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险分类监管指标停止
我在深圳做平安保险,也在关注此项政策的出台,希望跟大家聊聊:
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我会对现行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分类监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保监会将根据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分类
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
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
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二、分类依据
保监会依据以下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
(一)监测指标
1、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
(1)偿付能力充足率;
(2)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
(3)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4)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5)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监测指标由一些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2、再保险公司的监测指标仅为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保监会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监管信息。
三、监管措施
保监会日常监管中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并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二)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监管谈话;
2、风险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4、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5、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
(三)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全面检查;
2、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
3、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
4、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5、限制商业性广告;
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7、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8、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9、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
10、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11、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
(四)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四、分类评价的频率
(一)保监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突然发生重大变化,保监会可以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分类评价的结果披露
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
六、公司需要报送的信息
根据分类监管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定期向我会报送分类监管信息,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和《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等文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② 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的敏感性分析怎么分析求步骤
所谓国债收益率曲线指的是市场上有很多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而这些国债的收益率是不同的,把这些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收益率连线被称为国债收益率曲线。
而对于债券类的收益率来说,1%的收益率相当于100个收益率基点(bp),50个基点即0.5%
国债收益率曲线以50个基点为单位平行变动实际上就是进行对于国债收益率进行0.5%收益率的单位平行变动来测试保险公司资产或负债现值变化来衡量其利率风险的敏感性。
③ 1.敏感因素对项目经济评价指标产生( )敏感性时会给项目带来较大风险。 A.正强 B.正弱 C.负强 D.负弱 2.某方
这个可以咨询客服或者当地营业厅
④ 保险经营的指标有什么要求吗
在实践中,保险经营原则有哪些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保险经营基本原则
(一)经济核算原则
1.保险成本核算
对保险成本的核算,就是要核算保险经营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
2.保险资金核算
3.保险利润核算
保险企业利润核算的指标体系有两个:一是利润额;二是利润率。
保险企业要在经济核算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企业核算和险种核算两种形式,全面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各险种的经营状况,以达到提高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目的。
(二)随行就市原则
所谓随行就市,是指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以适应市场的需求。保险企业应根据市场提出的现实要求,随行就市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才能实现保险商品供求平衡和保险商品的价格。
(三)薄利多销原则
在薄利多销原则下,保险企业可以略高于保险成本的低廉价格,打开保险销路,依靠较大的销售量来保证盈利。
具体做法是,保险企业在制订保险费率时,应尽可能合理。
二、保险经营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
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这是因为:
第一,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过程,而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人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
第二,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第三,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选择同质风险的标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
1.事先风险选择
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种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所谓对“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与选择。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评估与选择。
2.事后风险选择
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风险超出核保标准的保险合同作出淘汰的选择。
保险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三种方式:
第一,等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
第二,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予以注销合同;
第三,保险人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可以中途终止承保,解除保险合同。
(三)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
1.核保时的风险分散
(1)控制保险金额
(2)规定免赔额(率)
(3)实行比例承保
2.承保后的风险分散
承保后的风险分散原则应用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为主要手段。
www.fzgty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