照资金用途重新进行分类:对不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或已经完成目标任务的涉农资金,要予以取消或转变用途。对归并或重新分类的涉农资金,要进一步明确支持对象、扶持环节、投入重点、补助标准等。三是要严格控制新设立涉农专项资金。新设立的专项资金应符合一定时期内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特定目标的需要,并向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以及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倾斜。同时,要明确专项资金起止时间。四是要积极推进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统筹安排。进一步将具备条件的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时转为地方专款管理。对事权在地方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中央部门预算。五是积极推进财部门内部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其基本原则和方法是:(1)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要求整合归并资金。(2)区分支持领域,明确管理部门。(3)存量保持不变,增量规范安排使用。(4)强化沟通协调,统筹安排使用。
(二)明确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重点。现阶段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的重点是支持农业生产类资金,包括用于农田水利、土地整理、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民培训等方面的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推进支持农业生产类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农民补贴类资金的管理,强化整合,逐步增加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对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的涉农资金、如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资金,具备条件的,也要在内部适当进行整合和统筹安排。
三、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涉农部门作用
(一)财政部门要建立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联席会议制度。对由财政部门内不同业务部门分别管理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专项资金,通过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商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避免重复交叉或相互脱节。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涉农部门的沟通,建立涉农资金使用安排信息通报制度。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涉农部门统筹安排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与各部门共同协调提出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管理的意见,发挥部门的作用。中央涉农部门在安排和下达项目资金时,应将资金拨付文件抄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三)建立健全地方各级政府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机制。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需要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地方各级财政、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重视,建立地方党政领导挂帅、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组织协调机制。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在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建立涉农资金统筹安排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领导小组、建立涉农资金统筹安排的决策协商和征求意见制度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沟通协调机制。
四、搭建整合和统筹安排平台,促进涉农资金有效使用
(一)以规划为引导促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根据农业农村发展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自然资源条件,制定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以规划引导和带动涉农资金的重点投向,促进各项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
(二)以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和重点项目为平台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要积极打造主导产业、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整合平台,引导投向相近、目标相似、来源不同的各项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做到“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集中财力解决制约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以重大专项资金为平台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要继续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小农水建设等重大专项资金为平台,推进涉农资金的整合和统筹安排。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投入的引导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三农”。
(四)坚持以县级为平台的涉农资金整合模式。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县级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好经验、好做法,巩固和扩大县级涉农资金整合成果。对资金整合效果明显、成效突出的县,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要支持和鼓励县级不断创新整合方式,坚持县级自主整合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更多的县开展涉农资金整合。
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保障整合和统筹安排工作开展
(一)加强涉农资金制度建设和执行。要按照资金分配规范、使用范围明晰、管理监督严格、职责效能统一的要求,继续对现行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同时,做好各项制度的衔接,为整合和统筹安排涉农资金提供制度支撑。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专项资金,经整合后研究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取得实效。
(二)稳步推进审批权限下放。继续探索涉农资金“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自主选项”的管理模式,具备条件的,采取“切块下达”、“捆绑使用”等行之有效的分配办法,将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区、市),具体项目的立项权、审批权下放地方,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涉农资金。要逐步扩大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范围,为地方整合和统筹安排资金创造条件,特别是要研究推进将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县,增强县级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能力。对各级财政共同安排、且性质相近的资金,上级部门不再审批具体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只下达资金任务和目标要求,将资金“切块”到县,由县根据本地实际将各级财政资金捆绑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三)建立健全以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分配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涉农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安排分配、使用管理、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要按照“指标科学、操作简便、结果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考评指标,将考评结果与下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相挂钩。对绩效好、监督措施到位的地方和单位,在安排涉农项目和分配涉农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对绩效差、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要适当进行扣减。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的通报制度,对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好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推广其好经验、好做法;对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成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四)全面实行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继教推行和完善报账制、公示公告制、专家评审制等管理方式,促进实现资金分配依据科学、分配办法公开、分配程序规范、分配结果公正。建立健全项目的民主决策机制和群众参与机制,进一步提高涉农资金管理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借助现代科学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涉农资金监控网络,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涉农政策和项目资金申请的透明度,杜绝涉农资金无序申报、重复申报和骗取套取涉农资金的行为。要结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完善涉农补贴资金拨付方式。具备条件的,要积极采取“一卡(折)通”的发放方式,简化发放程序,降低发放成本,努力实现对农民的各项补贴通过“一卡(折)”发放,保证涉农补贴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到位。同时,要统筹各部门参与补贴发放职能,实现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一个漏斗”向农民发放,避免出现多卡发放的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要按照“既推进整合、又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整合和统筹安排的涉农资金的监管,避免出现借整合涉农资金名义挪用涉农资金的现象。各级财政、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检查和抽查,切实加强涉农资金日常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声势氛围。继续探索完善涉农资金检查方式,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特别是要加强事前的监管力度。要建立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财政监督,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处、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涉农资金审计、检查和监督工作。
(七)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的管理和监督作用。上级财政部门要为乡镇财政强化涉农资金监管创造有利有条件,强化乡镇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职能。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能力建设和工作指导。要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制度,监管抽查指导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和日常考核制度。乡镇财政要充分发挥贴近农村、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和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基础信息的审核,加强对农业生产类等资金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强化对涉农资金的跟踪和监控,认真做好有关信息的反馈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要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立足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整合和统筹安排措施。要切实加强分工协作,明确责任,扎实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工作,要及时了解、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开创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和统筹安排的新局面。
4. 我国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我国政府审计机关成立伊始就已经意识到政府绩效审计的重要性,把政府绩效审计作为一项重要的审计内容,在1985年发布的《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都先后提到要进行绩效审计。但从我国目前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情况看,结果并不尽如人意,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财务收支审计、轻绩效审计
由于财务收支审计产生的时间比较早,理论上已比较成熟,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去指导审计实践,并通过长期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审计人员执行财务收支审计驾轻就熟;而政府绩效审计起步较晚,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还很不成熟,这就使得我国审计机关在分配审计资源时,偏重于财务收支审计。这种重财务收支审计、轻绩效审计的做法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因为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公允、合法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前后期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发表审计意见。它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成果只能提供很粗的衡量尺度,不能提供其他情况,例如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垄断的产生等,这些情况却能使该单位在无效管理中盈利,而且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也无法从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中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获得了最大利润;另外,对于一些政府部门的特殊项目,例如对下岗人员提供帮助的项目、救助失学儿童的项目等,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则无法判断所提供帮助的质量和效果。然而绩效审计却可以对这些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提供独立的评价。因此,重财务收支审计,轻绩效审计,使政府审计无法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严重制约了政府审计的发展。
(二)重公营企业审计、轻政府部门和非赢利组织机构审计
在审计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重公营企业审计、轻政府部门和非盈利组织机构审计。该观点认为经济效益只是对于物质资料生产领域而言,而对于非生产领域的政府部门和非赢利组织机构一般不直接创造财富,其经济活动一般是一种纯消费性质的行为不具有事后补偿性,即不论是否经济、合理、有效,一旦发生就无法挽回。但事实上,政府部门和非盈利组织机构作为组织管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机构或组织,它们的任何一项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职都会造成某一行业或部门乃至国民经济整体建设的不协调和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其工作效率的高低、效果的好坏都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速度和效益的高低,因而对政府部门和非盈利组织机构进行绩效审计是非常必要的。
(三)审计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持管理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这种审计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从委托者、被审计者及审计者的关系看,作为被审计者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与审计者同属于委托审计者领导,具有同一隶属关系和共同利益,这种政府自己使用公共财产并审查自己的关系,无法有效地保障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级审计机关的人权、财权主要在同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作用往往被同级政府弱化,当国家利益与地方局部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审计处理触及到地方局部利益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往往受到同级地方政府的干预,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例如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同级财政部门时,由于财政部门背后是同级地方政府,而同级地方政府又是审计机关的领导部门,加之同级审计机关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经费直接来源于同级财政部门,所以审计机关审计同级财政时,一旦遇到利益攸关的敏感问题,有时只得迁就变通,而无法真正实现对同级政府的经济监督。
(四)目前我国审计队伍尚未达到政府绩效审计的要求
由于政府绩效审计范围广泛,审计标准、方法多样,审计结论具有建设性等,所以政府绩效审计的实施,对我国审计人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1)较高的审计技术水平。(2)较高的专业水平。(3)较广泛的知识面,包括丰富的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4)较高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以及创造性思维能力。(5)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但是目前我国审计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尚未达到上述的要求。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国家审计机关的人员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在目前的审计人员主要是“财会型”人员。现在大部分的审计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审计、财务、、和会计人才,而其他的工程经济类专业人才很少,甚至没有这类人才。从世界各国的政府绩效审计实践来看,各国大都形成了多元化的审计人员结构,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美国会计总署由工作人员5200人左右,其中除约2500人的会计是以外,还有约1500人的经济师、律师、工程师、数学家、电子计算机专家等。多元化的审计人员结构是绩效审计得以顺利开展的根本前提之一。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有这比西方各国更加广泛的审计领域,实现审计人员结构的多元化也就显得更为迫切。
二是我国审计人员知识更新不够,水平有待提高难度。我国现有审计人员在知识结构、专业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与开展绩效审计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1)审计实务知识较多,而理论基础薄弱。目前的审计人员普遍缺乏管理、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经营管理知识不甚了解。(2)对传统审计技术较熟悉,对现代审计技术比较陌生。如归于计算机运用等不甚精通。(3)现场作业经验丰富,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不强。部分人员的政策理解水平、业务技能较低。
二、我国加强政府绩效审计的对策分析
(一)应坚持绩效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并重
财务收支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是否一致发表审计意见,而绩效审计是对被审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发表审计意见。绩效审计所需证实的绩效指标虽然有一些需借助于财务收支审计所审定的财务数据,但它并不是财务收支审计的简单延伸,二者无论在审计目标上,还是在审计标准、审计程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而且绩效审计还能够提供许多财务收支审计无法提供的信息,如被审计单位是否因垄断等非管理因素而盈利;政府资助的救助失学儿童、帮助下岗职工等项目是否达到其预期目标等。因此,绩效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审计,不能以财务收支审计代替绩效审计。我国应尽快完善绩效审计的理论体系在分配审计资源时,应坚持绩效审计和财务收支并重使我国的政府审计能够更好地、全方位地发挥监督作用。
(二)加强对政府部门和非营利组织机构的审计
随着我国财政逐渐退出竞争领域,我们在坚持绩效审计和财务收支并重的同时,还应注重将绩效审计的重点放在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审计上,包括政府部门财政预决算的审计、财政信用资金的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审计;对掌握国家资金较多的政府部门进行各种基金审计,如待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如铁路、电力、水利等重点工程的审计等等,而将中、小型国有企业纳入民间审计的范围,国家审计机关应集中力量选择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国有资产占比重较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如果条件成熟,也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甚至将国有大、中型企业也纳入民间审计的范围,但政府审计机关保留抽查权和复审权;政府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确定抽查比例,以便监督审计质量。
(三)改革和完善现行政府审计管理体制
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客观上要求分权与制衡。我国现行政府审计管理体制不畅的主要原因是独立性不强,因此,要改革和完善现行政府审计管理体制,就必须从提高政府审计独立性着手。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政府审计管理模式应向立法模式发展,让审计机关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因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大众的法定代表,审计委托人应当是国有生产资料的名义代表——人民代表大会,而政府是受人民代表大会委托从事国家管理的,是被审计人,应受到审计监督。具体的改革措施是:中央审计署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法律中明确审计长的任免、任期、经费来源等确保政府审计独立性的条款;地方各级政府审计机关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直接领导,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审计局长的任免、任期、经费来源等确保审计独立性的条款;上下级审计机关保持一定的业务领导关系;中央审计署也可分设派出机构对地方政府实施监督。
(四)采用多种途径,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关于审计人员队伍的建设,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增加审计人员的数量。虽然自建立审计制度以来,我国审计人员在规模上有了很大的增长,但是与开展绩效审计的要求相比,审计人员的数量则显得严重不足。二是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开展绩效审计不同于财务审计,审计人员不仅要通晓会计、审计、税收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具备数学、管理学、统计学、运筹学、数量经济学、系统论、人力资源管理等许多其他学科的知识。而且,审计人员职能发挥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素质的高低和对绩效审计方法体系的掌握和运用的程度。因此,审计机关必须通过招聘等方式积极吸收相关的各种专业人才,提高其比例,以适应之一要求,也可以通过借用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力量来优化审计人员结构。此外,审计机关不仅要利用多渠道广泛宣传绩效审计,还要积极广泛地组织绩效审计知识的业务培训,让大多数政府审计人员逐步掌握绩效审计的基本知识,在实践中能够结合自己的专业技能运用绩效审计的方法
5. 跪求国发【2012】 23号文件全文
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
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对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当前,世界各国信息化快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了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发展模式创新,互联网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影响更加深刻,围绕信息获取、利用和控制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保障信息安全成为各国重要议题。但是,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有所拉大,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水平不高,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信息安全工作的战略统筹和综合协调不够,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防护能力不强,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应用给信息安全带来严峻挑战。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切实保障信息安全。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着力点,加快建设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构建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全面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加强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增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目标。
重点领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不断深入,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力支撑现代农业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到“十二五”末,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建成,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框架基本建立;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8万亿元,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9%。
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到“十二五”末,全国固定宽带接入用户超过2.5亿户,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达到每秒6500吉比特(Gbit),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网络覆盖城乡,国际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实现规模商用。
信息产业转型升级取得突破。集成电路、系统软件、关键元器件等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创新成果,软件业占信息产业收入比重进一步提高。
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明显增强,信息化装备的安全可控水平明显提高,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明显加强。
二、实施“宽带中国”工程,构建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一)加快发展宽带网络。实施“宽带中国”工程,以光纤宽带和宽带无线移动通信为重点,加快信息网络宽带化升级。推进城镇光纤到户和行政村宽带普遍服务,提高接入带宽、网络速率和宽带普及率。加强3G网络纵深覆盖,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G技术TD-SCDMA及其后续演进技术TD-LTE产业链发展,科学统筹3G及其长期演进技术协调发展。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建设,推进广播电视网络数字化、双向化和互联互通改造。
(二)推进下一代互联网规模商用和前沿性布局。加快部署下一代互联网,抓紧开展IPv6商用试点,适时推动IPv6大规模部署和商用,推进国际互联网协议第4版(IPv4)向IPv6的网络演进、业务迁移与商业运营。完善互联网国家顶层网络架构,升级骨干网络,实现高速度高质量互联互通。重点研发下一代互联网关键芯片、设备、软件和系统,推动产业化步伐。加快未来网络体系架构关键理论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战略布局,建设面向未来互联网创新发展的示范平台。
(三)加快推进三网融合。总结试点经验,在确保信息和文化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推进三网融合,推动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加快网络升级改造和资源共享,加强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和业务创新,大力发展融合型业务,培育壮大三网融合相关产业和市场。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健全适应三网融合的体制机制,完善可管、可控的网络信息和文化安全保障体系。
三、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提高经济发展信息化水平
(一)全面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推广使用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加快重点行业生产装备数字化和生产过程智能化进程,全面普及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客户关系等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重大信息化示范项目,引导企业业务应用向综合集成和产业链协同创新转变。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和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提高中小企业和制造业企业信息化水平。完善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水平评估认定体系,支持面向具体行业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发展。
(二)推广节能减排信息技术。推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节能减排信息技术的普及和深入应用,加大主要耗能、耗材设备和工艺流程的信息化改造。建立健全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效率监测和评价体系,提升资源能源供需双向调节水平。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污染治理监督管理体系。
(三)增强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对信息产业核心基础产品、网络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以及制造执行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大型管理软件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强统筹规划,积极有序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应用。实施工业电子产品提升工程,推进信息技术与工业技术融合创新,提高汽车、船舶、机械等产品智能化水平。推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由单纯提供产品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和信息服务转变。
(四)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健全安全、信用、金融、物流和标准等支撑体系,探索有效监管模式,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向提供涵盖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全流程服务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网络采购和销售,加强供应链协同运作,重点推动小型微型企业普及电子商务应用。实施移动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工程,创建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城市,创新电子商务发展模式,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五)推进服务业信息化进程。推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信息共享,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促进消费金融发展,提高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农业农村的金融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交通、旅游、休闲娱乐等服务业信息化。培育和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大力发展信息系统集成、互联网增值业务和信息安全服务。提高工业设计信息化水平。
四、加快社会领域信息化,推进先进网络文化建设
(一)提升电子政务服务能力。围绕提升服务和监管能力,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电子政务顶层设计。以互联互通为重点,形成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完善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评估和运行维护机制。扎实推进药品、食品、住房、能源、金融、价格等重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推动重点领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电子政务服务向街道、社区和农村延伸,支持基层政府和社区开展管理和服务模式创新试点示范。加强地理空间和自然资源、人口、法人、金融、税收、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共享。全面提升电子政务技术服务能力,鼓励业务应用向云计算模式迁移。加强电子文件管理与应用。
(二)提高社会管理和城市运行信息化水平。建立全面覆盖的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完善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提高人口信息动态监测和分析预测能力。建设公众诉求信息管理平台,改进信访工作方式。加强网络舆情分析,健全网上舆论动态引导管理机制。推动城市管理信息共享,推广网格化管理模式,加快实施智能电网、智能交通等试点示范,引导智慧城市建设健康发展。
(三)加快推进民生领域信息化。加快学校宽带网络建设,推动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开发和共享,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构建面向全民的终身学习网络和服务平台,大力发展远程教育,形成教育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医疗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加强国家和区域医药卫生信息共享,夯实远程医疗发展的基础。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动就业信息共享。推进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社会服务信息化。提高面向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信息服务能力。
(四)发展先进网络文化。鼓励开发具有中国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文化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壮大数字内容产业,培育数字内容与网络文化产业骨干企业,扩展数字内容产业链。加强重点新闻网站建设,规范管理综合性商业网站,构建积极健康的网络传播新秩序和网络氛围。积极推进数字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精品网络科普资源,完善公共文化信息服务体系。
五、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实现信息强农惠农
(一)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推动农业适用信息技术的研发应用,加快推进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装备与信息技术的融合。提高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信息化和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信息化水平。加强农业生产环境监控、生产过程监测、行业发展监管,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积极培育、示范、推广适用的农业信息化应用模式。
(二)完善农业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规范各类农业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全国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发展专业信息服务,加快推进涉农信息资源开发、整合和综合利用。继续推进农村基层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形成村为节点、县为基础、省为平台、全国统筹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六、健全安全防护和管理,保障重点领域信息安全
(一)确保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安全。能源、交通、金融等领域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信息系统和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基础信息网络,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安全防护设施,强化技术防范,严格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密能力。加大无线电安全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无线电频率保障力度。加强互联网网站、地址、域名和接入服务单位的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规范互联网服务市场秩序。
(二)加强政府和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严格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的安全管理,为政府机关提供服务的数据中心、云计算服务平台等要设在境内,禁止办公用计算机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建立政府网站开办审核、统一标识、监测和举报制度。减少政府机关的互联网连接点数量,加强安全和保密防护监测。落实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强化涉密信息系统审查机制。
(三)保障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加强核设施、航空航天、先进制造、石油石化、油气管网、电力系统、交通运输、水利枢纽、城市设施等重要领域工业控制系统,以及物联网应用、数字城市建设中的安全防护和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重点对可能危及生命和公共财产安全的工业控制系统加强监管。对重点领域使用的关键产品开展安全测评,实行安全风险和漏洞通报制度。
(四)强化信息资源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地理、人口、法人、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安全。明确敏感信息保护要求,强化企业、机构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用户数据和国家基础数据的责任,严格规范企业、机构在我国境内收集数据的行为。在软件服务外包、信息技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领域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试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七、加快能力建设,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水平
(一)夯实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研究制定国家信息安全战略和规划,强化顶层设计。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相应等级的安全建设和管理,做好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整改和监督检查。强化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灾备设施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完善信息安全认证认可体系,加强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工作,减少重复检测和重复收费。
(二)加强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和密码保障。健全电子认证服务体系,推动电子签名在金融等重点领域和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制定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规范,建立互联网网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诚信评价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服务。大力推动密码技术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重要信息系统保护中的应用,强化密码在保障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安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三)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专业骨干队伍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提高风险隐患发现、监测预警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建设,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加大对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充实监管力量,加强对基础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倡导行业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和广大网民的监督作用。
(四)加快技术攻关和产业发展。统筹规划,整合力量,进一步加大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力度,加强对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等方面的信息安全技术研究。继续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产业化专项,完善有关信息安全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支持信息安全产业发展。
八、完善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和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信息化发展和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各地区要将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并认真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确定工作机构,负责督促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处理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省(区、市)、地(市)两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机制。
(二)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加大对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示范工程建设等的支持力度。完善农村通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优先支持农村、欠发达地区综合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整合利用现有资金渠道,中央财政加大投入,重点支持信息安全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基础性公益性网络与信息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安全服务和检查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三)加快法规制度和标准建设。完善信息化发展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法规制度,明确并落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维护信息安全的责任。制定完善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重点领域的应用标准,注重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培育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化专业力量,加快制定三网融合、云计算、物联网等领域安全标准。积极参与制定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互联网治理等国际规则和标准。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开展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化应用和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支持信息安全与保密学科师资队伍、专业院系、学科体系、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大中小学信息技术、信息安全和网络道德教育,在政府机关和涉密单位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公益性活动的支持。加快培养创新型、应用型信息化人才。
国务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6.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但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除外。
申请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用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需要报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信息产业、信息化等部门审核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报其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上级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专项资金需求量的测算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和有关规定,确定专项资金的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下达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专项资金预算、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业务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符合规定的,于收到用款计划之日起10日内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需要下达到下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下达。
第二十一条 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未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二十四条 需要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拒绝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又不说明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验收报告内容。
第二十五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三)不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五)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7. 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偿多少人头费
移民搬迁一 次性补助费每人1000元,过渡期生活一次性补助费每人2000元,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从搬迁之日起,政府将继续扶持 20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
拓展内容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后的资金。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 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各省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各省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50%)。以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二)对全国统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贡献情况(权重15%)。以财政部收到各省上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依据。
(三)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情况(权重20%)。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的水库移民突出问题为依据。在移民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前,以国家标准建档立卡贫困移民数量为依据。
(四)项目资金绩效(权重15%)。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定,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采取定额分配。
第七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第(二)、(三)项支出列 “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八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指标按规定比例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财政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资金正式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次年可以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情况进行清算。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各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专员办。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03号)同时废止。
8. 支农专项资金实施人工增雨后产生的经济效益怎么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法。第二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内安排和上级补助的支援农牧业、农村牧区生产支出,包括农牧业、林业、水利、气象和扶贫等专项资金。第三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内的资金运行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第四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第五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和管理,保证重点,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资金设立第六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起止时间。第七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要全面推行“零基预算”管理、打破基数限制,依据自治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分项预算规模,确定支持顺序,优先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农牧业发展项目。第八条农牧、水利、林业、扶贫、气象、森警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分项目支出预算、支出内容和相关政策依据。本年度预算应在上年度8月底以前预编完成,以体现预算早编制、项目早落实、资金早下达的原则。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核后,对确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九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执行到规定期满后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第三章管理形式第十条支农资金按预算级次和职能实行公开管理。(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支农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下达和监督管理。(二)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草案编制、生产和事业计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三)自治区级补助下级的预算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用途、补助标准、管理方式和申报要求及时以立项指南的形式作出公告,指导下级申报。(四)盟市财政补助下级的支农专项资金,也应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对补助标准、用途和申报要求,在相关范围内通过适当形式予以明确。第十一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用途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对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工程性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二)对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扑火、农牧业税灾歉减免、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草原虫(鼠)害、动物防疫、抗灾保畜等非工程性资金,实行非项目管理。第十二条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依据立项指南的要求,实行分级评审。自治区对下安排的支农项目资金,单项申请补助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估和审定;单项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盟市财政部门比照上述法组织项目评估和论证。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也可根据申请,委托同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的评估和论证,但评估和论证的过程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评审的结果须得到财政部门认可。第十四条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拟定资金分配和管理法,实行因素法、清算法或其它标准化管理。具体法另行制定。第四章立项程序第十五条立项申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管理体制和申请单位财务隶属关系,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申报,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越级上报和独家申报。第十六条申报条件。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实施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促进农牧民增收、农牧业增效及以前实施农牧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第十七条申报形式。(一)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科学和完整,凡是申请资金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性项目,申报单位必须认真编制并上报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以及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水利项目要附工程设计方案。(二)按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所需资金规模、本地投入情况、本级财力状况、申报依据、申请补助额等。第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的评审。(一)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主管部门)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支农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无专门评审机构的,可组织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二)评估论证内容,包括项目的真实性、技术可行性、组织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生态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等。(三)项目评估小组或评审机构对项目文件和文本进行认真的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后,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第十九条经评估和择优选择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支农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储备的数据系统。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支农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计算机应用软件。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可滚动转入以后年度备选,滚动有效期为3年。第二十条项目审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报告所提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形成最终可行性标准文本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立项单位;财政和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择优确定支持对象、支持顺序和支持额度,并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立项批复文件,正式确立项目。项目批复文件应明确财政支农资金补助额、到位期限、支持环节、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单位。第五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二十一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坚持择优选项、追求效益的原则。按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严格按立项程序落实项目;按非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要有科学合理的测算分配方案。在符合增加农牧民收入、农业结构调整、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和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支农项目安排应区分轻重缓急,本着效率优先的原则相对集中资金,缩短项目建设时间,扶持重点项目尽快产生效益。第二十二条资金安排。(一)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附项目立项批复、相关依据及情况说明;部门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需提供项目详细支出预算和政策依据。(二)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下级的资金申请报告,依据相关的分配法,拟定资金测算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资金分配方案正式报送财政部门。第二十三条资金下达。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其他资金分配方案,依法审核后,按款分批独立下达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和调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或以其他方式和名义干预应由下级政府财政部门自主进行的资金分配。第二十四条上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行文逐级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复的变更方案实施。第二十五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要与农牧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应尽早下达、尽快见效。(一)对上级下达的救灾应急资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拨到下级管理部门。(二)对上级下达的其他项目专项资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下级部门。(三)各级财政本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上半年一般应下达年初预算的70%以上,9月底应达到90%以上。(四)未按上述时间拿出分配方案,主管部门又不能提供充分理由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年初预算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自主拟定分配并下达资金。第六章资金使用第二十六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应严格按项目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迟滞占压支农专项资金。第二十七条财政支农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定建设合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组织和落实工作,要选择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避免肢解项目和分散资金。第二十八条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范围的财政支农资金支出,应全部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第二十九条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对国家和自治区立项支持的财政支农重点项目资金,必须实行报账制管理,并按项目和事业进度拨款,也可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全额拨付。扶贫资金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全面实行专户和报账制管理。第三十条支农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三十一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和绩效等情况进行审计和验收。第三十二条为了便于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凡是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支持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实施地的显著位置设立项目标识。标识的式样、规格等由自治区统一设计,各地自行安装设立。第七章信息反馈第三十三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年初预算经批准后,下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分款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第三十四条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反馈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一)按项目管理的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向项目所在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实施情况。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对上级安排的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于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报告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二)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资金分配、到位和使用情况。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检查的专题情况,涉及上级支农专项资金的,应反馈上级相关部门。第八章管理权责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初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按项目管理的支农资金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申报、储备、审计、检查验收,以及对优良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奖励。项目管理费在本级财政同类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管。下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从上级财政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未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以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奖励经费等名目列支属机构经费性质的费用。农牧业救灾性资金,严禁用于非救灾项目支出。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财政支农资金实施管理,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评估、分配、使用、资金下达和监督检查。对同级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补助的支农专项资金的执行进度、资金安全、资金按项目、按期到位负责;有权对未经评估论证项目、不合规项目、重复投入项目、不合理留用等资金不予安排和下达;对违法、违规分配和使用支农资金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上级部门反映。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财政支农项目和事业计划实施管理,负责组织项目计划和事业计划的拟定、申报、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计划、事业计划和相关数据的真实、公平、合法、合规性负责。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项目工程质量、项目完成期限、使用效益负责。第九章档案管理第四十条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通过系统档案资料的建立,逐步形成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立项档案库和项目储备库。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上报的,经评估论证符合扶持条件的农牧业项目要纳入项目库管理,并分类建立项目储备档案,为向上申报项目和加快本级支农资金的分配创造条件。第四十一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档案和储备数据要落实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第十章检查监督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积极配合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第四十三条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申报中的违规操作行为,从严处理。(一)对在项目申报的标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其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体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二)对在项目申报的标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向有关行业自律组织通报。(三)对报送虚假标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支农专项资金的依据。第四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支农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加强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挪用和违规使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一经查实,除限期纠正外,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挤占、挪用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可通过扣减其它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补助等收回,同时取消该盟市、旗县同类专项资金后两年的申报资格。第十一章考核评价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分项建立支农专项资金考核评价制度,量化指标体系,以评分制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第四十七条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到位及时、专款专用,项目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主管和财政部门可对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实施奖励。奖励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按谁立项、谁考评、谁奖励的原则实施。自治区对被奖励的盟市、旗县在下年度同类项目中给予优先立项和支持。第四十八条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和主管部门,可对有关盟市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该盟市下年度同类项目是否立项的依据。第四十九条要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自治区财政对在支农资金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资金到位率低、资金结转数额大、资金使用效益差等情况的盟市,将酌情扣减一定比例的支农投入;同时将扣减的资金增加到资金管理较好、到位率较高、资金使用效益较好的盟市。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暂行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五十一条本暂行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各盟市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需要申报请找呼和浩特科发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的司局职责
★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对部机关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部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部领导和总工程师、总规划师的秘书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保密、机要、密码、信访、督办等工作,并指导水利系统相关工作。负责部召开的综合性的全国性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部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管理工作。组织部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分析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宣传工作。组织部政务信息化规划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部网站及政务内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组织草拟部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组织重大水利问题的调研。负责部值班工作,组织部重要接待工作,承担部印章的管理,归口部直属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国人大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划计划司
组织编制全国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水利发展和改革的重大专题研究。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拟订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归口管理水利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中央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组织审查、审批全国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和部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含专项资金)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的意见,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建设投资项目,负责中央投资水利基建项目、部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组织水利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负责水利统计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法规司
拟订水利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综合性水利法律、行政法规和部规章草案,指导起草专项水利法律、行政法规和部规章,承办水利法律和行政法规立法中的协调、审查和审议有关工作。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利立法工作。负责水利法律、行政法规适用问题的答复工作和部规章的解释、备案、清理,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的答复和立法协调工作。负责立法后评估工作。组织水利法律和水行政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中央有关部门牵头的水利法律、行政法规的执法检查。指导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水利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水利部普法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综合性水利政策,拟订水权制度建设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承办部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流域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工作,承办部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诉讼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组织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资源司
水资源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承担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负责水权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指导水资源信息发布,组织编制国家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编制全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拟订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回用等方面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有关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指导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指导湿地生态补水;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指导省界水量水质监督、监测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司
编制中央水利部门预决算并负责预算的执行,归口提出中央水利非建设性财政资金安排的意见,研究拟订水利预算项目规划、经费开支定额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水利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水利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研究拟订中央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中央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办理部直属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产评估管理和产权登记等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水利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信贷政策建议,参与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部直属水利枢纽上网电价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部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承担中央水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中央水利项目利用外资的财务管理。指导部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负责部机关财务和行政经费管理,监管机关国有资产。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司
组织拟订水利系统人才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部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部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承办部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水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水利行业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指导部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专家管理工作,负责水利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改革工作,组织指导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水利社团管理有关工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工资管理工作,指导部直属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拟订水利行业定岗定员标准。组织指导部直属单位职工劳动保护、卫生保健和疗休养工作,负责水利干部人事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表彰奖励工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承办政府间水利涉外事宜,组织开展水利多边、双边国际合作,归口管理涉及港澳台地区水利交流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及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研究拟订国际河流有关政策,组织协调国际河流对外谈判。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研究拟订水利科技政策与水利科技发展规划,承担水利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与科技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部属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以及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水利行业计量、认证认可和质量监督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设与管理司
指导水利设施、河道、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江河、湖泊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组织实施中央投资的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准入、项目法人组建、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河道采砂管理,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水利部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土保持司
组织协调全国水土保持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核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监测管理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协调全国水土保持科技工作,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研成果,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村水利司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利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承担水利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村镇供水排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工作,组织实施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指导灌溉试验工作,指导农村节水工作。指导农村雨水集蓄利用工作,组织实施中央补助的重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组织指导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实施牧区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指导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全监督司
组织拟订水利安全生产以及水利建设项目稽查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组织落实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管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承担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水利行业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调查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并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台风、山洪等灾害防御和城市防洪工作。负责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全国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应急调度方案和全国重点干旱地区及重点缺水城市抗旱预案等防汛抗旱应急专项预案。负责全国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全国汛情、旱情和灾情掌握和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会商、研究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并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提出重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意见。负责中央防汛抗旱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防汛抗旱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组织开展全国防汛抗旱工作评估工作。承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水利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员政治理论学习,编制局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管理和统战工作,以及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部党组管理机关各司局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受理所属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部直属机关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党员违反党纪的处理决定。领导部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指导各群众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指导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水利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 组织拟订实施办法。组织落实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积极作用。承担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经费管理工作,协调流域管理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费的发放工作。负责部机关离退休干部日常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部机关老干部活动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水利部老年大学和老干部活动中心工作,组织部机关离退休干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指导部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能资源调查成果的管理。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编制及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水能资源权属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农村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承担中央补助的农村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审核工作,参与指导水电项目合规性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督查。指导农村水电体制改革,指导农村水电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水电电网建设与改造有关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组织编制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及后评价工作。指导小水电代燃料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小水电代燃料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电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培训,承担全国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及水利系统综合利用枢纽电站统计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库移民开发局
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政策规章,组织起草水利工程移民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归口水利工程移民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统计、业务培训和信息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等制度。承办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承办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工作,组织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实施的稽察和内部审计。承担水利部扶贫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