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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项目生育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1-07-11 20:37:37

⑴ 生育保险的主要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属于社会保险重要组成部分,其可享受的待遇有很多。每个地方的生育保险待遇都不同,一般包括如下项目
1、产假。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津贴。根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没有实行生育津贴制度的省市,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产假工资。
3、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包括男职工本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具体报销标准根据本地生育保险政策执行。
4、男职工生育待遇。符合规定男职工可以享受的一定时间陪产假。或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可以享受男方生育保险。具体享受标准、享受条件依据本地生育保险政策执行。
5、其它生育保险待遇。例如失业期间生育补助、一次性分娩补助等等。

⑵ 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哪些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是: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生育期间的职业保障等。

(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产假分为产前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增加30天假期。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由单位照发工资。

(三)生育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用、接生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和与生育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处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享受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

(四)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女职工孕期由于生理变化而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难,为保证女职工的基本收入和母子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政策,包括收人保护和健康保护两部分。

(五)生育女职工的职业保障

在生育女职工职业保障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女职工不因怀孕、分娩、哺乳而失业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其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而哺乳期未满的女职工,其劳动关系顺延至哺乳期满。此外,国家还通过民政救济对无生活来源的孕、产妇进行生育救助。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母婴健康平安保险,起到了对生育保险拾遗补缺的辅助作用。

(2)分娩项目生育保险待遇扩展阅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⑶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生育保险基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产假;

二是生育津贴。指职工妇女因生育后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断,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

三是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工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⑷ 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是: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生育期间的职业保障等。
(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产假分为产前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假期。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世界各国规定的产假长短不一,但大多数为12周至14周。其中产假最短的是菲律宾,为45天;产假最长的是芬兰,为258天。在有些实行鼓励多生育的人口政策的国家,产假随所生子女数的增多而增加。如法国,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产假为16周;生育第三个子女,产假为26周;多胎生育的再增加2~12周。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由单位照发工资。
其他国家多采取在每个子女出生时发给一次性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一般是定额的,如英国为25英镑,瑞土为60法郎。此外,还发给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有三种:一是定额制,即不论被保险人情况如何,均发给相同的固定数额的补助金。如英国规定受保人生育补助金一周为27.25英镑,共支付18周。二是比例制,即按照被保险的产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生育补助金。有的国家按产前工资的100%发放,有的则是按照疾病补助金的标准发放。三是额定制与比例制的混合制。如爱尔兰,生育补助金采取“基本补助”加上“收入关联补助”的方式发放。“基本补助”采取定额方式,一周39.5镑,共支付12周,“收入关联补助”则采用比例方式,为被保险人收入的20%~40%,共支付14周。固定标准补助和收入关联补助的最高限额为被保险人净收入的75%。
有的国家还提供护理津贴和育婴补助。护理津贴的数额一般为收入的15%~25%,可以采取现金或实物方式。如法国发给育婴母亲津贴或奶票;墨西哥等国提供新生婴儿的全套用品,或发给购置婴儿用品津贴。
(三)生育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用、接生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和与生育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处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享受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
(四)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女职工孕期由于生理变化而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难,为保证女职工的基本收入和母子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政策,包括收人保护和健康保护两部分。收入保护的主要措施是国家立法保护女职工怀孕期间不降低其基本工资。健康保护的主要措施有:(1)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高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也不得安排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2)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孕期女职工,应当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4)允许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计做出勤时间。
(五)生育女职工的职业保障
在生育女职工职业保障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女职工不因怀孕、分娩、哺乳而失业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其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合同期满而哺乳期未满的女职工,其劳动关系顺延至哺乳期满。此外,国家还通过民政救济对无生活来源的孕、产妇进行生育救助。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母婴健康平安保险,起到了对牛育保险拾遗补缺的辅助作用。

⑸ 生育保险待遇 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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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险生育津贴简介:
1、所谓生育保险:
生育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2、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三、报销流程:
(一)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二)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三)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领时间和支付标准: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5、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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