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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管理教学大纲

发布时间:2021-07-12 00:25:35

㈠ 北京师范大学丰台校区

1.学校的办学特点:
北京师范大学是是教育部直属211工程院校和985工程院校,由北京师范大学对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负责。丰台校区将秉承北京师范大学团结,勤奋,严谨,创新的优良传统与办学特色,坚持以育人为根本,教学为中心,坚持教育创新,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形成了具有进取精神,团队精神,人文精神,专业精神的学院文化,旨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北京师范大学是一所拥有百年历史的著名学府。1902年,京师大学堂师范馆在“办理学堂,首重师范”的理念下应运而生,开启了中国现代高等师范教育的先河。在一个世纪的办学历程中,北师大始终坚持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层次和质量稳步提高;高度重视学科建设,形成了规模适中、结构合理、多元开放的办学格局;科学研究发展势头强劲,科研经费增长迅速,取得了一批高水平研究成果;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校的国际影响不断提高。学校不断拓宽办学思路,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推进高等教育学历的发展。办学形式,专业设置、课程结构等方面更加贴近市场需求,并形成自己的特色使学校在现实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2.学校开设了那些类型的专业:
学校建校以来。根据市场的需求开设了近20个专业,已经形成了以文为主,兼理,工管等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办学规模。? 办学类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成人高等教育.
3.学校是怎样实施教学的?
正规性办学,丰富的教育资源。
1、办学宗旨:以北京师范大学强大的师资力量和成熟的教学管理经验为依托,突出名校名师特色,突出社会市场需求,突出实业实用原则,努力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
2、办学特色:以管理、经济为核心,注重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方式,旨在造就既懂经营管理又懂技术,掌握现代管理理论、方法和工具,能从事信息领域管理科学与工程的复合型人才。
3、教学管理:学校根据教委的教学大纲,在自有师资的基础上,又从聘请北大、清华、人大,等著名学府聘请知名教授,对学生实施小班式教学,因材施教,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科学教育,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发挥师资优势,精心组织教学,突出国考和校考,切实抓好课堂精讲、考前串讲;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学院积极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以便增强学生在社会的竞争力。
4.服务体系:力行“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构建多层次服务保障体系。实行班主任跟班制,学校公寓管理人员24小时负责制,教学行政人员全面协调、分工负责的思想政治工作全员参与制。

4、文凭的发放:
1. 自学考试: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完成国家教委规定的教学、考试计划后,成绩合格者发给所学专业主考院校和北京市自考委共同署名签发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的学历,实施电子注册,国家教委网上查询;通过论文答辩者可申请学位证书;高等教育自考毕业证是我国目前在世界上认可范围最广的学历文凭之一,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的许多机构以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这项学历.
2.同时完成我校教学计划成绩合格者发给北京师范大学成教院毕业证书。后者只能证明学生在北京师范大学丰台校区学习了二年或者学习了四年,成绩合格3.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

5.我在外地读大专,已通过了几门课程,想转到你们这里来,怎么办理有关手续?
依据市自考办关于转考的有关规定,外地考生到北京继续参加考试,应先在本地的省级自考办办理考籍转出手续。到北京后,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到区、县自考办办理报考手续,取得在京的准考证。待考籍档案到京(可拨打26898213查询)后,于每周一或周四携转考介绍信、外地单科合格成绩。课程名称与要求(学分)相同的有效,不同的则无效。需注意的是,在当地已取得全部课程合格成绩者,不能办理转入手续;转入本市的外地考生,不论原籍取得的合格课程有几门,办理毕业手续时,在京取得的合格成绩专科不少5于门,本科不少4于门(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变动、被普通高校或中专录取者不受此限);转入的考籍档案,须到当地的省级自考办按机要件邮递,考生不得自带。此外,凡无北京正式户口的考生转出后不得再转入。北京市原则上不允许考生到外地借考。

6.听说高教自考特别难,我们能通过吗?考试没通过,怎么办?
只要你努力,加上我们有雄厚的师资和良好的学习环境,理想就一定能成为现实;再者自考是开放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即使你一次未考好,你仍然可以再续考,相信你最终能成功。并且根据北京市教委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最新政策信息高教自考考试难度系数从8.0下滑到4.0,所以获取毕业证的几率是很高的.

7.学校的管理有什么特点?
⑴教学管理方面:成立了“教学管理中心”,对教学质量定期进行考评。建立了一支高水平的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聘请了一批权威教授和专家担任相关学科带头人,健全了教学检查、听课、考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学校着力培养适应国家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一专多能的现代化人才,特别重视实际业务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专业技能发展变化要求,增强学生就业的竞争能力。学校除按国家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必修课外,还增开了一些实用性委强的专业技能课和综合素质教育课,为学生今后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⑵学生管理方面:成立了“学生管理中心”,学校建全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每个班配备专职班主任,每个公寓配备专职宿管员,保卫处有专职保安设岗巡逻,确保学生的生活和安全。
(3)联合大学18条
8.学校有无奖学金?
学校为奖励品学兼优者,特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分特等奖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四类;特等奖5000,一等奖学金3000元,二等奖学金2000元,三等奖学金1000元。
9.在学生管理方面怎么样?
我校历来以校风严谨、校纪严明、学风浓厚而著称,学校实行“半封闭式”管理,制定了严格、规范、科学的学生管理制度,保卫处在校门口实行24小时值班、执勤制度,学校还为学生在保险公司投了意外伤害人身保险。
10.学校哪些专业是热门专业?专业出路怎样?
我校所有开设专业都是经过多次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后才开设的,都属于市场上热门专业,就业前景广阔。逐步形成的优势专业有汉语言文学、计算机应用、工商企业管理、新闻、电子商务、广告学、英语、秘书、心理学、物流管理、商务管理(中英合作)、金融管理(中英合作)、学前教育、体育产业经营与管理等.
11.专业主考院校有哪些?
汉语言文学、心理学、秘书、学前教育、体育产业经营与管理、(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言文学————成人高等教育):北京师范大学
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商务管理、工商企业管理:中国人民大学
新闻:中国人民大学 英语、日语:北京外国语大学
金融管理:中央财经大学

㈡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哪些手段来提高大众对保险产品的认识度

为您转载以下资料,希望有所帮助。
——摘自麦肯锡公司研究报告《积极发展寿险行业,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及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政府应该明确今后10~15年寿险行业的发展目标,包括从宏观上充分发挥寿险行业对社会的保障功能;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寿险公司和养老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整个金融体系的结构更趋合理等。具体目标的设定可以体现为人均净保费、保险类产品占家庭总资产的比重、城镇及农村人口的寿险覆盖率、寿险公司所持资产同其他金融机构所持资产的相对比重等。
在明确行业发展目标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考虑采取以下五项措施以促进寿险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市场
要想充分挖掘寿险业的潜力,中国政府首先应该考虑对消费者开展普及性教育,让人们了解寿险产品有何价值和作用、如何使用。毫无疑问,包括电视和报纸在内的大众传媒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而中国政府在引导和利用大众传媒进行消费者教育方面又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政府的社保机构还应该尝试与个人直接进行沟通,具体方式可以是向个人寄送年度个人社保状况通知,该通知需阐述个人的社保福利状况以及可能存在的资金缺口,并且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告知寿险产品如何能够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不同消费群的需求截然不同,因此教育中国消费者的方法应该有针对性,做到因人而异。在城市地区,中国政府的工作重点主要应该是向有购买力的大众消费者沟通寿险的价值和用途。在大众消费者内部,又应该进一步做到有针对性,例如重点针对中老年消费者的医疗及退休养老方面的需求、年轻人的保障性需求、广大民工的意外保障和工伤保障需求等进行宣传和教育。在农村地区,由于寿险的渗透率较低,人们往往连寿险的基本功能都不了解,因此跟城市地区相比,政府需要花更大的力气开展宣传工作。政府可以考虑在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首先教育那些最有可能购买寿险产品的消费者,包括那些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农村消费者、失地农民以及乡镇企业的农民等。此外,政府还可以考虑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大纲,通过正规教育帮助中小学生树立正确的保险观念。
拓展寿险在农村及落后地区的覆盖面
中国政府应当寻找有效途径,鼓励寿险公司将业务拓展到农村及落后地区。拓展寿险在农村及落后地区的覆盖面并不是指专门服务于农村的贫困人口。事实上,纵观全球100多年的商业寿险历史,无论在城乡,商业寿险公司还从没有在服务最低收入的10%~20%的人群中有过成功的记录。因此,在农村及落后地区拓展寿险的覆盖面主要是指在这一独特市场上挖掘那些力所能及购买商业寿险的消费者的潜力。
传统的商业寿险分销渠道在拓展农村及落后地区业务方面面临很多挑战,代理人分销渠道成本、保单维护和服务成本过高,保险公司难以盈利,因而制约了保险公司拓展农村业务的积极性。发展农村业务,需要更具有创新性,而政府的有效推动也是关键的成功因素之一。
从国外的案例来看,在农村地区发展寿险业务的模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通过监管政策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农村业务、利用非政府组织覆盖农村寿险市场以及建立创新的企业合作业务模式等。在这方面,印度和菲律宾的实践能够给我们很多启示。
有效开拓农村市场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的服务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而言还会新增加合规监控成本。从确保寿险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险公司效率的角度来看,这些额外的成本是不应该强加给保险公司的。而且,仅靠保险公司单一商业化模式运作来发展农村寿险市场是远远不够而且很难持久的。农村寿险业务的发展迫切需要政府的推动和更多的创新模式。政府可以通过利用现有的各级农村机构和人员帮助推介寿险产品以降低寿险在农村地区销售的渠道成本、减免农村保险业务的税收负担、帮助农民分担部分保费等各种方式推动农村寿险业务的发展。各商业保险公司也应该积极创新,开发适合农村地区的保险产品、确定适当的目标客户群和价值定位,尝试建立一个有效、盈利的农村业务模式,从而转变寿险企业的思想观念,从过去单纯履行在农村地区的寿险义务转变为将农村视作一个有利可图的市场。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考虑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帮助政府更有效地管理一些社会保障项目,如参与管理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障体系等。
加强监管者的力量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一个强有力的监管当局对于寿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至关重要。保险监管当局通过认真有效的监管,将有能力确保各个保险服务提供商拥有雄厚的实力,并将保险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和成本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险企业破产不仅会使大众丧失对该行业的信心,而且由于个人的退休资金储备减损,社会和政府的负担也会加重。同样,加强监管力度还有利于打击不合理、不合法的保险销售活动,而正是这类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有效的监管对于经营良好的保险公司来说大有裨益,因为它能帮助维护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并有利于创造一个适合优秀保险公司充分发展的良好环境。
作为中国政府的重要机构,保监会的首要工作是监督寿险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和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将财力最薄弱、风险最高的保险企业“隔离”起来。其次,保监会还需要加强对产品设计的监管,杜绝过高的收益承诺、不合理的定价和无法兑现的预期回报承诺,并消除让客户费解或对客户不利的保险合同。第三,保监会应提高分销质量,鼓励渠道多元化。事实证明,独立代理人和保险中介机构往往能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提升行业的服务水准。第四,保监会还应该有效监管某些特定渠道授权销售的产品类型。另外,还应大力倡导行业最佳典范,推动国内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竞争,而外国保险公司往往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资产管理、销售和营销、核保等方面具备扎实的技能。此外,随着监管水平的提高,保监会可以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技能水平采用基于风险和能力的、更灵活的监管方式。
中国的金融服务企业(如中信和平安)正逐步扩大其业务领域,金融产品也在逐步走向整合,要管理好不断整合的金融市场和规模庞大的金融企业,需要各金融行业的监管者更好地协调工作。随着这些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加上各金融行业所面临的风险比较相似,中国政府应鼓励证券、银行和保险行业的监管者相互协调,在必要时实施跨行业监管措施。可喜的是,中国政府已经开始通过“联席会议”的机制来实现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之间的协调。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类似的合作还将越来越紧密。
保险监管者和政府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也是促进寿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想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的补充和加强作用,光靠保监会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如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间的协调和共同推动。例如,目前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公司不能介入社会保险,因此就连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也缺少法律依据。另外,政府为低保人群提供资助购买商业保险又违反了国家对救助资金无需课税、不能营利的要求。因此,只有在政府及国家各有关部门在就商业保险的作用达成一致认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新的模式,促进商业寿险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创造商业机遇,放宽投资限制
中国政府应当为国内寿险业创造更多的商业和投资机会。例如,中国可以从社会养老保险金开始入手,放宽相关监管规定,允许大众用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购买年金产品,从而为寿险行业创造更大的市场机会。
同时,在政府的许可下,保险企业应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开展投资活动,从而实现更丰厚的回报。如此一来,保险企业就能为投保人提供更高的收益以及更好的退休资金积累,从而更好地填补政府社保体制的资金缺口。
为了刺激保险企业在国内进行投资,中国政府必须考虑放宽对保险企业投资领域、投资产品等方面的限制。首先,中国政府应鼓励寿险企业投资于中国最急需的基础设施项目。这类项目完全符合保险基金做长线投资、追求资金安全稳定的要求。此外,政府还应发行中长期债券,因为对于保险企业而言,中长期政府债券是相当不错的投资产品,有助于保险企业有效管理长期资产负债匹配,并反过来促进保险企业进一步发展长期业务。
此外,中国政府应进一步放开相关规定,允许保险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中国可以考虑“分两步走”的方法:首先,允许国内保险企业利用其外汇资金购买在境外上市的其他公司的股票,然后允许这些企业做有针对性的境外投资。但是在放开之前,中国政府应确保国内保险企业的投资技能和风险管理水平达到国际水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㈢ 战略管理方面的必读书籍有哪些

战略管理方面的必读书籍我认为就一本,就是《战略管理必读12篇》!

首先,纠正题主一个问题,可能题主对这个方向比较感兴趣,但是很遗憾的说,现在还没有战略管理这个专业。但是已经有这个研究方向了,而且是很重要很热火的一个方向的呢。所以,没有这个专业不是说这部分不重要,反而,战略是很重要很重要的一部分,决定生死的问题呢。

我这里推荐以下几本书,个人感觉,很喜欢战略管理这部分的知识,学的很有意思也很有挑战性。入门的教材的话我其实是玲琅满目的,然后众多书目中也只是说参考教材,所以,看什么都一样,就是看你和作者之间党的那个共鸣在不在一个点上了,一般看上几本书就知道了。信汇中正领导力的《战略管理必读12篇》(首推这本,虽然比其他的贵些,但贵有贵的道理),还有机械工业出版社的美国杰弗里的《战略的回归》,讲的是战略的应变能力、准确性等,没有基本概念。《战略管理》清华大学的汪泓主编的是我用的教材。《战略管理:制定、实施和控制》,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出版的歪果仁的哥们的,也是很好的教材。

除了这些,我还想说几本书,不仅仅是教材,还有其他很有哲理的书呢。日本作者楠木建的《战略就是讲故事:打造长青企业核心竞争力》,内容很多,但是案例也多,角度很独特,是北大光华教授推荐的书。美国韦尔斯的《战略的智慧》;《你要如何衡量你的人生》,书评为:哈佛商学院毕业前最重要的一堂课,可见其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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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求人力资源管理大纲

《人力资源管理》教学大纲(本科)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1、本大纲的制订依据
人力资源管理作为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本科专业的限选课程,在教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加强此学科的研究和应用,对于从招聘、选拔、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进行人才的科学化管理,特别是对于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本部门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树立人本管理的思想,充分发挥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的实现组织目标,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力资源管理是现代管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专业管理的基础。它是一门广泛吸收多学科知识的边缘科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自八十年代传入中国以来,人力资源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可以使学生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学会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分析和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方法,同时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精神,为毕业后成功地走上社会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实践打下基础。为达到上述目标、适应教育教学需要,人力资源管理教材应反映当前世界各国在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力争做到视野开阔、资料丰富、论述精辟、语言简洁、通俗易懂。
2、本课程的基本任务
人力资源管理是本专业的一门的专业理论课。通过教学使学员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使学员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律有较明确的了解,并能结合实践解决管理中涉及到组织中人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各种问题,在实现组织目标中,成为一个合格的管理者。
3、教学对象
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学生。

二、课程的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一篇 导论

本篇主要内容:
第一章 人力资源管理概述
第一节 人力资源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节 人力资源管理的历史与发展
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的挑战
第一节 知识经济时代的组织与员工
第二节 知识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章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环境

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1.掌握人力资源定义、特点,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的内容;
2.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的定义、内容体系和任务及战略意义;
3.掌握国内外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
4.了解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及趋势。
5.重点掌握人本管理的基本理论思想;
6.掌握知识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
7.掌握编制人力资源管理规划的方法
8.了解影响人力资源管理的政治、法律、经济和文化因素以及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环境

教学方法建议:
本篇适合在教师讲授与学生自主学习、小组讨论相结合。

本篇知识点和教学内容:
1、人力资源
(1)人力资源的概念
(2)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
(3)人力资源的特点
2、人力资源管理
(1)人力资源管理的定义
(2)人力资源管理的功用
(3)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
(4)人力资源管理的任务与意义
(5)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体系
3、人力资源管理的历史与发展
(1)人力资源管理的产生
(2)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过程
(3)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
4、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理论
(1)关于人性的认识
(2)人本管理理论
(3)激励理论
5、人力资源管理环境分析
(1)人力资源管理的环境
(2)政治环境分析
国家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政策
(3)法律环境分析
国家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法规
(4)经济环境分析
(5)社会文化环境分析
6、人力资源成本与投资决策
(1)人力资源成本概述
(2)人力资源成本核算方法
(3)人力资源成本核算程序
(4)人力资源投资收益与决策分析
7、人力资源战略规划
(1)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概述
(2)人力资源的供给和需求分析
(3)人力资源规划编制与决策实施
8、知识经济时代的组织与员工
9、知识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
10、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环境

第二篇 人力资源的获取
本篇主要内容:
第四章 人力资源获取前的准备
第一节 岗位分析
第二节 岗位评价
第三节 人力资源规划
第四节 人力资源的获取方式
第五章 人力资源获取过程的甄选
第一节 招聘的理论准备能岗匹配原则
第二节 人力资源获取的甄选测试
第三节 诊断面试
第六章 人力资源获取后的录用
第一节 录用决策
第二节 录用决策中的特殊问题
第三节 新员工的上岗培训

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1)重点掌握职务分析与评价的基本概念
(2)掌握职务分析与评价的基本方法
(3)了解定员管理的基本概念与方法
(4)了解人力资源招聘与甄选的意义与作用。
(5)掌握人力资源招聘与甄选的程序;
(6)重点掌握人力资源招聘与甄选的方法;
(7)了解人力资源获取后的录用

教学方法建议:
本篇适合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同学们讨论,到企业里进行调查实习,并做案例分析,并进行角色扮演。

本篇知识点和教学内容:
1、职务分析概述
(1)基本概念与相关术语
(2)类型与流程(包含职位分类)
(3)作用与意义
(4)分析的内容
2、职务分析方法
(1)基本分析方法
(2)任务分析技术
(3)人员分析技术
(4)方法分析技术
3、职务评价
(1)经验排序法
(2)因素综合分类法
(3)因素比较法
(4)因素评分法
(5)市场定位法
4、定员管理
(1)定员管理概述
(2)定额
(3)定员
5、员工招聘与甄选概述
(1)招聘的概念与作用
(2)招聘的制约因素
(3)甄选概述
6、员工招聘与甄选程序
(1)招聘的程序
(2)甄选的程序
7、员工招聘与甄选方法
(1)招聘的途径
(2)心理测验方法(注意心理测评的说法)
(3)面试方法
(4)评价中心技术
(5)其他甄选方法

第三篇 人力资源的保留
本篇主要内容:
第七章 人力资源的绩效评估与考核
第一节 绩效评估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绩效评估的基本方法
第三节 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评估
第四节 业绩评估的关联矩阵法
第五节 平衡计分卡
第八章 人力资源的薪酬与激励
第一节 薪酬管理概述
第二节 薪酬体系的规划与管理
第三节 薪酬体系的设计
第四节 高级经理的薪酬激励
第九章 构造优秀的团队
第一节 优秀团队的核心文化
第二节 建设优秀团队的思想基础
第三节 建设优秀团队的基本方法

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1.掌握员工考评的定义、目的、原则及程序;
2.重点掌握考评指标和内容、标准的设计方法;
3.掌握考评的分类、执行与具体方法。
4.掌握薪酬管理的基本思想;
5.重点掌握薪酬制度的主要形式;
6.掌握新酬制度的设计原则、程序和方法。
7.掌握高级经理的薪酬激励

教学方法建议:
本篇适合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同学们讨论,和到企业里进行调查。

本篇知识点和教学内容:
1、员工考评概述
(1)考评的概念(注意考核的说法)
(2)考评的类型
(3)考评的功能与作用
2、员工考评标准的设计
(1)考评标准的概述
(2)指标设计方法
(3)指标量化技术
3、员工考评方法
(1)印象评判法
(2)相对比较评判法
(3)因素分解综合评判法
(4)平衡计分卡
(5)业绩评估的关联矩阵法
4、员工考评的组织管理
(1)准备
(2)动员
(3)实施
5、薪酬管理概述
(1)薪酬的定义
(2)薪酬的功能
6、薪酬制度的形式
(1)岗位制
(2)技能制
(3)结构制
(4)其它形式
(5)新酬制度的比较
7、薪酬制度的设计
(1)设计的基本原则
(2)设计的程序和方法
8、高级经理的薪酬激励
9、构造优秀的团队
(1)优秀团队的核心文化
(2)建设优秀团队的思想基础
(3)建设优秀团队的基本方法

第四篇 人力资源的发展
本篇主要内容:
第十章 职业生涯管理与职业发展
第一节 职业生涯管理理论
第二节 职业生涯决策
第三节 职业生涯设计与管理
第十一章 人力资本投资与开发培训
第一节 人力资本投资的理论分析
第二节 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分析
第三节 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培训
第四节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养
第十二章 职业发展的六个理论

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1.掌握职业生涯管理的理论与方法。
2.掌握培训的理论基础——学习理论;
3.掌握目标制定、需要分析与效果评估的方法;
4.重点掌握培训课程设计模式和培训方法。
5. 掌握人力资源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与方法;
6. 掌握职业发展的典型理论

教学方法建议:
本篇适合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同学们讨论、进行角色扮演和案例分析。

本篇知识点和教学内容:
1、职业生涯管理
(1)职业生涯管理的涵义
(2)职业生涯选择理论
(3)个人职业生涯发展阶段
(4)组织在职业生涯管理与职业发展中的任务与作用
(5)职业生涯开发的具体方法
2、员工培训概述
(1)培训的概念
(2)培训的内容与种类
(3)学习理论在培训中的应用
3、培训程序
(1)培训需要分析
(2)培训计划制定
(3)培训课程设计
(4)培训效果评估
4、培训的方法
(1)讲授法
(2)案例分析法
(3)角色扮演法
(4)研讨法
5、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分析

第五篇 人力资源的协调
本篇主要内容:
第十三章 人力资源的内部协调
第一节 内部协调理论概述
第二节 组织内部的多方位协调
第三节 劳动关系与劳资协调
第十四章 人力资源的外部协调
第一节 外部协调系统概述
第二节 企业与政府的协调
第三节 企业与社会组织的协调
第十五章 人力资源的跨文化管理

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1.掌握组织内部的多方位协调
2.掌握我国社会保障的基本体系;
3.了解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历程与现状;
4.重点掌握我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等的基本内容;
5.掌握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法律规定与作业条件管理。
6.了解人力资源的外部协调

教学方法建议:
本篇适合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同学们讨论,进行社会调查。

本篇知识点和教学内容:
1、人力资源的内部协调
(1)内部协调理论概述
(2)组织内部的多方位协调
2、员工保障管理概述
(1)保障管理的概念
(2)保障管理体系建设的原则
(3)社会福利
3、劳动安全卫生与作业条件管理
(1)劳动安全卫生概述
(2)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3)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制度
(4)劳动安全卫生的组织与管理
(5)员工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6)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7)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4、养老保险制度
(1)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2)养老保险制度的类型及特点
(3)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
5、医疗保险制度
(1)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2)医疗保险制度的类型及特点
(3)现有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6、工伤保险制度
(1)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2)工伤保险制度的类型及特点
(3)现有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
7、失业保险制度
(1)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2)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及特点
(3)现有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
8、劳动关系与合同管理
(1)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
9、人力资源配置
(1)人力资源市场
(2)人力资源的流动
(3)就业指导
10、人力资源的外部协调
(1)外部协调系统概述
(2)企业与政府的协调
(3)企业与社会组织的协调
11、人力资源的跨文化管理

㈤ 哪位大侠,英雄,好汉可以提供一下《英语专业教学大纲》 的英文版本。非常感谢!

第一部分 课程性质与目标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本课程是为高等教育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所开设的专业课之一。它是一门与旅游管理实际工作联系紧密,应用性较强的课程。本课程涉及酒店管理,餐饮管理,旅游管理,旅游概论,旅游市场营销,旅游地理,旅游产品开发,英语导游等旅游管理专业课程内容,以满足较高层次旅游专业英语教学与自学的需要。

二、课程目标和基本要求

设置本课程是为了使考生看懂与本专业相关的各领域中有一定难度的英文材料,运用课内学到的词语及句型造句,能写出短文。

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考生识记约1000 多专业词汇, 运用学到相应的短语和句型造句,看懂各种专业材料, 就所学知识进行中英单句互译;写出相应的短文。

三、与本专业其它课程的关系

《英语(二)》是本课程的语言基础,其它各门相关专业课是本课程的知识基础。

第二部分 考核内容与考核目标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本书,识记其词汇,短语,句型,掌握课文内容及其语言点,独立做出课后的练习。

二、考核内容

(1) 单词 (以课后词汇为主)

(2) 短语,句型及重点词

(3) 课程内容(以课文A为主)

三、考核要求

(1) 识记:单词、短语

(2) 理解:课文内容及课文中涉及的语法知识

(3) 应用:用所学短语,句型造句;看懂400词左右的短文;进行中英单句互译;写出120词左右的短文。

第三部分 有关说明及实施要求

一、考核目标的能力层次表述

本课程的考核目标共分为三个能力层次:识记,理解,应用。它们之间是递进等级的关系,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其具体含义为:

识记: 记住单词的发音,拼写,词性和词义,这是低层次的要求。

理解:在识记的基础上,正确理解课文内容及涉及的语法知识,回答有关课文的问题,进行中英互译,并做出有关的语法练习。 这是较高层次的要求。

应用:在掌握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的短语和句型造句, 看懂短文,写出短文。

二、指定教材

《现代旅游(饭店)专业英语》 魏丽华 肖洪根主编 暨南大学出版社

三、自学方法指导

(1)考生自学时,应先阅读本大纲所列的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 以便有的放矢地掌握课程内容。

(2)在了解考试大纲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认真阅读指定教材,记住词汇,理解课文内容及所涉及的语法知识。

(3)要求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避免死记硬背,同时要注意一些短语、句型的应用。

(4)为提高自学效果,可以在学习和掌握课文的基础上,独立地完成相关练习,用来检验课文学习和掌握语言和知识的效果。

四、关于命题的若干规定

在本课程的考核试卷中,识记的知识内容及词语占40%左右,掌握运用语言知识和技巧占60%左右。其中,容易的题约占20%,较容易题约占30%,中等难度题目约占30%, 较难的题目约占20%.

本课程命题采用的基本题型包括多项选择题,问答题,填空题,阅读理解题,中英互译题以及短文写作题等。

本课程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60分合格。

五、助学学时分配建议

本课程为12学分,助学学时不少于216学时。

六、题型示例

-多项选择题

BTA stands for ……

A. British Tourism Agency B. British Travel Authority C. British Travel Administration

-问答题

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ourists and visitors according to the United Nations onference in 1963?

-填空题

In hospitality situations scarce resources could be considered i___ t___ of personal rewards or departmental resources. (in terms)

-阅读理解题

400 词左右的短文,后面有若干选择题,用以检查考生的理解能力。

-中英互译题

(1) 中译英:

旅游市场营销战略应体现旅游业的整体利益和一个地方的宏观效益。

(2) 英译中:

Tourism proct is notoriously fragmented and indivial units may find it impossible to market themselves effectively.

-短文写作题

Introce a Chinese cooking style to your foreign friend

英语旅游专业(大专三年制)主要课程教学大纲

1.旅游政策与法规

课程目的和要求:

本课程通过理论讲授、政策法规解释、案例分析,使学生了解中外旅游发展的政策与法规,掌握我国依法治旅的理论与方法。

教学内容:

第一部分:旅游政策演化与发展、旅游管理体制;第二部分:法的基本原理、旅游法概述、旅游法律关系、旅游基本法、旅游立法;第三部分:旅游合同法规、旅行社管理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旅馆管理法规、旅游资源保护法规、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规、旅游交通管理法规、旅游保险法规、旅游安全管理法规、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法规、其他与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教学时数:54 学时

教材与参考书:

《旅游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焦承华主编)

《旅游法规概述》(高等教育出版社、向三久主编)

《旅游法教程》(旅游教育出版社、韩玉灵编著)

《旅游法规常识》(旅游教育出版社、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旅游法原理与实务》(南开大学出版社、王健编著)

2.中外旅游地理

课程目的与要求:

(1)使学生掌握中外旅游资源的形成、类型、特点及分布规律。(2)使学生掌握中国旅游资源的区域差以及各地的特色,进而了解世界各地旅游开发的途径及发展方向。(3)为从事旅游业相关工作奠定良好基础。(4)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及爱国主义教育。

教学内容:

中外旅游资源形成的地理环境:山岳、气景、水景、生物景等自然旅游景观;宫廷建筑、园林、帝王陵寝、大型工程等人文旅游景观;社会风貌、节庆、礼仪、民族风情等社会旅游景观;中外旅游地理及各分区的资源特点、发展方向;中外旅游资源的特征及地域差异、旅游路线的设计及主要旅游线。

教学时数:72 学时

选用教材:刘振礼、王兵、新编中国旅游地理,南开大学出版社

3.旅游心理学

教学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心理学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掌握旅游者心理,提高旅游工作者自身心理素质,为以后做好旅游营销、旅游服务和旅游企业管理的等方面的工作提供心理依据。

讲授内容:心理学概述:旅游消费心理;旅游服务心理;旅游企业管理心理

选用教材:甘朝有、齐善泓编著 (旅游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

授课时数:54 学时

4.旅游市场学

教学目的和要求:旅游管理专科的基础课之一。《旅游市场学》是市场学的一个分支,属于服务市场学范畴。它力图阐明以旅游消费者为中心,面对具有明显行业特色和复杂多变的旅游竞争环境而选择的战略为重点,以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策略为主要内容和掌握旅游市场经营活动及其规律性。通过对它的学习,学生应能掌握市场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能用它分析、指导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和进行旅游市场研究工作。

教材与参考书:《旅游市场营销》,南开大学出版社,赵西萍编著

授课时数:72学时

5.旅行社管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旅行社管理》作为一门学科,是经济学、市场学和管理学的综合成果;作为一本行动指南,它向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及旅游业的从业人员阐述了必备的业务知识。通过对该课程的学习,应让学生了解旅行社是旅游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旅游活动中扮演双重角色。对旅行社的良好经营管理,不仅能更好的为旅游者服务,而且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教学时数:54学时

6.旅游学概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1)在了解各学派观点的基础上,使学生建立与旅游有关的各基本概念,并弄清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掌握本学科的理论体系,为其他学业课程的学习打好基础。(2)通过案例教学,是学生学会利用本学科的理论分析旅游活动及旅游业发展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3)了解旅游发展的最新动态和趋势。

教学内容:旅游及旅游学的发展简史;旅游的基本概念;旅游的三大基本要素:旅游者、旅游资源、旅游业;旅游市场;旅游的作用与影响;旅游发展趋势。

授课时数:48 学时

选用教材:《旅游学概论》编写组 高等教育出版社

7.导游实务

教学目的与要求:(1)搞清导游工作、导游人员及与相关的基本概念。(2)掌握各类导游人员的基本工作程序,使学生能够胜任导游工作。(3)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掌握各种导游技巧,并因材施教,使学生逐步形成自身的导游风格。(4)熟知国家对导游人员、导游工作管理的基本法规与政策。

教学内容:导游工作;导游人员;导游服务程序;导游技巧;突发事件的处理和预防;导游相关知识。

授课时数:36学时

选用教材:《导游实务》编写组 旅游教育出版社

8.中外礼仪

教学目的与要求:《中外礼仪》是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原理,认识礼仪在社会生活及旅游接待服务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加强学生的礼仪训练,使其形成良好的基本礼仪和习惯;结合旅游接待服务工作,强化学生的礼仪意识和技能;介绍宗教礼仪、世界各国、各民族的礼仪习俗,为做好接待服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教学时数:36学时,其中,礼仪训练8学时

9.宾馆酒店管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宾馆酒店管理》是必修的专业课程。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现代饭店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初步形成饭店服务和管理的现代观念;了解和掌握计划、组织、智慧、协调、控制、激励溜达管理职能在饭店管理中的运用;掌握饭店主要业务部门的管理内容与方法;了解和掌握饭店服务质量管理的内容与方法。通过系统学习,使学生具备一定的有饭店管理能力。

教学时数:54学时

10.基础英语

基础英语是旅游英语专业三年学习过程中贯彻始终的一门十分重要的课程,通过引导学生系统地学习循序渐进的教材,培养学生在读、写、听、说、译等几方面掌握和运用英语语言的综合能力以至熟能生巧。

11. 英语口语

本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实际运用语言的能力,结合现代化教学设备和手段,通过循序渐进的教学方法,进行系统的口语训练,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英语口语交际能力。能用娴熟正确的英语与外宾进行日常的交流。

12.英文旅游报刊选读

英文旅游报刊选读是旅游管理(英语)开设的一门课程,目的是指导学生通过广泛阅读各种旅游题材的英文报刊和杂志,提高其对不同材料的阅读理解能力和阅读速度,培养阅读技巧,扩大词汇量,丰富文化背景知识,掌握各种最新旅游资讯。

13.英语应用文写作

英语应用文写作是旅游英语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通过讲授应用文写作的不同体裁,讲读有代表性的英语范文,并配以大量的习作讲评,使学生能够掌握应用文写作的基本规律和技巧,具备基本的英语写作能力。

14.同声传译

同声传译是高年级阶段开设的一门课程,通过讲授基础翻译理论,系统地介绍口译的基本知识,,配以各种文体的翻译练习与讲评,使学生了解和掌握英汉互译的基本技巧和技能,并培养学生进行同声传译的能力。

15.英语视听

英语视听是一门基础课程,主要目的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英语听力水平,通过对不同题材的听力材料的理解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对各类语言真实度较高的听力材料的理解水平。同时,指导学生对这些题材所涉及的语言内容进行口头表达,使学生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的英语词汇、句法等方面的知识,完成必要的交际任务。

16. 导游英语

导游英语是英语旅游专业开设的一门课程。本课程旨在培养适应我国旅游事业发展需要,能胜任导游翻译的外语人才。主要通过循序渐进的教学方法,进行系统的情景化的口语训练,使学生能熟练地进行外语导游,具有较强的表达交际能力。

㈥ 如何做大做强中国的寿险行业

为您转载以下资料,希望有所帮助。
——摘自麦肯锡公司研究报告《积极发展寿险行业,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及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政府应该明确今后10~15年寿险行业的发展目标,包括从宏观上充分发挥寿险行业对社会的保障功能;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寿险公司和养老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整个金融体系的结构更趋合理等。具体目标的设定可以体现为人均净保费、保险类产品占家庭总资产的比重、城镇及农村人口的寿险覆盖率、寿险公司所持资产同其他金融机构所持资产的相对比重等。
在明确行业发展目标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考虑采取以下五项措施以促进寿险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市场
要想充分挖掘寿险业的潜力,中国政府首先应该考虑对消费者开展普及性教育,让人们了解寿险产品有何价值和作用、如何使用。毫无疑问,包括电视和报纸在内的大众传媒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而中国政府在引导和利用大众传媒进行消费者教育方面又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政府的社保机构还应该尝试与个人直接进行沟通,具体方式可以是向个人寄送年度个人社保状况通知,该通知需阐述个人的社保福利状况以及可能存在的资金缺口,并且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告知寿险产品如何能够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不同消费群的需求截然不同,因此教育中国消费者的方法应该有针对性,做到因人而异。在城市地区,中国政府的工作重点主要应该是向有购买力的大众消费者沟通寿险的价值和用途。在大众消费者内部,又应该进一步做到有针对性,例如重点针对中老年消费者的医疗及退休养老方面的需求、年轻人的保障性需求、广大民工的意外保障和工伤保障需求等进行宣传和教育。在农村地区,由于寿险的渗透率较低,人们往往连寿险的基本功能都不了解,因此跟城市地区相比,政府需要花更大的力气开展宣传工作。政府可以考虑在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首先教育那些最有可能购买寿险产品的消费者,包括那些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农村消费者、失地农民以及乡镇企业的农民等。此外,政府还可以考虑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大纲,通过正规教育帮助中小学生树立正确的保险观念。
拓展寿险在农村及落后地区的覆盖面
中国政府应当寻找有效途径,鼓励寿险公司将业务拓展到农村及落后地区。拓展寿险在农村及落后地区的覆盖面并不是指专门服务于农村的贫困人口。事实上,纵观全球100多年的商业寿险历史,无论在城乡,商业寿险公司还从没有在服务最低收入的10%~20%的人群中有过成功的记录。因此,在农村及落后地区拓展寿险的覆盖面主要是指在这一独特市场上挖掘那些力所能及购买商业寿险的消费者的潜力。
传统的商业寿险分销渠道在拓展农村及落后地区业务方面面临很多挑战,代理人分销渠道成本、保单维护和服务成本过高,保险公司难以盈利,因而制约了保险公司拓展农村业务的积极性。发展农村业务,需要更具有创新性,而政府的有效推动也是关键的成功因素之一。
从国外的案例来看,在农村地区发展寿险业务的模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通过监管政策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农村业务、利用非政府组织覆盖农村寿险市场以及建立创新的企业合作业务模式等。在这方面,印度和菲律宾的实践能够给我们很多启示。
有效开拓农村市场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的服务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而言还会新增加合规监控成本。从确保寿险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险公司效率的角度来看,这些额外的成本是不应该强加给保险公司的。而且,仅靠保险公司单一商业化模式运作来发展农村寿险市场是远远不够而且很难持久的。农村寿险业务的发展迫切需要政府的推动和更多的创新模式。政府可以通过利用现有的各级农村机构和人员帮助推介寿险产品以降低寿险在农村地区销售的渠道成本、减免农村保险业务的税收负担、帮助农民分担部分保费等各种方式推动农村寿险业务的发展。各商业保险公司也应该积极创新,开发适合农村地区的保险产品、确定适当的目标客户群和价值定位,尝试建立一个有效、盈利的农村业务模式,从而转变寿险企业的思想观念,从过去单纯履行在农村地区的寿险义务转变为将农村视作一个有利可图的市场。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考虑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帮助政府更有效地管理一些社会保障项目,如参与管理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障体系等。
加强监管者的力量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一个强有力的监管当局对于寿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至关重要。保险监管当局通过认真有效的监管,将有能力确保各个保险服务提供商拥有雄厚的实力,并将保险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和成本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险企业破产不仅会使大众丧失对该行业的信心,而且由于个人的退休资金储备减损,社会和政府的负担也会加重。同样,加强监管力度还有利于打击不合理、不合法的保险销售活动,而正是这类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有效的监管对于经营良好的保险公司来说大有裨益,因为它能帮助维护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并有利于创造一个适合优秀保险公司充分发展的良好环境。
作为中国政府的重要机构,保监会的首要工作是监督寿险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和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将财力最薄弱、风险最高的保险企业“隔离”起来。其次,保监会还需要加强对产品设计的监管,杜绝过高的收益承诺、不合理的定价和无法兑现的预期回报承诺,并消除让客户费解或对客户不利的保险合同。第三,保监会应提高分销质量,鼓励渠道多元化。事实证明,独立代理人和保险中介机构往往能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提升行业的服务水准。第四,保监会还应该有效监管某些特定渠道授权销售的产品类型。另外,还应大力倡导行业最佳典范,推动国内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竞争,而外国保险公司往往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资产管理、销售和营销、核保等方面具备扎实的技能。此外,随着监管水平的提高,保监会可以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技能水平采用基于风险和能力的、更灵活的监管方式。
中国的金融服务企业(如中信和平安)正逐步扩大其业务领域,金融产品也在逐步走向整合,要管理好不断整合的金融市场和规模庞大的金融企业,需要各金融行业的监管者更好地协调工作。随着这些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加上各金融行业所面临的风险比较相似,中国政府应鼓励证券、银行和保险行业的监管者相互协调,在必要时实施跨行业监管措施。可喜的是,中国政府已经开始通过“联席会议”的机制来实现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之间的协调。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类似的合作还将越来越紧密。
保险监管者和政府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也是促进寿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想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的补充和加强作用,光靠保监会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如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间的协调和共同推动。例如,目前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公司不能介入社会保险,因此就连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也缺少法律依据。另外,政府为低保人群提供资助购买商业保险又违反了国家对救助资金无需课税、不能营利的要求。因此,只有在政府及国家各有关部门在就商业保险的作用达成一致认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新的模式,促进商业寿险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创造商业机遇,放宽投资限制
中国政府应当为国内寿险业创造更多的商业和投资机会。例如,中国可以从社会养老保险金开始入手,放宽相关监管规定,允许大众用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购买年金产品,从而为寿险行业创造更大的市场机会。
同时,在政府的许可下,保险企业应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开展投资活动,从而实现更丰厚的回报。如此一来,保险企业就能为投保人提供更高的收益以及更好的退休资金积累,从而更好地填补政府社保体制的资金缺口。
为了刺激保险企业在国内进行投资,中国政府必须考虑放宽对保险企业投资领域、投资产品等方面的限制。首先,中国政府应鼓励寿险企业投资于中国最急需的基础设施项目。这类项目完全符合保险基金做长线投资、追求资金安全稳定的要求。此外,政府还应发行中长期债券,因为对于保险企业而言,中长期政府债券是相当不错的投资产品,有助于保险企业有效管理长期资产负债匹配,并反过来促进保险企业进一步发展长期业务。
此外,中国政府应进一步放开相关规定,允许保险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中国可以考虑“分两步走”的方法:首先,允许国内保险企业利用其外汇资金购买在境外上市的其他公司的股票,然后允许这些企业做有针对性的境外投资。但是在放开之前,中国政府应确保国内保险企业的投资技能和风险管理水平达到国际水准。

㈦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保安员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㈧ 求保安公司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考试大论坛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来源:考试大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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