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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北京市教育领域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12 04:13:08

⑴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保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05〕62号)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农发〔2006〕75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辖区内负责管理农保基金的财政部门和负责农保基金收缴、支付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进行农保基金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采取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本办法所称农保基金是指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参加保险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第四条 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规定筹集和使用农保基金;建立分会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农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农保基金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农保基金预算 第六条 农保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农保工作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缴计划和支付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八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农保基金按规定、按时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条 农保基金收入包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 养老保险费收入是指参加保险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等。 利息收入是指用农保基金购买国家凭证式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部门给予农保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收缴的养老保险资金以外的收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农保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收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要定期将收缴的农保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在缴存基金时要将收入户产生的利息和支出户转交的利息一并上缴财政专户。缴存时,并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将市级财政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对当年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实行补贴,建立待遇调整储备金等,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制定。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农保基金支出是指养老保险金支出。 养老保险金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加保险人员的支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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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的解读一

推动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就《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答记者问
2014年8月,教育部制定印发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标准)。为什么要制定管理标准?管理标准有哪些主要内容?如何推动管理标准的贯彻落实?日前,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教育部为什么要给学校管理工作制定标准?
答:首先,制定管理标准是落实规划纲要、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加强学校管理的要求,确定了“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的具体发展任务。制定管理标准,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相关要求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策略和检验标准,将有效促进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内涵发展。
其次,制定管理标准是实现管理育人、构建和谐校园的迫切要求。立德树人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核心所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学校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方面,是育人的重要途径。当前,一些学校管理水平不高,问题较为突出。2014年5月,北师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发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积极心理环境指数”,显示我国11%的中小学校处于“心理环境预警线”之下,在学校纪律秩序管理、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学生自主发展等软环境指标上存在突出问题,说明学校基本管理的各个方面都急需指导和改善。制定管理标准,有利于指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发挥管理的育人功能,构建和谐的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再次,制定管理标准是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科学治理的现实需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是义务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当前,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管理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有的学校在管理上还有不少薄弱环节,办学行为不规范,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乱招生、乱补课、乱收费,存在安全隐患等。制定管理标准,基本可以回应解决学校管理“管什么”的问题,为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有利于地方教育部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最后,制定管理标准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校关系的具体体现。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是本届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需要转变教育管理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管办评分离,进一步理顺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关系。教育部的职能定位主要是“制定标准、发现典型、督导检查”。制定管理标准符合教育领域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监督、指导和服务的重要手段,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问:请您介绍一下管理标准是怎么来的?
答:一是对基层实践经验的总结。管理标准所提出的92条管理要求是对各地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有关规定的科学总结。如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提出12个方面36条规定。湖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提出23条具体规定。山西省孝义市制定实施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方案》,设置了4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61个三级指标,涵盖了领导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特色学校建设、课堂教学改革、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内容。这些地方性文件对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对教育部已有文件的汇总。管理标准起草过程中,我们先后搜集了40余部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对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整理研究,使标准的有关要求有了文件依据。2014年4月,我们又根据新的形势,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标准文本,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并根据近期发布的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意见、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意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完善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等文件的最新提法,对相应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三是凝聚着专家工作组的智慧和心血。为确保管理标准科学有效、符合实际,我们组成了由行政人员、高校教授、专业研究人员和中小学校长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专家工作组,并委托北京市海淀区教育科学研究所全程参与具体起草工作。专家工作组力图体现系统、完整,科学、合理,前瞻、引领、切合、可操作、可实现等关键词,确定了每条标准的选择依据:要体现“关爱学生、全面发展”理念和“公平”、“参与”两大取向,既面向当前学校管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又反映中国教育未来发展趋势。制定工作采取了分步骤、边制定、边修改的策略,将意见分歧化解在标准修改过程中。通过反复研讨,相继提炼出管理标准的基本理念、基本内容、实施要求和标准说明。
四是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标准制定过程中,我们十分注意倾听各方意见。先后通过正式发函、召开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将管理标准发给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爱生学校实验区、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督学班和部内有关司局,征求了教育管理人员、中小学校长、高校教授、港澳地区专家学者、教育科研人员等各方代表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标准文本进行了反复修改。
在反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教育部党组会讨论通过了管理标准。
问:请您介绍一下管理标准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管理标准由基本理念、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三部分组成。
一是基本理念。基本理念是管理标准的总纲。标准制定组经过认真讨论和反复斟酌,最终确定了“育人为本,全面发展;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安全和谐,充满活力;依法办学,科学治理”的32字基本理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学校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教育公平是义务教育学校办学的基本价值取向,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管理的根本任务,安全和谐、充满活力的校园环境是学校各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依法办学和科学治理是学校管理的发展方向。
二是基本内容。基本内容是管理标准的主体。针对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工作特点,基本内容立足学校管理工作实际,以学生和教师为中心设置了六项管理职责,分别是:“平等对待每位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营造和谐安全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六项管理职责下设22项管理任务,管理任务共下设92条管理要求,力争涵盖学校管理的主要方面。考虑到学校财务管理的性质,而且财政部、教育部已于2012年12月印发了《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所以管理标准没有过多财务管理的内容。
三是实施要求。实施要求是对管理标准如何使用的说明,明确了管理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各级教育部门如何使用标准、义务教育学校如何落实标准、教育督导部门如何开展专项督导等角度和层面对管理标准的贯彻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为管理标准的落实指明了方向。
问:请问各地各校如何贯彻落实管理标准?
答:管理标准是对学校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全国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鉴于全国各地区的差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管理标准和本地实际提出实施意见,细化标准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完善,促进当地学校治理水平的提升。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要将管理标准作为校长和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广大校长和教师充分了解基本要求,掌握精神实质,指导具体工作。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照管理标准修订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开展督导评估工作,促进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学校要将管理标准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依据,树立先进的学校治理理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校长和教师要按照管理标准的要求规范自身的管理和教育、教学行为,把标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问:据悉,近期教育部启动了管理标准实验区工作,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有关情况。
答:在地方主动申请的基础上,我们按照学校管理工作基础较好、有主观意愿的原则,经过认真讨论和反复斟酌,从全国范围内初步拟定北京市海淀区、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江苏省泰州市、山东省威海市、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贵州省贵阳市7个地市、区县为管理标准实验区。实验时间初步定为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7个实验区在地域上涵盖了华北、华东、华中、西南四个大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上涵盖了东中西部,在行政级别上包含了地级市、市辖区(县)、县级市,共有约1600所义务教育学校,占全国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千分之六,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被教育部确定为管理标准实验区,对于7个地区而言,更多的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各实验区承担着检验管理标准是否切合实际、为管理标准修订提供宝贵实践的任务,履行着破解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难题、推动义务教育综合改革的责任,肩负着探索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现学校治理现代化方向的使命。希望各实验区充分认识到实验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实验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从实验中总结出好经验、好做法,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实现“提高管理水平、打造管理队伍、破解管理难题、提供示范经验”的目标。

⑶ 债务证券承诺分配给发行实体的利润吗

资管新规颁布以来,非标遭到全方位政策围剿,2020年7月3日央行发布的非标新规堪称最严格口径认定标,非标转标大势所趋。对于标准化投资,监管层一直是鼓励的态度。随着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正式生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实行注册制正在逐步落实,取消40%约束条件和净资产规模要求等条款修改,也将给未来债券市场带来更为广阔的空间。

债券作为标准化工具,是提升直接融资比例的重要载体。我国债券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包含许多不同的债券品种,而每一债券品种监管、审批机构和发行条件并不相同。通常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主管的券种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流通,证监会的在交易所市场,其他机构则两个市场都有。鉴于此,本文接下来逐一解析不同监管机构主管下的各类债券品种的发行条件。

本文纲要

前言:我国债券发行审核制度简介

第一部分 财政部

1、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二部分 发改委

3、企业债券

第三部分 人民银行/银监会

4、金融

4.1、次级债/二级资本债

4.2、永续债

第四部分 交易商协会

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融中票PPN等)

第五部分 证监会

6、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

7、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8、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

9、可交换公司债

10、证券公司次级债

11、期货次级债

12、其他创新债券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双创公司债、绿色债)

前言:我国债券发行审核制度简介

我国债券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常见的4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和备案制,不同的债券品种使用不同的发行制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1)审批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存在较多行政干预,即发行人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

(2)与审批制相比,核准制在干预方面有较大放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主承销商培育、选择和推荐;
在发行规模上,由发行人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申请;
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在发行方式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自主选择。
由于发行过程中行政干预有所放松,因此核准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了较高要求: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

(3)与核准制对内容的实质性审核不同,备案制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理论上并不对申请文件的内容做实质性审查。

(4)注册制则与上述三种发行制度不太一样。注册制一般是指申请人要取得某种特定资质,或者加入某种特定行业组织需要进行注册,一般是加入某个行业协会。注册制下,发行人信息披露是核心,相关管理机构对发行人及债券的价值等实质问题不进行实质审核,以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为基础,主要对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综上,审批制和核准制体现实质管理原则,企业能否发行债券更多取决于审核者的实质判断。备案制和注册制并不等于不审核,但更多体现公开原则,企业能否发行债券主要取决于市场主体对企业风险和债券价值的判断。

从审核的严格程度来区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注册制,从信息披露要求程度来看,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注册制。

第一部分 财政部

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5)《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

(6)《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

4.发行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债券期限结构。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债券,每个期限品种发行规模不设定发行比例上限;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一般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债券规模。

6.发行方式

实行审批制度:审批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存在较多行政干预,即发行人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并且债券发行规模,按计划来确定;另外在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上,主管机构也存在较强的干预。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2)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

(4)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5)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97号)

(6)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

(7)《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

(8)《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同一般债券)

5.发行条件

地方专项债券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和项目收益专项债。

(1)普通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并按年度、项目实际统筹安排债券期限,适当减少每次发行的期限品种。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普通专项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专项债券规模。

(2)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充分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债券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已经推出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品种包括: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改专项债、轨道交通专项债和高等学校专项债。

财政部自2018年起鼓励地方政府在专项债品种中进行创新,只要能够实现项目的资金自平衡、对地方基建有推动作用,都可以发行。2019年6月,《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对项目收益专项债制度做出重大修订:

(1)专项债重点用于铁路、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2)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上述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

2020年4月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发言对专项债新政第二次补充,将专项债使用范围再增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应急医疗救治、职业教育、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5G网络、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三个领域。专项债可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从此前的20%提至25%。

6.发行方式

地方债发行前一年,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的一般债和专项债额度需求,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批准全年债务新增限额。财政部根据《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5号),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分地区债务总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发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内,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人大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聘请专门机构进行方案制定、材料编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库司申请组织发行,通过债券市场完成发行后由省级财政部门转贷给市县。

⑷ 谁有政府“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

告,请各位代表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回顾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面对国内外复杂形势和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国家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这五年,我国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显著提高。我们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胜利完成“十一五”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国民经济迈上新的台阶。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9.8万亿元,年均增长11.2%,财政收入从3.16万亿元增加到8.31万亿元。载人航天、探月工程、超级计算机等前沿科技实现重大突破。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这五年,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全面进步。城镇新增就业5771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500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实际增长9.7%和8.9%;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
——这五年,改革开放取得重大进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实现新突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去年对外贸易总额达到2.97万亿美元,开放型经济水平快速提升。
——这五年,我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我们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的建设性作用,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全方位外交取得重大进展。我们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百年梦想。
这些辉煌成就,充分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展现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力量,极大增强了全国各族人民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必将激励我们在新的历史征程上奋勇前进。
五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注重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重点和力度,牢牢掌握经济工作的主动权。“十一五”前期,针对投资增长过快、贸易顺差过大、流动性过剩,以及结构性、输入性物价上涨等问题,采取正确的政策措施,有效防止了苗头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问题、局部性问题演变成全局性问题。近两年,面对百年罕见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们沉着应对、科学决策,果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坚持实施一揽子计划,大规模增加政府支出和实行结构性减税,大范围实施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加强科技支撑,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坚持扩大内需的战略方针,采取鼓励消费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消费规模持续扩大,结构不断升级。实施两年新增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其中,新增中央投资1.18万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社会事业投资占43.7%,自主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占15.3%,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23.6%,灾后恢复重建占14.8%。政府投资引导带动社会投资,国内需求大幅增加,有效弥补外需缺口,较短时间内扭转经济增速下滑趋势,在世界率先实现回升向好,既战胜了特殊困难、有力地保障和改善了民生,又为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毫不放松地做好“三农”工作,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中央财政“三农”投入累计近3万亿元,年均增幅超过23%。彻底取消农业税和各种收费,结束了农民种田交税的历史,每年减轻农民负担超过1335亿元。建立种粮农民补贴制度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农民的生产补贴资金去年达到1226亿元。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提高了25%到40%。严格保护耕地。着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粮食产量屡创历史新高,去年达到1.09万亿斤,连续7年增产;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919元,实现持续较快增长。农村综合改革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完成7356座大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解决2.15亿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农民的日子越过越好,农村发展进入一个新时代。
(三)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一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积极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工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总体水平和竞争力明显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迅速成长。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实施知识创新工程和技术创新工程,突破了一批产业发展急需的前沿技术、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技术,一大批科研成果实现了产业化。服务业快速发展,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比提高2.5个百分点。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快,五年建成铁路新线1.6万公里,新增公路63.9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3万公里,新建、改扩建机场33个,新建和加固堤防1.7万公里。二是扎实推进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实施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新增发电装机容量4.45亿千瓦,其中水电9601万千瓦、核电384万千瓦。关停小火电机组7210万千瓦,淘汰了一批落后的煤炭、钢铁、水泥、焦炭产能。推进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完成造林2529万公顷。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3万平方公里,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和工业“三废”治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五年累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9.1%,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12.45%、14.29%。三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颁布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西部大开发新十年指导意见和一系列区域发展规划,推出促进西藏和四省藏区、新疆等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新举措。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加快,经济增速等主要指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东部地区经济结构不断优化,自主创新和竞争力逐步提高;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趋于缩小,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四)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在活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初步建立。增值税转型全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推进,资源税改革启动试点,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顺利完成,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推进;平稳解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创业板、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顺利推出,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深入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有序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不断扩大。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邮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制定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民间投资的一系列政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不断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15.9%,结构不断优化。贸易顺差连续两年下降,2010年比上年减少6.4%。利用外资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累计对外直接投资2200亿美元,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营业额3352亿美元。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改革和区域合作机制建设,多边、双边经贸合作继续深化。对外援助规模持续扩大。对外开放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增加了就业,吸收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大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
(五)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始终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围绕改善民生谋发展。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普遍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实施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办法,连续7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年均增长1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24%的县。积极稳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惠及4.32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8.35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慈善和残疾人事业取得新进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积累7810亿元,比五年前增加5800多亿元。大力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使1100万户困难家庭住上了新房。我们要持之以恒,努力让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
制定和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五年全国财政教育支出累计4.45万亿元,年均增长22.4%。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所有适龄儿童都能“不花钱、有学上”。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对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和涉农专业的学生实行免费。加快实施国家助学制度,财政投入从2006年的1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06亿元,覆盖面从高等学校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共资助学生2130万名,还为1200多万名义务教育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加快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增强高校创新能力。制定并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央财政科技投入6197亿元,年均增长22.7%,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大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改造和新建2.3万所乡镇卫生院、1500所县医院、500所县中医院和1000所县妇幼保健院,建立了2400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并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人口规划目标顺利实现。文化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明显加快,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学艺术繁荣进步。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快,全民健身活动蔚然成风。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五五”普法顺利完成。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抗击汶川特大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斗争取得重大胜利,汶川灾后恢复重建三年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玉树强烈地震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重建有序推进。经过灾难的洗礼,中国人民更加成熟、自信、坚强,中华民族百折不挠、自强不息的伟大精神不可战胜。
五年来,我们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完成了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问责,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政府自身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过去五年,我们是一步一个脚印走过来的,中国人民有理由为此感到自豪!五年的成绩来之不易。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总揽全局、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奋斗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国务院,向全国各族人民,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表示诚挚感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表示诚挚感谢!向关心和支持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各国朋友,表示诚挚感谢!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主要是: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投资与消费关系失衡,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城乡区域发展不协调,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较多;服务业增加值和就业比重、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没有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主要是:优质教育、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物价上涨压力加大,部分城市房价涨幅过高;违法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增多;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严重。我们一定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加快解决这些问题,让人民满意。
回顾“十一五”时期的政府工作,我们进一步加深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和体会。
一是必须坚持科学发展。我们战胜各种严峻挑战,靠的是发展;各领域取得的一切成就和进步,靠的是发展;解决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问题,仍然要靠发展。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要以人为本,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自主创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使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二是必须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有机统一。健全的市场机制,有效的宏观调控,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作用多一些还是政府作用多一些,必须相机抉择。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我们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及时纠正市场扭曲,弥补市场失灵,防止经济出现大的起落,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必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经济的内在活力,同时,科学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三是必须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条件下,我国经济同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互动和依存不断增强。必须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善于从国际形势发展变化中充分把握发展机遇,稳妥应对风险挑战,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统筹处理好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关系,真正做到内外兼顾、均衡发展。
四是必须坚持把改革开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改革开放是实现国家强盛、人民幸福的必由之路,必须贯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我们要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推进改革,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改革创新,从根本上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以改革促进和谐稳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宁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二、“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我们编制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交大会审议。
“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从国际看,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平、发展、合作仍是时代潮流。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深刻变革,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孕育突破,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整体实力步入上升期。从国内看,我国发展的有利条件和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市场需求潜力巨大,资金供给充裕,科技和教育水平整体提升,劳动力素质提高,基础设施日益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应对重大挑战的能力明显增强,社会大局保持稳定。综合判断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
——我们要推动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今后五年,我国经济增长预期目标是在明显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年均增长7%。按2010年价格计算,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将超过55万亿元。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把短期调控政策和长期发展政策结合起来,坚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充分挖掘我国内需的巨大潜力,加快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局面。
——我们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改造提升制造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服务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提高4个百分点。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城镇化率从47.5%提高到51.5%,完善城市化布局和形态,不断提升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夯实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区域良性互动,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
——我们要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坚持优先发展教育,稳步提升全民受教育程度。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和支持政策,着力推进重大科学技术突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2%,促进科技成果更好地转化为生产力。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努力造就规模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大力加强文化建设,推动文化改革发展实现新跨越,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大力发展体育事业。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我们要扎实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加大耕地保护、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建设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全面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1.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6%和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8%至10%,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21.66%。切实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大江大河重要支流、湖泊和中小河流治理,明显提高基本农田灌溉、水资源有效利用水平和防洪能力。
——我们要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坚持把增加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为全体劳动者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五年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快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超过7%。提高扶贫标准,减少贫困人口。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提高并稳定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政策范围内的医保基金支付水平提高到70%以上,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人均预期寿命提高1岁。
——我们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更加重视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使上层建筑更加适应经济基础发展变化,为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加快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体系。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建立健全能够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培育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进一步形成互利共赢的开放新格局。
——我们要不断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建设。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必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维护群众利益的法规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必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经过未来五年努力,实现“十二五”规划的各项目标,我国的综合国力就会有更大的提升,人民生活就会有更大的改善,国家面貌就会发生更大的变化。
三、2011年的工作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对于完成“十二五”各项目标任务至关重要。过去一年,我们的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0.3%,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3%,城镇新增就业1168万人,国际收支状况有所改善。这为做好今年的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今年,我国发展面临的形势依然极其复杂。世界经济将继续缓慢复苏,但复苏的基础不牢。发达经济体经济增长乏力,失业率居高难下,一些国家主权债务危机隐患仍未消除,主要发达经济体进一步推行宽松货币政策,全球流动性大量增加,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合主要货币汇率加剧波动,新兴市场资产泡沫和通胀压力加大,保护主义继续升温,国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我国经济运行中一些长期问题和短期问题相互交织,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问题叠加在一起,加大了宏观调控难度。我们要准确判断形势,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做好应对风险的准备。
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左右;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总的考虑是,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良好环境,引导各方面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上,放在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上。
实现上述目标,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提高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更加注重稳定物价总水平,防止经济出现大的波动。
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保持适当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90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7000亿元,继续代地方发债2000亿元并纳入地方预算,赤字规模比上年预算减少1500亿元,赤字率下降到2%左右。要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三农”、欠发达地区、民生、社会事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等重点支出;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原则上零增长,切实降低行政成本。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审计,实施全口径监管,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广义货币增长目标为16%。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综合运用价格和数量工具,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好股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的作用,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严格控制对“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密切监控跨境资本流动,防范“热钱”流入。加强储备资产的投资和风险管理,提高投资收益。
今年,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当前,物价上涨较快,通胀预期增强,这个问题涉及民生、关系全局、影响稳定。要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我国主要工业品总体供大于求、粮食库存充裕、外汇储备较多等有利条件,努力消除输入性、结构性通胀因素的不利影响,消化要素成本上涨压力,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坚决抑制价格上涨势头。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加强价格调控和监管。一是有效管理市场流动性,控制物价过快上涨的货币条件。把握好政府管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二是大力发展生产,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三是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农超对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主要农产品临时收储制度,把握好国家储备吞吐调控时机,搞好进出口调节,增强市场调控能力。四是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特别要强化价格执法,严肃查处恶意炒作、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不法行为。五是完善补贴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绝不能让物价上涨影响低收入群众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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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企业债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的区别

《指引》提出,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项债券类型:一是健康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为群众提供医疗、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项目。二是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三是教育培训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建设教育培训服务设施设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生产直接服务教育发展的教学教具产品的项目。四是文化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文化产品生产项目,以及直接为文化产品生产服务的文化产业园区等项目。五是体育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体育产业基地、体育综合体、体育场馆、健身休闲、开发体育产品用品等项目,以及支持冰雪、足球、水上、航空、户外、体育公园等设施建设。六是旅游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和服务开发等项目。

⑹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委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会同有关方面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和促进科技领域知识产权创造的政策措施;
按规定承担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的审核;
负责北京地区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审核。
(三)发展计划处。
研究提出本市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组织拟订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提出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提出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建议;
拟订科技成果和科技项目管理的政策措施;
负责本市科技奖励组织实施和科技统计、科技信息和科技期刊管理;
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
(四)重大专项办公室。
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本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办法,审核实施计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评估和验收;
承担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重大科技需求调研;
承担科技北京建设和科教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条件财务处。
提出本市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研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
参与开展科技金融促进工作;
编制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
参与拟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高新技术产业化处。
拟订本市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科技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承担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推动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促进科技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指导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处。
拟订本市先进制造技术领域、信息技术领域、新材料领域及空间技术领域科技发展的规划和政策;
组织和实施相关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负责组织推进重点实验室(基地)的建设;
促进相关领域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八)生物医药处。
拟订本市生物工程、新医药产业、医疗卫生及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制定实验动物管理的政策措施;
负责实验动物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推进相关领域重点实验室(基地)建设;促进相关领域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承担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方面的有关科技工作。
(九)农村科技发展处。
拟订本市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负责组织推进相关领域重点实验室(基地)建设;促进相关领域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推动农村科技进步;指导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有关工作。
(十)社会发展处。
拟订本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负责组织推进相关领域重点实验室(基地)建设;促进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推动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推进科技对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支持;指导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和发展。
(十一)科技宣传与软科学处(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办公室)。
负责本市科普工作,拟订科普工作的规划和政策;负责科技宣传、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软科学研究工作;承担市政府专家顾问团的有关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地方志、年鉴编纂工作。
(十二)国际科技合作处。
组织拟订本市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政策;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交流计划;按规定负责在京举办双边国际性科技学术会议、出国举办科技展览会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进行科技活动的有关工作;承办与港澳台的科技合作交流事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离退休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本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组织实施科技新星计划。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派驻。

⑺ 北京的新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什么啊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

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免征额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拓展资料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免征额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⑻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组成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成机构有办公室(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处)、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发展规划处(功能疏解工作处)、基本建设处、学前教育处、基础教育一处、基础教育二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民办教育处、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督政处、督学处、评估与监测处、教育信息化处、扶贫协作与支援合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及侨务工作办公室)、学校后勤处、语言文字工作处、审计处、财务处、人事处(师资管理办公室)。

(8)教北京市教育领域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扩展阅读

1、办公室(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建议议案提案办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管理机关行政服务大厅和机关保卫、保密工作。负责协调“首都教育热线”相关工作。

2、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协调推进本市教育改革政策研究和任务落实。协调推进机关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协调推进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工作和普法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指导,承担行政复议、申诉和应诉的有关工作。

3、发展规划处(功能疏解工作处)。研究本市教育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编制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市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招生指导计划。协调各类考试、招生改革和管理工作。协调各类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和功能优化。研究制定城市副中心教育改革发展重大政策。

4、基本建设处。负责拟订市本级学校和教育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学校和教育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协调本市高教园区建设和在京中央部委院校基本建设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5、学前教育处。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本市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幼儿园的宏观管理。负责拟订幼儿园办园标准。具体负责公办幼儿园德育有关工作。指导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保育工作。

6、基础教育一处。负责本市中小学德育工作。负责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政策,统筹义务教育优质资源。会同有关单位拟订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负责中小学生实践活动和社会大课堂管理工作。负责中小学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劳动教育等专项工作。

7、基础教育二处。负责本市普通高中教育、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管理工作,拟订普通高中教育、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普通高中基本教学文件。负责中小学课程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课程改革。指导教学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普通高中办学标准。指导学制和学校建制改革。

8、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本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导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负责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负责编制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专项规划和拟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负责教材建设工作。

9、高等教育处。负责本市普通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统筹推进高等教育改革,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负责开展普通高校专业建设、结构调整、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管理。负责普通高校实践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管理。负责推动普通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提升,促进人才培养机制创新。

10、民办教育处。拟订本市民办教育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办高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日常管理。负责实施民办教育发展促进项目。承担教育机构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备案工作。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区民办教育工作。统筹民办教育信息的发布和对外联络工作。

11、高校学生处。负责北京地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北京地区高等教育学生就业、创业、征兵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北京地区高等教育在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

12、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北京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学位、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组织和指导高等学校实施科研平台建设和科研计划项目。协调与央属高校共建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北京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工作。承担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13、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统筹本市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及校外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总体规划,指导有关专业教材建设。指导大中小学体育竞赛、艺术交流、校外科技活动和学生军训。

14、督政处。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履行发展教育职责的督导工作。负责对区教育发展水平综合督导评价。负责对区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专项督导。

15、督学处。负责对本市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工作。负责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指导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负责开展校外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社区教育、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等专项督导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北京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划。

16、评估与监测处。负责制定对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评估评价的政策、标准、工具和规程。制定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质量监测政策、标准、工具和规程。组织开展对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评估和研究生论文抽检工作。

17、教育信息化处。统筹推进本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工作。组织编制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协调推进教育系统大数据建设、应用及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负责教育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教育信息化建设、管理与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工作。

18、扶贫协作与支援合作处。负责研究拟订本市教育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的相关配套措施。负责研究制定教育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的项目计划,协调推进本市与各省区市教育重大合作事项、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负责对教育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与监测。

19、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及侨务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外事工作。负责本市国际、港澳台教育合作与交流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以及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与国外、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实施。负责统筹管理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赴港澳出访、培训。

20、学校后勤处。统筹指导本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防火、校车等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协调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统筹教育系统“扫黄打非”工作,具体负责基础教育“扫黄打非”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1、语言文字工作处。负责本市语言文字工作。拟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推广普通话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指导普通话水平、汉字应用水平的测试工作。推动语言文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承担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22、审计处。指导与监督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拟订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负责对机关、市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进行审计及审计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相关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市拨教育专项经费审计和审计调查。协助查处有关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案件。

23、财务处。负责提出本市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政策、制度。监测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教育政策、经费的绩效管理与评审。负责全市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本部门预决算。拟订教育系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拟订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培养综合成本核算办法和学校公用经费标准。

24、人事处(师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北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和本市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与培训、接收高等学校毕业生、教育类社会团体管理工作。

⑼ 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如下:

1、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界限。贯彻执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的要求,严格区分地方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界限,适度允许地方国有企业发生违约,以便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2、财政部一直监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地方政府偿债能力总体有所下降,局部地区债务风险有所上升;地方政府违法或变相举债担保仍有发生;不规范的PPP模式等。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督促地方和相关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引入长期资金提供者。地方政府债券及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可引入成熟的、风险偏好稳定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尤其是要引入长期资金提供者;

4、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中央可鼓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或地方产业发展基金,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更好地支撑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5、适度加大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是政府依法规范加杠杆的重要举措,可以避免全社会债务收缩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随着全社会的杠杆水平逐步下降,政府的杠杆也可以逐步释放。

(9)教北京市教育领域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扩展阅读:

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将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督促高风险地区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债务风险。

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印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调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在2016年全国预算草案中全面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指导地方分别在2016年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反映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各级人大监督;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以国际通用的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指标衡量,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警戒值。

需要注意的是,与发生债务危机的国家不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形成了大量与债务相对应的优质资产作为偿债保障,加上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将保持中高速增长,也为债务偿还提供了根本保障。

⑽ 麻烦发一份《 北京市安全管理条例》,

2016《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北京制定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市政、农业、人民防空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

(三)安全评价报告;

(四)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安全设施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报告;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登建档当包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安全生产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确认。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设备。

第三十五条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二)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四)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五)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六)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活动举办期间,举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举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作进行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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